高樹案 - 中華法律學習網

高樹案發布人:聖才學習網發布日期:2008-10-29 08:22共540人瀏覽[大] [中] [小]  原告於1937年將其公寓整幢租給被告,租期99年,每年租金為2500鎊。在原租約下,被告再將此公寓分租出去。1939年,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倫敦居民四處逃難,被告所承租的公寓大部分閑置著無人問津,因此在1940年向原告提出減少租金的要求。原告同意將租金減少一半,即自2500鎊減少為1250鎊。1945年二戰結束後,倫敦居民也從鄉間返回倫敦,而被告所承租的公寓也告客滿。原告因此向被告要求恢復原租金,即以每年2500鎊計算。被告不同意,原告於是訴諸法院。  高樹案為丹寧勛爵在初任法官時的成名判決之一,也是當代英國契約法上有關約因制度的一個重要判例。根據傳統英美契約法,一個諾言能否強制履行,要看對方是否提供了足夠的約因,如果沒有約因就不能強制執行,除非該諾言以書面蓋印形式出現。當然,為了維護公平,防止允諾人出爾反爾,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衡平法創製了一項「衡平禁反言原則」(equitable estoppel)。該原則的含義是,如果允諾相對人由於相信允諾人所作的無償贈與的允諾而相應地作為或不作為,以致造成損害,法院可禁止允諾人為與其先前允諾相反的陳述或主張。高樹案的判決則是對「衡平禁反言原則」的重要補充,進一步將其發展為「允諾禁反言原則」(the doctrine of promissory estoppel)。因為前述衡平禁反言原則僅適用於允諾人向對方作出了虛偽的允諾,而對方信以為真的情形;允諾禁反言原則適用於允諾人的允諾系真實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在高樹案中,原告提出,根據1602年「平內爾案」所確立的原則,債權人對債務人償還部分欠款抵銷全部債務的允諾無效,因為債務人並未對此提出約因。因此原告有權恢復原租金,並追償1939年到1945年公寓閑置時少收的租金。但是,丹寧勛爵認為,原告有權在戰爭結束後將租金恢復到原來的水平,然而,「平內爾原則」在本案中不適用。在戰爭期間,承租人相信了原告的承諾繼續住了下去。原告怎麼能在降低租金,鼓勵承租人們留下,在他們相應地調整了開支與收入之後自食其言呢?丹寧勛爵根據衡平法的基本原則,進一步提出了「允諾禁反言原則」,即「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已表示接受少數數目以清償較大數目之債務,經債務人業已履行,縱債務人未給予債權人其他之酬勞或約因,此項約定即生效力,禁止債權人再違反先前之允諾。」所以,原告無權追償戰爭期間少收的二分之一租金。  「高樹案」確立的允諾禁反言原則對英美契約法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至今仍在英國及英聯邦國家廣泛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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