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部文獻通考馬端臨卷九十一 宗廟考一天子宗廟
文獻通考
馬端臨
卷九十一 宗廟考一
天子宗廟
唐、虞立五廟(鄭玄按:《禮緯·元命包》云:「天子五廟,二昭二穆,與始祖而五。」)。
夏氏因之(夏,太祖無功而不立,自禹與二昭、二穆也)。
夏後氏世室,堂修二七,廣四修一。五室,三四步,四三尺。九階。四旁兩夾窗。白盛。門堂三之二,室三之一(世室者,宗廟也。魯廟有世室,注見《明堂門》)。
《爾雅》:「室有東西廂曰廟,無東西廂有室曰寢(疏曰:「凡大室有東西廂、夾室及前堂有序牆者曰廟,但有大室者曰寢。」《月令·仲春》云:「寢、廟畢備。」《鄭注》云:「前曰廟,後曰寢。以廟是接神之處,尊,故在前;寢,衣冠所藏之處,對廟為卑,故在後。」)。廟中路謂之唐,堂途謂之陳(《詩》曰:「中唐有甓。」疏曰:「廟中之路名唐,堂下至門徑名陳。」),謂之門(《詩》曰:「祝祭於礻方。」)。
殷制,《商書》云:「七世之廟,可以觀德(《王制》云:「天子七廟。」鄭元復云:「殷制六廟,自契至湯二昭、二穆。」)
殷人重屋,堂修七尋,堂崇三尺,四阿重屋(重屋者,王宮正堂大寢。匠人營國之制,夏舉宗廟,殷舉王宮,周舉明堂,互相備舉。王宮則宗廟與明堂亦同此制。注見《明堂門》)。
周制,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庫門內、雉門外之左右。雉門,中門也,在中門之外、外門之內。詳見《社門》)。
匠人營國,左祖右社(疏曰:「左右前後者,據王宮所居處中而言之。」)。
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室中度以幾,堂上度以筵,宮中度以尋,野度以步,塗度以軌,廟門容大扃七個,闈門容小扃參個(注並見《明堂門》)。
小宗伯辨廟祧之昭穆(祧,遷主所藏之廟。自始祖之後,父曰昭,子曰穆。疏曰:「《祭法》注,『祧之言超,超然上去意』,以其遠廟為祧,故云上去意也。周以文、武為二祧,文王第稱穆,武王第稱昭,當文、武後,穆之木主入文王祧,昭之木主入武王祧,故云『遷主所藏之廟』曰祧也。雲『自始祖之後,父曰昭,子曰穆』者,周以后稷廟為始祖,特立廟不毀,即從不已後為數,不父為昭,鞠子為穆。從此以後,皆父為昭,子為穆,至文王十四世,文王第稱穆也。諸侯無二祧,謂始封太祖廟為祧。故《聘禮》雲『不腆先君之祧』,是太祖為祧也。」《春官》)。
朱子曰:「昭,如字。」或問:「昭穆之『昭』,世讀為『韶』,今從本字,何也?」曰:「昭之為言明也,以其南面而鄉明也。其讀為『韶』先儒以為晉避諱而改之。然《禮書》亦有作『亻召』字者,則假借而通用耳」曰:「其為向明,何也?」曰:「凡廟主在本廟之室中,皆東向,及其於太廟之室中,則唯太祖東向自如,而為最尊之位,群昭之入乎此者,皆列於北牖下而南向,群穆之入乎此者,皆列於南牖下而北向。南向者取其向明,故謂之昭;北向者取其深遠,故謂之穆。蓋群廟之列,則左為昭,右為穆;祭之位,則北為昭,而南為穆也。」
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此周制。七者,太祖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太祖,后稷。疏曰:「周所以七者,以文王、武王受命,其廟不毀,以為二祧,並始祖后稷及高祖以下親廟四,故為七也。若王肅則以為天子七廟者,謂高祖之父及高祖之祖廟為二祧,並始祖及親廟四為七,故《聖證論》肅難鄭云:『周之文、武,受命之王,不遷之廟,權禮所施,非常廟之數。殷之三宗,宗其德而存其廟,亦不以為數。凡七廟者,皆不稱周室。《禮器》雲,有以多為貴者,天子七廟。孫卿雲,有天下者,事七世。又雲,自上以下,降殺以兩,今使天子、諸侯立廟,並親廟四而止,則君臣同制,尊卑不別。禮,名位不同,禮亦異數,況其君臣乎?《梁傳》曰,天子七廟,諸侯五。《家語》雲,子羔問尊卑立廟制,孔子云,禮,天子立七廟,諸侯立五廟,大夫立三廟。又雲,遠廟為祧,有二祧焉。』又儒者難鄭云:『《祭法》遠廟為祧,鄭注《周禮》雲,遷主所藏,曰祧,違經正文。鄭又雲,先公之遷主,藏於后稷之廟,先王之遷主,藏於文、武之廟,便有三祧,何得《祭法》雲有二祧?』難鄭之義,凡有數條,大略如此,不能具載。鄭必以為天子七廟唯周制者。馬昭難王義云:『按《喪服小記》,王者立四廟。』又引《禮緯》『夏無太祖,宗禹而已,則五廟。殷人祖契而宗湯,則六廟。周祖后稷宗文王、武王,則七廟。自夏及周少不減五,多不過七』。《禮器》雲『周旅酬六屍』,一人發爵,則周七屍,七廟明矣。今使文、武不在七數,既不同祭,又不享嘗,豈禮也哉?故漢侍中盧植說云:『二祧,謂文、武。《曾子問》當七廟無虛主。《禮器》天子七廟,堂九尺。《王制》七廟。』盧植雲皆據周言也。《梁傳》『天子七廟』。尹更始說『天子七廟,據周也。』《漢書》韋元成四十八人議,皆雲周以后稷始封,文、武受命。《石渠論》、《白虎通》雲『周以后稷、文、武特七廟』。又張融謹按《周禮》守祧職奄八人,女祧每廟二人。自太祖以下與文、武及親廟四用七人,姜原用一人,盡。若除文、武,則奄少二人。《曾子問》孔子說周事,而雲『七廟無虛主』,若王肅數高祖之父、高祖之祖廟與文、武而九,主當有九,孔子何雲『七廟無虛主』乎?故云以《周禮》、孔子之言為本,《梁》及《小記》為枝葉,韋元成、《石渠論》、《白虎通》為證驗,七廟元說為長,是融申鄭之意。且天子七廟者,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若諸侯廟制,雖有其人,不得過五,則此天子諸侯七、五之異也。王肅雲『君臣同制,尊卑不別』,其義非也。」)。
天下有王,分地建國,置都立邑,設廟、祧、壇、單而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是故王立七廟,一壇一單。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皆月祭之。遠廟為祧,有二祧,享嘗乃止。去祧為壇,去壇為單。壇、單有禱焉祭之,無禱乃止。去單為鬼(建國,封諸侯也。置都立邑,為卿、大夫之采地,及賜士有功者之地。廟之言貌也。宗廟者,先祖之尊貌也。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封土曰壇,除地曰單。《書》曰:「三壇同單。」王、皇,皆君也。顯,明也。祖,始也。名先人以君明始者,所以尊本之意也。天子遷廟之主,以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諸侯無祧,藏於祖考之廟中。《聘禮》曰「不腆先君之祧」,是謂始祖廟也。享嘗,謂四時之祭。天子諸侯為壇、單所禱,謂後遷在祧也。既事,則反其主於祧。鬼亦在祧,顧遠之於無事,乃祭之爾。《春秋》「文公二年秋;大事於太廟」。《傳》曰「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是也。魯煬公者,伯禽之子也,至昭公、定公久已為鬼,而季氏禱之,而立其宮,則鬼之主在祧明矣。唯天子、諸侯有主,。大夫有祖考者,亦鬼其百世,不,無主爾。其無祖考者,為士以下鬼其考、王考,官師鬼其皇考,大夫、士鬼其顯考而已。大夫祖考,謂別子也。凡鬼者,薦而不祭。《王制》曰:大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士,上士也。官師,中士、下士、庶士,府史之屬。此士雲顯考無廟,非也,當為「皇考」字之誤。疏曰:「『王立七廟』者:親四,始祖一,文、武不遷,合為七廟也。『一壇一單』者,七廟之外,又立壇、單各一也。起土為壇,除地曰單。近者起土,遠親除地,示將去然也。曰『考廟』者,父廟曰考。考,成也,謂父有成德之美也。曰『王考廟』者,祖廟也。王,君也,君考者,言祖有君成之德也,祖尊於父,故加君名也。曰『皇考廟』者,曾祖也。皇,大也,君也,曾祖轉尊,又加大君之稱也。曰『顯考廟』者,高祖也。顯,明,高祖居四廟最上,故以高祖目之。曰『祖考廟』者,始祖也。此廟為王家之始,故云祖考也。計其祖考之廟,當在二祧、壇單之上,應合在後始陳。今在此言之者,因皇考、顯考同皆月祭之故,此先言之也。『皆月祭之』者,此之五廟,則並同月月祭之也。『遠廟為祧』者,遠廟,謂文、武廟也。文、武並在應遷之例,故云遠廟也,特為功德而留,故謂為祧。祧之言超也,言其超然上去也。『有二祧』者有文、武二廟不遷,故云『有二祧』焉。『享嘗乃止』者,享嘗,四時祭祀,文、武特留,故不得月祭,但四時祭而已。『去祧為壇』者,謂高祖之父也,若是昭,行寄藏武王祧;若是穆,行即寄藏文王祧,不得四時而祭之,若有四時之祈禱,則出就壇受祭也。『去壇為單』者,謂高祖之祖也,不得在壇,若有祈禱,則出就單受祭也。高祖之父,既初寄在祧而不得於祧中受祭,故曰『去祧』也。高祖之祖,經在壇而今不得祭,故云『去壇』也。『壇單有禱焉祭之』者,在壇單者不得享嘗,應有祈禱,於壇單乃祭也。『無禱乃止』者,若無所祈禱,則不得祭也。『去單曰鬼』者,若又有從壇遷來單者,則此前在單者,遷入於石函為鬼,雖有祈禱亦不及,唯乃出。」)。
晉張融評曰:「《孝經》:『為之宗廟,以鬼享之。』《公羊》:『毀廟之主藏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無去祧為壇,去壇為單,去單為鬼之制。《祭法》所言,皆衰世之法。」
朱子曰:「《王制》、《祭法》廟制不同,以周制言之,恐《王制》為是。」
楊氏曰:「愚按《祭法》與《王制》不同。《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祭法》則序四親廟、二祧、太祖,以辨昭穆。《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祭法》則雲三親廟月祭,高、太二廟享嘗,以見隆殺。《王制》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祭法》但有三親廟,而高、太無廟,有二壇,以為請禱之祭而已。《王制》士一廟;《祭法》則分士二廟,官師一廟。又《祭法》有考、王考、皇考、顯考、祖考之稱,《王制》則無之。《祭法》有壇,有單,或二壇無單,或一壇無單《王制》則無之。大抵《王制》略而《祭法》詳。又按『三壇同單』之說,出於《金》,乃是因有所禱而後為之,非於宗廟之外預為壇、單,以待他日之有禱也。《孝經》『為之宗廟,以鬼享之』非去單而為鬼也,如晉張融之說,則《祭法》所言難以盡信。」
陳氏《禮書》曰:「廟,所以象生之有朝也;寢,所以象生之有寢也。建之觀門之內,不敢遠其親也。位之觀門之左,不忍死其親也。《家語》曰天子七廟,諸侯五廟,自虞至周之所不變也。是故《虞書》於六宗,以見太祖。《周官》守祧八人,以兼姜原之宮,則虞、周七廟可知矣。伊尹言七世之廟,商禮也。《禮記》、《荀卿》、《梁》皆言天子七廟,不特周制也,則自虞至周七廟又可知矣。然存親立廟,親親之至恩;祖功宗德,尊尊之大義。古之人,思其人而愛其樹,尊其人則敬其位,況廟乎?法施於民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況祖宗乎?於是禮以義起,而商之三宗,周之文、武,漢之孝文、孝武,唐之神堯、文皇,其廟皆在三昭三穆之外,歷世不毀,此所謂不遷之廟,非謂祧也。鄭康成之徒以《喪服小記》言王者立四廟,則謂周制七廟,文、武為二祧,親廟四而已,則文、武不遷之廟在七廟內,是臆說也。王肅《聖證論》曰禮自上以下,降殺以兩,使天子、諸侯皆親廟四,則是君臣同等,尊卑不別也。又王祭殤五,而下及無親之孫,上不及無親之祖,不亦詭哉?王舜中、劉歆論之於漢,韓退之論之於唐,皆與肅同,蓋理之所在者,無異致也。」又曰:「父昭子穆而有常數者,禮也;祖功宗德而無定法者,義也。故周於三昭三穆之外,而有文、武之廟;魯於二昭二穆之外,而有魯公之世室。觀《春秋傳》稱襄王致文、武胙於齊侯,《史記》稱顯王致文、武胙於秦孝公,方是時,文、武固已遠矣,襄王、顯王猶且祀之,則其廟不毀可知矣。《家語》、《左傳》稱孔子在陳,聞魯廟火,曰:『其桓、僖乎?』以為桓、僖親盡,無大功德,而魯不毀,故天災之。其言雖涉於怪,而理或有焉。若然,則魯公之室在所不毀可知矣。王舜中、劉歆、王肅、韓退之之徒,皆謂天子祖功宗德之廟不在七世之列。特鄭康成以《周禮》守祧有八人,《小記》王者立四廟,則謂周制七廟,文、武為二祧,親廟四而已。是不知周公制禮之時,文、武尚為近廟,其所以宗之之禮,特起於後代也。果所以宗之者在七廟內,使繼世祖先間有豐功盛德,不下文、武,復在可宗之列,則親廟又益殺乎?理必不然。《祭法》曰『遠廟為祧』,則『祧』者,兆也。天子以五世、六世之祖為祧,所謂有二祧是也。諸侯以始祖為祧,所謂先君之祧是也。鄭氏以祧為超去之超,誤矣。既曰超矣,又以文、武為不毀之祧,何邪?《明堂位》曰:『魯公之廟,文世室;武公之廟,武世室。』然武公之於魯,徇宣王立庶之非,以階魯國攻殺之禍,而豐功懿德,不著於世,自武至閔,其廟已在可遷之列。《春秋》成公六年二月,立武宮。昭公十五年,有事於武宮。《左氏》曰:季文子『以鞍之戰立武宮。』《公羊》曰:『武宮者何?武公之宮也。立者何立者不宜立也,;蓋武宮立於成公之時,歷襄及昭,積世不毀,故記史得以大之,欲以比周之文、武也。」
朱子論古今廟制曰:「《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大夫、士降殺以兩。而《祭法》又有士二廟、官師一廟之文。大扌氏士無太祖而皆及其祖考也(顏師古曰:「父為昭,子為穆,孫復為昭。昭,明也。穆,美也。後以晉室諱昭,故學者改昭為韶。」)。其制皆在中門之左,外為都宮,內各有寢廟,別有門垣。太祖在北,左昭右穆,以次而南(晉博士孫毓議)。天子太祖百世不遷。一昭一穆為宗,亦百世不遷(宗,亦曰世室,亦曰祧。鄭注《周禮·守祧》曰:「宗,亦曰祧,亦曰世室。」《周禮》有守祧之官。鄭氏曰:「遠廟為祧,周為文、武之廟,遷主藏焉」。又曰:「遷主所藏曰祧,先公之遷主,藏於太祖后稷之廟,先王之遷主,藏於文、武之廟,群穆於文、群昭於武。」《明堂位》有文世室、武世室。鄭氏曰:「世室者,不毀之名。」)。二昭二穆為四親廟,高祖以上親盡,則毀而遞遷。昭常為昭,穆常為穆(昭之二廟,親盡則毀,而遷其主於昭之宗,曾祖遷於昭之二,新入廟者於昭之三,而高祖及祖在穆如故。穆廟親盡放此。新死者如當為昭,則祖於昭之近廟,而自近廟遷其祖於昭之次廟,而於主祭者為曾祖。自次廟遷其高祖於昭之世室,蓋於主祭者為五世,而親盡故也。其穆之兩廟,如故不動,其次廟於主祭者為高祖,其近廟於主祭者為祖也。主祭者沒,則於穆之近廟,而遞遷其上放此。凡毀廟遷主,改塗易檐,示有所遷,非盡毀也。見《梁傳》及注)。諸侯則無二宗,大夫又無二廟,其遷毀之次,則與天子同(傳,毀廟之主,藏於太祖)。《儀禮》所謂以其班《檀弓》所謂於祖父者也(《曲禮》雲「君子抱孫不抱子」,此言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鄭元雲,以孫與祖,昭穆同也。周制自后稷為太祖,不為昭,鞠為穆,以下十二世至大王復為穆,十三世至王季復為昭,十四世至文王又為穆,十五世至武王復為昭,故《書》稱文王為穆考,《詩》稱武王為昭考。而《左氏傳》曰:「泰伯、虞仲,太王之昭也;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又曰:「管、蔡、魯、衛,文之昭也;於阝、晉、應、韓,武之穆也。」蓋其次序一定,百世不易,雖文王在右,武王在左,嫌於倒置,而別有所謂門垣,足以各全其尊。初不以左右為尊卑)。三代之制,其詳雖不得聞,然其大略不過如此。漢承秦敝,不能深考古制,諸帝之廟,各在一處,不容合為都宮,以序昭穆(《韋元成傳》雲「宗廟異處,昭穆不序」,但考周制,先公廟在岐,文王在豐,武王在鎬,則都宮之制亦不得為,與漢亦無甚異。未詳其說)。貢禹、韋元成、匡衡之徒,雖欲正之,而終不能盡合古制,旋亦廢罷。後漢明帝又欲遵儉自抑,遺詔起寢廟,但藏其主於光武廟中更衣別室。其後,章帝又復如之,後世遂不敢加,而公私之廟,皆為同堂異室之制(見《後漢·明帝紀》。《祭祀志》又云:其後積多無別,而顯宗但為陵寢之號)。自是以來,更歷魏、晉,下及隋、唐,其間非無奉先思孝之君,據經守禮之臣,而皆不能有所裁正其弊,至使太祖之位下同子孫,而更僻處於一隅,既無以見其為七廟之尊,群廟之神,則又上厭祖考,而不得自為一廟之主。以人情而論之,則生居九重,窮極壯麗,而沒祭一室,不過尋丈之間,甚或無地以容鼎俎,而陰損其數,孝子順孫之心,於此宜亦有所不安矣。肆我神祖,始獨慨然深詔儒臣討論舊典,蓋將以遠跡三代之隆,一正千古之繆,甚盛舉也。不幸未及營表,世莫得聞。秉筆之士,又復不能特書以詔萬世。今獨具見於陸氏之文者為可考耳。然其所論昭穆之說,亦未有定論(圖說在後)。獨原廟之制,外為都宮,而各為寢廟門垣,乃為近古,但其禮本不經,儀亦非古,故儒者得以議之。如李清臣所謂略於七廟之室而為祠於佛老之側,不為木主而為之象,不為嘗之祀而行一酌奠之禮。楊時所謂舍二帝三王之正禮,而從一繆妄之叔孫通者,其言皆是也。然不知其所以致此,則由於宗廟不立,而人心有所不安也。不議復此,而徒欲廢彼,亦安得為至當之論哉。」又曰:「今公私之廟,皆為同堂異室,以西為上之制,而無左昭右穆之次,一有遞遷,則群室皆遷,而新死者當入於其禰之故室矣。此乃禮之大節,與古不同,而為禮者猶執於祖父之文,似無意義。然欲遂變而於禰廟,則又非愛禮存羊之意。竊意與其依違牽制而均不免為失禮,曷若獻議於朝,盡復公私之廟皆為左昭右穆之制,而一洗其繆之為快乎。」
又論《漢同堂異室廟及原廟》曰:「五峰胡仁仲論漢文帝之短喪,其失不在文帝,而景帝當任其責。予於不起寢廟之詔,則以為明帝固不得為無失,然使章帝有魏顆之孝,其群臣有宋仲幾、楚子囊之忠,則於此必有處矣。況以一時之亂命,而壞千古之彝制,其事體之輕重,又非如三子之所正者而已邪?然古今諸儒未有斥其非者,而徒知論惠帝、叔孫通作原廟之罪。夫原廟誠不當作,要必復古宗廟之制,然後可得而議爾。或曰:「周公祀文王、武王於洛邑,非原廟邪?」曰:「此固禮之變也。然設於別都而不設於京師及所幸郡國,又不聞其以果獻之,褻禮施焉,則亦與漢異矣。」又《語錄》曰:「如今士、大夫家都要理會古禮,今天下有二件極大底事恁地循襲:其一,是天地同祭於南郊;其一,是太祖不特立廟,與諸祖同一廟。」又曰:「天地合祭於南郊,及太祖不別立廟室,千五六百年無人整理。」
△韋元成王者五廟圖
東
┌────────────────┐
昭 昭
北 太祖 都宮門 南
穆 穆
└────────────────┘
西 廟製圖
───┬──┬──┬──┬──┬──┬───
北 寢 廷 廟 廷 垣門 南
───┴──┴──┴──┴──┴──┴───
王者始受命,諸侯始封之君,皆為太祖。以下五世而迭毀,毀廟之主藏於太祖,五年而再殷祭。
韋元成等周廟圖
昭武王世室 昭 昭
太祖后稷
穆文王世室 穆 穆
周之所以七廟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廟不毀,與親廟四而七。 劉歆宗無數圖
武世室 昭 昭 昭
太祖后稷
文世室 穆 穆 穆
七者,其正法數可常數者。宗,不在此數中。宗,變也,苟有功德則宗之,不可預為設數,故殷有三宗,周公舉之以勸成王,由是言之,宗,無數也。
朱子曰:「劉歆說文、武為宗,不在七廟數中,此說是。」
又曰:「商之三宗,若不是別立廟,只是親廟時,何不胡亂將三個來立,如何恰限取祖甲、太戊、高宗為之?那個祖有功,宗有德,天下後世自有公論,不以揀擇為嫌,所以名之曰幽、厲,雖孝子慈孫,百世不能改。那個好底,自是合當宗祀,如何毀得?如今若道三宗只是親廟,則是少了一個親廟了。」
周世數圖
稷不 公劉 皇仆 毀俞 高圉 公叔 王季 武王 康王 穆王 懿王 夷王 宣王 鞠 慶節 差弗 公非 亞圉 太王 文王 成王 昭王 共王 孝王 厲王 幽王
周七廟圖
稷 高圉以上藏主 公叔公季亞圉古公 文王時
稷 亞圉以上藏主 公叔王季太王文王 武王時
稷 公叔以上藏主 王季武王太王文王 成王時
稷 太王以上藏主 王季武王文王成王 康王時
稷 王季以上藏主 武 康 文 成 昭王時
稷 武 康 文世室 成 昭 穆王時
稷 武世室 康 穆 文世室 成 昭 共王時
稷 武世室 康 穆 文成 昭 共 懿王時
稷 武康 穆 懿 文成 昭 共 孝王時
稷 武康 穆 懿 文成昭 共 孝 夷王時
稷 武康穆 懿 夷 文成昭 共 孝 厲王時
稷 武康穆 懿 夷 文成昭共 孝 厲 宣王時
稷 武康穆懿 夷 宣 文成昭共 孝 厲 幽王時
周九廟圖
稷 公非以上藏主 高圉公叔王季亞圉太王文王 武王時
稷 高圉以上藏主 公叔王季武王亞圉太王文王 成王時
稷 亞圉以上藏主 公叔王季武王太王文王成王 康王時
稷 公叔以上藏主 王季武王康王太王文王成王 昭王時
稷 大王以上藏主 王季武王康王太王文王昭王 穆王時
稷 王季以上藏主 武 康 穆 文 成 昭 共王時
稷 武 康 穆 文世室 成 昭 共 懿王時
稷 武世室 康 穆 懿 文世室 成 昭 共 孝王時
稷 武 康 穆 懿 文成 昭 共 孝 夷王時
稷 武康 穆 懿 夷 文成 昭 共 孝 厲王時
稷 武康 穆 懿 夷 文成昭 共 孝 厲 宣王時
稷 武康穆 懿 夷 宣 文成昭 共 孝 厲 幽王時
朱子曰:「韋元成、劉歆廟數不同,班固以歆說為是。今亦未能決其是非,姑兩存之。至於遷毀之序,則昭常為昭,穆常為穆。假令新死者當昭廟,則毀其高祖之廟,而其主於左祧,遷其祖之主於高祖之故廟,而新死者於祖之故廟。即當於穆者,其序亦然。蓋昭,則群昭皆動,而穆不移;穆,則群穆皆移,而昭不動。故虞之明日於祖父,蓋將代居其處,故為之祭,以告新舊之神也。今以周室世次為圖如右,所謂高祖以上親盡當毀,虞之明日於祖父者也。元豐議禮,何洵直、張ロ以此為說,而陸佃非之,曰:『昭穆者,父子之號。昭以明下為義,穆以恭上為義。方其為父則稱昭,取其昭以明下也;方其為子則稱穆,取其穆以恭上也,豈可膠哉?壇立於右,單立於左,以周制言之,則太王親盡,去右壇而為單;王季親盡,去左祧而為壇,左右遷徙無嫌。』又曰:『顯考、王考廟與左祧為昭,皇考、考廟與右祧為穆。如曰成王之世,武王為昭、文王為穆,則武不入考廟而入王考廟矣。』此皆為說之誤,殊不知昭穆本以廟之居東居西、主之向南向北而得名,初不為父子之號也。必曰父子之號,則穆之子又安得復為昭哉?壇單之左右,亦出先儒一時之說,《禮經》非有明文也。政使果然,亦為去廟之後,主藏夾室而有禱之祭,且壇單又皆一而己。昭不可以越壇而徑單,穆不可以有壇而無單,故迭進而無嫌,非若廟之有昭穆,而可以各由其序而遞遷也。又況昭穆之分,自始封以下,入廟之時便有定次,後雖百世不復移易,而其尊卑則不以是而可紊也。故成王之世,文王為穆而不害其尊於武,武王為昭而不害其卑於文,非謂之昭即為王考,謂之穆即為考廟也。且必如佃說,新死者必入穆廟,而自其父以上穆遷於昭,昭遷於穆,一神而六廟皆為之動,則其也又何不直於父,而必隔越一世以於其所未應入之廟乎?佃又言曰:『假令甲於上世之次為穆,今合堂同食,實屬父行。乙於上世之次為昭,今合堂同食,實屬子行。則甲宜為昭,乙宜為穆,豈可遠引千歲以來世次,覆令甲為右穆,乙為左昭,以紊父子之序乎?』此亦不曉前說之過也,蓋昭穆之次既定,則其子孫亦以為序,禮所謂昭與昭齒,穆與穆齒。《傳》所謂『太王之昭,王季之穆,文之昭,武之穆』者是也。如必以父為昭而子為穆,則太伯、虞仲乃太王之父,而文王反為管、蔡、魯、衛之子矣,而可乎哉?且一昭穆也,既有上世之次,又有今世之次,則所以序其子孫者,無乃更易不定而徒為紛紛乎?曰:『然則廟之遷次如圖可以見矣,子孫之序如佃所駁,得無真有難處者邪?』曰:『古人坐次或以西方為上,或以南方為上,未必以左為尊也,且又安知不如時之位乎(周《大》及《時圖》,見於《祭禮》)?』」
守祧掌守先王、先公之廟祧(註疏見下《守藏條》)。若將祭祀,其廟則有司修除之,其祧則守祧黝堊之(黝,於糾反,鄭音幽。堊,烏路反,或烏洛反,本或作惡,同。廟,祭此廟也。祧,祭遷主。有司,宗伯也。修除、黝堊互言之,有司恆主修除,守祧恆主黝堊。鄭司農云:「黝,讀為幽,黑也;堊,白也。」《爾唯》曰:「地謂之黝;牆謂之堊。」疏曰:「凡廟舊皆修除黝堊。祭,更修除黝堊,示新之敬也。今將祭而雲修除,知祭此廟也。遷主藏於祧。」《春官》)。
隸仆掌五寢之埽除糞灑之事(五寢,五廟之寢也。周天子七廟,唯祧無寢。《詩》雲「寢廟繹繹」,相連貌也。前曰廟,後曰寢。埽曰埽。埽席前曰拚。灑,灑也。鄭司農云:「灑當為灑。」拚,方問反。疏曰:「必須寢者,祭在廟,薦在寢。」)祭祀,修寢(於廟祭寢,或有事焉。《月令》:「凡新物,先薦寢廟。」疏曰:「薦,只在寢,不在廟。連廟言者,欲見是廟之寢,非生人之寢也。」《夏官》)。
傳:山節、藻、復廟、重檐、刮楹、達鄉、反坫、出尊、崇坫康圭、疏屏,天子之廟飾也(,專悅反。復,音福。重,平聲檐。檐,以占反。刮,古八反。鄉,許亮反。坫,丁念反。康音抗,又如字。疏音疏。山節,刻薄廬為山也。藻,畫侏儒柱為藻文也。復廟,重屋也。重檐,重承壁材也。刮,刮摩也。鄉,牖屬,謂夾戶窗也,每室八窗為四達。反坫,反爵之坫也。出尊,當尊南也,唯兩君為好,既獻,反爵於其上,禮君尊於兩楹之間。崇,高也。康,讀為亢龍之亢,又為高坫,亢所受圭,奠於上焉。屏,謂之樹,今桴思也,刻之為氣蟲獸,如今闕上為之矣。薄,音博。又皮麥反。一旁各反。徐薄歷反。《字林》平碧反。好,呼報反。桴,音浮。疏曰:「山節,謂薄盧刻為山形,則今之斗拱也。藻者,謂侏儒柱畫為藻文,樑上短柱也。復廟者,上下重屋也。重檐,重承壁材也,謂就外檐下壁,復安板檐,以辟風雨之灑壁,故云重檐,重承壁材。刮楹者,刮,摩也;楹,柱也,以密石摩柱。達鄉者,達,通也,鄉,謂窗牖也,每室四戶八窗,窗戶皆相對,以牖戶通達,故曰達鄉也。反坫者,兩君相見反爵之坫也,築土為之,在兩楹,近南,人君飲酒,既獻,反爵於坫上,故謂之反坫也。出尊者,尊在兩楹間,坫在尊南,故云出尊。崇坫康圭者,崇,高也;亢,舉也,為高坫受賓之圭舉於其上也。疏屏者,疏,刻也;屏,樹也,謂刻於屏樹為氣蟲獸也。天子之廟飾也,考自『山節』以下,皆天子廟飾也。屏,謂之樹。《釋宮》雲漢時謂屏為桴思,故云。今桴思,解者以為天子外屏,人臣至屏,俯伏思念其事。按《匠人注》雲『城隅為角,桴思也。漢時東闕桴思災』。以此諸文參之,則桴思,小樓也,故城隅、闕上皆有之。然則屏上亦為屋,以覆屏牆,故稱屏曰桴思。」侏音朱。《明堂位》)。清廟茅屋(以茅飾屋,著儉也。清廟,肅然清靜之稱。疏曰:「《明堂位》曰,山節、藻、復廟、重檐、刮楹、達鄉、反坫、出尊、崇坫康圭、疏屏,天子之廟飾也,其飾備物盡文,不應以茅為覆。得有茅者,杜雲以茅飾屋,著儉也。以茅飾之而已,非謂多用其茅總為覆蓋,猶童子垂髦及蔽膝之屬,示其存古耳。《詩·頌·清廟》者,祀文王之歌,故鄭元以文王解之。言天德清明,文王象焉,故稱清廟。此則廣指諸廟,非獨文王,故以清靜解之。」),昭其儉也(示儉。《春秋》桓公二年《左氏傳》)。
△右宗廟制度
措之廟,立之主,曰帝(疏曰:「主,用木。《五經異義》云:『主狀正方,穿中央達四方,天子長尺二寸,諸侯長一尺。』曰帝者,天神曰帝,今號此主同於天神,故題稱帝雲,文帝、武帝之類也。」藍曰呂氏曰:「考之《禮經》未見有以帝名者,惟《易》稱帝乙,亦不知其何帝。獨司馬遷《史記》載夏、殷之王皆以帝名,疑殷人廟稱帝,遷據《世本》而言,當有所考。至周有謚,始不名帝。」《曲禮》下)。孔子曰:「當七廟五廟無虛主,虛主者,唯天子崩,諸侯薨,與去其國,與祭於祖,為無主耳。吾聞諸老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老,古壽考者之號,與孔子同時。藏諸主於祖廟,象有凶事者聚也。卒哭成事,先之祭名也。疏曰:「卒哭,主各反其廟者,為明日時須以新死者祭於祖,故祖主先反廟也。」)君去其國,太宰取群廟之主以從,禮也(鬼神依人者也)。祭於祖,則祝迎四廟之主,主出廟入廟,必蹕(蹕,止行者。疏曰:「主,天子一尺二寸,諸侯一尺。出廟者,謂出己廟而往太祖廟;入廟者,謂從太祖廟而反還己廟。若在廟門之外,當主出入之時,必須蹕止行人;若主入太祖廟,則不須蹕也,似壓於尊者。若有喪及去國,無蹕禮也。」)。」曾子問曰:「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禮歟(怪時有之)?」孔子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郊社,尊無二主,未知其為禮也。昔者,齊桓公亟舉兵,作偽王以行,及反,藏諸祖廟,廟有二主,自桓公始也(疏曰:「亟,數也;偽,假也。言作假王以行,而反藏於祖廟,故有二主也。舉兵,謂南伐楚,北伐山戎,西伐白狄,故謂之數舉兵也。」)。」昭公十八年,宋、衛、陳、鄭災。左氏曰:「鄭子產使祝史徙主┙於周廟,告於先君(┙,廟主石函。周廟,厲王廟也。有火災,故令群主於祖廟,易救護。疏曰:「每廟木主皆以石函盛之,當祭則出之,事畢則納於函,藏於廟之北壁之內,所以辟火災也。文二年《傳》雲鄭祖厲王,故知鄭之周廟是厲王廟也。」)。」
△右主
禮曰:君子抱孫不抱子。此言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以孫與祖,昭穆同也。疏曰:「凡稱『禮曰』者,皆舊禮語也。《曾子問》雲,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是有抱孫之法也。言無孫取於同姓可者,謂無服內之孫,取服外同姓也。天子至士皆有屍,《特牲》是士禮,《少牢》是大夫禮,並皆有屍。又《祭統》雲『君執圭瓚屍』,是諸侯有屍也。又守祧職云:『若將祭祀,則各以其服授屍』,是天子有屍也。天子以下宗廟之祭,皆用同姓之嫡,故《祭統》雲『祭之道,孫為王父屍,所使為屍者,於祭者為子行,父北面而事之』。注云,子行,猶子列也,祭祖則用孫列,皆取於同姓之孫也。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屍於戶外,是以有北面事屍之禮也。雖取孫列,用卿、大夫為之。鄭注《特牲禮》,大夫、士以孫之倫為屍是也,言倫,明非己孫。皇侃用崔靈恩義,以大夫用己孫為屍,非也。」《曲禮》上。楊氏曰,《特牲饋食》「筮屍」。疏曰:「大夫、士以孫之倫為屍,皆取無爵者,無問成人與幼,皆得為之。若天子、諸侯,雖用孫之倫,取卿、大夫有爵者為之,故《鳧》祭屍之詩,皆言『公屍』。又《春秋》宣公八年壬午『猶繹』,《公羊子》何休注曰『禮,天子以卿為屍,諸侯以大夫為屍,卿大夫以下以孫為屍。』又《鳧詩》『公屍來燕來寧』。」疏曰:「其屍以卿、大夫為之。」)。孫為王父屍,所使為屍者,於祭者子行也(子行,猶子列也。祭祖則用孫列,皆取於同姓之孫也。《祭統》)。為人子者,祭祀不為屍(尊者之處,為其先子之道,然則屍卜筮無父者。疏曰:「屍代尊者之處,人子不為也。」《曲禮》上)。曾子問曰:「祭必有屍乎?」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疏曰:「以其成人,威儀既備,有為人父之道,不可無屍。」詳見《宗廟祭殤條》)。」舉角,詔妥屍。古者屍無事則立,有事而後坐也。屍,神象也。祝,將命也(妥,他果反。妥,安坐也。屍始入,舉奠,若奠角,將祭之,祝則詔主人拜。安屍使之坐,屍即至尊之坐,或時不自安,則以拜安之也。天子奠,諸侯奠角。古,謂夏時也。《郊特牲》)。夏立屍而卒祭(夏禮,屍有事乃坐),殷坐屍(無事猶坐),周坐屍。詔侑武方,其禮亦然,其道一也(侑音又。武音無。言此亦周所因於殷也。武,當為「無」,聲之誤也。方,猶常也。告屍行節,勸屍飲食無常,若孝子之為也,孝子就養無方。養,羊讓反)。周旅酬六屍(使之相酌也。后稷之屍,發爵不受旅。疏見《祭九獻條》。君迎牲而不迎屍,見《宗廟篇》下《祭禮禮器總義》)。
朱子曰:「神主之位東向,屍在神主之北。」又曰:「古人用屍,本與死者是一氣,又以生人精神去交感他,那精神是會附著他歆享。」又曰:「古人立屍,必隔一位,孫可以為祖屍,子不可以為父屍,以昭穆不可亂也。」或問:「古人合祭時,每位有屍否?」曰:「固是。周家旅酬六屍,是每位各有屍也。古者,主人獻屍,屍酢主人。《開元禮》猶如此,每位一獻畢,則屍便酢主人,主人受酢已,又獻第二位,不知是甚時,緣甚事後廢了,到本朝都把這樣禮數並省了。」又曰:「古人不用屍則有陰厭書儀中所謂闔門垂簾是也,欲使神靈厭飫之也。」又曰:「杜佑說,上古時中國與夷狄一般,後世聖人改之,有未盡者,屍其一也。蓋今蠻夷洞中亦有此,但擇美丈夫為之,不問族類(事見杜佑《理道要訣》末篇)。」
楊氏曰:「愚按《曲禮》,孫為王父屍。疏雲新喪虞祭之時,男女各立屍,故《士虞禮》雲男,男屍;女,女屍,至祭之後,止用男之一屍,以其祭漸吉故也。凡吉祭用一屍,故《祭統》雲設同幾是也。又按《司几筵》『每敦一幾』注云『周禮雖合葬及同時在殯,皆異幾,體實不同。祭於廟同幾,精氣合』故也。」
△右屍
守祧掌守先王先公之廟祧,其遺衣服藏焉(廟,謂太祖之廟及三昭三穆。遷主所藏曰祧。先公之遷主藏於后稷之廟,先王之遷主藏於文、武之廟。遺衣服,大斂之餘也。疏曰:「按《土喪禮》雲,小斂十九稱不必盡服,則小斂亦有餘衣,必知據大斂之餘者。小斂之餘,至大斂更用之,大斂餘,乃留之。」)若將祭祀,則各以其服授屍(屍,當服卒者之上服,以象生時。疏曰:「既言卒者上服,則先王之屍服袞冕,先公之屍服冕也。若然士爵弁以助祭,祭宗廟服元端,而士虞特牲屍不服爵弁者。爵弁,是助祭諸侯廟中乃服之。士屍還在士廟,故屍還服元端,為上服也。《曾子問》雲,屍弁冕而出,卿、大夫皆下之。注云,弁冕者,君之先祖或有為大夫士者,則是先君之先祖為士,屍服卒者上服,不服元端而服爵弁者,爵弁本以助祭在君廟,君先祖雖為士,今為屍,還在君廟中,故服爵弁,不服元端。」)。既祭,則藏其隋,與其服(隋,許恚反;劉,相恚反。元謂隋,屍所祭肺脊、黍稷之屬,藏之以依神。疏曰:「按《特牲禮》注云,肺祭,寸刂肺是其隋者。彼不言脊,似誤。所以誤有脊者,《特牲禮》雲『佐食舉肺脊以授屍,屍授振祭,齊之』,是以於此誤有脊。但彼是屍食而舉者,故有脊,此隋祭不合有也。」《春官》)。
小史掌邦國之志,奠繫世,辨昭穆。若有事,則詔王之忌諱(鄭司農云:「志,謂記也。《春秋傳》所謂《周志》,《國語》所謂《鄭書》之屬是也。史官主書,故韓宣子聘於魯觀書。太史氏繫世謂《帝系》、《世本》之屬是也。小史主定之,瞽蒙諷誦之。先王死日為忌,名為諱,故書奠為帝。」杜子春云:「帝當為『奠』,讀為定。」元謂王有事,祈祭於其廟。疏曰:「雲『奠繫世』者,謂定《帝系》、《世本》。雲『辨昭穆』者,《帝系》、《世本》之中,皆有昭穆親疏,故須辨之。天子謂之帝系,諸侯謂之世本。按《瞽蒙》注云『奠繫世』,謂《帝系》,諸侯、卿、大夫《世本》之屬也。雲先王死日為忌,名為諱者,告王當避此二事也。」)。
天府掌祖廟之守藏與其禁令(祖廟,始祖后稷之廟,其寶物世傳守之,若魯寶玉大弓者。疏曰:「所守藏者,即下文『玉鎮』以下是也。禁令謂『禁守不得使人妄入之』等也。若魯寶玉大弓者,按《春秋》定八年盜竊寶玉大弓,《公羊傳》雲『寶者何,璋判白,弓綉質』,是世傳守者也。」)。凡國之玉鎮大寶器藏焉。若有大祭,則出而陳之,既事,藏之(玉鎮,大寶器。玉瑞,玉器之美者。陳之,以華國也)。上春,釁寶鎮及寶器(上春,孟春也。釁,謂殺牲以血釁之。疏曰:「殺牲取血釁之,若《月令》上春釁龜等也。」)。若遷寶,則奉之(奉,猶送也。疏曰:「此遷寶,謂王者遷都,若平王東遷,則寶亦遷天府,奉送之於彼新廟之天府,藏之如故也。」同上)。
《傳》,桓公二年,取郜大鼎於宋,納於太廟。左氏曰非禮也,臧哀伯諫,不聽。襄公六年,齊侯滅萊,獻萊宗器於襄宮。
右宗廟守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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