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原則」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製作為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對社會生活進行民主管理的規則。科恩在《論民主》一書中曾指出社會的民主管理需要設定決議規則,並將其描述為一種需要在保護(對社會成員意志和權利的保護)與效率(決議社會意志的效率)之間權衡的關係,其理想狀態是要找到一個點,既能實現可能獲致的最高效的妥協,又能保證民主性與合理的保護作用,但這個點需要結合社會各方面的情況如社會範圍、成員構成以待議事項等來具體確定。因此,民主集中制的關鍵即民主與集中的辯證統一,在本質上也是民主集中製作為一種組織規則在保護與效率間的權衡,正如毛澤東同志在談到如何實行民主集中制時所說的:「一方面,要確實擴大黨內民主生活,另一方面,不至於走到極端民主化、走到破壞紀律的自由放任主義」。
溯及民主集中制的發展歷程,從本源上來講,民主集中制可說是黨內民主的集中制,不僅是黨的組織原則,更是構建黨內民主制度體系的原則和發展黨內民主的組織形式。馬克思和恩格斯在起草《共產主義則同盟章程》時,以黨章的形式對黨內民主的內涵作了規定,列寧在此基礎上從俄國無產階級革命的實際出發,將黨內民主概念發展為民主集中制,在不同場合把民主集中製作為黨內民主的核心概念詮釋為「民主與集中的統一」,並把它確立為無產階級政黨的基本組織原則和制度,將其推行到共產國際。在列寧為共產國際第二次代表大會準備的文件中,明確規定「加入共產國際的黨,應該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得到了各國共產黨的普遍認同,中國也不例外。民主與集中的辯證統一是民主集中制在實踐中因時、因地、因勢而變的核心問題,中國對於民主集中制的理解和運用也經歷了一個不斷認識、不斷實踐和不斷發展的過程,從中共一大在《中國共產黨的第一個綱領》中提出「黨承認蘇維埃管理制度」,到黨的五大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規定為「黨部的指導原則」,並在之後歷次黨章中逐步確認將民主集中製作為黨的基本組織原則,其核心概念確定為「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及集中制倒下的民主」,具體內容則不斷完善。
在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明確指出要民主集中制原則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開展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保障,並對如何堅持民主集中製作出了具體論述,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以任何理由違反這項制度。
民主集中制的堅持,其基礎在於發展好黨內民主。毛澤東同志在《擴大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不充分實行無產階級的民主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無產階級集中制。發展好黨內民主,才能充分激發黨內成員的創造性和積極性,實現真正的集體領導。要夯實這一基礎,需要從人、權、事三個點切入,即全體黨員在黨章和黨的紀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存在特殊組織和特殊黨員;其次,全體黨員按照黨章規定享有相統一的黨員權利和義務,此次六中全會也再次強調了發揚黨內民主要保障好黨員權利;再者,在各項事務中,要充分維護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構建各項黨內民主制度,並根據各項制度嚴格開組織生活。
在此基礎上,民主集中製作為一項組織規則的具體運用應把握好四項含辯證關係的原則:其一是少數與多數相統一的原則,在會商時,應注意聽取不同意見並正確對待「少數人」的意見,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長制;在確定和執行決議時,少數要服從多數,把多數人的意志作為集體決策,並在決策形成後一抓到底,堅決反對違背集體決定而自行其是。其二保護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主要體現在「個人分工與集體領導相結合」這一點在黨委領導的具體運用上,既要在決策時敢於集中,善於集中多方面意見形成集體的決定,切實做到集體領導;又要在行動時根據分工嚴格履行自己的指責,反對遇事推諉、互相扯皮和無人負責。其三是權利和義務的相統一的原則,既要保障黨員權利如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和監督權來督促和督促其它黨員履行義務,又要靠黨員履行義務來規範其它黨員使用權力,從而保障集體意志的充分醞釀和全面落實,嚴防「決而不行或行而不實」以及「私人領地」現象的出現。其四是點、線、面相統一的原則,民主集中製作為一項被選擇的合理的決議規則服務於民主決議的過程,但並不是該過程的全部。它不僅體現為進行決策的方式方法,也是黨內民主制度體系進行規範化構建的基本原則,更是國體、政體映射於黨內政治生活的體現,有效地堅持和運用民主集中制,才能充分發揚黨內民主,並推動人民民主的發展。
國內學者許耀桐曾言:「民主集中制的實質必將歸於民主制」,意識決定於物質,民主集中製作為一種規則將會在保護與效率的權衡之間不斷調整。正如當前作為中國共產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歷史選擇的必然,也將圍繞「民主與集中相統一」的內核在歷史發展的進程中不斷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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