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學者熱議非法證據排除新規
▍記者 鄧益輝▍來源 民主與法制時報
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出台後,引發了法律界眾多學者的熱議。6月29日上午,國內首個針對此《規定》的學術研討會在浙江紹興舉辦。
據民主與法制社記者了解,該研討會由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辦。會議現場,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浙江大學等高校的法學教授,就「非法證據與毒樹之果」「非法證據與舉證責任」等話題,進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討。因「申請當庭測謊」備受輿論關注的浙江金偉法受賄案,則成為會議上眾學者研討的個案典型。
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第一案
在6月29日的學術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們屢屢提及剛剛出台的《規定》。
事實上,涉及排除非法證據的制度及相關規範的話題,一直以來都被社會高度關注。
據中國法學會刑訴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撰文介紹,在我國刑事立法、司法解釋的發展脈絡中,排除非法證據制度一開始僅僅是「隱晦、零散現於個別規範條款之中」。
2010年,《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相繼出台,正式推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紮根國內司法實際。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實現了該規則的司法解釋與實踐經驗的立法化。
陳衛東教授認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規束國家公權力運行和保障公民基本權益方面愈加發揮重要作用。可隨著社會發展,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立法規範與司法實踐中暴露出一些不足之處。
針對當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缺陷,發生在浙江諸暨的金偉法案,成為研討現場的個案典型。
2016年11月20日,因涉嫌受賄358萬元,諸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金偉法一審被判刑10年6個月。
金偉法提出上訴,並在二審開庭前和開庭中,先後兩次向法庭提出申請,請求對其當庭測謊,稱「願做中國第一個敢於公開接受測謊的『貪官』」(本報曾以《「貪官」測謊難題》報道此案)。
據了解,2017年5月19日上午,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金偉法的辯護人易延友和朱明勇為其作無罪辯護,併當庭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根據金偉法當庭陳述,他見到紀委第一天就受到恐嚇、威脅,辦案人員威脅要把他的女兒抓進去,和吸毒人員關在一起。此外,金偉法的辯護人還向法庭提交了關鍵證人毛徐軍的證言,表明毛在接受紀委調查期間,遭受了連續長達十幾天的疲勞審訊、不讓喝水、罰站等行為。
巧合的是,在《規定》公布實施的第二天——6月28日,金偉法案二審第二次開庭審理。該案辯護人易延友稱,金偉法案無疑是《規定》頒布以後,國內「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第一案」。
新規嚴防冤假錯案意義重大
易延友在法庭上表示,開庭前自己臨時學習了「兩高三部」發布的《規定》,發現金偉法案中的情形完全符合《規定》第三條: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金偉法難以忍受,最後違背意願,做出了違心的供述。按照新的規定,金偉法的有罪供述,顯然是應當予以排除的。」易延友說。
同時,易延友辯稱,金偉法、毛徐軍均遭受重複性逼供,按照《規定》中第五條明確說,「採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供述,之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行為影響而做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複性供述,應當一併排除」。
《規定》公布後,中國法學會刑訴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仔細研讀了全文。他表示,如能認真貫徹實施《規定》,則有望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進一步維護和促進司法公正。
卞建林教授認為,《規定》亮點很多。而易延友在金偉法案中提出的第三條、第五條情節,均被他重點提出。
「非法言詞證據的判斷要件逐步從『痛苦規則』轉向以『痛苦規則』為主、兼具『自白任意性規則』要素。」卞建林說。
據法學泰斗、中國政法大學陳光中教授透露,《規定》從擬制到出台,經實務部門反覆協商,並吸收了專家學者的一些建議,既立足國情又適當借鑒國際有益經驗。
他表示,為貫徹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精神,該《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針對司法實踐所存在的問題,對如何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了更為全面系統並富有創新的規定。
陳光中教授認為,《規定》來之不易,是我國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新成就,「在彰顯嚴格司法,促進司法公正,加強人權保障,嚴防冤假錯案上具有重大意義。」
對此,在6月29日的研討會結束後,有法學專家私下表示,金偉法案可能遇到了最佳的「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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