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一般程序案件的查處及相關實務

行政執法一般程序案件的查處及相關實務

編輯:admin 發布時間:2012年3月22日 瀏覽次數:次

一、概述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又稱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別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行政處罰應當適用的程序。一般程序是大多數行政處罰適用的程序,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6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機關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法可以進行檢查。

一般程序案件的查處主要有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聽證)、作出處罰決定、送達、執行、結案等幾個步驟。如被查處的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還可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一部分 立案

行政機關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內並在追究時效內的行政違法行為或重大違法嫌疑情況,認為有調查處理必要的,應當正式立案。立案作為案件程序的一個獨立的部分,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都要經過立案程序,否則就會引起程序違法。如果濫用立案程序,還會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立案的條件

行政機關在受理案件後,應當進行審查,在符合一定條件後應當進行立案,這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第一環節。一般來說,對於符合下麵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

第一,有明確的行政違法行為人。

第二,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

第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違法案件屬於本機關管轄。

二、在立案階段應注意的問題。

(一)違法主體問題。

行政違法主體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並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相對人。違法主體的認定直接關係處罰案件的合法性,一旦違法主體認定不清或者認定錯誤,整個行政處罰就不具有合法性,必然導致在行政複議中被撤銷或者行政訴訟的敗訴。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作為違法主體的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公民(自然人)的認定。依據《民法通則》關於公民(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規定,對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認定,一般應以身份證為準。但是,《行政處罰法》第25條規定了公民(自然人)免予處罰和從輕處罰的條件,即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執法人員在執法實踐中應注意確定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的程度

2、法人的認定。《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執法實踐中,①認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法人登記證》(法人登記文件)為依據;②企業法人應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以當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內容為依據。

3、其他組織的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40條的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4、幾類特殊情形的違法主體認定。

(1)特殊形式的公民認定。

①個體工商戶的認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46條規定,對未起字型大小的當事人在處罰時以其營業執照上的業主為主體對起字型大小的當事人處罰時以業主為主體,同時註明字型大小,而不能以字型大小為當事人。

②個人合夥的認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47條規定,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不應以個人合夥的字型大小名稱作為行政相對人,應該以共同合伙人作為共同行政相對人,有2個列2個,有3個列3個,合伙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型大小的,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型大小(如:系××縣××農資店合伙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認定。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因此,執法實踐中,應以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為被處罰主體,同時註明負責人,而不應該以投資人或負責人的公民姓名作為當事人。

(3)合夥企業的認定。

根據《民訴意見》第40條的規定,合夥企業是經依法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的營利性組織,在訴訟中享有訴訟當事人地位,並不以全體合伙人為訴訟當事人。合夥企業應作為其他組織看待,以合夥企業的核准登記的字型大小為當事人。同時,在行政執法實踐中,要特別注意與個人合夥的區分,關鍵在於是否領取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4)分支機構的認定。

①法人「依法設立」且「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符合《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的「依法設立」且「領取營業執照」這兩個條件的分支機構,屬於「其他組織」的範疇,在行政處罰中,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型大小為當事人為妥。

②法人非依法設立或者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根據《民訴意見》第41條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注意:對分支機構已申請工商名稱預先核准,並領取其他相關許可證件,但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處罰時也應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不能以其他許可證件的字型大小作為當事人,也不能以工商部門的預先核准名稱作為當事人。

(5)企業分立、合併後的認定。

《民訴意見》第50條及第51條的規定,①實施違法行為的企業合併的,以合併後的企業作為當事人;②實施違法行為的企業分立的,以分立後的企業作為共同當事人。

(6)企業撤銷或者註銷後的認定。

①企業實施違法行為後因破產等原因撤銷的,應當將清算組織作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的,以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

②企業實施違法行為後註銷的,應當將清算組織作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的,以負有清算責任的主體為當事人。

③企業在實施違法行為後還未完成撤銷或者註銷以前,可以將企業作為被處罰主體進行立案

(二)管轄權問題。管轄權的基礎是處罰權,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問題是屬於立案階段應解決的重要問題。在執法實踐中,要注意避免造成行政處罰超越管轄權的不當行為,造成行政處罰決定的無效或引起行政訴訟。

(三)立案案由問題。案件定性只能在集體討論後才能最終確定,故在此之前涉及「案由」或違法事實初步定性時應規範描述如下:涉嫌+違法行為+案。

(四)立案審批問題。執法人員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及時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未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不得違反法定程序立案調查。

(五)追溯時限問題。《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若違反行政處罰追溯時限規定辦案,該行政處罰將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六)重複處罰問題。《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不能對其他執法部門已立案處罰的同一違法行為,再次進行立案;對未滿十四歲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也應注意要按規定不予立案處罰。

第二部分 調查取證

一、調查取證概述

調查取證是行政執法部門運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各種專門方法和有關措施,發現和收集證據,揭露和查明違法事實,查獲違法行為人,並防止其逃避管理和處罰的活動。專門方法是指圍繞案件事實而進行的各項調查工作,包括詢問當事人、現場勘驗、鑒定以及提取證據等;有關措施是指為確保專門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所採取的一些行政強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強制拆除等措施。證據是指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

二、證據的種類

(1)書證。以其記載內容證明當事人違規違法行為真實情況的文字(含符號、圖畫)。如合同、協議、圖紙等。

(2)物證。能夠證明當事人違規違法行為的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物質痕迹。如被破壞的樹木、草坪,佔道堆放的物品,在建築物上亂塗亂畫等。

(3)證人證言:證人就其了解的和看到的違規違法行為所作的陳述。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障礙,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人。

(4)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是指在行政執法案件中,當事人就有關案件事實情況向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所作的陳述。包括:①當事人對自己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自認②當事人說明自己沒有實施行政違法行為或行為輕微的辯解③當事人檢舉揭發他人行政違法行為事實的陳述。

(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對發生違規違法行為的現場進行檢查時作的筆錄。

(6)視聽材料。可以重現違規違法行為的原始情況的拍照錄相錄音材料,這是物證的一種保全措施。

(7)鑒定結論。具有相應資格的鑒定人員運用專業知識或技能對辦案人員不能解決的專門事項進行科學鑒定後所作出的結論。如施工噪音污染嚴重案件的查處,必要時請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測並作出鑒定結論。

三、調查取證階段應注意的問題。

(一)詢問筆錄應注意的問題。詢問筆錄是行政處罰案件中的重要證據,辦案人員在做詢問筆錄時應注意:

1、基本要求。細緻、準確、精鍊、嚴謹,注重抓住詢問內容的關鍵點,事先可對調查的問題進行必要的設計(調查前熟悉案情,列出詢問路徑題綱——做好案情準備、心理準備、物證準備),在調查過程中側重對當事人陳述的各環節與已收集到的物證、書證或其他證據進行印證(形成證據鏈),可以印證的便以有效證據確定下來;無法印證時,說明正是本案證據鏈條當中的薄弱點,調查人員應當以此為突破口開展更為深入的取證工作。

2、製作詢問筆錄的要素問題(「五何」要素)

①何人:當事人和行政相對人的姓名、單位、住址、職務、是否法人、身份證號等。

②何時:案發時間、違規行為起止時間。涉案時間應問清年月日,不得有「大約」、「可能」、「估計」等詞語,對時間差距太遠,前後矛盾的要注意問清。

③何地:案發現場所在地的路名、門牌號、固定參照物等的詳細地址。

④何因(事):原因、經過、為什麼以及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等。也就是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事實部分的詢問

⑤何果:結果、後果。(違法行為引起的危害後果)

3、詢問筆錄用語與形式問題。詢問筆錄的事實內容一定要客觀真實、言簡意賅,文字精鍊,字跡清楚,語句通順,標點正確。切忌隨意取捨記錄的內容,不能將檢查人員的主觀推斷摻入其中,以保持其原意不變;不得使用模糊性語言,也不得使用「也許、大概、可能」等不確定性辭彙等,使用數量詞要準確。在詢問筆錄的結尾部分必須有被詢問人註明的「以上筆錄內容共※※頁已看過,記錄屬實」,且被詢問人要在筆錄材料上逐頁簽名或按手印。此外,筆錄的修改之處均必須由被詢問人簽名或按手印確認。

4、詢問應注意的其他事項。

一人被問。詢問必須單獨進行,不得「開座談會」。

二人在場。即辦案人員必須二人在場。

三種對象。即被詢問人有三種對象:當事人、證人、被侵害人。

四項義務。即被詢問人有四項義務:配合調查;接受詢問;如實陳述;確認筆錄。

五項權利。即被詢問人有五項權利:知情權,知道為何事被誰詢問;請求迴避權;陳述申辯權;閱讀修改筆錄權;人格受尊重權。

六項注意。即辦案人員應注意:表明身份,簡要提問;聽取陳述,如實記錄;全面調查,客觀取證;抓住重點,注意策略;掌握時機,指明違法;宣傳法律,適時教育。

(二)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應注意的問題。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是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對案件發生現場進行檢查所作的書面記錄,屬於證據類的執法文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現場情況,它與現場照相、錄像以及現場提取的物證互為補充,互相印證,能全面客觀地反映與案件有關的地點和物證現場情況,是直接證明案件現場情況的書面憑證,是查明違法行為、收集違法證據、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證據。

1、基本要求:全面、真實、客觀記錄檢查現場與案件可能有關的事實;筆錄空白處應當劃「/」,並按照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寫。一案多個現場或同一現場多次檢查的,不能結合起來只製作一份筆錄,而應當分別製作。

2、現場檢查證據提取:現場檢查時,應當及時提取與案情可能相關的所有證據材料(然後根據其證據力和證明力與案件關聯程度篩選出有價值的部分),並將證據提取情況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加以初步反映,同時注意當事人簽字確認。

3、以下空白的問題:筆錄製作完成後,在空白處應當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其他文書在需要時同此)。

4、規範用語問題:在製作筆錄時應當盡量使用規範性語言,如在筆錄中登記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名稱同其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明書中記載的名稱應當完全一致;描述產品、物品名稱時應當使用產品標準確定的名稱,如PVC塑料窗(通常稱為「塑鋼窗」)。

5、筆錄內容問題。筆錄內容是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的主要部份,必須按照檢查過程記錄現場檢查情況和有關的處理情況。如:拍攝現場照片、提取物證等執法情況;對於現場有關數據的記錄,必要時應繪製簡圖加以說明;記錄發出的《詢問通知書》的文號等等。執法人員的其他執法要求與動作也應一併在筆錄中寫明。現場勘察時有見證人的,應註明見證人的姓名、單位、身份證號、聯繫電話等基本情況。

(三)現場照相、錄像應注意的問題。

現場照相、錄像,是行政執法案件主要的取證手段之一,是將案件、事件發生的場所和與案件、事件有關的痕迹、物品,用照相、錄像的方法客觀、準確、全面、系統的固定、記錄的專門手段。

1、現場照相、錄像的內容。現場照相、錄像應記錄下固定參照物,即不僅記錄違規行為的情況同時記錄行為發生的具體地點、位置,如能攝下違規行為的後果情況更好。如餐飲業正向大氣排放的煙塵;汽車應攝下車牌號碼;有的物品應攝下特徵等等。同時,現場照相、錄像的內容要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相互印證,物證就可以固定下來了。當然,還必須要有人證,加上對行政相對人的詢問筆錄,案件的主要證據就可以鎖定了。

2、現場照相、錄像方式。現場照相、錄像方式主要有以下方式:

①現場方位照相、錄像:以整個現場和現場周圍環境為拍攝對象,反映現場所處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事物關係的專門照相、錄像。

②現場概貌照相、錄像:以整個現場或現場中心地段為拍攝內容,反映現場的全貌以及現場內各部分關係的專門照相、錄像。

③現場重點部位照相、錄像:記錄現場上重要部位或地段的狀況、特點以及與違法事實有關痕迹、物品與所在部位的專門照相、錄像。

④現場細目照相、錄像:記錄現場上所發現的與案件、事件有關的細小局部狀況和各種痕迹、物品,以反映其形狀、大小、特徵等的專門照相、錄像。

(四)行政強制措施應注意的問題。

行政強制措施是特定的行政主體為了查清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或防止其違法行為擴大,而依法採取的對其人身或財產進行限制並使之保持一定狀態的程序上的處置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強制措施是案件開展調查取證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時也是行政處罰案件順利執行的手段之一。在執法實踐中,城管執法機關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強制拆除等種類。

1、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和授權。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並在法律、法規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2、必須要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相對人涉嫌違法的事實存在。也就是說必須要初步取得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的證據,不能憑執法人員的主觀懷疑、推斷和想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3、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領導批准。採取查封、扣押強制措施時,法律明確規定必須經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4、行政強制措施的時限。行政強制措施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受到一定的時間限制。在執法中,應當嚴格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的期限為15日,案情複雜的,經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5日;有的沒有規定期限,在時間的持續上應以達到目的為限度,要杜絕既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現象發生。因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如果當事人提出返還物品要求,而執法人員不予返還且不對扣留物品進行調查,超出60日當事人就可以以執法機關行政不作為為由向法院起訴。

5、正確運用行政強制措施。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往往變相地將先行登記保存作為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並無限制地擴大適用範圍。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先行登記保存是為收集證據而採取的手段,而非行政強制措施。因此,在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強制措施有規定的情況下,最好不要採取先行登記保存。如在無照經營案件中,採取查封、扣押強制措施比先行登記保存有許多優點:一是時限長。查封、扣押最長期限可以30天;先行登記保存作為取證的一種手段,在7天內必須做出處理。二是處理方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修正)》中規定,「所查扣的物品,在3個月內無法找到相對人的,應當作為無主財產,上繳財政」,先行登記保存就缺乏這種特殊規定。

第三部分 行政處罰告知

一、行政處罰告知的概述。

行政處罰告知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告訴當事人,並聽取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陳述和申辯的過程,它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其目的是通過給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機會,再次澄清案件事實,有助於正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處理,同時也有利於當事人得到法制教育,服從正確的處罰決定,減少行政訴訟,促進民主與法制建設進程。

二、行政處罰告知應注意的問題。

(一)行政處罰告知內容。對不具備聽證條件的按一般程序查處的案件,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上述內容應在相應的文書欄目中填寫清楚。對具備聽證條件的案件,可以在本文書中一併告知聽證的權利,不再另外製作聽證告知書,以減少文書數量。

(二)行政處罰簡易程序中適用告知程序的問題。簡易程序是否需要履行告知程序?應當認為,無論是簡易程序還是一般程序,均應適用告知程序。簡易程序雖然是針對事實清楚,違法行為尚不嚴重的情形,但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決定仍然是行政處罰,故在簡易程序中執法人員仍應履行告知義務的方式可簡易進行,即口頭告知事實、理由和根據,無需以書面形式或筆錄形式告知,但須在處罰決定中註明已履行告知程序,並由當事人簽字認可,否則應視為未履行告知義務。

(三)告知時應告知行政處罰的所有種類和具體額度。執法實踐中,行政機關在告知擬作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的同時,一併告知對當事人的處罰結果,往往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只告知擬處罰的種類,而不告知具體額度

二是只告知擬處罰的上限、下限

三是只告知擬處罰的單一處罰種類,如處罰款、吊銷許可證,但只告知罰款。

上述幾種告知情形均不符合法定要求,應視為未履行告知義務。因行政處罰機關未確切地告知處罰結果,當事人無從知曉其將要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致使其無法申辯和不敢申辯。其實質是剝奪了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有違告知程序的立法本意。

(四)當告知內容與正式處罰不一致時是否需重新告知的問題。

1、若正式處罰決定在處罰理由及法律依據上沒有變化,而對違法行為的程度作了減小或減輕了處罰結果,則無需再次告知。因這種減輕當事人責任的變化正是其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的結果;

2、若對原告知的違法事實有了擴大,或有了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或重新對違法行為進行定性,或加重了擬處罰結果,均應再次告知。因為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基於原來的告知內容,若有調整,特別是不利於當事人的調整,當事人依法仍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這對保護當事人的權利,防止和減少行政機關的失誤十分必要。

第四部分 行政處罰聽證

行政處罰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為利害關係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的問題進行論證、辯駁的過程。

行政處罰中設置聽證程序,其目的在於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聽證程序與複議、訴訟不同,複議與訴訟是一種事後監督程序;而聽證程序是一種事先、事中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自我監督、自我改正程序

一、行政處罰聽證的適用範圍。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3)較大數額罰款。對較大數額罰款,市局《行政執法程序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已經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二、行政處罰聽證的程序。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舉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五部分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於已調查終結,並告知或聽證程序的案件,應及時進行審查,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報主管領導批准及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處罰決定最具體的表現形式,是整個行政執法過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關鍵的法律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規範化製作,直接關係到行政處罰是否成立,關係到行政執法的準確性和嚴肅性,是行政執法規範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體現著行政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和行政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

《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時應注意的問題。

1、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問題。註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時間、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事實、定性依據、處罰依據、處罰額度等。這裡常常會有以下錯誤,需要大家注意:

①認定的當事人錯誤。對於這一點,在第一部分「立案」中已經對違法主體的認定進行了詳細的論述。

②載明的證據不完整。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沒有確鑿的已證實的證據,是不能實施行政處罰的。比如,涉及室外無照經營案件中,在未取得當事人有違法所得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做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

③未載明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段。當事人實施違法活動都有一個連續的時間過程,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就要查實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時間,即從何時開始至何時案發,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只載明當事人在某個時間從事了某種違法活動,如「你單位於2007年8月7日從事的…」。這樣的寫法很容易使人產生歧義,會誤認為當事人只是在這一時間進行了違法活動,其違法活動沒有連續性。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是從何時至什麼時間內從事了何種違法活動,應當明確當事人從事的違法活動有時間上的連續性,這有利於證明當事人在從事違法活動期間其行為的危害性及持續性

④定性處罰依據出錯。

第一,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引用錯誤。

第二,法規名稱書寫錯誤。

第三,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項、目表述不全,沒有註明適用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項、目。

第四,法律法規名稱不規範,如以《規劃法》、《建築法》等簡稱書寫形式代替法律法規全稱。

2、行政處罰決定書形式問題。《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認真、及時、據實製作,做到用紙標準、字跡工整、印簽齊全,要確保達到客觀性、準確性、證明性和論證性的要求。《行政處罰決定書》具有顯著的強制執行性,引述的違法事實必須真實、清楚,引用的法律條文必須準確、完整,填寫內容不得塗改或改寫。當製作有錯誤時,應當重新製作,不得將塗改、改寫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塗改、改寫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無效的文書,當事人可以拒不執行

3、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時限問題。《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被處罰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若未在此規定期間送達,即構成送達時限違法

同時,執法實踐中,還應注意避免未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告知的情況下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現象的發生,也就是說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在行政處罰告知之後送達,否則就是程序違法

送達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其它有關法律文書送交當事人的行為。它是行政處罰法律文書得以生效的必經程序,也是行政處罰決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行政處罰案件法律文書送達的方式,通常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轉交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六種。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派專人將法律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一)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

(二)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如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簽收;

(三)受送達人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委託代理人簽收;

(四)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法律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法律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從業場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見證人不願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3]15號)中,對此做了一定的擴展,即將留置送達的場所由原來法律規定的住所擴大到受送達人的從業場所。

註:送達回證證明的情況應包括:拒絕簽收人/不願簽字的見證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拒絕簽收/不願簽字的事由。

三、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負責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執法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執法機關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送達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相關的法律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將所送達的法律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挂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挂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挂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時,將有關郵寄送達的單據附在送達回證上。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將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法律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文書公諸於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根據法律規定?,?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種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適用的送達方式。?

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即為公告期滿?,?視為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公告欄或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有關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特殊要求辦理。將公告文書歸檔入卷。

第七部分 行政處罰的執行

行政處罰的執行,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違法者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是行政處罰決定的實現階段。行政處罰的執行包括自覺履行和強制執行。

一、當事人自覺履行

自覺履行是指當事人在沒有外力強迫的前提下,自覺、主動地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所確定的義務。當事人自覺履行程序包括:

(一)自覺的作為履行。是指需要通過當事人的行為來履行處罰決定的一種履行方式,如罰款處罰,當事人應當自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或當場繳納罰款等。

(二)自覺的不作為履行。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停止違法活動來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一種履行方式,如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當事人應當自覺停止生產或者經營等。

二、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就是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採取有力措施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強制執行措施有三種:

(一)延遲加罰。

(二)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撥抵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延遲加罰。

延遲加罰,是適用於罰款處罰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即當事人不按照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時間繳納罰款,按延遲時間給予加處罰款。行政處罰法第51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因此,行政處罰實施後,如果有個別當事人心存僥倖,企圖不交罰款,一旦被行政機關發現,其罰款數額就可能成倍甚至幾十倍、幾百倍地增加。因此,延遲加罰是保證行政處罰執行的重要措施。

2、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撥抵罰款。

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已經採取了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將拍賣款抵作罰款;或者直接將存款撥抵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決定,沒有查封、扣押財物可供拍賣或者凍結的存款可供撥抵的,或者拍賣款、存款不足以抵繳罰款數額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有以下幾個注意事項:

(1)執行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

(2)執行的前提是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的申請。

(3)執行的範圍以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且以該決定的內容為限。

(4)執行的措施主要以直接強制措施為主。

(5)執行的程序適用於司法程序

第八部分 結案歸檔

一、案件結案

承辦人員在案件執行完畢後,應及時填寫《案件結案報告》,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結案。 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報告是行政處罰履行結案後,應當填寫的結案文書。針對我們目前所使用的表格式結案報告,主要要注意以下事項:

1、內容一致。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案件簡要情況、處罰文書文號填寫必須與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載的內容相一致。其中,案件簡要情況應載明案件違法事實、查處經過、定性依據以及罰則條款等。

2、結案日期。結案日期指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全部履行或執行的終結時間,即為案件的結案日期。

二、立卷歸檔

案件結案後,將案件有關材料編目裝訂、立卷歸檔行政處罰案件檔案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執法活動全過程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歷史記錄。

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需要歸檔的文件,大家可以參考陝西省行政處罰案件評查內容和標準》進行裝訂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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