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刑事案件一般流程
刑事案件的完整流程:刑事拘留——審查批捕——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開庭審理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通知.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1,什麼是刑事拘留:是指當事人被公安派出所抓獲,經訊問後,認為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在24小時內決定對當事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並同時送往看守所關押,公安機關偵查案情。2、刑事拘留的期限:法律規定最長可以是37天,37天內要麼提請檢察院批捕,要麼放人或者改成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如果在37天內,檢察院批准逮捕,那麼犯罪嫌疑人將會被延長羈押期限至法院的審判,最終由法院定罪量刑。在實踐中,若非涉嫌重大複雜的犯罪,一般會在拘留後10-20天提請檢察院批捕,如果案情簡單,會在更短的時間內提請批捕。(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延長4日,重大案件延長30日,即3十4十30二37天)二、審查批捕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會在收到案件材料後7天內決定是否批捕。如果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則不予批捕,在押人員應該釋放。如果批捕了,則案件進入偵查階段。三、偵查階段1、什麼是偵查階段:批捕後,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由派出所或者預審大隊繼續偵查案件情況。2、偵查階段有多久:2個月。2個月內案件偵查清楚,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四、審查起訴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送來的案卷後,審查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認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構成犯罪的,在1個月內移送法院起訴。五、開庭審理法院在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材料後,會在2-3天內立案,1個月內開庭審理,判處刑罰或者無罪判決。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刑事律師的作用家屬在被拘留人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法院判決前這段期間,都無法會見家屬。法律規定,在這段期間,只有家屬(直系親屬)委託的律師才可以會見。如果家屬想及時了解親人涉嫌罪名的具體情況以及在看守所的生活狀況,委託律師就可以解決上述疑問,而且及早委託律師,能有效維護親人的合法權益,比如經律師審查案情後,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讓公安機關撤案放人,檢察院不予起訴,法院判處緩刑,短刑甚至無罪釋放。什麼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也稱為保釋,也是一種強制措施,不過和刑事拘留相比較,它對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約束較小,不用關押在看守所。律師和親屬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是可能判處刑期較短,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決定機關可以是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一旦允許取保候審,申請人要提供金錢擔保或擔保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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