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現代法學之根本趨勢》(自然法名著譯叢)

【按】本書譯自施塔姆勒於1923年以三期連載形式在《密歇根法律評論》上刊發的作品,是二十世紀自然法運動的重要代表作。全書依歷史次序條分縷析地敘述了從啟蒙運動至二十世紀初各大法學派的基本思想和原則,並結合新康德主義的宗旨予以批判性的評述,以歷史梳理的方式推導出根本正義的核心理念,最後一章以回應吳經熊《霍姆斯法官的法律哲學》為契機,集中表述了作者的法哲學和法學方法論的一般原理。

【德】施塔姆勒:《現代法學之根本趨勢》,姚遠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


譯者簡介:

姚遠:執教於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西方法哲學和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史。

目錄

第一章 啟蒙時代的德意志法學家

第二章 自然法

第三章 理性法

第四章 歷史法學派

第五章 社會學法學

第六章 法律否定說

第七章 法律中的現實主義

第八章 法律經驗主義

第九章 自由法運動

第十章 批判的法理論

第十一章 論法哲學的問題與方法

附錄 霍姆斯法官的法律哲學 吳經熊著

譯後記

譯後記

魯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 1856-1938),德國著名法學家,二十世紀自然法復興運動(亦稱「法律觀念論」)的主要源頭,新康德主義法學派(馬堡分支)宗師,可歸入該派陣營的晚輩精英人物包括:拉斯克(Emil Lask, 1875-1915)、康特洛維茨(Hermann U. Kantorowicz, 1877-1940)、韋基奧(Giorgio del Vecchio, 1878-1970)、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 1878-1949)、凱爾森(Hans Kelsen, 1881-1973)、費爾德羅斯(Alfred Verdross, 1890-1980)、肯普斯基(Jürgen von Kempski, 1910-1998)等。施塔姆勒的教學生涯起步於萊比錫大學(1880),後來他相繼轉戰馬堡大學(1882)、吉森大學(1884)、哈雷大學(1885),在新黑格爾主義法學家約瑟夫·柯勒(Josef Kohler, 1849-1919)逝世後,其最終應召執教於柏林大學(1919)。施塔姆勒著作等身,其作品既有偏重實務方面的,也有偏重哲理層面的。偏重實務的例如《學說彙纂實務訓練入門》(Praktische Pandektenübungen für Anf?nger, 1893)、《法學階梯實務訓練入門》(Praktische Institutionenübungen für Anf?nger, 1896;再版時更名為《羅馬法課題》)、《債法總論》(Das 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 in seinen allgemeinen Lehren, 1897)、《民法訓練入門》(übungen im bürgerlichen Recht für Anf?nger, 1898-1903)、《民法實務進階》(Praktikum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 für Vorgerücktere, 1898)。偏重哲理的例如《論歷史法學的方法》(über die Methode der geschichtlichen Rechtstheorie, 1888)、《從唯物史觀論經濟與法》(Wirtschaft und Recht nach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 1896/1906)、《正義法的理論》(Die Lehre von dem richtigen Rechte, 1902)、《體系性的法律科學》(Systematische Rechtswissenschaft, 1906)、《法律科學的理論》(Theori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1911)、《現代的法理論與國家理論》(Rechts- und Staatstheorien der Neuzeit, 1917)、《法與教會》(Recht und Kirche, 1919)、《法哲學教科書》(Lehrbuch der Rechtsphilosophie, 1922)以及這裡所譯出的《現代法學之根本趨勢》(Grunds?tzliche Richtungen in der neueren Jurisprudenz, 1923)。本書英譯者這樣解釋了施塔姆勒的中年學術轉向:

「或許令美國的法學教師感興趣的是,施塔姆勒的早期成果主要是法律實務方面的。他那些為法科學子使用之便而撰寫的決疑論問題方面的著作,都屬於這段時期所創作的。這些著作在大陸法系相當於我們的判例研究著作。他在其中通盤討論了羅馬法和現代民法。不過,到了19世紀末,隨著歷史[法學]運動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並以偉大的《德國民法典》作為自己的成果結晶,施塔姆勒遂轉而關注當時揮之不去的法律問題,致力於追問『何謂行動中的正義』。歷史法學派沉浸於法律的既往面貌,忽視了關於法律本性的形而上學問題;19世紀的哲理法學派則迷失在耶林所不依不饒抨擊的形而上學奇想中。可是耶林沒能提供繼續前進的適當哲學基礎,而施塔姆勒在此找到了自己[努力的]契機。他回到康德那裡去尋求一種正義理想,並在這方面引領了上世紀末的觀念論復興。他是新康德主義學派的奠基人,通常被奉為歐陸當今首屈一指的法學家。但他是個有著實用取向的觀念論者。他並不醉心於『何謂正義』這樣的哲學問題,而是致力於『如何通過法律實現正義』這一實際問題。要達成正義的理想,就得觀察法治運作,而法治運作又取決於特定時空下的社會理想。就此而言,這位歐陸法學家的法哲學倒是與我們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哲學——尤其體現在大法官霍姆斯先生的司法意見里——英雄所見略同。」

《現代法學之根本趨勢》是施塔姆勒晚年的法哲學代表作之一,其英譯本以三期連載的形式刊登於《密歇根法律評論》(Michigan Law Review)1923年第21卷。本書第一至十章的英譯者是約瑟夫·H·德拉克(Joseph H. Drake)和伯克·沙特爾(Burke Shartel),第十一章為回應吳經熊而創作,由吳經熊同施塔姆勒本人商量著譯出。我曾多方求訪,仍然找不到該書的德文版,甚為遺憾,希望日後有機會根據德文版修訂某些不確切之處。本書標題若譯為《近代法學的主要思潮》或許更好理解,但為了接續民國學統以及照應書中的某些表述,我斟酌之後決定沿用民國譯名。

我第一次閱讀施塔姆勒是在2005年,所讀的正是本書的民國譯本,原書1937年出版於商務印書館,作者譯名是「司丹木拉」,譯者是張季忻先生。後由陳靈海先生勘校,收入「中國近代法學譯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根據2005年底寫給鄧正來先生的書信判斷,我最開始閱讀這部著作,恐怕並不是奔著施塔姆勒的大名去的,因為我一度並不知道司丹木拉就是施塔姆勒(大概也並不清楚施塔姆勒究竟何許人也),只是把它當作西方法律思想史領域的普通讀物。後來我「受命」研究美國大法官霍姆斯的法律思想,以此為契機得知中國近代法哲學家吳經熊與霍姆斯過從甚密,轉而去讀新出的吳經熊《法律哲學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於是通過該書收錄的《斯丹木拉之法律哲學及其批評者》一文,進一步了解了吳經熊的恩師施塔姆勒。到了2010年,已有一定英文資料閱讀經驗且對新康德主義法學(主要是凱爾森)略知一二的我,鼓起勇氣通讀了《現代法學之根本趨勢》的英文版(這也是民國版的翻譯底本),並不時核查民國譯本的翻譯質量。張季忻的譯本語言沉著老道,但很多譯法畢竟不為當代讀者所熟悉,加上常常抹煞理論思辨的精微之處,翻譯硬傷在所難免。我遂有重譯此書的打算,並告知同樣關注新康德主義法學的吳彥師兄。後來適逢吳彥師兄主持「自然法譯叢」,將我重譯《現代法學之根本趨勢》的計劃列入首輯,並經他多番勉勵與督促,方有讀者面前這本小書。他還在閑暇時間將我的譯稿通校一遍,提出一些寶貴的修改意見,使本書增色不少。申報選題是在2013年6月,很快就得到批准,但我隨後全力以赴投入博士論文的寫作,翻譯工作一概中止,結果本書的翻譯承諾一直拖到2015年2月才開始兌現,心中念及此事,每每負有愧意。

本書的翻譯方式,旨在最大限度傳達我本人的閱讀體驗、對理論重點的洞察以及對母語的把握和調用。有人說,翻譯活動最大的受益者是譯者,我贊同這個判斷。本書的翻譯,對於我編寫相關課程的講義,對於我把握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基本脈絡和問題意識,都是巨大的鞭策和鼓舞。美中不足的是,本書因其特定的思想使命和時代限定,僅僅討論了從羅馬法繼受到20世紀20年代的法觀念變遷過程,既沒有從西方思想的古代源頭著手,當然更沒有觸及20世紀30年代之後多姿多彩的法理爭鳴,不能不說留下諸多遺憾。但無論如何,本書的重譯將有助於充實國內學界對施塔姆勒法哲學的體認,避免斷章取義地理解他那兩條為人熟知的特色命題,即「法的概念」與「法的理念」的區分,以及「內容變化的自然法」(有時也稱為「內容可變的自然法」)。

值得一提的是,本書採取了觀念史的書寫方式,不僅學說表述更成熟凝練,而且使得施塔姆勒法哲學的問題意識和學術旨趣水到渠成,這與他的體系性論著形成鮮明的差別。這種體系與歷史的著述關係,在某種意義上類似於黑格爾的《小邏輯》和《哲學史講演錄》。施塔姆勒的興趣並不在觀念史,毋寧說他所看重的只是傳授法哲學思考的法門,亦即問題和方法。在他那裡,歷史構成了某種引導和軟化的手段,使得自己的法哲學體系不至於帶給人橫空出世的唐突感。這種寫法當然難免有以偏概全的嫌疑,於是,那些不符合邏輯的東西往往也就成為不在場的、被遮蔽的東西。這是哲人的觀念史,不是史家的觀念史。這樣的觀念史是否可取、在什麼意義上可取,直接涉及觀念史本身的元問題,學術界對此並未達成共識,我在此也不便參與這場理論交鋒。我傾向於接受本書所呈現的這種觀念史進路,傾向於將其視為思維的自我規訓術和助產術。

最後,感謝孫偉先生、李冬松先生以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丁春暉編輯,是他們允許我使用《吳經熊法學文選》裡面的《霍姆斯法官的法律哲學》譯文,並允許我進行必要的潤色和改動。感謝本書責任編輯吳婧女士所付出的大量心血。

姚 遠

2015年仲夏於南京師範大學仙林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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