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該如何看待「土地改革」
07-01
究竟該如何看待「土地改革」
要求給農民以必要的土地,並不是近代中國某個人或某個黨派的個別主張,而是當時有識之士的共識。只不過,同其他黨派相比,中國共產黨是真正將「耕者有其田」政策貫徹於實踐的黨派
在革命年代,地主曾經是一個受到廣泛批判的群體。特別是經過影視文學作品的渲染之後,地主的貪婪、奸詐、殘忍、刻薄的特徵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然而,時過境遷,改革開放後,隨著研究的日益全面和深入,思想界對地主的評價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一些人們熟悉的地主,如劉文彩等,突然不再可惡,有的甚至還勤儉仁厚、樂善好施。地主「翻案風」,與對地主的重新評價相聯繫,也有一些人力圖從根本上否定土地改革運動,認為當年根本沒必要實行土改,更沒必要批鬥地主。那麼,如何面對地主「翻案」風,又該如何評價土地改革運動呢? 要理性看待現實生活中的地主 應該承認,在革命年代,我們對地主的認識十分抽象,在大多數人的印象中,地主不是奸詐刻薄,就是陰險毒辣。但事實上,具體到每一個地主,他們都是具有雙重性格的,例如,待人刻薄的同時自己也很節儉;行為霸道的同時又有些同情心;重視家族的同時又頗具愛國心等。尤其是在近代中國內外交困的複雜環境下,地主身上的這種雙重性格,表現得更為突出。地主的情況複雜多樣,即使是惡霸地主,也有其值得肯定的一面。當代的地主「翻案」風,客觀上反映了這一情況。其目的與其說是要否定革命,否定土改,不如說是要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地主形象進行重新認識,接近歷史實際。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在還原和重塑地主形象的過程中,也存在著矯枉過正的傾向。特別是一些人刻意為地主魚肉鄉里、刻薄寡恩的行徑進行辯護,嚴重觸犯了人們的道德底線,從而使輿論不能不對這些人的社會良知產生懷疑。 客觀、全面看待土改中的「左」傾錯誤 地主「翻案」風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與土改運動中的「左」傾錯誤有著直接關係。土改運動是一次群眾性的分田運動,為了動員群眾,土改運動初期,曾出現過「左」傾錯誤。儘管《中國土地法大綱》反對在肉體上消滅地主,明確規定「地主及其家庭,分給與農民同樣的土地及財產。」但是,在土改的實際過程中,還是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錯劃階級成分,以及部分地主被批鬥致死的現象。究竟有多少人在土改運動中被批鬥致死,現在已經很難精確計算。但是,從一些地區的土改個案來看,被錯劃為地主或被錯誤批鬥致死的人,在當時不在少數。這些年出現的地主「翻案」風,絕大多數淵源於土改運動中的「左」傾錯誤。 土改運動的「左」傾錯誤並非毫無限制地蔓延。事實上,《中國土地法大綱》頒布不久,相關的糾「左」政策和措施就已經陸續出台。特別是在1947年12月底召開的中央擴大會議上,毛澤東專門談到了對待地主應有的態度。他說:「地主作為整個階級來說是要消滅的,但作為個人還要分別情況不同對待。在土改中,對地主階級中贊成土地法的,或過去和我們合作過的上層人士,可以採取分而不鬥的辦法,除個別人物犯了死罪的要出布告槍斃外,對一般的人採取上述辦法比較恰當。」同時,他還要求各地禁止打人,指出:「現在必須重申,共產黨絕不要提倡打人,絕不要組織打人,這是一條原則。」 1948年春天開始,大規模的糾「左」工作集中展開。其間,毛澤東、周恩來、任弼時等人親自起草了大量有關糾「左」的指示、報告,有效遏制了「左」傾錯誤蔓延的勢頭。 土改過程井然有序 抗戰勝利後,中共中央曾試圖在全國推行減租、減息,以循序漸進地實行和平土改。但是,內戰步伐的逼近,使得這一設想無法實現。由於當時解放區已經出現了農民自發分配地主土地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中共中央通過了《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五四指示》肯定和支持了農民獲取土地的做法,但是總體上還是以「有償」方式和平獲取地主多餘土地。 1946年底,陝甘寧邊區政府頒布了《徵購地主土地條例草案》,嘗試通過發行土地公債的方法徵購地主的多餘土地,再賣給貧苦農戶。之後,還在綏德、慶陽、關中三個分區進行了試點。其中,綏德縣賀家川村61戶無地農民僅用9天時間就在邊區銀行的資助下,用8000磅的糧食買到了200多英畝的土地。 《五四指示》執行一年多,效果顯著,很多農民因此獲得了土地。1947年下半年解放戰爭進入反攻階段後,鑒於戰時環境下推行和平土改有難度,並且時局也迫切地需要大規模動員農民支持和參加革命戰爭,所以在這種背景下,中共中央頒布《中國土地法大綱》,決定採取「平分土地」的辦法實行土改,指出:「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鄉村農會接收,連同鄉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鄉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統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數量上抽多補少,質量上抽肥補瘦,使全鄉村人民均獲得同等的土地,並歸個人所有。」所謂「暴力」的土改方法,其實只是一些人對「平分土地」方法的另一種解讀。而在實際土改運動中,更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先組織農會,劃分階級,然後召開訴苦大會,批鬥地主,最後才是劃分田界,重新分配土地,整個過程是井然有序的。 土地改革是解決近代農村問題的現實選擇 近代中國,積貧積弱。特別是廣大農村到處敗落景象,毫無生機,而農民則食不果腹,饑寒交迫。在此背景下,志士仁人曾提出過很多解決農村問題的方案,但幾乎都不約而同地落腳到了防止土地兼并和實現「耕者有其田」兩方面。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過於孫中山所倡導的「節制資本」和「平均地權」。之後,中國共產黨實行土地改革,分土地給農民,在很大程度上繼承和發展了孫中山的思想,其最終目的是要實現「耕者有其田」,促進農業生產。 應該看到,要求給農民以必要的土地,並不是近代中國某個人或某個黨派的個別主張,而是當時有識之士的共識。只不過,同其他黨派相比,中國共產黨是真正將「耕者有其田」政策貫徹於實踐的黨派。 雖然,至今仍有不少學者在近代中國地主的數量、土地的兼并程度,以及是否應該實行「平分土地」等問題上存在爭論和分歧,如傑克·貝爾登就認為「分配土地本身並不能在中國產生健全的農業經濟。它既不能創造出工業化所需的資金,也無法消除過剩的農村人口對土地的壓力。」 但是,在近代中國,除了實行土改,似乎並沒有更好的辦法來迅速解決農民的貧困和飢餓問題。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評價地主,都不能根本改變近代中國農村需要進行土地重新分配的趨勢。尤其是作為直接生產者的農民更加迫切需要一塊屬於自己的土地。土改運動實際上是這一需求的反映。而事實上,土改運動也的確在動員農民參加革命和發展農業生產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延伸閱讀 國民黨在台灣實施的土地措施 《三七五減租法》:此法自1949年開始,1951年5月25日台灣立法院通過,三七五減租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規定地租最高不得超過出租地產品全年收穫量的37.5%,普通收穫量中,種子、肥料和耕地中其他成本費用為25%,其餘75%由地主和農民平分,各得37.5%。該法案在承認地主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強行分離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保障佃農利益。 《實行耕者有其田條例》:1953年4月,台灣當局頒布此條例,規定:「每個地主可保有水田3甲或者旱地6甲,超過部分由國民黨出面徵購,轉售給現耕農民,政府按公地放領地價給地主補償,用實物土地債券七成和公營企業股票三成搭配支付,受領農民按底價分10年償還。」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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