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轉圍觀跳樓起鬨這件事上,100個魯迅,頂不上1個商鞅
來自專欄簫十三郎
這邊屍骨未寒,那邊歡呼又起。
6月20日,甘肅慶陽19歲少女對救她的消防隊員說:哥,我走了。未能救下她的消防隊員,在夜色中放聲大哭。
周圍是數百圍觀跳樓的群眾,他們鼓掌、他們歡呼。
有人說,這是國民的劣根性。有人說,這只是個案,和國民優劣無關。
6月27日晚上7點多,江蘇南通一名20多女孩要跳樓。消防員在苦勸,在救援,圍觀群眾在拿強光燈照女孩,在高喊「跳啊、跳啊」。
在慶陽女孩跳樓事件發生後,慶陽警方在6月25日,拘留了2人,對6名網友進行了調查。
按理講,對圍觀跳樓起鬨,拘的拘,查的查,已經有一定的威懾力,為什麼群眾們亢奮依然,喊聲依舊呢?
按理講,從6月25日到6月27日,各個媒體、各個平台、各個微信群,朋友圈裡,都在指責圍觀者的冷血,為什麼群眾們遇到跳樓,心仍然冷酷呢?
按理講,這些天,譴責圍觀者的文章中,幾乎都引用魯迅這樣或那樣的話語,話語扎心刺骨,但魯迅的話,為什麼沒起作用呢?
經過認真分析,我發現,解決圍觀跳樓起鬨這件事,100個魯迅,也頂不上一個商鞅。
有人會講,商鞅不是已經出手了嗎,證明也不管用。
說商鞅出手,是指慶陽警方對當時在現場起鬨、不聽執勤人員勸阻、拒不離開、妨礙執行救援的人員,進行了現場帶離,對其中2人作出行政拘留,對6名惡意謾罵的網友進行調查。
慶陽警方的執法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規定,對尋釁滋事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圍觀跳樓起鬨,被視為尋釁滋事。
我只能說,慶陽警方找到的商鞅,是個假商鞅。
真正的商鞅,在《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構成條件為:第一,主觀上是出於故意,故意的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動機如何不影響定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第二,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首先,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缺乏法律根據的。若是依法執行死刑或戰爭狀態下將敵方人員擊斃等合法結束某人生命則不能構成殺人罪。其次,行為人必須實行了殺害行為。至於殺人的手段是暴力的還是非暴力的,行為的方式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在所不問。第三,主體方面,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即可成為本罪主體,而不受通常的十六周歲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制。
在慶陽和南通的跳樓事件中,圍觀群眾的起鬨、鼓掌、歡呼、打強光燈,都是在剝奪他人生命,直接或間接。
在以前的跳樓事件中,不乏有圍觀群眾的行為,是真正造成跳樓者自殺的原因。
定性為尋釁滋事,是假商鞅。
定性為故意殺人,是真商鞅。
這個定性,既不是突發奇想,也不是斷章取義。
這個定性,在歐美、在日本,已是慣例。
在歐美,自殺是一種犯罪。教唆、勸誘、幫助、強迫他人自殺,是自殺罪的一種,從重處罰。
英國刑法中,對此可判處不超過14年的監禁。
在日本,其《刑法典》規定,教唆或者幫助他人自殺,或者受他人囑託或者得到他人的承諾而殺之的,處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懲役或者監禁。
在加拿大、義大利、瑞士等國的刑法上,出於對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對遇到諸如跳樓等自殺事情的圍觀群眾,明確規定了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在歐美,遇到有人跳樓,如果你起鬨,你鼓掌,你打強光燈,等你的,絕對不是輕飄飄的拘留10天,罰個千八百塊錢。
外國沒有魯迅,但圍觀跳樓起鬨的,沒有。
魯迅的罵,也許只是鐘聲,叫人醒一醒。
想要治病救人,還得來一劑商鞅的猛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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