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岳業鵬民法小案例匯總4——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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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甲將自己房屋低價出賣於某乙,但約定:在該房屋上為孤寡老人丙設立「居住權」,該權利得對所有房屋的受讓人主張。後來某乙將房屋出賣於丁,丁要求丙搬離房屋,丙可以以自己享有「居住權」為由對抗丁?
分析:否。我國物權法並未規定「居住權」,基於物權法定原則,丙無權以該權利對抗丁。但甲有權基於買賣合同的約定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2
吳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吳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決吳某和李某離婚,並且判決房屋歸李某所有,但是並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3月1日,李某將該房屋出賣給張某,張某基於對判決書的信賴支付了50萬元價款,併入住了該房屋。4月1日,吳某又就該房屋和王某簽訂了買賣合同,王某在查閱了房屋登記簿確認房屋仍歸吳某所有後,支付了50萬元價款,並於5月10日辦理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分析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於誰?
分析:
①2月1日,儘管房屋仍登記在吳某名下,但李某基於法院生效的離婚財產分割判決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②4月1日,房屋登記名義人與真正的所有權人並不一致,但王某基於對登記內容的信賴進行交易,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依法善意取得所有權。
③3月1日,張某雖基於對判決書的「信賴」進行交易,但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因善意取得保護的是對「物權公示內容」即不動產登記的信賴,而非對判決書的信賴!
案例3
劉某借用張某的名義購買房屋後,將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雙方約定該房屋歸劉某所有,房屋由劉某使用,產權證由劉某保存。後雙方因房屋所有權歸屬發生爭議。劉某如何救濟其權利?
分析:因物權歸屬存在爭議,劉某可向法院請求確認其為所有權人,並依據法院的確權判決請求變更登記。
案例4
甲向乙借款5000元,並將自己的一台筆記本電腦出質給乙。乙在出質期間將電腦無償借給丙使用。丁因丙欠錢不還,趁丙不注意時拿走電腦並向丙聲稱要以其抵債。何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
分析:
①所有權人甲有權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
②質權人乙有權基於其質權請求丁返還電腦。
③丙並非物權人,無權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但可以行使佔有返還請求權。
案例5
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銀行抵押借款,辦理了抵押登記。丙因甲欠錢不還,強行進入該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後,甲無力償還債務。該房屋由於丙的非法居住,難以拍賣,甲怠於行使對丙的返還請求權。乙銀行可否請求丙返還原物?
分析:抵押權人乙銀行雖為物權人,但因無占有權能而不能行使原物返還請求權。
案例6
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車,剛出門就因莽撞騎行造成自行車鏈條斷裂,甲將自行車交給丙修理,約定修理費100元。乙得知後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關係並告知丙,同時要求丙不得將自行車交給甲。丙向甲核實,甲承認。自行車修好後,乙是否有權要求丙返還自行車?
分析:是。但在修理費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車享有留置權,可以拒絕返還。
案例7
房地產開發企業甲急欲銷售其開發的某住宅區的最後1套別墅,遂打電話向乙、丙、丁發出售房要約,並聲明該要約的有效期為1個月。要約發出後第10日,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並交付該別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第21日,甲與不知情的丙簽訂買賣合同並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丙能否請求乙返還原物?
分析:可以。雖乙基於買賣合同有權佔有房屋,僅具有相對性,不得以該債權對抗所有權人丙。對丙而言,乙依然屬於無權佔有,故丙有權對乙行使原物返還請求權。
案例8
葉某將自有房屋賣給沈某,在交房和過戶之前,沈某擅自撬門裝修,施工導致鄰居趙某經常失眠。趙某有權請求誰排除妨害?
分析:趙某既有權要求葉某(狀態妨礙人)排除妨礙,也有權要求沈某(行為妨礙人)排除妨礙。
案例9
甲向乙借款,丙與乙約定以自有房屋擔保該筆借款。丙僅將房本交給乙,未按約定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甲無力清償,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此時,乙可否請求丙辦理抵押登記,並就該房屋行使優先受償權?
分析:
①因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動產抵押權不能有效設立,乙無優先受償權。
②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有效,但因房屋已被查封,成為禁止抵押的財產,乙無權請求繼續履行辦理抵押登記。
案例10
甲將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畫賣給乙,乙當場付款,約定5天後取畫。丙聽說後,表示願出比乙高的價格購買此畫,甲當即決定賣給丙,約定第二天交貨。乙得知此事,誘使甲8歲的兒子從家中取出此畫給自己。該畫在由乙佔有期間,被丁盜走。判斷誰是名畫的所有權人?
分析:甲。名畫雖經曆數筆交易,但均未完成交付,甲依然是所有權人!
案例11
甲有A車,以市場價格出賣於乙,甲受領價款並完成交付,但未過戶登記。之後,甲因欠丙的10萬元借款到期未還,丙經查詢甲名下登記有A車,遂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乙可否以其取得所有權為由對抗不知情的丙?
分析:可以。乙已因完成交付而取得A車所有權。雖未辦理登記,但仍可以對抗普通債權人丙的執行請求。
案例12
龐某有1輛名牌自行車,在借給黃某使用期間,達成轉讓協議,黃某以8000元的價格購買該自行車。次日,黃某又將該自行車以9000元的價格轉賣給了洪某,但約定由黃某繼續使用1個月。判斷該自行車歸屬於誰。
分析:洪某。龐某與黃某簽訂買賣合同時,買受人黃某已經佔有該車,基於簡易交付而取得所有權。黃某將該車轉賣於洪某,屬於有權處分,洪某基於佔有改定完成交付,進而取得自行車所有權。
案例13
甲借乙10萬元無力清償,另無其他財產只有轎車一輛。乙請求法院拍賣轎車以清償其債務。在2016年8月1日舉行的執行拍賣中,丙以12萬元拍得該轎車,法院當日作出拍賣成交裁定。甲於8月15日將汽車交付於丙,雙方於20日辦理過戶登記。請問丙何時取得汽車所有權?
分析:8月1日,基於拍賣成交裁定取得所有權。
案例14
甲借乙10萬元無力清償,無其他財產只有轎車一輛。雙方於8月1日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甲以其轎車抵欠款10萬元」。甲於8月10日交付於乙,雙方於20日辦理過戶登記。請問乙何時取得汽車所有權?
分析:8月10日。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不能變動物權。
案例15
甲、乙和丙於2012年3月簽訂了散夥協議,約定登記在丙名下的合夥房屋歸甲、乙共有。後丙未履行協議。同年8月,法院判決丙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丙仍未辦理。9月丙死亡,丁為其唯一繼承人。甲、乙是否基於判決取得房屋所有權?
分析:否。法院的判決只是要求丙履行過戶登記的義務,並未發生物權變動。
案例16
蔡永父母在共同遺囑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處房產由蔡永繼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該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確。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後去世,蔡永一直未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也未要求蔡花騰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結婚要求蔡花騰退,蔡花拒絕搬出。請問蔡永是否有權請求蔡花返還房屋?
分析:有權。雖尚未辦理繼承過戶登記,但蔡永基於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蔡花雖基於借用合同而佔有,但僅具相對性,不得對抗所有權人,故蔡永可行使原物返還請求權。
案例17
劉某借用張某的名義購買房屋後,將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雙方約定該房屋歸劉某所有,房屋由劉某使用,產權證由劉某保存。後雙方因房屋所有權歸屬發生爭議。劉某可否直接要求更正登記?
分析:不能。權利人劉某雖認為登記存在錯誤,但因登記名義人張某不同意更正,故不能直接更正登記,但可以主張異議登記,並提起確權訴訟。
案例18
甲乙結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房屋一套,登記於甲名下。之後,乙提出將其登記為房屋的共有人,遭甲拒絕。乙於2016年3月1日申請了異議登記。3月15日,甲未經乙同意與不知情的丙簽訂買賣合同並辦理過戶登記。3月20日,乙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共有人身份,法院於5月10日作出生效判決確認乙為共有人。分析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權?
分析:
(1)乙雖在異議登記後15日內未起訴,20日法院仍應當受理乙的訴訟,且不影響案件的實體審理。
(2)因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確認房屋為甲乙共有,故甲的處分視為無權處分。
(3)丙辦理過戶登記時,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
(4)異議登記的作用即體現在為當事人提供了臨時救濟,並為提起實體訴訟贏得時間。
案例19
甲公司開發寫字樓一幢,於2008年5月5日將其中一層賣給乙公司,約定半年後交房,乙公司於2008年5月6日申請辦理了預告登記。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該層樓向銀行抵押借款並登記。現因甲公司不能清償欠款,銀行要求實現抵押權。請問銀行是否享有抵押權?
分析:否。因乙公司辦理了預告登記,未經其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銀行雖進行抵押登記,但仍不能抵押權。
案例20
甲將一套房屋轉讓給乙,乙再轉讓給丙,相繼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丙翻建房屋時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經查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繼承人。請問瓷瓶所有權歸屬於何人?
分析:甲。丙雖發現埋藏物,但並不能取得其所有權。參照遺失物的規定,埋藏物屬原所有權人,並由其繼承人甲繼承。
案例21
甲將其1輛汽車出賣給乙,約定價款30萬元。乙先付了20萬元,餘款在6個月內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間,甲先將汽車交付給乙,但明確約定付清全款後甲才將汽車的所有權移轉給乙。嗣後,甲又將該汽車以20萬元的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丙,並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丙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分析:不構成。甲、乙簽訂買賣合同時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甲仍為所有權人,將汽車出賣於丙不屬於無權處分,不適用善意取得。
案例22
甲遺失其為乙保管的迪亞手錶,為償還乙,甲竊取丙的美茄手錶和4000元現金。甲將美茄手錶交乙,因美茄手錶比迪亞手錶便宜1000元,甲又從4000元中補償乙1000元。乙不知甲盜竊情節。乙將美茄手錶贈與丁。乙能否善意取得手錶所有權?
分析:不能。手錶屬於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乙、丁均不能取得所有權。故丙有權請求丁返還手錶。
案例23
夫妻甲乙共有房屋一套,登記於甲一人名下。7月1日,甲以自己名義與丙簽訂買賣合同,丙查詢登記後支付了50%的房款。此後,乙得知此事,於7月3日辦理了異議登記。7月10日,甲、丙依約定辦理過戶登記時發現了異議登記。丙未予理睬,雙方完成過戶。丙能否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
分析:不能。判斷受讓人是否善意的時間點是「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動產時」,即不動產登記時或動產交付時。丙雖簽訂合同時不知情,但過戶時應當知道甲為無權處分,不構成善意。
案例24
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購買潛水設備一套,價值10萬元。約定首付2萬,餘款分三期付清,分別為2萬、3萬、3萬,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權。甲收貨後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遲遲未付。2000年8月甲以2萬元將該設備賣給職業潛水員丙。丙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分析:不構成。甲因所有權保留條款而未取得汽車所有權,其將設備出賣於丙屬於無權處分,但因交易並非「合理價款」轉讓,丙不能善意取得。
案例25
甲、乙外出遊玩,向丙借相機一部,用畢甲將相機帶回家。丁到甲家見此相機,執意要以3000元買下,甲見此價高於市價,便隱瞞實情表示同意並將相機交付與丁。不久,丁因手頭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該相機。乙見此相機眼熟,便向丁詢問,丁如實相告,乙遂將之買下。請問該相機所有權屬於誰?
分析:乙。甲將借丙的相機出賣於善意之丁,屬於無權處分並完成交付,丁善意取得所有權。丁又出賣於乙屬於有權處分,乙即使知情也可基於受領交付取得所有權。
案例26
甲有天然奇石一塊,不慎丟失。乙誤以為無主物撿回家,配以基座,陳列於客廳。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歡,乙遂以之相贈。後甲發現,向丙追索。請判斷奇石的所有權歸屬。
分析:甲。該天然奇石屬於遺失物而非無主物,乙無法先佔取得所有權。且丙基於贈與合同取得,故不適用善意取得。甲有權要求丙返還。
案例27
甲盜竊乙的錢包後,將其中的現金據為己有,錢包連同各種證件扔到垃圾箱。丙以撿破爛為生,在垃圾箱里拾得該錢包,丙可基於先佔取得所有權?
分析:否。小偷盜竊不能取得所有權,當然欠缺拋棄所有權的處分權,錢包仍歸失主乙所有,並非無主物。
案例28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鋪,各自份額均為25%。因經營理念發生分歧,甲與丙商定將其份額以100萬元轉讓給丙,通知了乙、丁;乙與第三人戊約定將其份額以120萬元轉讓給戊,未通知甲、丙、丁。對於甲或乙轉讓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可否主張及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分析:因甲與丙為內部轉讓份額,乙、丁無權主張優先購買權。乙為對外轉讓份額,甲、丙、丁對乙的份額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如甲、丙、丁均對乙的份額主張優先購買權,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按照份額行使優先購買權。
案例29
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約定輪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間,房屋廊檐脫落砸傷行人丁。丁向何人主張賠償?
分析:甲、乙、丙承擔連帶責任。因共有(包括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房屋發生的債務,應由各共有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某共有人承擔責任後,有權要求其他共有人按照應有份額分擔。
案例30
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繼承先父遺產。經協議,甲分得房產一套,乙分得現金15萬元,丙分得祖傳清代古董一件(估價15萬元)。經鑒定,房產實際為他人所有,古董為贗品,價值1000元。甲、丙可否要求乙分擔該瑕疵?
分析:可以。共有人分割共有物有瑕疵的,可以要求其他共有人分擔,既包括甲分得房產的權利瑕疵,也包括丙分得古董的品質瑕疵。
案例31
甲購買億科公司開發的某小區房屋一套,雙方於2014年4月5日簽訂合同。億科公司於2016年4月1日交付房屋,雙方於2017年9月1日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甲何時取得業主資格?
分析:甲於2016年4月1日取得該小區業主資格,但於2017年9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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