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運動員賺了錢怎麼分?單位和教練那份少不了

中國運動員賺了錢怎麼分?單位和教練那份少不了

www.sinonet.org 2012-08-09四川在線

  四年一度的奧運會,精彩紛呈的比賽結束之後,就是對運動員論功行賞,之前曾傳聞中國運動員倫敦奧運金牌將獲50萬元獎勵,對此國家體育總局新聞發言人予以了否認。金牌的含金量雖早已眾所周知,可其實運動員獲獎後並非一人獨吞,還有一輪甚至幾輪的再分配過程,所以運動員的實際收入,與最初獎勵數額可說相差甚遠。  首先,稅收是逃不掉的。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所得徵收的一個稅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主要是指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主要是指外籍人員,包括華僑和港、澳、台同胞)。  運動員、教練員屬於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中的佼佼者早已進入高收入階層。到目前為止,中國在役運動員、教練員的收入主要有如下幾塊:工資+薪金+營養和生活補貼+伙食補貼+獎金+出場費+轉會費抽成所得+廣告所得+經營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紅利所得+其他所得。上述所得除國家規定免稅的以外,其他均需扣繳個人所得稅。李娜2010年的總獎金突破百萬美元大關,達到115.8898萬美元,位列所有球員的第15位,要扣掉WTA獎金30% 的稅率。  2008年的時候,不少媒體紛紛轉載報道:奧運會中國獎牌獎勵方案,個人所得稅全免。但這種說法是片面、不正確的。奧運比賽運動員的獎金大致有三種來源:一是由國務院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給運動員的獎金,二是各省級以下地方政府發放的獎勵,三是由各企業提供的贊助。只有參賽運動員因奧運會比賽獲得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獎金才免納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獎金及獎賞收入都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即由國家獎勵的奧運專項獎金可以免於徵稅,但是眾多企業和個人承諾給予獲獎運動員的物質或資金獎勵將被徵稅。國家體育總局官方網站發布的《國家隊運動員有獎比賽獎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單項協會應為獲得有獎比賽獎金的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和其他有關人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單位和教練那份少不了。國家體育總局官方網站2010年3月19日發布的《國家隊運動員有獎比賽獎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奧運項目國家隊運動員參加有獎比賽獲得獎金, 屬於個人項目和團體項目的,可提取獎金總額的60%獎勵獲獎運動員本人、培養獲獎運動員的國家隊有關教練員和長期隨隊的有關人員;30%留作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單項協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獎勵獲獎運動員所在的地方輸送(註冊)單位、陪練運動員等;10%捐贈給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保障基金。  奧運集體球類項目獲獎,30%留作捐贈單位基金,剩下的70%運動員、教練等共享  如果屬於集體球類項目的,可提取獎金總額的70%獎勵獲獎運動員本人、培養獲獎運動員的國家隊有關教練員和長期隨隊的有關人員;20%留作單項協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獎勵獲獎運動員所在的地方輸送單位、陪練運動員等;10%捐贈給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保障基金。  國家隊運動員個人接受有獎比賽獎金的,應及時、如數上繳單項協會,不得擅自私分、截留。違反本規定的,由單項協會收繳其違紀所得,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2005年汪成榮被中國殘奧管理中心聘為教練,他所帶的兩名運動員在北京殘奧會上獲得3金1銀,中殘聯獎勵他將近150萬元。沒想到汪成榮所在單位、青海省體育工作一大隊要求汪上交獎金由組織重新分配,汪成榮不同意,遭到停職處理。  第五條規定:非奧運項目或參加職業比賽的奧運項目國家隊運動員有獎比賽獎金的分配辦法,單項協會可根據運動員培養的投入方式,並結合本項目具體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配辦法,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其中,獎金總額的10%捐贈給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保障基金。  獎金髮放的申報,都由各管理中心在賽後統計填報,然後上報體育局審核,再報省財政廳下撥錢款。獎金的申領和發放細節都不透明,如果缺乏嚴格的監管和審計,獎金申報和發放環節都有漏洞可鑽。」比如參照廣東省的規則條文舉例:主教練培訓運動員,滿兩年才能按照運動員成績全額發放獎金,滿一年不足兩年,按獎勵標準的80%計發,滿半年不足一年的,按50%計發。那麼,凡是不足兩年的主教練,在申報時如果都填「滿兩年」,便可以拿到全額獎金。  第三,廣告收入也別想獨佔。1996 年國家體委《運動員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中第一點規定,在役運動員的無形資產屬國家所有。因此,在役運動員必須經組織批准,方可進行廣告等經營活動;在任何情況下,在役運動員都不得自行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上述各類活動。運動員的經營活動包括:(一)運動員以其名義、形象,包括以其名字、圖像、服裝、講話、演出等形式,通過書刊、報紙、雜誌、廣播、電視、商標、櫥窗等從事廣告或其他商業推廣活動,(二)參加各類有門票、廣告贊助收益的營業性表演;(三)以名譽肖像權作為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經營;(四)國家體委認定的其他經營形式。  2001 年國家體育總局《關於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工作規範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點(二)規定:「中心要對運動員廣告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必要的審查和監督。運動員不得從事有損運動員身份、與行業特點不相稱的廣告宣傳活動,任何體育組織和個人均不得使用運動員形象為煙草、酒類產品做廣告。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帶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圖像做廣告。」  《通知》第五點(三)規定:「運動員廣告收益分配要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原則上應當按照運動員個人 50%、教練員和其他有功人員 15%、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項目發展基金15%、運動員輸送單位 20%的比例進行分配。」綜上所述,國家體育總局規定,在役運動員的無形資產屬於國家所有;運動員利用無形資產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無形資產獲得的收益中50%歸屬運動員。  第四,接受捐贈還得領導先點頭。《社會捐贈(贊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一)捐贈(贊助)者以亞洲及亞洲以上單項比賽或其它名義贊助給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接收並按下列原則分配:捐贈(贊助)的金額按不低於70%獎勵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有功人員,其餘部分留作單項體育協會發展基金;捐贈(贊助)的獎品由全國性體育單項協會制定具體辦法。  (二)捐贈(贊助)給參加亞洲及亞洲以上綜合性運動會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中國奧委會設立的專門小組接收。其中:捐贈(贊助)給除運動員、教練員以外的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專門小組制定辦法並具體組織實施;捐贈(贊助)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獎品的分配辦法由協會按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綜上所述,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贊助)給運動員的獎金,由有關組織接收,並由有關組織分配:其中30%上繳,70%歸運動員所有。  自1992年巴塞羅那奧運會首開重獎狂潮之後,首金歷來是商家必爭之地。2000年悉尼奧運會首金得主陶璐娜的總獎金高達200萬以上,其中深圳一家企業早在奧運會之前便宣稱將獎勵一套價值100萬元的住房給首金得主。2004年奧運會中國代表團還沒組建,就有多家企業與總局相關部門聯絡,希望以金錢或者實物等方式重獎首金得主,其中一家企業提供的也是一套價值不菲的住房。但最終所有這些希望借首金吸引眼球的商家最後都遭到了婉拒。  總局高層的態度是,「每一塊金牌都得之不易,每個運動員的付出都值得尊重和獎勵,不能把首金得主跟其他項目的金牌得主差距拉得太大,產生不必要的矛盾。」負責人跟商家說,「能為奧運選手提供住房獎勵我們是歡迎的,但是別只獎給首金啊,最好你拿出50套,給我們的金牌選手、金牌教練一人一套!」據悉,體總高層希望從本屆奧運會起,逐步「淡化」社會捐贈和重獎,轉而支持商家企業與中國奧委會或者各項目協會進行長年的、穩定的合作,「不要總想著短期行為,利用奧運會來打擦邊球。」  最後,不在體制內也要交報恩錢。姚明在當初準備加盟NBA時,中國籃協就提出了和姚明進行工資分成的想法。按照最初的設想,中國籃協「獅子大開口」,要從姚明每年的收入中抽走50%。但姚明的事情被媒體曝光之後,引起了軒然大波。「我認為他們不配得到這筆收入」,姚明曾在他的自傳裡面直言不諱地這樣說。根據外電的報道,最終大概為稅後的5%,也有報道稱只有3%。按這個比例計算,中國籃協每年有可能從姚明那裡拿到210萬元―350萬元人民幣。相對於姚明的個人收入來說,這只是一筆小數目。姚明自己在自傳中也說:「最終他們只拿到了我收入中的小部分。」  為了避免以後類似的糾紛,中國籃協後來專門制定了《國家隊籃球運動員商業資源開發合同》,對於入選國家隊隊員的商業開發權利做了更細緻的規定。比如,該合同中約定,「在本合同存續期間,與乙方國家隊運動員身份相關的所有商業開發權由甲方統一管理和經營。」 「『乙方國家隊運動員身份』是指乙方穿著國家隊隊服,或使用國家隊的有關標誌,或代表國家隊參加各種訓練、比賽及各種公共活動,或其他可以使人合理地推斷、聯想其為國家隊運動員或直接、間接宣稱或表明與國家隊的關係的情形。」  運動員獨立之後,稅後收入不全歸個人,還需要向培養他們的機構繳納「報恩錢」。2010年澳網,李娜和鄭潔的總獎金為稅前82萬澳元(約合 500萬人民幣),按照中心之前與隊員簽訂的協議,隊員需向中國網球運動發展基金上繳獎金收入的8%或是商業資源開發收入的12%。國家體育總局網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孫晉芳認為,之所以與這幾名隊員簽這樣一個協議,是因為我們希望這幾名隊員能始終對中國網球抱有一顆回報的心、一顆感恩的心。畢竟在她們成長的過程中,離不開國家支持和投入,她們能有今天的成績,並不僅僅是她們個人努力的結果,還有國家和社會對她們的幫助。  中國這麼大的國家還需要運動員這50%的獎金?我覺得可能不是太合理。

推薦閱讀:

和同事保持安全距離——嚴防單位內部的「告密者」
你靠什麼在單位立足?此文堪稱經典!
單位遷址地理考察、預測、規劃
個人以單位名義索要錢款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與處罰
港人港地限售永久居民30年 啟德兩地建1100單位

TAG:中國 | 運動 | 運動員 | 動員 | 教練 | 怎麼 | 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