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小軍:杜甫疏救房琯墨制放歸鄜州考 -兼論唐代的制敕與墨制(下)】
四、唐代墨制用於公務,是對中書、門下制度的破壞;肅宗墨制放歸杜甫的實質,是對杜甫不合法的放逐
宋郭知達《九家集注杜詩》卷三《北征》詩題下註:「鮑(彪《杜陵詩譜論》)云:至德二年,公自賊竄歸鳳翔,謁肅宗,授左拾遺。時公家在鄜州,所在寇多,彌年艱窶,孺弱至餓死者。有墨制,許自省視。八月之吉,始北征。」[1]
又《北征》「詔許歸蓬蓽」句下注引舊題宋王洙實為宋鄧忠臣《注杜詩》[2]:「時房琯得罪,甫上言琯罪細,不宜免,帝怒,詔三司推問,(獲免,)甫謝,因稱琯宰相子,少自樹立,有大臣體,帝不省錄,詔放甫歸鄜省親。」
按:鮑、鄧兩家注,各有重要貢獻。鮑注價值在於提供了「墨制許自省視」的史料,此當采自當時尚存而後來亡佚之唐代文獻[3],彌足珍貴。鄧注價值在於指出杜甫借謝免三司推問,再次進諫,因此肅宗「詔放甫歸鄜省親」,「放歸」實為放逐杜甫[4]。綜合言之,放歸的形式是墨制,實質是放逐。此是肅宗繼詔付三司推問後,再次對杜甫實行的打擊報復。
何謂墨制?宋趙次公《杜詩先後解》乙帙卷四《北征》題下註:「墨制,則行在倉促之間所用也。」趙次公此一注釋,未得其實。清錢大昕《潛研堂金石文跋尾》卷四唐《右武衛將軍乙速孤行儼碑(開元十三年二月)》條:「墨制猶雲墨敕,不由中書、門下,而出自禁中者也。」錢竹汀此一解釋較確,然而語焉不詳。
茲就唐代制敕產生的主要程序,考查唐代制敕與墨制之區別。
《大唐六典》卷九《中書省》中書令條:「凡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冊書,二曰制書,三曰慰勞制書,四曰發日敕,五曰敕旨,六曰論事敕書,七曰敕牒。皆宣署申覆,而施行焉。」原註:「群臣有所奏請,尚書令奏,下之,有『制詔,天子答之曰可』,以為詔書。」又:「天後天授元年,以避諱,改詔為制。」
《大唐六典》卷九《中書省》中書舍人條:「詔旨制敕及璽書冊命,皆按典故起草、進畫;既下,則署而行之。……制敕既行,有誤,則奏而改之。」
《大唐六典》卷八《門下省》侍中條:「凡下之通於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二曰奏彈,三曰露布,四曰議,五曰表,六曰狀,皆審、署、申覆,而施行焉。」原註:「復奏畫『可』訖,留門下省為案;更寫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縫署,送尚書省施行。」按同書同卷《門下省》符寶郎條「小事但降符函封」原註:「函封,上用門下省印。」則「印縫署」當為用門下省之印。
《大唐六典》卷八《門下省》給事中四人條:「凡百司奏抄,侍中審定,則先讀而署之,以駁正違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則稱揚德澤,褒美功業,覆奏而請施行,小事則署而頒之。」
《新唐書》卷四十七《百官志二·門下省》給事中條:「制敕不便者,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季終,奏駁正之目。凡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
《通典》卷十五《選舉三》大唐條:「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上州刺史之在京師者,冊授。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視五品以上,皆敕授。凡制、敕及冊拜,皆宰司進擬。自六品以下旨授。……凡旨授官,悉由於尚書,文官屬吏部,武官屬兵部,謂之銓選。唯員外郎、御史及供奉之官,則否。」原註:「供奉官,若起居、補闕、拾遺之類,雖是六品以下官,而皆敕授,不屬選司。開元四年,始有此制。」按唐代制授官是採用制書,敕授官是採用敕書,此制敕亦即告身。
《唐律疏議》卷十《職制》律「事直代判署」條疏議:「依令:授五品以上畫『可』,六品以下畫『聞』。」
按:由上所述可知,唐代制敕大體可以分為制書、敕書兩大類,大事用制,其次用敕。授官則五品以上用制,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視五品以上及供奉官六品以下用敕。唐代制敕產生的主要程序,系由中書省根據皇帝旨意起草制敕草案,並由中書省正副長官中書令、中書侍郎及其所屬主要職事官中書舍人等署名,提請門下省審查;經門下省審查批准,由門下省正副長官侍中、黃門侍郎及其所屬主要職事官給事中等署名,覆奏皇帝;皇帝審查批准,制書畫「可」,敕書畫「聞」;然後由門下省複寫一份,注「制可」並蓋上印,制敕始得成立。或群臣表奏,經門下省審查批准,然後覆奏皇帝,皇帝審查批准畫可,而成為制敕。其中,門下省的制敕審查批准權,首先是由給事中行使(「先讀而署之」),給事中是否同意此制敕草案,對於此制敕之能否成立,發生關鍵性作用。當給事中認為制敕草案不合理時,可以駁還(「塗歸」),亦即不予批准,則此制敕草案不得成立。唐吳兢《貞觀政要》卷二《直諫》類載貞觀三年敕中男入軍,時魏徵任給事中,「敕三四齣,徵執奏以為不可」,「不肯署敕,太宗召徵及王珪」,經過討論,「乃停中男」。此是給事中有效行使審查批准權駁還制敕草案的一個有力的例證。
在唐代,制定製敕,即是決策、立法[5]。制敕制定權,即是決策權、立法權。唐中書、門下制度的意義,實際是決策權、立法權三權分立,即決策權、立法權分立為中書起草權、門下審查批准權、皇帝審查批准權[6]。這是唐代最重要的政治制度。
《貞觀政要》卷一《政體》:「貞觀元年,太宗謂黃門侍郎王珪曰:『中書所出詔敕,頗有意見不同,或兼錯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書、門下,本擬相防過誤。……卿等特須滅私徇公,堅守直道,庶事相啟沃,勿上下雷同也。』」可知唐中書、門下制度的精神,是「滅私徇公」,和中書門下相互制衡以防止中央政治決策失誤。此是由太宗所明確規定。
如果制敕未經中書起草、門下審查之程序,則此制敕不得成立,不得名為制敕,亦即不具有合法性。《唐會要》卷五十四《省號上》中書侍郎類垂拱三年條載鳳閣侍郎劉禕之曰:「不經鳳閣、鸞台宣過,何名為敕!」[7]即是對中書、門下制度此一規定性的明確表述。
此當述及代表皇帝旨意的制敕原始草案即詞頭的草擬和行出。唐代典章制度文獻並沒有此方面之記載,今依據唐代筆記詩文等文獻補述於此。
唐李肇《翰林志》:「近朝大事直出中禁,不由兩省,不用六寶。並從權也。」[8]
《全唐詩》卷三百二王建《宮詞一百首》第五首:「內人對御疊花箋,綉坐移來玉案邊。紅蠟燭前呈草本,平明舁出閤門宣。」
《全唐詩》卷四百四十二白居易《中書寓直》:「病對詞頭愧彩筆。」
《全唐詩》卷四百四十二白居易《草詞畢遇芍藥初開……偶成十六韻》:「罷草紫泥詔,起吟紅葯詩。詞頭封送後,花口拆開時。」
《全唐文》卷六百六十八白居易《論左降獨孤朗等狀》:「『都官員外郎史館修撰獨孤朗可富州刺史,起居舍人溫造可朗州刺史,司勛員外郎李肇可澧州刺史,刑部員外郎王鎰可郢州刺史。』右今日宰相送詞頭,左降前件官如前,令臣撰詞者。臣伏以……」(按此是中書舍人白居易封駁詞頭之狀文,原文較長,不具引。)
《舊唐書》卷四十四《職官志三·殿中省》「宮官。六尚,如六尚書之職掌」條:「尚宮二人,正五品。司記二人,正六品。典記二人,正七品。掌記二人,正八品。女史六人。司言二人,正七品。典言二人,正八品。掌言二人,正八品。女史四人。……尚宮職,掌導引中宮,總司記、司言、司簿、司闈四司之官屬。凡六尚書物出納文簿,皆印署之。司記掌印,凡宮內諸司簿書出入目錄,審而付行焉。典記佐之,女史掌執文書。司言掌宣傳啟奏。」
按:白居易《中書寓直》、《論左降獨孤朗等狀》,為唐穆宗長慶元年(821)為知制誥時所作,《草詞畢遇芍藥初開偶成十六韻》為長慶二年為中書舍人時所作[9]。白居易此相關詩文、李肇《翰林志》、王建《宮詞》所述,皆是關於詞頭草擬、行出之第一手文獻材料。
由以上文獻材料可知,第一,代表皇帝旨意的制敕原始草案稱為詞頭。(白居易《中書寓直》「病對詞頭愧彩筆」,自述作為中書舍人所從事之日常工作,是依據詞頭起草制敕。)
詞頭內容即皇帝旨意之來源,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皇帝依據臣僚奏議,或君臣共同商議而提出的決策,一類是皇帝自己的決策。此在唐代史料中習見。如上所述,詞頭所述皇帝旨意,無論是何種來源,都僅僅是決策草案,亦即制敕原始草案,只有經過中書、門下程序審查通過,始得以成立為制敕。
第二,詞頭系由女宮官在皇帝面前所起草。(《舊唐書·職官志三·殿中省》:「女史掌執文書」。王建《宮詞》「內人對御疊花箋,綉坐移來玉按邊,紅蠟燭前呈草本,平明舁出閤門宣」, 「內人」即女史之類宮官,詩言女宮官在皇帝面前連夜草擬詞頭,清晨詞頭行出中禁。)
第三,詞頭文字極為簡略,僅為旨意梗概。(如白居易《論左降獨孤朗等狀》所述:「『都官員外郎史館修撰獨孤朗可富州刺史……。』右今日宰相送詞頭。」詞頭文字即是只述及某人自某職遷某職。)
第四,詞頭通常於清晨自中禁行出閤門[10],送至中書省。(王建《宮詞》「紅蠟燭前呈草本,平明舁出閤門宣」,李肇《翰林志》「近朝大事直出中禁,不由兩省」,表明正常程序為詞頭自中禁行出閤門,進入中書、門下兩省運作程序。)
宋洪遵編《翰苑叢書》卷下《翰苑遺事》引宋王宇《玉堂賜筆硯記》:「國朝因仍舊制。翰林學士分日遞直夜,入宿以備著撰。……御葯入院,以客禮見,探懷出御封,屏吏啟緘,即詞頭也。」宋朱熹《朱子語類》卷一百二十八《本朝二·法制》:「宮中有內尚書,主文字,文字皆過他處,天子亦頗禮之,或賜之坐,不系嬪御。亦掌印璽,多代御批。行出底文字,只到三省。」王宇《玉堂賜筆硯記》所述詞頭行出,及《朱子語類》所述宮中女官起草制敕原始草案亦即詞頭,雖為宋代之事,實際則同於唐代。唯王宇所述詞頭是送至翰林院,此與中唐以前情況有所不同,中唐以前,由中書省起草制敕,故詞頭送至中書省;中唐以後,由中書省或翰林院起草制敕,故詞頭送至中書省或翰林院。
第五,中書省長官即宰相將詞頭送交中書舍人,中書舍人根據詞頭起草制敕草案,然後將詞頭及制敕草案封送中書宰相。(白居易《論左降獨孤朗等狀》「今日宰相送詞頭,左降前件官如前,令臣撰詞者」,《草詞畢遇芍藥初開偶成十六韻》:「罷草紫泥詔」,「詞頭封送後」。)
此下即進入中書長官署名、然後送門下審查之程序運作(已如上述)。
制敕經中書、門下程序成立後,始得由尚書省施行。
《大唐六典》卷八《門下省》侍中條原註:「復奏畫『可』訖,留門下省為案;更寫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縫署,送尚書省施行。」按同書同卷《門下省》符寶郎條「小事但降符函封」原註:「函封,上用門下省印。」則「印縫署」當為用門下省之印。
《大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凡尚書省施行制敕,案成,則給(程)以鈔之。」按 「程」字原缺,據《舊唐書》卷四十三《職官二》尚書都省條補。程,日程。
《通典》卷十五《選舉三》大唐條:「其擇人……攢之為甲,先簡僕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不審者,皆得駁下。既審,然後上聞。主者受旨而奉行焉。各給以符,而印其上,謂之『告身』。其文曰『尚書吏部告身之印』。自出身之人,至於公卿,皆給之。」
按:由此可知,第一,制敕經中書、門下程序成立後,制敕原始文本由門下省存檔;同時,此制敕由門下省「更寫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縫署,送尚書省施行」。此是同一制敕的第二份文本。
門下省送尚書省施行的制敕第二文本,蓋有門下省之印。
第二,尚書省接到門下省所下制敕後,此制敕第二文本由尚書省存檔(「案成」)。同時,尚書省再複寫一份(「鈔之」),用於施行。此是同一制敕的第三份文本。
尚書省用於施行的制敕第三文本,蓋有尚書省之印。(根據制敕內容之不同,印文字樣當有尚書省所屬各部名稱及業務名稱之不同。)
如《通典》所載,尚書省施行的授官制敕亦即告身之上,蓋有尚書省之印,印文為「尚書吏部告身之印」。按清王昶《金石萃編》卷一百二《唐六十二·顏魯公書朱巨川告身》條著錄明陸完《跋》文:「此唐德宗建中三年六月給授中書舍人朱巨川告身符,年月、職名之上,用『尚書吏部告身之印』,計二十九顆。」復按上海書畫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版《唐顏真卿傳本墨跡選》德宗建中元年八月顏真卿《自書告身》(原件今藏日本書道博物館),年月、職名之上,亦用「尚書吏部告身之印」,計二十九方(次)。兩件唐代告身所蓋之印,可證《通典》所載確切無誤。
准此可以推知,尚書省所施行的所有制敕之上,按例蓋有尚書省之印。
制敕一式三份,同等有效。第三份制敕之上所蓋的尚書省之印,是制敕經過中書、門下程序後,由尚書省施行的證明。
休假制敕之上,亦當蓋有尚書省之印,其印文或為「尚書吏部假寧之印」。(參下文引《大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假寧」條原註:「五品已上,請假、出境,皆吏部奏聞。」)
茲可進論墨制。唐代典章制度文獻,並無墨製作為制度的記載。從唐代其他相關文獻記載可知,唐代的墨制,本來是用於私人性事務的「王言」。如《四部叢刊》影明刊本唐張說《張說之文集》卷一《進白烏賦並批答》錄玄宗《墨詔批答》:「又覽所進,放言體物,詞藻瀏亮。尋繹研味,把玩無厭。所謂文苑菁華,詞場警策也。今賞卿金五鋌、銀十鋌。」墨詔批答稱讚張說所進《白烏賦》之文彩,即是用於私人性事務。唐姚汝能《安祿山事迹》卷上天寶九載條:「祿山既移居親仁坊,進表求降墨敕,請宰相至席宴會。是日玄宗欲於樓下打毬,遂停打毬,命宰相赴焉。」墨敕命宰相赴寵臣家宴,亦是用於私人性事務。《文苑英華》卷五百九十六《節朔謝物二》邵說《謝賜新曆日及口脂面葯等表》:「臣某言:中使某至,伏奉某月日墨詔,賜臣新曆日一通,並口脂面葯紅雪紫雪等。」墨詔用於賞賜口脂面葯等物,亦是用於私人性事務。用於私人性事務的墨制,自然無需經過中書起草、門下審查之程序。因此亦無須作為制度載入典章制度文獻。
在唐代,用於公務的墨制的大量出現,至杜甫時代為止,主要有兩次。
一是中宗景龍年間。
唐劉餗《隋唐嘉話》卷下:「景龍中,多於側門降墨敕斜封,以授人官爵。時人號為『斜封官』。」
《通典》卷十九《職官一·歷代官制總序》大唐條:「逮乎景龍,官紀大紊,復有『斜封無坐處』之誦興焉。」原註:「景龍中,有太平、安樂、長寧、宜城等諸公主……,皆樹用親識,亦多猥濫,或出自臧獲,或由於屠販,多因賂貨,累居榮秩,咸能別於側門降墨敕斜封以授焉,故時人號為『斜封官』。」
《資治通鑒》卷二百九唐睿宗景龍二年(708)七月條:「時斜封官皆不由兩省而授,兩省莫敢執奏,即宣示所司。」
按:景龍時用於授官的墨制,由於是不經中書、門下兩省(「不由兩省而授」),而直接下達尚書省施行(「宣示所司」),及用於賣官鬻爵,聲名狼藉,故劉餗、杜佑等皆特別加以揭露。
二是肅宗朝。
唐李肇《翰林志》:「近朝大事直出中禁,不由兩省,不用六寶。並從權也。」
又云:「貞元三年(787),(陸)贄上疏曰:『伏詳令式及國朝典故,凡有詔令,合由於中書,如或墨制施行,所司不須承受。蓋所以示王者無私之義,為國家不易之規。……肅宗在靈武、鳳翔,事多草創,權宜濟急,遂破舊章。翰林之中,始掌書詔,因循未革,以至於今。歲月滋深,漸逾職分。頃者,物議尤所不平,皆雲學士是天子私人,侵敗綱紀,致使聖代虧至公之體,宰臣有備位之名。陛下若俯順人情,大革前弊,凡在詔敕,悉歸中書,遠近聞之,必稱至當。……事關國體,不合不言。』疏奏,不納。」
《舊唐書》卷一百三十九《陸贄傳》:「嘗以:『詞詔所出,中書舍人之職,軍興之際,促迫應務,權令學士代之;朝野乂寧,合歸職分,其命將相制詔,卻付中書行遣。』又言:『學士私臣,玄宗初令待詔,止於唱和文章而已。』物議是之。」
《舊唐書》卷一百八十四《李輔國傳》:「祿山之亂,玄宗幸蜀,輔國侍太子扈從,至馬嵬,誅楊國忠,輔國獻計太子,請分玄宗麾下兵,北趨朔方,以圖興復。輔國從至靈武,勸太子即帝位,以系人心。肅宗即位,擢為太子家令,判元帥府行軍司馬事,以心腹委之,仍賜名護國。四方奏事,御前符印軍號,一以委之。……肅宗還京,……宰臣百司,不時奏事,皆因輔國上決。常在銀台門受事,……三司制獄,必詣輔國取決,隨意區分,皆稱制敕,無敢異議者。」
《舊唐書》卷一百一十二《李峴傳》:「初,李輔國判行軍司馬,……每日於銀台門決天下事,須處分,便稱制敕,禁中符印,悉佩之出入。縱有敕,輔國押署,然後施行。」
按:由李肇《翰林志》、《舊唐書·陸贄傳》可知,肅宗朝鳳翔行在的墨制,是由「翰林學士」起草,不經中書、門下程序(「直出中禁,不由兩省,不用六寶」),而直接下達施行。雖然是「權宜濟急」,用於緊急軍務,但是 「破(壞)」了體現「至公」精神的中書、門下制度。可以補充說,肅宗朝鳳翔行在的墨制,雖有為緊急軍務而行墨制者,但亦有為徇私滅公而行墨制者,如放逐杜甫的墨制。至於肅宗以翰林學士代替中書舍人草詔,導致此後唐中央決策制度的部分改變,因不在本文範圍內,此可不論。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第一,唐代的制敕,是用於公務的「王言」;墨制,則是用於私人性事務的「王言」。制敕與墨制,各有界限。第二,唐代用於公務的墨制,是皇帝的公務命令直接下達施行,而不經中書起草、門下審查之程序(「直出中禁,不由兩省」),是對中書、門下制度的破壞(「遂破舊章」)。職此之故,唐代用於公務的墨制不具有合法性(「侵敗綱紀」)。第三,用於公務的墨制,既然未經中書、門下之程序,則制敕書面僅有書寫皇帝命令的墨字,既無中書起草之署名、門下審查之署名,更無門下省送尚書省施行時所蓋門下省之朱印(參「不用六寶」,及前揭《大唐六典》卷八《門下省》侍中條「印縫署」),書面只有墨字而無朱印粲然,此墨制之所以名為墨制。
在唐代,假如墨制用於公務而符合典章制度、具有合法性,則陸贄決不可能在上疏中批評墨制用於公務為「遂破舊章」、「侵敗綱紀」,重申「伏詳令式及國朝典故,凡有詔令,合由於中書,如或墨制施行,所司不須承受」,並強調此「為國家不易之規」,「事關國體」;而劉餗、杜佑、李肇亦決不會在《隋唐嘉話》、《通典》、《翰林志》中對墨制用於公務特別加以揭露。劉餗、陸贄、杜佑、李肇之文獻,乃是唐代墨制用於公務為破壞中書、門下制度,不具有合法性之確證[11]。
唐代用於公務的墨制有無尚書省之印?文獻無考,不妨闕疑。但可以肯定,無論有無尚書省之印,都不能改變用於公務的墨制未經中書、門下程序的不合法性質。
由《舊唐書·李輔國傳》及《李峴傳》則可知:第一,肅宗對中書起草、門下審查制敕制度的破壞,與肅宗使用宦官奪取制敕制定權,乃是一體之事。此點為陸贄、李肇所未能明言,賴《舊唐書》兩篇傳文得其真相。第二,中書、門下制度的被破壞,原因在於肅宗徇私滅公。
杜甫「請假」省家是否必須制敕批准?
《大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內外官吏,則有假寧之節」條原註:「五品已上,請假出境,皆吏部奏聞。」
《大唐六典》卷八《門下省》侍中條:「凡下之通於上,……皆審署申覆,而施行焉。」
按:五品以上請假出境皆吏部奏聞,准前揭供奉官皆敕授之例,則供奉官請假出境亦須吏部奏聞,即須經過吏部奏聞、門下審查、皇帝畫聞,從而形成敕書,再下達吏部施行。杜甫為左拾遺,屬供奉官,其「請假」出境,亦須敕書批准。事實上,肅宗墨制(墨敕)放還杜甫省家鄜州,即是其證明。
朝官請假出境之境,平時是指朝廷所在地即長安之境。當杜甫此時,則是指行在所在地即鳳翔之境。
在此應當說明,肅宗放還杜甫省家鄜州之墨制,應稱墨敕。宋鮑彪《杜陵詩譜論》以及其所依據的唐代文獻稱之為墨制,顯然是由於制敕統稱的習慣所致之微誤。本文為行文方便計,非必要時,仍沿用舊說而稱墨制。
肅宗放還杜甫省家鄜州,按照唐代制度,本來應當採用經過中書、門下程序的敕書,而不應採用墨制。
肅宗朝鳳翔行在之制敕,是否皆用墨制墨敕,而不經中書、門下程序?
《文苑英華》卷三百八十一《中書制誥二》賈至撰《授張鎬諫議大夫制》:「門下:侍御史南汝擬節度判官張鎬,崇德廣業,宣慈惠和,主善為師,志古之道。或直而溫,可以居諫諍之任;或強而誼,可以在準繩之職;或理而敬,可以司草奏之繁;官得其人,鮮有敗事。列於鴛鷺,僉曰惟允。可諫議大夫。」據《舊唐書》卷一百一十一《張鎬傳》:「肅宗即位,玄宗遣鎬赴行在所。鎬至鳳翔,奏議多有弘益,拜諫議大夫。」可知《授張鎬諫議大夫制》是至德元載頒佈於鳳翔行在。據《舊唐書》卷一百九十中《賈至傳》、卷一百八《韋見素傳》,賈至天寶末為中書舍人,從玄宗幸蜀,肅宗即位,玄宗遣房琯賈至等奉使靈武行冊禮,遂留肅宗朝。參杜甫《送賈閤老出汝州》詩,賈至任中書舍人,直到至德三載即乾元元年春。可知《授張鎬諫議大夫制》是由中書舍人起草。
按:《授張鎬諫議大夫制》頒佈於鳳翔行在。制書起草者,為中書省中書舍人賈至。制書開頭稱「門下」,為制書草按提請門下省審查之稱呼[12]。此是該制書經過中書、門下之程序之確證。由此可知,肅宗朝鳳翔行在之制敕,實有經過中書、門下之程序之制敕,並非皆是墨制。職此之故,肅宗放還杜甫鄜州省家,並非例須採用墨制,採用墨制當另有緣故。
《冊府元龜》卷四百六十九《台省·封駁》類:「賈至為中書舍人,至德二年六月,將軍王玄榮殺本縣令杜徽,罪合死,肅宗以其能修守備之器,特放免,令於河東承光軍效力,至上封事執之。」
按:賈至為中書舍人,對於肅宗放免王玄榮之令,上封事執之,則其所封執者實際是交付中書舍人起草制敕之詞頭。由此足見賈至之正直敢言,亦為清流士大夫。
《新唐書》卷一百三十二《劉秩傳》:「安祿山反,哥舒翰守潼關,楊國忠欲奪其兵,秩上言:『翰兵天下成敗所系,不可忽。』房琯見其書,以比劉更生。至德初,遷給事中。久之,出為閬州刺史。」
《舊唐書》卷一百四十七《杜佑傳》:「開元末,劉秩采經史百家之言,取《周禮》六官所職,撰分門書三十五卷,號曰《政典》,大為時賢稱賞,房琯以為才過劉更生。佑得其書,尋味厥旨,以為條目未盡,因而廣之,加以《開元禮》、《樂》,書成二百卷,號曰《通典》。」
《舊唐書》卷一百一十七《嚴武傳》:「至德初,肅宗興師靖難,大收才傑,武杖節赴行在。宰相房琯以武名臣之子,素重之,及是,首薦才略可稱,累遷給事中。既收長安,以武為京兆少尹、兼御史中丞。」
杜甫《八哀詩》第三首《贈左僕射鄭國公嚴武》:「歷職非父任,嫉邪嘗力爭。」又云:「密論貞觀體,揮發岐陽征。感激動四極,聯翩收二京。」
按:由是可知,劉秩、嚴武,有學養、品節,皆清流士大夫,為房琯所器重;當時同為門下省給事中。如上所述,制敕產生之程序,以門下省給事中之審查為關鍵環節。
肅宗罷免房琯,有杜甫疏救;詔杜甫付三司推問,有張鎬、韋陟疏救。對清流士大夫之敢於諫諍,肅宗記憶猶新。
肅宗放歸杜甫之敕書,不採用經中書、門下合法程序的制敕,而是採用了不合程序、不合法的墨制。這當是由於放歸杜甫之敕書,含有不合理的內容,如果經過中書起草、門下審查程序,可能被中書舍人賈至、門下給事中劉秩、嚴武所駁還;採用墨制,則避開了中書的起草、門下的審查,及可能引起的駁還。
杜甫《北征》詩云:「皇帝二載秋,閏八月初吉,杜子將北征,蒼茫問家室。維時遭艱虞,朝野少暇日。顧慚恩私被,詔許歸蓬蓽。拜辭詣闕下,怵惕久未出。雖乏諫諍姿,恐君有遺失。……揮涕戀行在,道途猶恍惚。……回首鳳翔縣,旌旗晚明滅。」
《舊唐書》卷十《肅宗本紀》至德二載八月:「癸巳(十七日),大閱諸軍,上御城樓以觀之。」
又九月:「丁亥(十二日),元帥廣平王統朔方、安西、回紇、南蠻、大食之眾二十萬,東向討賊。壬寅(二十七日),與賊……戰於香積寺西北,賊軍大敗,斬首六萬級。……癸卯(二十八日),廣平王收西京。甲辰(二十九日),捷書至行在,百僚稱賀,即日告捷於蜀。」
又冬十月:「壬戌(十八日),廣平王入東京。……癸亥(十九日),上自鳳翔還京,……丁卯(二十三日),入長安,士庶涕泣拜忭。」
杜甫《收京三首》詩第二首:「生意甘衰白,天涯正寂寥。忽聞哀痛詔,又下聖明朝。」
按:至德二載閏八月一日杜甫奉肅宗墨制離開鳳翔行在還家鄜州時,朝廷正緊張工作,並已舉行盛大閱兵,準備收復兩京,故杜甫《北征》詩云「維時遭艱虞,朝野少暇日」,「回首鳳翔縣,旌旗晚明滅」,「揮涕戀行在,道途猶恍惚」,表示不忍於此時此刻離開朝廷。九月,十月,唐軍相繼收復兩京,肅宗自鳳翔還京,杜甫仍然被放還在家,而未回到鳳翔行在或長安朝廷。杜甫放還鄜州的這三個多月,正是從鳳翔到還京的朝廷,軍務政務最緊張繁忙之時期,而杜甫不與焉,故杜甫《收京》詩云「生意甘衰白,天涯正寂寥。忽聞哀痛詔,又下聖明朝」,表示自己置身於收京大事之外的惆悵心情。脫賊奔赴鳳翔行在、授左拾遺的杜甫,實際被完全排除在收復兩京的重大政治進程之外。職此之故,可以肯定,肅宗墨制放還杜甫鄜州省家,名義是給杜甫省家假期,實質是對杜甫實行政治放逐,具體地說,此一墨制之內容,含有涉及放逐性質之語句。
《北征》詩云:「雖乏諫諍姿,恐君有遺失。」微婉頓挫,是言君主有過失矣。
五、肅宗放歸杜甫將近百日,意在准令式取消杜甫官職
杜甫《收京三首》詩第二首:「生意甘衰白,天涯正寂寥。忽聞哀痛詔,又下聖明朝。」
清仇兆鰲《杜詩詳註》卷五《收京三首》題下註:「此當是至德二載十月在鄜州時作。……按肅宗於至德元年七月十三日甲子,即位靈武,制書大赦。二年十月十九日,帝還京。十月二十八日壬申,御丹鳳樓,下制。前後兩次聞詔,故云『又下』也。是時公尚在鄜州,其至京,當在十一月。年譜謂十月扈從還京,與詩不合,當以公詩為正。」
按:仇注言兩次聞詔,指至德元年七月十三日及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肅宗兩次下詔,此實有誤。《唐大詔令集》卷一百二十三《政事·平亂上》類《收復西京還京詔》云:「朕誓雪國讎,餘無所問,中夜痛憤,志安蒼生。」文末註:「至德二年十月」。據《舊唐書》卷十《肅宗本紀》,此詔頒佈於十月乙巳朔(一日)。《唐大詔令集》卷一百二十三《政事·平亂上》類《收復京師詔》云:「安祿山,邊陲賤類,……禍變倉卒,塗炭萬姓,興言痛憤。」文末註:「至德二年十一月」。《舊唐書》卷十《肅宗本紀》及《冊府元龜》卷六十四《帝王部·發號令第三》,皆記此詔頒佈於至德二年十一月壬申朔(一日)。《資治通鑒》卷二百二十唐肅宗至德二載十月條:「壬申,上御丹鳳門,下制。」據陳垣《廿二史朔閏表》及日本平岡武夫《唐代的歷》,至德二年十月壬申為二十八日,則《通鑒》所記月日為是。由上所述可知,杜甫詩言兩次聞哀痛詔,是指聞至德二載十月一日《收復西京還京詔》,及十月二十八日《收復京師詔》,其中皆有「痛憤」之語。仇注所言聞至德元年七月詔,實誤。但仇注所言杜甫聞十月二十八日詔,「尚在鄜州」,則正確無誤。杜詩「天涯正寂寥」之句,可證杜甫聞此兩次詔時,皆在鄜州。由此可以推知杜甫放歸鄜州假期的下限。此點甚為重要。
《大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左右司郎中員外郎條:「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敕、冊、令、教、符。」原註:「天子曰制、曰敕、曰冊,皇太子曰令,親王公主曰教,尚書省下於州,州下於縣,縣下於鄉,皆曰符。」可知唐代政治制度規定,凡制敕皆須以符的形式下達到州、縣、鄉,使家喻戶曉。
杜甫《述懷》詩:「寄書問三川,不知家在否?」又《羌村三首》:「歸客千里至。」杜甫放還省家,是在鄜州三川縣羌村[13]。
唐李吉甫《元和郡縣圖志》卷三《關內道三》鄜州:「東南至上都四百七十七里。」又三川縣:「東北至州六十里。」
《大唐六典》卷三《尚書戶部》度支員外郎條:「凡陸行之程,馬,日七十里;步及驢五十里。」
《唐律疏議》卷三《名例》律「諸流配人在道會赦」條疏議:「行程,依令:馬,日七十里;驢及步人,五十里;車,三十里。」
按:自長安至鄜州四百七十七里,自鄜州至三川縣六十里,共五百三十七里。唐制馬行里程日七十里,以收京詔書兼程下達、日行一百四十里計,十月二十八日壬申《收復京師詔》當天自長安出發,到達三川縣須四日,從三川縣到達羌村計一日,已是第五日。杜甫鄜州聞此詔之日,已是十一月二日丙子。《收京三首》,即作於此時。換言之,杜甫省家假期,至此已長達九十一天,將近百日矣。
《大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內外官吏則有假寧之節」條原註:「父母在,三千里外,三年一給定省假,三十五日。五百里,五年一給拜掃假,十五日。併除程。五品已上,並奏聞。」
按:杜甫自鳳翔行在省家鄜州,在三千里內,正常省家假期不可能超過三十五日,更決不可能將近百日。放還將近百日,此中必定另有緣故。
《唐會要》卷八十二《休假》類著錄元和元年八月條御史台奏:「准令式:職事官假滿百日,即合停解。」
《全唐詩》卷四百五十八白居易《百日假滿少傅官停自喜言懷》:「長告今朝滿十旬,從茲瀟洒便終身。老嫌手重拋牙笏,病喜頭輕換角巾。疏傅不朝懸組綬,尚平無累畢婚姻。人言世事何時了,我是人間事了。」白樂天此詩所自我寫照之事實,即是唐代准令式職事官假滿百日取消官職之例證。
按:杜甫放還省家將近百日。准令式,假滿百日即取消官職。杜甫絕非散漫違紀之人,放還鄜州省家,決不可能違背令式擅自逗留將近百日而不歸朝。職此之故,杜甫放還省家將近百日、臨近唐令百日假滿停官期限之原因,只能是放歸省家之墨制,其中有在家待命之文字,而召回之命則三個月不至。在家待命,無異放逐,這即是肅宗放歸杜甫的制敕中所可能引起門下駁還的內容,亦即是肅宗採用墨制而不經過中書、門下程序的原因。
杜甫於何日回到長安朝廷?按三川縣東南至長安四百一十七里。假定召回杜甫之命與《收復京師詔》同時發出、同時到達,杜甫以聞命次日即十一月三日丁丑出發,以唐制馬行里程日七十里計,到長安須六日,則杜甫回到長安朝廷已是十一月八日壬午。此是杜甫回到長安朝廷所可能的最早日期。以此日期計,距閏八月一日離開鳳翔行在,杜甫放還省家的假期,已經跨四個月計九十七天,臨近一百天。
肅宗墨制放還杜甫省家待命,待命將近百日,臨近假滿百日停官之唐令規定,這表明肅宗是有意准令式取消杜甫官職。
自放歸鄜州後,杜甫內心即已明白自己的從政生涯可能結束。「生意甘衰白,天涯正寂寥」,言甘心終老天涯,即是表示不作還朝之想。
至於收京之後終於召回杜甫,則當是由於朝中故人為杜甫進言,而肅宗一時不得不作同意。在當時,嚴武為京兆少尹兼御史中丞,劉秩為給事中,賈至為中書舍人,此數人,皆為清流士大夫、杜甫之友人,最有可能奏請召回杜甫。
據杜甫《送鄭十八虔貶台州司戶,傷其臨老陷賊之故,闕為面別,情見於詩》、《臘日》等詩,至德二載十二月杜甫已回到長安朝廷。
六、最後的放逐肅宗終未能寬容杜甫和清流士大夫。召回杜甫不到一年,杜甫等清流士大夫即被肅宗紛紛逐出朝廷。至德三載即乾元元年(758)春,罷免賈至中書舍人,出為汝州刺史;五月,以「不切事機」為罪名,罷免張鎬宰相,出為荊州長史;六月,以「有朋黨不公之名,違臣子奉上之體」等罪名,罷免房琯太子少師、劉秩國子祭酒、嚴武京兆少尹,分別出為邠州、閬州、巴州刺史(《舊唐書·房琯傳》);同月,罷免杜甫左拾遺,出為華州司功參軍;同年,罷免韋陟吏部侍郎,出為絳州刺史。
肅宗由於敵視玄宗的心理,而聽信濁流士大夫的讒言,進而敵視、排斥清流士大夫。這一政治排斥的發端,是房琯罷相;其發展,則包括以詔付三司推問、欲加刑戮、墨制放歸待命等無理、不合法的手段,以及貶逐出朝的手段,打擊報復正直敢言的杜甫。此即是杜甫以廷爭、棄官、不赴詔,回應唐室政治無道[14]的原因所在,亦是杜甫後半生飄泊以死的原因所在。
[1]《景印宋本新刊校定集注杜詩》(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善本叢書影印宋寶慶二年廣東漕司刻本,1987),卷三,第3冊,頁4。按此書即郭知達《九家集注杜詩》,此本為《九家集注杜詩》最善之本。
《九家集注杜詩》卷三《北征》題下注稱引「鮑雲」,卷一《奉贈韋左丞丈二十二韻》題下注已稱引「鮑文虎雲」;宋胡仔《苕溪漁隱叢話·後集》卷八:「子美詩集,余所有者凡八家:……《少陵詩譜論》,則縉雲鮑彪也。」《四部叢刊》影宋本《分門集注杜工部詩》卷首《集注杜工部詩姓氏》:「縉雲鮑氏文虎,著《譜論》。」
[2] 關於舊題宋王洙《注杜詩》實為宋鄧忠臣杜詩注,請參閱梅新林《杜詩偽王注新考》,《杜甫研究學刊》,一九九五年第二期。關於鄧忠臣杜詩注何以被改名為王洙注,請參閱本書《鄧忠臣注杜詩考》。
[3] 宋鮑彪《杜陵詩譜論》所書「有墨制,許自省視」,當采自《肅宗實錄》。《資治通鑒》卷二百一十七唐玄宗天寶十四載至卷二百二十二肅宗寶應元年《考異》,引用《肅宗實錄》甚多。《肅宗實錄》之亡佚,當在南宋以後。
歷代諸家注杜,言及墨制放歸鄜州,史源在此。
周采泉《杜集書錄》卷二宋鮑彪《少陵詩譜論》條:「彪,字文虎,縉雲人。建炎二年(一一八二)進士,官至尚書郎。……鮑氏曾注《戰國策》,其序中題紹興十七年(一一四七),則《譜論》成書,當在《戰國策注》之前後,南宋初期之注家也。其注杜不僅散見於集注本,宋人之詩話中亦時有引及。如《能改齋漫錄》。……其所引之《宋元嘉起居注》一書,今無傳本,鮑氏之淹博,誠非南宋其他注家所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7~38頁。)今以鮑注墨制一條,足證周氏判斷甚確。
[4] 鄧忠臣注所載「帝不省錄,詔放甫歸鄜省親」,表示杜甫因再次觸怒肅宗而被放歸,較《新唐書·杜甫傳》所載「然帝自是不甚省錄,時所在寇奪,甫家寓鄜,彌年艱窶,孺弱至餓死,因許甫自往省視」,更為明確。《舊唐書》卷一百九十下《杜甫傳》則不載放歸一事。
[5] 台灣學者毛漢光《唐代給事中之分析》:「按當時中國乃君主專制政體,並無立法機關,制書、敕書即是法律,給事中之封駁權,乃是給事中涉及立法權之明語。」(《第二屆國際唐代學術會議論文集》,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第1009頁。)毛漢光教授所言甚有見地。似可補充兩點:第一,就唐代中書、門下制度正常運作時而言,唐代政體並不能簡單地稱為君主專制政體。既然門下省參與掌握決策權、立法權,既然君主並不能全部掌握決策權、立法權,則徑稱之為君主專制,不盡符合事實。或可稱之為開明君主政體。第二,就唐代君主破壞中書、門下制度時而言,則唐代政體仍可稱為君主專制政體。判斷唐代政體的性質,似應根據不同條件下的具體情況而論。
[6] 據唐代文獻,唐中書省職官、尚書省職官亦可以封駁制敕詞頭和制敕,雖然此並非其主要職能。《冊府元龜》卷四百六十九《台省部·封駁》類載「賈至為中書舍人,至德二年六月,將軍王玄榮殺本縣令杜徽,罪合死,肅宗以其能修守備之器,特放免,令於河東承光軍效力,至上封事執之」,即是中書省職官封駁制敕詞頭之例證。《舊唐書》卷一百五十八《鄭餘慶傳》載憲宗時,餘慶拜兵部尚書,再為相,「有醫工崔環,自淮南小將為黃州司馬,敕至南省,餘慶執之封還」,則是尚書省封駁制敕之例證。
[7]武則天光宅元年(684)九月改門下省為鸞台,中書省為鳳閣(《資治通鑒》卷二百三)。中宗神龍元年(705)二月改回(《資治通鑒》卷二百八)。
[8] 宋代洪遵編《翰苑叢書》,卷上,《知不足齋叢書》本。
李肇《翰林志》此段文字全文為:「答疏於王公,則用『皇帝行寶』。勞來勛賢,則用『皇帝之寶』。徵召臣下,則用『皇帝信寶』。答四夷書,則用『天子行寶』。撫慰蠻夷,則用『天子之寶』。發蕃國兵,則用『天子信寶』。並甲令之定製也。近朝大事直出中禁,不由兩省,不用六寶,並從權也。」此段文字涉及唐代制敕分為常行制敕和特種制敕,考釋如下。
按《隋書》卷十二《禮儀志七》:「神璽,寶而不用。受命璽,封禪則用之。『皇帝行璽』,封命諸侯及三師、三公,則用之。『皇帝之璽』,賜諸侯及三師、三公書,則用之。『皇帝信璽』,徵諸夏兵,則用之。『天子行璽』,封命蕃國之君,則用之。『天子之璽』,賜蕃國之君書,則用之。『天子信璽』,徵蕃國兵,則用之。常行詔敕,則用內史門下之印。」
復按《大唐六典》卷八《門下省》「符寶郎掌天子之八寶」條:「八寶:一曰神寶,所以承百王,鎮萬國。二曰授命寶,所以修封禪,禮神祗。三曰『皇帝行寶』,答疏於王公則用之。四曰『皇帝之寶』,勞來勛賢則用之。五曰『皇帝信寶』,徵召臣下則用之。六曰『天子行寶』,答四夷書則用之。七曰『天子之寶』,慰撫蠻夷則用之。八曰『天子信寶』,發蕃國兵則用之。」無《隋志》「常行詔敕」二句。
按:唐承隋制。隋之內史省,即唐之中書省。據《大唐六典》,參《隋志》「常行詔敕,則用內史門下之印」,可知唐代制度,常行制敕是用中書門下之印。
李肇言「六寶」,而不言「八寶」,是指除去神寶、授命寶的其餘六寶而言。因為神寶「寶而不用」,授命寶用於封禪。「六寶」是用於特種制敕。
李翰批評「近朝大事直出中禁,不由兩省,不用六寶」,是因為按唐代制度,所有制敕,包括用六寶的特種制敕和用中書門下之印的常行制敕,都必須經過中書、門下程序。
李肇何以不言「不用中書門下之印」?則是因為,舉出特種制敕當用天子六寶而不用,則常行制敕當用中書門下之印而不用,已不言可知。
[9] 朱金城《白居易年譜》,穆宗長慶元年條,長慶二年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17~118頁,第123~124頁,第129~130頁。
[10] 按清徐松《唐兩京城坊考》卷一《西京·宮城》條:「太極殿者,朔望視朝之所也。……殿門曰太極門。門之兩廡為東西閤門,兩廊為左右延明門。左延明門外為門下省,……右延明門外為中書省,為舍人院。」徐松於「門之兩廡為東西閤門」句下註:「按閤門可轉北入兩儀殿,太宗時以此為入閤。若東內,則以入紫宸為入閤。」同書卷一《西京·大明宮》條:「宣政殿,天子常朝所也。……其內兩廊為日華門、月華門。日華門外為門下省,……月華門外為中書省。……宣政殿後為紫宸殿,殿門曰紫宸門,天子便殿也。不御宣政而御便殿曰『入閤』。」
自唐高宗龍朔三年(663)以後,東內大明宮取代西內太極宮,成為唐朝主要宮廷,除玄宗居住
聽政於興慶宮外,諸帝皆居住聽政於大明宮。王建《宮詞》「紅蠟燭前呈草本,平明舁出閤門宣」,此「閤門」即指紫宸殿門。李肇《翰林志》「近朝大事直出中禁」,此「中禁」即指紫宸殿以北,是皇帝居所。
[11] 日本學者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附錄中文《唐代制敕研究要旨》第2章第五節《墨詔(墨制)》:「對唐代文獻中出現的敕書之辭彙考察結果,墨詔用於『表』、『狀』的批答,制書及對臣僚撫慰存問的公文『慰勞制書、論事敕書』,它們統稱為墨詔。」(《唐代制敕研究》,日本東京汲古書院,1991年,附錄《中文要旨》,頁25。)中村教授對唐代制敕的研究甚有成就,但似未能明確區別墨制與制敕的不同性質。
[12] 毛漢光《論唐代制書程式上的官職》:「制書發端『門下』二字,顯然有『門下省』之意。」(《第二屆國際華學研究會議論文集》,台北中國文化大學,1991年,第339頁。)毛漢光教授此一解釋,似為同語重複。該文附有任育才教授《評論》:「既是中書草詔,而門下僅屬審核,何以以『門下』發端?」(同上書,第379頁。)任教授所提問題甚有意義。毛教授《答覆評論》:「制書里由門下省發端,可能是承襲兩漢、魏晉南北朝,因侍中之職乃皇帝近身侍臣,象徵著制書原發時期系經過近身侍臣之商議或建議。」(同上書,第379~380頁。)似未能中肯地答覆任氏所提問題。
按唐代制書開頭「門下」二字,是代表皇帝旨意起草制書草按的中書省,對門下省行文的稱呼,表示將此制書草按提請門下省審查;唐代制書此一抬頭格式,表明門下省在制敕產生過程中,居於負責審查批准制書草按的地位,對制書能否成立發生關鍵性的作用。
[13] 據山東大學《杜甫全集》校注組實地考察,「羌村在富縣(即鄜州)西北三十里。在去羌村的路上,縣文化館長向我們介紹,羌村是古地名,現在叫大申號村」。(詳《杜甫全集》校注組《訪古學詩萬里行》,人民文學出版社,1982年,第99頁。)
[14] 請參閱鄧小軍《杜甫在政治上的道德主體精神》,《江海學刊》,一九九三年第一期;又見《唐代文學的文化精神》,台北文津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第261~271頁。
推薦閱讀:
※《雲煙·川西四記》(定稿)之:杜甫的「草堂生活」
※杜甫青少年的遊歷故事有哪些?
※杜甫‖永遠愛國 永遠熱淚盈眶
※讀懂「詩聖」杜甫這六首著名詩
※唐詩三百首中杜甫唯一真朋友,若他一直在,杜甫不至於結局凄涼
TAG:杜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