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破產農民是如何被製造出來的?丨鳳凰評論
06-30
保護農民利益,首先得給他們完整的土地權:「集體所有權」更多還是概念。實際上在農村,所謂承包權就是永佃權,就是永遠租佃土地的權利,這是真正的權利。我認為,在中國傳統的農業社會,永佃權實際上是包含了所有權比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第一,它沒有合理性的基礎。第二,這也不是真正尊重集體土地所有,而只是個權宜之計如果真是集體土地所有權,按照所有權的完整定義,應包括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集體有權決定怎麼使用土地,但實際上行政部門限制了農民對土地的使用,征地直接侵害和否定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征最重要的就是轉讓權。比如說這個東西是我的,我可以轉讓給別的集體,也可以轉讓給別的個人,尊重合約自由就行了。最根本的是農民的契約自由。只要有契約自由,農民可以自願選擇多種方式。城市化是節約土地的,改變土地用途只能更節約土地。只有把「農民」當主語,把「農民」看作是理性的人,保護「農民」有關土地的權利,才能保護他們的利益我提出的改革方案主要主張是,第一,農民要有完整的永佃權;第二,集體和個人的合約自由要得到保障;第三,國家對土地只應具有主權意義上的領土權力,而不應擁有土地產權,這樣集體土地的產權才能得到真正保護。如果你要把地賣給別人,需要村集體的同意,這個小障礙可以通過修法解決。現在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田底權,永佃權是田面權如果契約自由得到保護,農村集體也可以將自己的田底權出售。這就是一個完整的永佃制了。嚴格來講,永佃權最後就是所有權。永佃權一般是,第一永遠租佃,第二固定地租隨著時間推移,經過通貨膨脹,假如是固定的貨幣地租,最後幾乎就接近於零了。所以長期看,永佃權最後有可能變成土地的主要權利。過去的中國農村就是這樣,地主是田底權所有者,田面權的所有者可以獨立於田底權所有者,分層買賣土地,把田面權賣出去,不用經過田底權所有者同意。但是永佃權會隨著時間發展,變得越來越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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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允許農村居民改變土地用途,這樣才能直接把土地賣給開發商,不需要通過政府。政府手握公權,不是平等的交易者,而且由於強拆,還引起了不少暴力事件。假如農民有權利改變土地用途,他跟別人討價還價的籌碼就會更多。如果只能按農田去賣的話,一畝當然只值兩萬五,但如果按照城區的建設用地去賣的話,可能就是一百萬。
現在農民沒有在土地上進行建設的權利,他只能種田,所以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別人兩萬五就可以拿走土地。這樣的農民是一個破產的農民,離開家庭到城裡,找工作還未必找得到。如果能拿到一百萬,他可能到縣城去開個小店,或者在哪裡做一點生意。按照我的想法,要使農民變富之後走進城中,形成城鎮,發展起來,而不能用制度把農民剝削得幾乎一無所有,沒有地,又沒有工作。
第二點,城鎮化應該由市場推動通過市場的力量,人們自動聚集,不需要政府去操心。聚集以後就會帶來交易紅利,交易就能形成需求,需求就能帶動周邊的生產,它就能發展起來,這應該是一個非常自然的過程,關鍵在於怎麼克服那些制度障礙對於小產權房,你創作了一副對聯:產權不分大小,一律保護;市場豈有親疏,地無二價,橫批是土地制度改革。如果按照你的方法,各級政府就不能從土地中獲利,那麼,它們的改革動力從何而來?現在這種土地財政模式,一是造成了政府與農民之間的關係緊張第二點是要替代,比如土地增值稅。這塊地原來用來種田,就賣兩萬五,但要是建設,可能賣一百萬,增值了九十多萬。在世界各國,土地增值稅的比例都不低,讓農民跟開發商去談價,政府就負責徵稅,收入甚至比土地財政還多。為什麼?因為土地財政把地價壓低了,把它開發出來出售,除了直接成本之外,還有很多的維穩成本等等。假如開發商按市價從農民那裡直接買地,他會精打細算地使用,使得土地的使用效率更高。原來政府征地很便宜,兩萬五征了,以很低的價格搞什麼開發區、工業園,還低價或白給到效率比較低的企業,其實賣價並不高,所以並沒有賺。如果讓農民跟開發商去談,政府只管徵稅就行,收入不比土地財政低,而且這個辦法穩定,至少不會導致暴力衝突。對土地的管制,尤其是用途管制,是行政部門權力過大造成的。我的看法是,第一,土地用途管制是不需要的,因為用途實際上可以由市場來決定。第二,要不要分區?再有就是城市規劃。城市規劃是需要的,因為市場不能預見城市將來能長多大規劃可以分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稍微硬性一點。但是規劃的另一部分,比如功能分區,就無需這麼硬性,可以先做一個大致的意向性分布,。現在的問題是產權比較模糊,比如說到底是跟集體談?還是跟個人談?所以,首先還是要明確界定土地產權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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