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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外戀,我們該怎麼看

最近,王寶強離婚案引起輿論沸騰。由於事發突然,也由於涉事雙方頻頻出招,名人效應外加懸念重重,因此吸引眼球的程度幾乎蓋過了奧運賽場。

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婚外戀情節。婚外戀從來都是敏感話題,最易牽動人的神經。我國歷史在婚外戀處置上有過一個變化:在上世紀50至70年代,婚外出軌行為會受到行政處分;改革開放之後,單位一般不再施行此類行政處分了。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之初有人提出,應當用法律的手段來懲治婚外性關係。具體的建議大致是這樣的: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如果一方不忠實,另一方可以訴諸公安部門排除妨害。後來由於反對聲浪太高,在提交人大的正式修改草案中只增加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一句。

從統計上看,婚外性關係在已婚人群中佔有較大的比例。20世紀40年代著名的金西調查表明,美國有50%的男性和26%的女性至少經歷過一次婚外性行為。有晚近的研究表明,有2/3的男性和1/2的女性曾經經歷過一次以上的婚外性行為。中國調查數據表明,在離婚案中,有55%是由婚外戀導致的。在對待婚外戀的態度上,大多數人持有相當嚴厲的否定態度。根據筆者的調查,北京隨機樣本中,有82.4%的人不贊成婚外戀情;更有93.1%的人反對婚外性關係。不少中國人以為西方人對婚外戀滿不在乎,其實不然。美國的一項調查表明,75%的人明確認為婚外性關係是錯誤的;91%的人認為婚姻的忠貞是重要或極為重要的,不能容忍對方的婚外性行為,一旦發現,就意味著婚姻的終止。

對於婚外戀的正確看法是:首先,從婚姻道德的角度,婚外戀是應當受到嚴厲批評的,因為它違背了婚約中的夫妻相互忠誠的承諾。其次,婚姻的「出軌」只是違背了當事人的忠誠承諾,違背了婚姻的約定,違反了婚姻道德,並不是刑事犯罪。第三,婚姻「出軌」是「玩火」,對婚姻具有極大破壞力,當事人在從事此類行為時須充分意識到其嚴重後果。在離婚過程中,犯有過錯的一方在財產分割上會受到懲罰,也就是說,法律會更多保護無過錯方的財產權利,也是對無辜受害者的一種照顧和救濟。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在第46條規定的情形內,有過錯方也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在此案中,如果最終證明一方是有過錯的,那麼無過錯方可望得到損害賠償,有過錯方要受到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懲罰。此外,《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王寶強離婚案中,公眾特別關注此案在財產分割方面的公平性,相信法律最終會給無過錯方一個公道的財產分割方案。

目前,由於雙方陷入利益衝突,人性中那些醜陋的細節漸次展現在眾人面前,背叛、算計、傷害、仇恨,網路的審丑狂歡正愈演愈烈。我勸大家,即使出軌屬實,也不必一窩蜂聲討「潘金蓮」,只須靜待法院對財產分割依法做出合理裁決。當事人的出軌屬於道德範疇,理應受到道德譴責,但是出軌所造成的主要傷害對象還是配偶,出軌方應當向配偶道歉,深刻檢討自己傷害對方的行為,咱們外人就不必多說什麼了。再說,武松殺潘金蓮的正當性在於潘金蓮毒死了丈夫,此案當事人如果僅僅是出軌,犯錯是犯錯,也還算不上是死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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