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答疑:關於商業折扣與銷售折讓開具專票的相關問題

提問:發生商業折扣與銷售折讓,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何特定要求?

專家回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 稅法中規定發生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憑購貨方退回的發票或按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具紅字發票後沖減當期銷售收入,但用實物減讓需按視同銷售處理。 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複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對因銷售折讓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程序進行了明確,指出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另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複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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