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形圖測量規範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4.1.1條測圖的比例尺根據工程性質、設計階段和規模大小,可按表4.1.1選用。

第4.1.2條地形的類別劃分,應根據地面傾角(α)大小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地形圖的基本等高距,應按表4.1.2選用。

第4.1.3條地形圖的圖式,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國家標準圖式中沒有規定的地物、地貌可自行補充,但應在技術報告書中註明。

第4.1.4條地形測量的區域類型,可劃分為一般地區、城鎮居住區、工礦區和水域。

第4.1.5條地形圖圖上地物點相對於鄰近圖根點的位置中誤差,應符合表4.1.5的規定。

第4.1.6條等高線插求點對鄰近圖根點的高程中誤差,應符合表4.1.6的規定。

第4.1.7條工礦區細部點位置和高程的中誤差,應符合表4.1.7的規定。

第4.1.8條地形原圖製作時,宜選用厚度為0.07~0.10mm,伸縮率小於0.2‰的聚酯薄膜。

第4.1.9條地形圖的分幅,可採用矩形或正方形。圖幅的編號,宜採用圖幅西南角坐標的千米數表示。小測區可採用順序編號;對於已施測過地形圖的測區,亦可沿用原有的分幅和編號。

第4.1.10條圖廓格網線繪製和控制點的展點誤差,不應大於0.2mm。圖廓格網的對角線、圖根點間的長度誤差,不應大於0.3mm。

第4.1.11條每幅圖應測出圖廓外5mm,圖幅的接邊誤差不應大於本規範表4.1.5和表4.1.6規定值的22倍,小於規定值時,可平均配賦;超過規定值時,應進行實地檢查和修改。

第4.1.12條地形圖應經過內業檢查、實地的全面對照及實測檢查,實測檢查量不應少於測圖工作量的10%。

第二節圖根控制測量

第4.2.1條圖根點的精度,相對於鄰近等級控制點的點位中誤差,不應大於圖上0.1mm;高程的中誤差,不應大於測圖基本等高距的1/10。

第4.2.2條圖根平面控制點的布設,可採用圖根三角、圖根導線、電磁波測距儀用極坐標或交會點等方法。當在等級點下加密時,圖根控制不宜超過2次附合。當測區較小時,圖根三角、圖根導線可作為首級控制。在難以布設閉合導線的狹長地區,可布設成支導線。

第4.2.3條測區內解析圖根點的個數,一般地區不宜小於表4.2.3的規定。

第4.2.4條當圖根點作為首級控制或等級點稀少時,應埋設適當數量的標石。

(Ⅰ)圖根平面控制

第4.2.5條圖根三角測量主要技術要求,應符合表4.2.5的規定。

第4.2.6條圖根三角作為首級控制時,起始邊邊長相對中誤差不應大於1/10000。

第4.2.7條線形鎖應適當布置檢查邊,其較差的相對誤差不應大於1/1500;當按重合點檢查時,其點位較差不應大於圖上0.2mm。

第4.2.8條圖根導線測量的主要技術要求,應符合表4.2.8的規定。

第4.2.9條當採用1∶500、1∶1000比例尺測圖時,附合導線長度可按表4.2.8規定適當放長;當附合導線長度小於1/3M時,其絕對閉合差不應大於圖上0.3mm。

第4.2.10條用於測定細部點的圖根導線,其絕對閉合差不應大於25cm;當附合導線長度小於200m時,其絕對閉合差不應大於13cm。

第4.2.11條圖根導線的邊長,宜採用電磁波測距儀單向施測,也可使用經檢定的普通鋼尺單向丈量。當圖根導線作為首級控制時,邊長應往返丈量,其較差的相對誤差不應大於1/4000。

鋼尺丈量的邊長,當坡度大於0.02、溫度超過鋼尺檢定溫度範圍±10℃或尺長修正大於1/10000時,應分別進行坡度、溫度、尺長的修正。

第4.2.12條當圖根導線布設成支導線時,水平角可用DJ6,型經緯儀施測左、右角各一測回,其圓周角閉合差不應超過40″。邊長應往返丈量,其較差相對誤差不應大於1/3000。導線平均邊長及邊數,不應超過表4.2.12的規定。

第4.2.13條採用電磁波測距儀用極坐標法布設圖根控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平角可採用DJ6型儀器施測一測回;高程應按圖根高程式控制制施測;邊長採用電磁波測距儀施測一測回,並應進行本站校核,方向較差不應超過30″;高程較差不應大於等高距的1/5;測距較差不應超過圖上0.1mm。

二、邊長不應大於表4.2.13的規定。

第4.2.14條圖根解析補點,可採用有校核條件的測邊交會、測角交會或內外分點等方法。

當採用測邊交會和測角交會時,其交會角應在30°~150°之間,施測技術要求應與圖根導線一致。

分組計算所得坐標較差,不應大於圖上0.2mm。

(Ⅱ)圖根高程式控制制

第4.2.15條圖根高程式控制制,可採用直接水準、電磁波測距三角高程及經緯儀三角高程等測量方法。

第4.2.16條圖根水準測量,應起迄於不低於四等的高程點上,其主要技術要求,應符合表4.2.16的規定。

第4.2.17條當水準線路布設成支線時,應採用往返觀測,其線路長度不應大於2.5km。

註:D為電磁波測距邊長度(km)。

第4.2.19條圖根經緯儀三角高程測量,應起迄於不低於圖根水準精度的高程點上。邊數不應超過15個,當超過規定時,路線應布設成結點網。

第4.2.20條圖根經緯儀三角高程測量的主要技術要求,應符合表4.2.20的規定。

第4.2.21條圖根控制點的坐標和高程成果取值,應精確至1cm。內業計算中取值精確度的要求,應符合表4.2.21的規定。

三、內業可採用計算機輔助成圖,也可用坐標展點成圖。

第4.3.3條測繪法所用的儀器和工具,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視距常數範圍應在100±0.1m以內;

二、垂直度盤指標差,不應超過2′;

三、比例尺尺長誤差,不應超過0.2mm;

四、量角器半徑,不應小於10cm,其偏心差不應大於0.2mm;

五、坐標展點器的刻劃誤差,不應超過0.2mm。

第4.3.4條當解析圖根點不能滿足測圖需要時,可增補少量圖解交會點或視距支點。圖解補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圖解交會點必須選多餘方向作校核,交會誤差三角形內切圓直徑應小於0.5mm,相鄰兩線交角應在30°~150°之間;

二、視距支點邊長不宜大於相應比例尺地形點最大視距長度的2/3,距離應採用往返視距測定,其較差不應大於邊長的1/150;

三、當確定圖解交會點、視距支點的高程時,其垂直角應採用一測回測定,由兩個方向或往返測的高程較差,在平地不應大於等高距的1/5;在山地不應大於等高距的1/3。

第4.3.5條測地形圖時,儀器的設置及測站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採用平板儀測繪時:

1.儀器對中的偏差,不應大於圖上0.05mm;

2.以較遠一點標定方向,另一點進行檢核,其檢核方向線的偏差不應大於圖上0.3mm,每站測圖過程中和結束前應注意檢查後視方向;

3.檢查另一測站的高程,其較差不應大於等高距的1/5。

二、採用經緯儀和電子速測儀測繪時,其各項限差宜適當減小。

第4.3.6條地形點間距和視距長度的要求,不應超過表4.3.6的規定。

第4.3.7條地形圖上高程點註記,當等高距為0.5m時,應精確至0.01m,當等高距大於0.5m時,應精確至0.1m。

(Ⅱ)測繪

第4.3.8條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主要附屬設施均應進行測繪,房屋外廓以牆角為準。居民區可視測圖比例尺大小或用圖需要,內容及其取捨可適當加以綜合。臨時性建築可不測。

當建築物、構築物輪廓凸凹部分在圖上小於0.5mm或1∶500比例尺圖上小於1mm時,可用直線連接。

第4.3.9條獨立地物能按比例尺表示的,應實測外廓,填繪符號;不能按比例尺表示的,應準確表示其定位點或定位線。

第4.3.10條管線轉角均應實測。線路密集時或居民區的低壓電力線路和通訊線路,可選擇要點測繪。當管線直線部分的支架、線桿和附屬設施密集時,可適當取捨。當多種線路在同一桿柱上時,應表示主要的。

第4.3.11條道路及其附屬物,均應按實際形狀測繪。鐵路應測注軌面高程,在曲線段應測注內軌面高程;涵洞應測注洞底高程。

1∶2000、1∶5000比例尺地形圖,可適當捨去車站範圍內的附屬設施。人行小道可選擇要點測繪。

第4.3.12條水系及其附屬物,宜按實際形狀測繪。水渠應測注渠頂邊高程;堤、壩應測注頂部及坡腳高程;水井應測注井台高程;水塘應測注塘頂邊及塘底高程。當河溝、水渠在地形圖上的寬度小於1mm時,可用單線表示。

第4.3.13條地貌宜以等高線表示,明顯的特徵地貌,應以符號表示。山頂、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傾斜變換點處,必須測注高程點。露岩、獨立石、土堆、陡坎等,應註記高程或比高。

各種天然形成的斜坡、陡坎,其比高小於等高距的1/2或圖上長度小於10mm時,可不表示;當坡、坎較密時,可適當取捨。

第4.3.14條植被的測繪,應按其經濟價值和面積大小適當取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業用地應分為稻田、旱地、菜地、經濟作物地、養殖場地,施測時按實地作物類別繪示在地形圖上;

二、地類界與線狀地物重合時,應繪線狀地物符號;

三、梯田坎的坡寬在地形圖上大於2mm時,應實測坡腳;小於2mm時,可量注比高。當兩坎間距在地形圖上小於5mm,1∶500比例尺地形圖上小於10mm,或坎高小於等高距的1/2時,田坎可適當取捨;

四、水田應測出代表性高程,當田埂寬在地形圖上小於1mm時,可用單線表示。

第4.3.15條地形圖上各種名稱的註記,應採用現有的法定名稱。

第四節城鎮居住區地形測圖

第4.4.1條城鎮居住區1∶500比例尺地形圖,可採用速測儀或測距儀測記法測繪,當採用其他方法測繪時,測站點至地物點的距離,應實地丈量,丈量距離不應大於50m。

其他比例尺的地形測圖,可按本章第三節的方法進行。

當施測街道外廓時,可採用支距法、線交會法等。在庭院的內部,可採用幾何作圖法。

第4.4.2條當採用視距法測圖時,其視距最大長度應符合表4.4.2的規定。

第4.4.3條各單位的出入口及建築物的重點部位,應測注高程點。主要道路中心在圖上每隔5cm處和交叉、轉折、起伏變換處,應測注高程點。各種管線的檢修井,電力線路、通訊線路的桿(塔),架空管線的固定支架,應測出位置,並適當測注高程點。

其他高程點的間距,在地形圖上不宜大於5cm。當等高距為0.5m時,高程註記應精確至1cm;大於0.5m時,註記可精確至0.1m。

第4.4.4條施測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圖時,房屋、街巷,應分別實測;施測1∶2000比例尺地形圖時,小於1m寬的小巷,可適當合併測繪;施測1∶5000比例尺地形圖時,對集中的小巷和村舍可合併測繪。

街區或建築物凹凸部分的取捨,可根據用圖的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其他內容的測繪及取捨,應符合本章第三節的要求。

第4.4.5條小城鎮的測繪,可按本章第三節一般地區地形測圖的要求進行。街區的取捨,可按本章第4.4.4條的要求適當放寬。

第4.4.6條地下防空巷道,可只測量人防巷道出入口、豎井的平面位置和高程,並註記在地形圖上。

第五節工礦區現狀圖測量

第4.5.1條工礦區現狀圖測量,建築物、構築物,宜測量其主要細部點及有關元素,並根據測算數據展繪,編製成圖。

對於不施測細部點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不需要施測細部點的工礦區,可按本章第四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5.2條工礦區建築物、構築物測量的取捨,應根據工礦區建築物、構築物的疏密程度、測圖比例尺,與委託方共同商定。其細部點選取的技術要求,應符合表4.5.2的規定。

第4.5.3條兩相鄰細部坐標點間,反算距離與實地丈量距離的較差,不應大於表4.5.3的規定。

(Ⅰ)細部測量

第4.5.4條細部坐標,宜採用極坐標法施測。水平角可採用DJ6型儀器觀測半測回;距離採用鋼尺量距時,不宜超過一尺段。

細部標高,可採用DJ10型水準儀或將經緯儀望遠鏡置平施測。

第4.5.5條採用速測儀或測距儀施測細部點時,應進行測站檢查。儀器對中偏差不應大於5mm;歸零差不宜大於1′。

當採用DJ6型經緯儀半測回測角時,測距的長度不應超過100m;同時施測細部標高時,垂直角範圍應在±10°以內,並應觀測1測回,測量儀器高和覘標高的取值精確至1mm。

第4.5.6條坐標及標高成果取值,均應精確至1cm。坐標展點誤差,不應大於圖上0.3mm。

(Ⅱ)現狀圖與專業圖的控制

第4.5.7條細部點宜按分類編號,並編製成果表。當細部點的密度不大時,可將細部坐標註記於圖上。

工礦區可只繪製現狀總圖,當有特殊需要或管道密集時,宜分類繪製專業圖。其繪製要求可按本規範第八章第二節竣工總圖的編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5.8條專業圖上各種數據,可根據專業管道和有關地物的疏密情況,分別選用不同的註記方法。

第4.5.9條專業圖圖式,宜採用現行的專用圖式。

第六節水域地形測量

第4.6.1條水域地形測量的精度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點對鄰近圖根點位置中誤差,不應超出圖上1.5mm。在1∶500比例尺測圖、大面積平坦水域和水深超出20m的開闊水域,可放寬至2.0mm;

二、測點深度中誤差,應符合表4.6.1的規定。

第4.6.2條水域地形測量開始前,必須了解測區的礁石、沉船、水流和險灘等水下情況。

作業中,當風浪引起測深儀記錄紙上的回聲線波形起伏值,在內陸水域大於0.3m、海域大於0.5m時,宜暫停測深工作。用測深桿、測深錘作業,當遇有大風,水面波動較大時,應停止水上作業。

第4.6.3條水尺的設置,應能反映全測區內水面的瞬時變化。水尺零點高程或水面高程,應以不低於圖根水準測量的精度進行聯測。當採用的基準面與陸上高程不一致時,應求出相應關係。

第4.6.4條採用測深儀施測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電壓與額定電壓之差,直流電源不應超過10%,交流電源不應超過5%;

二、實際轉速與規定轉速之差不應超出±1%,超出時應加修正;

三、電壓與轉速調整後,應在深、淺水處作停泊與航行檢查,當有誤差時,應繪製誤差曲線圖予以修正;

四、每次測量前後,均應測定電壓、轉速,並應採用其他測深儀器、工具檢查水深讀數。

第4.6.5條測深點定位方法的選擇,應根據測區情況,測圖比例尺及設備條件綜合比較確定,可採用無線電定位法或選用經緯儀、平板儀前方交會法,六分儀後方交會法,斷面索法,單角交會法及極坐標法等。

當採用交會定位時,交會角宜控制在30°~150°之間。

第4.6.6條大面積水域的地形測量,宜用無線電定位法。作業前應根據儀器的實際精度、測區範圍及地形特徵配置岸台。岸檯布設必須按其圖形條件、岸台與船台的高差及岸台個數等估算出測區內最弱處水深點位中誤差,使其能滿足測圖精度。岸台宜遠離高壓輸電線路、配電站、電台和其他大功率無線電設施。

第4.6.7條水域地形測量與陸上地形測量應互相銜接。其測點宜按橫斷面布設;斷面方向,宜與岸線(或主流方向)相垂直;斷面的間距,宜為地形圖上2cm;測點間距宜為地形圖上1cm。根據地形變化和用圖要求不同,斷面間距可適當加密或放寬。

第4.6.8條水域地形測量的測站點精度,不應低於圖根點的精度。在作業中,應經常檢查後視方向,其偏差,經緯儀不應大於1′,平板儀不應大於圖上0.2mm。

第4.6.9條測深點的內業展繪,應根據外業定位方法、測圖比例尺、測區大小、測點距測站的遠近及設備情況,選用解析法、輻射線格網法、圓弧格網法、量角器法、重疊法以及機助成圖法。

測點的高程(或水深)註記精度,應精確至0.1m。

第4.6.10條水域地形測量等深(高)線的高程中誤差,不應大於表4.6.10的規定。

第七節地形圖的修測

第4.7.1條已變化的地形圖,根據用圖的需要,應長期進行修測。

修測前應進行實地踏勘,確定修測範圍,並制定修測方案。修測時宜用實測原圖或與原圖等精度的複製圖。

第4.7.2條當原圖圖廓伸縮變形不能滿足修測的質量要求時,應予以修正。

第4.7.3條修測時,應根據原有的鄰近圖根點和測有坐標的地物點進行。局部地區地物變動不大時,可利用經過校核,位置準確的地物點進行。修測後的地物與原有地物的間距中誤差不得超過圖上0.6mm。修測後的地物不應再作為修測新地物的依據。

第4.7.4條當地物變動面積較大、周圍地物關係控制不足、如新建的住宅為樓群或獨立的高大建築物或地貌較複雜時,均應先補設圖根控制,再進行修測。

第4.7.5條高程點應從鄰近的高程式控制制點引測;局部地區少量的高程點,也可利用3個固定的高程點作為依據進行補測。其高程較差不得超過等高距的1/5,並應取用平均值。

第4.7.6條修測中發現原圖上已有地物、地貌有明顯錯誤或粗差時,亦應進行修正。

第4.7.7條修測完成後,應按圖幅將修測情況作記錄,並繪製略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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