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貿易規定 | 香港貿發局
貿易政策
進口管制及許可證
大部分貨物可進入加拿大市場,不受進口限制。然而,根據加拿大海關關稅法規的規定,某些商品禁止進口,而其他則按《進出口許可法》管制。受管制的類別涵蓋各種農產品(家禽、蛋及奶製品)、若干類紡織品和服裝,以及某些鋼鐵產品。
進出口管制局負責執行《進出口許可法》。進口管制清單包含紡織品及服裝、農產品、鋼材和武器,而出口管制清單則包含農產品、精製糖、花生醬、紡織品及服裝、武器和核能材料與技術、危險品等。
加拿大所有進口食品均受《食品和藥品法》規管,該法對食品和藥品的成份及各種成份的質量標準,以及標籤要求作出規定。
在標籤上聲稱或向公眾宣傳可治療疾病或身體不適的食品,不得進口或在加拿大銷售。食品添加劑受到嚴格管制。
許多含酒精飲料有最低年齡限制,受省法例規管,並且必須由飲用所在地的省酒類管理局進口。
首次發售的化妝品,必須在10天內向加拿大衛生部健康保護局提交化妝品申報表,確保新產品符合所有監管規定。
加拿大制訂詳細的藥品法規,對醫藥、獸葯、農藥、殺蟲劑及消毒劑實施限制或進口許可證管制。
進口、製造及使用潛在有毒物質,包括新化學品、聚合物及生物技術產品,受《加拿大環境保護法》和《新物質申報規例》規管。
產品(或其包裝物料)的「環保」聲稱必須正確無誤,並符合相關法律。含糊、誤導或不相關,或者不能證實的聲稱不應使用。
產品標準及規定
國家標準體系(National Standards System)是加拿大制訂、推廣及實施標準的體系。產品若需認證,應在輸入加拿大前取得。省政府或會實施額外的標準及規定。在加拿大,負責產品標準及規定的機構是加拿大標準委員會(英文)。
標記及標籤
加拿大規定大部分產品須使用「兩文」即英文和法文對照的標籤。聯邦《消費品包裝和標籤法》規定,大部分預先包裝消費品應以英文和法文標示其通用名稱。根據該法例,在加拿大銷售的消費品應在包裝/標籤上展示產品標識聲明、凈含量聲明,以及經銷商名稱和主要營業地點。
加拿大海關與稅務署是負責檢驗進口產品的機構。該署也要求若干類進口貨品標示產地來源。不正確標示的貨品,加拿大海關不予放行,直至有適當標示為止。一般而言,業者不應使用含糊、誤導、無關或不能證實的環保聲稱。
關稅及其他稅項
加拿大採用協調制度(HS)關稅表。所有商業性進口均須繳納關稅和商品及服務稅(GST),除非獲得豁免。根據貨物的性質或其價值,或會適用其他稅項,如珠寶和酒類等奢侈品的消費稅。關稅按交易價值(貨品的實付或應付價格)評定,包括傭金、經紀費、包裝費、特許權使用費和運往加拿大口岸的費用。
加拿大除了開徵範圍廣泛的增值銷售稅,名為貨品和服務稅(GST)或統一銷售稅(HST)之外,該國多個省份亦對所有進口產品徵收省級銷售稅(PST),包括薩斯喀徹溫省(稅率5%)、卑詩省(7%)、馬尼托巴省(8%),以及魁北克省(9.975%)。最新的GST/HST稅率載於此處。此外,烈酒、葡萄酒、啤酒、煙草製品、燃料效能低的汽車、汽車空調器和某些石油產品均徵收消費稅。
若加拿大認為某種進口產品的價格低於出口商本國市場的「正常」價格,並對加國相關行業造成實質性損害,便可能對該等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此外,若發現某國不公平地補貼其出口商,加拿大可徵收相當於補貼金額的反補貼稅,以貨品出口價的某個百分率計算。該等稅項為期5年,並可續期5年。
目前,加拿大對從中國內地進口的若干類產品徵收反傾銷及/或反補貼稅,包括平板熱軋碳鋼和合金鋼片及帶、鋼板、無縫套管、石油管材、大型管道、碳和合金鋼管道、碳鋼焊縫管、鋼格板、緊固件、不鏽鋼洗水槽、銅製管件、鋁型材、太陽能模組及層板、管樁、單元式牆組件、熱電冷熱箱、矽金屬、銅管以及混凝土鋼筋。與此同時,2016年8月19日,加拿大對來自香港的混凝土鋼筋啟動反傾銷調查。
文件要求
進口貨物運抵加拿大邊界時,應向海關提交完整的文件。該套文件包括:
1. 承運人根據付貨人的資料擬備的貨運提單;
2. 商業發票,標明買家、賣家、原產地、價格及貨物的詳細說明,包括數量及單價;
3. 其他聯邦政府部門要求的進口許可證、衛生證、檢驗證等,例如某些肉類產品須由加拿大食品檢驗局進行檢驗並發出許可證,而所有受限制或管制的藥物均須加拿大衛生部簽發進口許可證;紡織品和服裝須有外交和國際貿易部的進口許可證;
4. 來自美國及墨西哥(根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以色列(根據加拿大—以色列自由貿易協定)或智利(根據加拿大—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的貨物須有原產地證書,以享受較低的進口稅率;適用於普惠制下的貨物,則須有表格A原產地證書;
5. 符合優惠關稅待遇的直接付運條件的提單—產品必須由原產國以聯運提單運往加拿大收貨人;
6. 其他文件,包括所需的保險證書、裝箱單、裝運前檢驗證書和形式發票等。
消費者保障
《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C-36安全法案)於2010年底獲御准,並於2011年6月20日正式生效。該法案廣泛禁止製造、進口、宣傳或銷售對人類健康或安全構成不合理危險的消費品,並規定業者一旦獲悉涉及其產品的嚴重事故或死亡事件,必須向當局報告,又規定生產商或進口商必須應要求提供產品的測試/研究結果。該法案也授權加拿大衛生部回收危險的消費品,適用於多類消費品,包括兒童玩具、家居產品和運動用品,但汽車和其主要零件、食品、藥品(包括天然健康產品)以及動物等產品,因受加拿大其他法例規管,所以不在該法案監管之列。
香港與加拿大的貿易
2015年,香港對加拿大的總出口為27億美元,減少7%;2016年為24億美元,下跌12%。2016年的主要出口產品包括電訊設備及零件(佔總額18%),以織物縫製的服裝(8%),電腦(8%),玩具、遊戲及運動用品(5%),以非針織織物縫製的女裝或女童服裝(5%),供電路用的電力器具(4%),鞋類(4%),銀及鉑金(3%),電動機械及儀器(3%),以及珠寶(3%)。
2015年,香港從加拿大的進口總值為17億美元,下跌1%;2016年為15億美元,下跌9%。2016年的主要進口產品包括未加工的植物材料(佔總額14%),電訊設備及零件(7%),新鮮、冰鮮或冷藏牛肉(7%),冰鮮、冷藏、干、鹽腌或浸鹽水的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水生無脊椎動物(6%),半導體及電子管(4%),賤金屬製品(3%),軟性、未提煉、經精製或分餾的凝固植物油脂(3%),新鮮、冰鮮或冷藏肉及食用雜碎(3%),無機酸的金屬鹽和過氧酸鹽(3%),珠寶(3%),辦公室機器/電腦零部件及配件(3%),量度、檢驗、分析及控制的儀器及器具(3%)、藥物(包括獸醫藥物)(3%),以及電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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