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的10大誤區(3)

第六大誤區: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八年後可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隨著《婚姻法》的幾次修改,婚姻法的相關解釋也在不斷的修改,修改前的解釋的確有「夫妻一方婚前的重要生活資料,婚後滿八年後,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是,隨著《婚姻法》、《物權法》、《合同法》的一系列法律的修改,康律師認為,這個「八年共有」的法律解釋,已經失去了法律效力。雖然沒有明確的廢止,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等有關於離婚法律的解釋條款的出現,這個條款已經名存實亡。 廢掉這個法律規定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為了曾想借婚姻得到「長期飯票」的同志們,恐怕離婚時還得自己「買單」。如果要改變這種現狀,只有通過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前財產約定,來改變法定的婚姻財產制度。最好通過律師來指導比較完全。第七大誤區:「青春損失費」或者「一方有外遇凈身出戶」的保證書是愛情護身符。 目前中國的法院,對於所謂的「凈身出戶保證書」和「青春損失費」支持的概率幾乎為零。 我國民法明確規定,附人身屬性的合同,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是不生效的。而婚姻關係是典型的人身合同。以離婚作為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這個合同本身就有了問題。 女人有青春,男人就沒有嗎?誰的青春不是青春?法律怎麼來區分? 有了外遇,是思想和道德範疇的事情,還不能上升為法律關係,沒有上升為法律關係,是不受法律來調整和規範的。「非法同居」上升為了法律關係,但是,索賠的金額一般也就在5000元到50000元的範疇。法律就只給「非法同居」開具了這樣一張上限罰單。婚外情、婚外戀的問題,有時候,法律女神,的確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康律師認為,愛情和婚姻在於經營和保養,沒有保鮮袋和保險帶來防範,法律也沒有規定,似乎還做了相反的規定,所以,法律告訴我們,作為丈夫和妻子,不能用財產來約束任何一方。給我們的選擇,只能通過其他手段來操作,比如在房產上寫上名字、擁有家庭財產占有權等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愛情。 第八大誤區:誰先提出離婚,誰先吃虧 離婚訴訟和所有的訴訟一樣,雖然不排除「惡人先告狀」的現象,但是,一般提出離婚訴訟的都是無助的一方。雙方在協商不成,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才會由一方提出離婚。也有的是因為程序問題,可以協議離婚,但是必須要通過法院的判決,才可以解決離婚後的一些問題,而提出了離婚,比如房屋貸款問題,涉外離婚問題。善良的中國傳統,是希望遠離訴訟的,認為打官司只有壞人才會去,有些人一輩子都沒有去過法院。有的人認為,只有急著離婚的人,才會去法院提出離婚。 一些通過離婚訴訟而辦理過離婚的過來人,是絕對不會有這樣的錯誤觀點的。因為訴訟是一種權利,而不是壞人才有的權利。好人也有這種權利。 老公希望一夫多妻而不去離婚,一方在轉移財產雙方的財產在損失、有家庭暴力被打得鼻青臉腫的、一方提出過分的財產要求而不願意離婚,等等,都會逼使另外一方去法院訴訟離婚,並不都是好人是被告。 第九大誤區離婚協議書籤訂即生效,不得反悔 離婚協議書籤訂後,雙方達成了一定意思表示,是不是不能反悔呢?特別是對那些凈身出戶的爺們的協議書,他自己願意的,把財產都給我,他外面有了女人,道德差勁,心甘情願,白紙黑字,明明白白,怎麼反悔? 康律師認為,不是! 離婚協議書是一份身份合同,要隨著身份的解除才會生效,也就是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後,才開始具有法律效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這個問題有過專門的解釋: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在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前,已經履行完畢的,不能反悔,沒有履行的,可以反悔。而訴訟之後反悔的 ,也不生效。 十大誤區:子女撫養費就是按照工資的20%到30%一刀切。 本法律條文規定為1993年11月0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原文是這樣的: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第七條明確說明,要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子女實際需要、負擔能力為前提,不是一刀切。如果男方的工資是50萬一年,並不代表一年要支付10萬到十五萬,上海法院目前判決離婚的子女撫養費最低在500元,沒有工資收入也是500元,大人可以不吃,小孩子要吃飯。沒有工作不是理由,可以找工作啊。 法院一般判決子女撫養費,在沒有特殊情況會在2000元以下,子女撫養費是父母都要出的,不帶孩子出2000元,帶孩子的也要2000元,就是4000元,基本上孩子生活是可以滿足了。 2000元以上的是特殊情況,一般指小孩子在雙方離婚前就患有疾病、智障等,需要額外開支的。 所以說,離婚子女的撫養費不是按照比例,是參照比例。而對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重大需要的情況下,作為父母雙方都應當積極承擔照顧孩子的義務。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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