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安槍案李樂斌執法違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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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播出的《新聞調查》新意不多,但提供了一些之前看不到的監控畫面。李樂斌第一次掏搶的細節動作都已經慢放播出,非常清晰了,而李樂斌連擊徐純合頭部7拳的畫面也看得清楚。徐純合被七傷拳打倒在地,李樂斌有絕好的就勢按倒徐將其制服的機會,但李樂斌卻在此時決定使用武器:他鬆開了防暴棍,旋即掏槍,開保險,子彈上膛,瞄準……
我們看清楚了,警棍不是被徐純合搶奪到手的,而是被李樂斌放給徐的!取棍、放棍都是由李樂斌主動選擇決定的,不是意外,也沒有不可抗力。若沒有李樂斌取棍、放棍的決定,徐純合想都想不到防暴棍,更別說有機會拿到它了! 細密梳理,我們認為李樂斌在整個不到5分鐘的執法過程中,至少存在5處違規違法問題。 【資料來源】①網友拍現場視頻②網友拍徐母權玉順視頻http://video.weibo.com/show?fid=1034:987734de6144b75843b309d664d543ac
③採訪目擊者錄音
④5月6日山東衛視《調查》http://www.letv.com/ptv/vplay/22699956.html
⑤5月3日《24小時》http://video.sina.com.cn/view/249492241.html⑥5月14日《焦點訪談》http://news.cntv.cn/2015/05/14/VIDE1431606901716286.shtml⑦5月30日《新聞調查》完整版⑧5月30日《新聞調查》撒手警棍鏡頭//v.qq.com/cover/2/2r9kekw6rgpir4x.html?vid=v00162kuxtx 【背景閱讀】⑴《梳理慶安槍擊的時間遺漏》:http://weibo.com/p/1001603845983241959999⑵《慶安槍擊「阻訪」新證據》:http://weibo.com/p/1001603845556379254770⑶《慶安「槍案追蹤」變相認錯》:http://weibo.com/p/1001603846705190679060⑷《慶安槍擊三大神秘與費解》:http://weibo.com/p/1001603846757447516442⑸《慶安槍擊四大庇護誤導》:http://weibo.com/p/1001603848319322477911 【李樂斌的5處違規、違法】 法律認定與裁判一定是需要探究過程的,否則,怎麼能有正當防衛、過失殺人與故意殺人的區別呢? 很少有人否認徐純合行為觸犯了法律,同時也很少有人否認徐被擊斃是個悲劇。爭論的焦點在於李樂斌有沒有過失,以及要不要依照法律追究李樂斌的責任。 警察是國家公務人員,顯然我們依法治國,就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只是約束普通民眾的,也是約束公務員的,也是要約束國家暴力的。 法律的莊嚴不等於警察個人的威嚴,如果警察有過失卻不被追究,那決不是法治的勝利,而是會讓法律威嚴掃地! 警務人員與稅務人員一樣,都需要按照國家法律與相關規章執行公務。而執行公務是一個系列過程,我們不能只看最後的環節。如果只看最後環節,那麼這世界上還焉有故意殺人和正當防衛的區別? 那些爭辯說李樂斌擊斃徐純合完全依規合法的人,就是只咬住李樂斌開槍的最後環節,而完全無視李樂斌從出警開始就違規了。而縱觀整個執法過程,李樂斌至少有5處違規、違法: ⒈李樂斌未按單警出警的法律規定攜帶警械裝備,屬違規出警。 ⑴李樂斌未攜帶執法記錄儀(據稱是恰好壞了,去修了),使事後調查沒有客觀的對話過程音頻,使得李樂斌所說的徐純合揚言「我捅死你」「槍誰搶到就是誰的」都只是孤證; ⑵未攜帶對講機(據稱是恰好沒電了,當時正在充電),使其不能呼叫增援,使現場失控; ⑶未攜帶手銬、辣椒水催淚噴霧器,導致他不能第一時間以最正確的方式控制徐純合。 李樂斌就只帶了一把配槍!這是違規出警! 據資料③,現場目擊者證實,李樂斌在進站口與徐純合衝突一開始時就拔槍「嚇唬」徐純合。這屬於嚴重違反使用武器的法律規定!
⒉李樂斌在已經控制了醉酒的徐純合的情況下,又放開徐,屬於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而李樂斌卻在已經控制徐純合的情況下,放開了醉酒鬧事的徐純合,沒有依法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如果李樂斌當時依法約束徐純合,就不會有衝突升級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慘劇! ⒊李樂斌不以約束和制服為目的,長時間毆打徐純合,屬於違法。 徐純合與李樂斌在進站口發生衝突,徐純合沒有打到李樂斌,李卻打到了徐。在兩人對抗中,李樂斌並不處於下風,但這時,民警李樂斌卻放棄職責,離開現場。這讓情緒激動的徐純合處於無人約束的危險狀態下,並且,李樂斌的轉身離開,讓醉酒的徐純合以為李樂斌是打完人佔了便宜就跑,導致徐追逐李樂斌,使事態升級。 而李樂斌如果以制服和約束徐為目的,他返回值班室內應當取得手銬和辣椒水,但李卻只拿了防暴棍!這說明李樂斌根本沒有【制服和約束徐純合,把候車室秩序儘快恢復】的想法,李樂斌只想拿出防暴棍去擊打徐純合。可見,李樂斌當時已經忘了一名人民警察依法維護車站治安的職責。 所以,拿著防暴棍衝出值班室的李樂斌的所有行為就是:不以制服和約束對方為目的,對醉酒的徐純合長時間肆意毆打(資料①),打得徐純合左眼角裂口出血,血流掛滿半邊臉。這顯然是野蠻的違法行為!並因為這種野蠻且違法的一再毆打,而激怒醉酒的徐純合進行了不理智的反抗!為開槍擊斃徐純合製造了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22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而李樂斌在值班室門口用防暴棍長時間毆打沒有攻擊只有防衛,也沒有搶奪警棍的徐純合,是明顯的違反了警察法的規定。
⒋李樂斌掏槍、開槍都屬於違法使用武器。 警察沒有無限的使用武器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了15種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其中第10種情形是:「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必須注意這個第10種情形有一個必須條件,就是【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 但是,看到網友上傳的31秒視頻,我們都會得到一個結論:徐純合一直被李樂斌用防暴棍擊打頭部和上身(其實,如果打膝蓋和小腿是不是更容易讓徐失去行動能力?),徐口頭抗議並抓住防暴棍防止自己不斷被擊打。徐純合此時沒有任何反攻擊的行為,也沒有搶奪警棍的行動和意圖(請注意李樂斌用腳蹦徐時,徐也沒有反踹,這說明徐此時沒有攻擊意圖和行動)。 根據資料⑦,《新聞調查》的目擊者證實,徐純合推過母親的意思是「都給你打」,而抱過女兒抵擋李樂斌的棍擊時,李樂斌還是沒有收手,劈頭打來的一棍連女兒和徐純合一起打(有沒有打到女兒視頻看不清)。正是這之後,徐純合才又有了攻擊李樂斌的舉動(之前是在進站口兒)。
在上面第3點我們已經說了,不以制服為目的的毆打是違法的,而違法行為就不能稱為執法。徐純合此時再度攻擊李樂斌,是在一再被棍打併且用家人抵擋(以求放過)無效之後,被激怒並被迫反擊的結果。 徐純合此時一掌打掉了李樂斌的警帽,這激起了李樂斌7連拳的反擊。從資料⑦的視頻可以看到,徐純合被連續的7記重拳擊倒在地。
徐純合倒地,是李樂斌第二次制服徐純合的絕好機會。比徐純合高一頭多的李樂斌只要此時就勢按住倒地的徐,就能利用身體優勢把徐純合鎮壓住,並用手銬將其銬住。
但是,我們前文已經指出,李樂斌返回值班室沒有呼叫支援,只拿出防暴棍,而沒拿手銬和辣椒水催淚噴霧器,就說明李樂斌一心只想擊打和傷害徐純合。所以,雖然徐純合已經倒地,並且此刻幾乎失去了攻擊能力,但李樂斌卻在此時【決定使用武器】! 下面,我們分兩點來證明李樂斌是違法使用配槍: ⑴李樂斌用槍未達到《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限制條件 武器是致命的,各國警察都遵循最小武力原則,最慎重地使用武器(美國是合法擁槍國,槍支普遍,所以對警察用槍約束最松)。《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就是國際通行的最小武力原則在我國法律中的具體適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權利在此時滿足嗎?警察李樂斌的生命安全受到危及了嗎?——這時,徐純合已經被7連拳擊倒在地了好不好?這時是徐純合倒地最失去攻擊能力了好不好?根據最小武力原則,李樂斌此時徒手可以制服徐純合,但李樂斌卻在自己【最不危險】的時候決定用槍! 這是一個違法決定!《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賦予警察的用槍權的必須條件是「危及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而李樂斌在徐純合失去攻擊力的情況下決定使用武器,這不是違法,又是什麼? 因為決定使用佩槍,所以,李樂斌鬆開了防暴棍,因此,防暴棍不是迫不得已被徐純合搶走的,而是李樂斌親手相送的!由於李樂斌突然鬆手,我們明顯看到徐純合再度後仰倒地。但此時,李樂斌用槍的心意已決。他快速掏槍,打開保險,子彈上膛,口頭警告並瞄準。 此時的徐純合處於兩種狀態的疊加:一是醉酒狀態下沒有普通人的理智,也完全意識不到面臨槍口的危險性;二是處於憤怒當中,憤怒於自己幾秒鐘前不還手還一再被棍擊,而且用家人來擋也不能讓李樂斌罷手! 我國的法律是體現高度文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規定的「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這條法律的意思是醉酒的人並不能正確認識自己身處的危險,所以無論「對本人有危險」還是「對別人或公共秩序有危險」,都要採取保護性措施。 文明的法律不是欺負醉酒的人或精神病患者,不是放任他們自己或者別人處於危險狀況。 在徐純合失去平衡倒地並因此攻擊力最低的時候,李樂斌決定使用武器,而不是遵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力圖對其進行制服、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這是用國家暴力欺負醉漢,既違反法律,也與法治文明背道而馳。 在徐純合醉酒並被憤怒控制的情況下,李樂斌應當知道飲酒的徐純合可能已經聽不懂警告,也不知槍口下的危險。此時,李樂斌身後還有開闊的空間可以騰挪,開槍並不是最後的唯一選擇。最主要的是,此時也並不到《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要求的必須條件「危及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 試想,如果警察都像李樂斌這樣遇到醉酒擾亂秩序的人,不是想辦法控制和約束肇事者,而是不斷肆意毆打他、激怒他(她),待他(她)反抗時,就開槍擊斃他(她),這是法治文明嗎?——這是竊用國家暴力欺負和濫殺的行為! 總之,李樂斌從決定用槍,到放開警棍,再到開槍,是使用武器的一個完整過程,這其中的每一個環節都未達到《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所要求的使用條件,李樂斌屬於非法用槍! ⑵李樂斌直接違反了《條例》第十條所做的禁止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十條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二)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上述第十條屬於禁止性規定,優先於第九條的關於使用武器的一般性規定,而火車站候車室為「群眾聚集的場所」,適用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關鍵在於假如李樂斌不使用武器,當時的情況會不會產生更為嚴重危害的後果。 顯然的情況是,李樂斌在連擊徐純合頭部7拳之後,徐純合被擊倒在地,此時的李樂斌有能力將徐純合按倒在地進行制服。如果李樂斌沒有非法決定用槍,就不會放開警棍,徐純合也就根本機會拿防暴棍並對他人造成攻擊性的傷害。此時徐純合處於無力招架的情境,根本沒有「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能。 我們可以反問:李樂斌決定使用武器時,他要制止什麼?制止徐純合被擊倒被制服嗎?假如李樂斌不決定掏槍,徐純合連取得防暴棍的機會都沒有! 李樂斌在做出【使用武器】這一違法決定之後,棄棍,掏槍,再開槍,都不過是違法決定之後的一系列實施動作,這些動作是非常確鑿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行為!在最不危急的時候,李樂斌決定在法律禁止開槍的場所使用配槍,並殺掉了徐純合,這真的正當嗎?正當嗎? ⒌李樂斌直接槍擊身體重要部位也屬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按照這一法律規定的原則,李樂斌開槍時應當朝徐純合的手臂、腿部等非要害部位開槍,使其喪生行動能力。然而,李樂斌卻直接朝徐純合的軀體開槍! 我們已經指出,在火車站候車室這樣的群眾聚集的場所是不許開槍的,李樂斌拿防暴棍打了徐純合十數下了,把徐的眼角都已打破,鮮血直流,也沒到危及任何人生命的程度,而徐純合拿到李樂斌讓給他的防暴棍只有一、兩秒的工夫,打了李樂斌兩下,就有危及生命安全的情況了嗎?事後,我們看到李樂斌事實上毫髮無損。 警察的開槍權是法律賦予的,如果我們認為現行法律給警察的開槍許可權制過多,也需要先通過人大來修改法律,或者由最高法出台相應的法律解釋。而在這之前,警察必須按照現行的法律行使開槍權。 徐純合在當時雖然拿到了警棍,但還沒有到了危及李樂斌生命安全的地步,李樂斌完全有空間騰挪,並未被逼到死角。 李樂斌放棄警棍、掏槍、開槍都已違法,此時,還不嘗試首先槍擊非致命部位,這一系列違法的不合情理的選擇,都讓人疑慮李樂斌開槍時的想法。 既然開槍,法律並沒有要求節約子彈,要求直擊要害。李樂斌朝非要害部位開槍才是正常的第一選擇。能不能打到非要害部位並不那麼重要,重要的是民警李樂斌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朝徐純合的非要害部位開槍。 李樂斌承認他是朝軀幹開的槍,就等於承認他沒有遵守《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就等於他承認自己違法了。(如果他朝腿部開槍未打中,再打軀幹,也還說的過去。) 李樂斌把「距離只有1米左右」當作打軀幹不打手臂或腿部的理由,這簡直是搞笑!難道是距離越遠,越容易打到手臂或腿部不成?那是不是說,越近越會誤中要害?假如李樂斌向前進身,用槍抵住徐的大腿放一槍,李樂斌肯定認為這樣子彈一定會誤傷徐純合的心臟,對吧! 李樂斌在並不危急的情況下,用槍直接打徐純合的軀幹,這也是違法使用武器! 在這篇文章里,我們只是梳理了李樂斌可能存在的違規執法以及執法中存在的違法問題。而事實上,造成徐純合意外死亡的原因可能不能只由李樂斌一人的過失來承擔。 按照工作安排,5月2日當天在火車站值勤的是兩名警察,李樂斌負責候車室里的治安,另一名警察田澤明負責巡視站台,兩個地點只是相隔旅客進出站台的一扇門。在李樂斌與徐純合衝突時,據說安檢員齊貴民去站台找警察田澤明了,那麼,田澤明為什麼一直沒有出現?是鐵路警方組織管理工作出了什麼問題嗎? 如果田澤明得到了通報卻沒有及時趕往現場,那麼,田澤民和鐵路公安派出所是不是也應當為徐純合的意外死亡承擔責任呢? 無論如何,如下這樣的態度是極其野蠻並與依法治國相違背的:【徐純合就是人渣,並且有違法行為在先,所以,死了活該,死了省心!】 我們都應當牢記一個常識:現代的法治文明在於法律的至上與公正。【一切皆在法下】,而不是公權在法上,普民在法下。 而法律的公正,絕對不是【恃強凌弱】,文明的法治既限制警察和強者的【權力】,也保護罪犯和弱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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