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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車搶奪致人死亡該定何種罪名

來源:河北法制網張蘭普法窗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2013年9月10日19時許,犯罪嫌疑人田某、王某預謀搶奪,發現被害人牛某騎著電動自行車在前方行駛,左肩上挎有一橘黃色背包,田某遂駕駛摩托車從後面超車,由坐在后座的王某趁牛某不備拽住皮包後,摩托車加速離開,致牛某倒地,頭部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田某、王某搶得現金3800元,手機1部。駕駛機動車搶奪他人財物,司法實踐中一般稱為「飛車搶物」案件。由於車速快、行動突然,被害人一般來不及反抗,致使犯罪行為很容易得逞,對社會和被害人造成的危害比較嚴重。2013年11月18日施行的兩高《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本案中,無論是按照一般人的認識能力標準,還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田某、王某的個人認知水平,在運動狀態下,用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田某和王某為追求非法目的,置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於不顧,在明知會造成被害人傷害結果的情況下,仍利用高速行駛的機動車實施搶奪行為,並放任被害人摔倒受傷後死亡的後果發生,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近日,新樂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對田某、王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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