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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民主潮流的源頭

默認分類 2010-06-24 07:59:11 閱讀3 評論0 字型大小:大中小

兩大民主潮流的源頭作者:鄧嗣源來源:作者博客來源日期:2010-6-23

  一,近現代民主的兩大潮流

  歐洲在十四世紀到十六世紀經歷了《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自十七世紀以後,隨著《啟蒙運動》的興起,社會的演變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以「君權神授」為依據的君主專制政治,開始了動搖、改良、逐漸趨於衰落的進程;與此同時,以「權力來自人民」為依據的近現代民主政治,也開始了啟動、改善、逐漸趨於壯大的進程。這一歷史時期延伸至今已有三百多年。

  但是,以「權力來自人民」為依據的近現代民主,從啟動階段就出現了分流,如今,當我們回顧約三百年的歷史,縱觀人類社會的民主化進程走向,可看到兩大主要潮流,它們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一個潮流舉著「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的旗幟,由人民當中代表不同利益、不同意見的群體、階層、政黨,通過競爭與合作,採取爭議、商議、按多數意見決議的辦法,處理國家的公共的事務,緩和社會矛盾,使社會朝好的方向發展;另一個潮流舉著「勞苦大眾翻身解放、當家作主」的旗號,在「代表人民真正利益」的一個主義、一個政黨、一個(批)領袖的統領之下,通過階級鬥爭、階級剝奪、階級專政,消滅階級,消除社會矛盾,砸爛舊世界,建立美好的新社會。這兩股潮流都源於歐洲,或按現今流行的說法,都源於西方。

  這兩股潮流,從源頭開始就針鋒相對,後來發展為對抗,以至到二十世紀,以英美為首的一些國家為「潮流一」的一方,以蘇聯為首的一些國家為「潮流二」的一方,兩方對峙並處於冷戰。到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兩大潮流互相競爭的總體結果是:「潮流二」愈來愈不得人心,處於失敗的境地;而「潮流一」卻為愈來愈多的人所接受,已經成為其勢難擋的世界潮流。最能反映這種結果的事實就是,「潮流二」的領頭者(前蘇聯)及跟隨者(東歐及亞洲的共產黨統治的國家),都已經或正在轉向,不同程度的轉向,朝「潮流一」的方向轉去。促成這種具有歷史意義的巨大轉變的主要原因,是那些國家裡的人民已經或正在看清以下事實:「勞苦大眾翻身解放,當家作主」原來是一個天大的謊言,勞苦大眾既沒有擺脫貧困和落後的處境,也更談不上什麼「當家作主」;「代表人民真正利益」的一個(批)領袖、一個主義、一個政黨,他們只是少數人,他們盜用人民的名義掌握著國家最高權力,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他們動用專制統治者所慣用的手段,來抹掉持不同或反對意見者的人格、自由乃至生命,他們為了維護其「正確、偉大」的虛假形象,不惜以數以千萬計的無辜生命作為代價,來掩蓋和堅持謬誤和罪惡;在渲染「消滅階級」的理想的同時,一個新的特權階級赫然興盛起來,他們隨心所欲、肆無忌憚地揮霍著掌握在手中的公共財產和資源,還想方設法將公共財產劃歸自己所有。在那些國家裡,還有一些駭人聽聞的事實已經或正待被揭露並公開出來,歷史的教訓終於使人們認識到,「潮流二」走的是假民主真專制的路。

  來自西方的這兩大潮流的運動,帶動著中國社會的變化,近一百多年來,中國正是在這兩大潮流的夾帶下走過來的,換句話說,從某種角度講,中國近一百多年的歷史也就是被「西化」的歷史。

  二十世紀中葉,中國的走向開始完全受「潮流二」的支配,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又開始轉向。那個時候,藉助「潮流二」取得權力和財富的那些人開始意識到,人民當中積聚著對他們的不滿,這種不滿的激烈程度足以使他們擔心將失去手中的權力和財富。為此,他們著手推進「改革開放」,目的是消解人民的不滿並穩固手中的權力。後來的事實表明,所謂開放,就是向「潮流一」開放,所謂改革就是借鑒「潮流一」所積累的知識經驗來改變原有的東西;所謂接軌就是跟「潮流一」接軌,總之,「改革開放」其實質就是朝「潮流一」轉向。在轉向的過程中,他們中的一部分人警覺地發現一條經驗和一條教訓:經驗是,經濟上的轉向可以發大財,成為暴發戶;教訓是,政治上的轉向將斷送權力。發財!發大財!這感覺真好哇!他們嘲笑自己的前輩把發財當作罪惡,把「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這種口號當大旗。這些共產黨人第一次嘗到了暴富的甜頭,領略到金錢的巨大威力,他們發現了一條「真理」:金錢可以改變一切!——金錢可以強化權力,收買人心;金錢可以化少數為多數,化對抗為親密;金錢可以讓理智屈從,化虛假為真實;金錢可以讓道德低頭,化指責為攀附……。再在這基礎上,這部分人創設出一條新的思路:吸取「潮流一」發財致富的經驗,抽取並發揚「潮流二」假民主真專制的精華,把二者組合起來湊成一種新版假民主,用金錢來美化、鼓吹、兜售新版的假民主,形成新的潮流,使之發展壯大,這麼一來,不但能夠保持他們的權力和財富,而且將使中國成為引領世界潮流的超級大國。眼下,中國有一批精英正在為此忙於絞盡腦汁獻計獻策,其熱情不亞於曾為共產主義謳歌的他們的前輩們。儘管這部分人只是少數,但掌握著國家的資源,自恃強大。不過,在曾經是「潮流二」的追隨者之中,有部分人不贊成上述那部分人創設的思路,他們在轉向的過程中深有體會,認識到不但在經濟上要轉向、並借鑒「潮流一」所積累的經驗知識,而且在政治上也必須轉向,也要借鑒「潮流一」所積累的政治方面的經驗知識,因為這些都是在社會演變進程中人類經驗和智慧的結晶,都是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他們跟不少熱望自由民主的人們同樣清楚,只有這樣,中國才能走上長治久安、繁榮昌盛的正路。

  歷史並沒有終結,兩大潮流的競爭還在繼續,堅持「潮流二」的少數人,正在改頭換面、喬裝打扮,想方設法重新崛起,這是中國民主化進程的最大障礙之一,也是在世界兩大潮流的競爭中「潮流一」所面臨的新考驗。

  上文說到「這兩股潮流,從源頭開始就針鋒相對」,這源頭在哪裡?「潮流一」的源頭是英國的洛克(1632—1704年),「潮流二」的源頭是法國的盧梭(1712—1778年)。

  從源頭出發,經過漫長歲月的演變,發展成為相對而立的兩大潮流,那麼,雙方各自區別於對方的那些特徵,必定根植於它們的源頭。這源頭的根本分歧,縱然經歷過幾多人間滄桑,卻始終帶動著人們的思想,朝各自固有的方向延伸發展而形成潮流,它們之中究竟存在什麼因素而能有如此巨大的動力?如果從源頭的根本分歧中能夠探尋到這些因素,那麼人們將對這兩大潮流的本質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因而也將更加能夠明辨什麼才是真正的民主。

  二,盧梭與洛克在表面上的一致

  近現代民主化進程的兩大潮流的源頭,分別是英國的洛克和法國的盧梭。儘管我們按現在的觀點來看,盧梭的民主是貌似民主實質專制,但在二百多年前的那個時代,因盧梭主張「人民主權」並激烈反對君主專制,曾被作為民主主義思想家,且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享有盛譽,甚至到現在,還有人把他當作民主先驅,這就是為什麼把盧梭思想劃為民主化進程的分流之一的理由。

  翻開洛克和盧梭的著作,可以看到他們二人在某些方面表面上相似或一致的地方。先引述洛克的著作。洛克的《政府論》(下篇)在1689年出版,書中多處強調國家或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觀點,現將其中某些文字選摘如下:

  洛克寫道:「政治社會都起源於自願結合的人們自由選擇他們的統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協議。」還寫道:「政府是由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第八章)

  洛克指出,政府的權力(包括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政府的組織形式,政府中行使權力的官員,都是由人民來確定並予以委託的。他寫道:「只有人民才能通過組成立法機關和指定由誰來行使立法權,選定國家的形式」(第十一章);他還寫到:「在一切合法的政府中,指定由哪些人來實行統治,如同政體本身一樣,是政府的自然的必要的一部分,而且它是人民最初確定的辦法。」(第十七章)

  洛克寫道:「立法權既然只是為某種目的而行使的受委託的權力,當人民發現立法行為與他們的委託相抵觸時,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權力來罷免或更換立法機關;這是因為,受委託來達到一種目的的權力既然為那個目的所限制,當這一目的顯然被忽略或遭受打擊時,委託必然被取消,權力又回到當初授權的人們手中,他們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們認為最有利於他們的安全和保障的人。因此,社會始終保留著一種最高權力,以保護自己。」(第十三章);如果政府「濫用職權並違反對他們的委託而施強力於人民,這是與人民為敵,……人民便有權用強力來掃除。」(第十三章)

  洛克談到一切政治權力的目的,他寫道:「而這一切(指政治權力——筆者)都只是為了公眾福利。」(第一章)他還寫道:「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第十三章)

  在盧梭的著作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表面上與洛克相似的說法,這裡摘選盧梭的代表作《社會契約論》(1762年出版)中的某些文字:

  很多人認為盧梭提出了「人民主權」論,譬如盧梭寫道:「這一由全體個人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就稱之為主權者。」(第一卷第六章)他又寫到:「主權者是只能集體地並作為共同體來加以考慮的。」(第三卷第一章)

  盧梭多次寫到立法權是屬於人民的:「確切說來,法律只不過是社會結合的條件,服從法律的人民就應該是法律的創製作者;規定社會條件的只能是那些組成社會的人們。」(第二卷第六章)他還寫道:「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准的法律,都是無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第三卷第十五章)又寫到:「立法權是屬於人民的,而且只能屬於人民。」(第三卷第一章)

  盧梭寫道:「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它負責執行法律並維持社會的及政治的自由。」他還寫道:政府的權力「那完全是一種委託,是一種任用;在那裡,他們僅僅是主權者的官吏,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著主權者所託付給他們的權力,而且只要主權者高興,他就可以限制、改變和收回這種權力。」(第三卷第一章)他又寫道:「行政權力的受任者絕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願意就可以委任他們,也可以撤換他們。」(第三卷第十八章)

  關於政治行為的目的,盧梭跟洛克同樣歸結為公眾的福利,他寫道:「唯有公意才能夠按照國家創製的目的,即公共幸福,來指導國家的各種力量,……因此,治理社會就應當完全根據這種共同的利益。」(第二卷第一章)有時,盧梭把公眾的福利或共同的利益特別寫作「全體最大的幸福」(跟「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提法有所不同),他寫道:「如果我們探討,應該成為一切立法體系最終目的的全體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麼,我們便會發現它可以歸結為兩大主要的目標:即自由與平等。」(第二卷第十一章)盧梭在另一著作《日內瓦手稿》中寫到:「實際上,由社會公約而得出的第一條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個人在一切事物上都應該以全體的最大幸福為依歸。」

  對於洛克和盧梭都激烈反對君主專制這一點,後人幾乎沒有任何分歧,所以不再引述有關文字。上面引述的文字反映出兩人相似之處主要在於:政治權力的目的是為謀公眾福利,政治權力來源於人民(如「人民擁有最高權力」,「人民是主權者」),政府的形式由人民確定,政府的官員由人民委任或更換等等。如果人們僅僅根據以上摘引的文字,並把它們跟洛克和盧梭的其它文字割裂開來,那麼,就很可能得出結論說:他們二位都反對君主專制,都主張「權力來自於人民」,因而都是民主的先驅,民主的源頭。但是,如果人們把這些文字跟洛克和盧梭的其它文字聯繫起來,並加以對比分析,就將看到兩人政治學說中明顯的且是根本的分歧,才會明白盧梭的學說是貌似民主實質專制的源頭,而洛克的學說是真民主的源頭。

  三,盧梭與洛克針鋒相對

  關於洛克與盧梭兩人的政治學說中的根本分歧,應該根據他們著作中的原話來加以比較和分析,這裡僅僅先羅列一下,在哪些方面,反映出盧梭與洛克的針鋒相對。

  一是,關於個人擁有財產不均等的現象:洛克認為,人們通過勞動使人類共有的自然資源中的一部分作為私人財產,這是基於生存的需要而擁有的權利;人們通過勞動得到產品,隨後通過交換,後來又藉助貨幣的流通,增加並積累了財產,產生了個人佔有財產不均等的狀況,只要不侵害他人,這是為人們所默認和同意的,社會應制定法律規定財產的合法佔有以及如何保護合法佔有不受他人侵害。盧梭認為,財產是公共所有的,私人財產的佔有,給人類帶來了罪禍,富人的財產通過罪惡得來,財產的不平等佔有導致災禍和混亂,雖然不可能消除個人財產所有,但法律應該確立財產的公共所有權,並以最狹隘的界限規定個人的財產,使人人平等,並制止有人發財致富。

  二是,關於人們組成政治社會的原由:洛克認為,人們是出於保護自己以及自由、財產的動機,自願地通過相互協議而結合,自由地選擇他們的統治者和政府形式,就這樣組成了政治社會。盧梭認為,所謂自願結合的動機,沒有共同利益,沒有團結的紐帶,每個人只想著自己,這樣的結合是騙人的結合,只能是人類社會的罪惡與苦難的源泉。盧梭認為政治和法律的起源,在於富人強者維護掠奪得來的財產和權利,並對窮人弱者套上枷鎖。

  三是,關於什麼是良好的社會:洛克認為,組織社會,建立國家和政府的目的是保護社會成員個人的財產、生命和安全,良好的社會及其制度,就是能切實保護個人的財產、生命和安全的制度;盧梭認為,剝奪個人的絕對生存的制度是最好的社會制度,社會成員必須把個人的一切,包括財產、權利和生命,都交給社會共同體並由其支配,共同體保證對每個成員平等對待,超出生存需要的財產不但不給以保護,而且要加以剝奪,否則共同體將會趨於渙散或陷於分裂。

  四是,關於怎樣看待社會是一個整體:洛克認為,人們組成的社會是一個整體,但這整體是由持不同利益和不同意見的人們組成的,這個整體是靠全體服從大多數這個原則結合而成的;盧梭認為,這個整體必須由有著完全一致的共同利益的人們組成,這是一個不可分割也決不允許分割的整體,這個整體是靠全體一致地服從「公意」結合而成的。

  五是,關於公意:洛克認為,社會必須有統一的意志(或稱公眾意志、社會意志等),這意志是通過大多數人的意見或意志表達出來的,是通過不同意見的爭議、商議而後按多數決定原則決議而產生的。盧梭認為,公意(或稱公共意志、共同體的意志等)是所有社會成員共同的完全一致的意志,全體成員必須服從公意的絕對權威,不允許對公意志存有異見,反對公意的人不再是這個社會的成員,或驅逐或處以死刑。人民是愚昧的、盲目的,看不到自己長遠的、根本的利益所在,因而缺乏判斷公意的能力,人民只有依靠極其非凡的最高智慧的教導才能勉強認識什麼是公意。

  六是,關於絕對權力:洛克激烈反對絕對權力,他所說的絕對權力是指不受法律約束的個人或少數人擁有的權力,洛克認為,如果存在這種絕對權力,社會就難以維繫,人民有權不服從並推翻它。盧梭認為,共同體必須有絕對權力,否則社會公約就是一紙空文,他說的絕對權力就是主權,他又說主權就是公意,或說主權就是公意的運用,或說主權的行為就是公意的行為,由此,盧梭把絕對權威歸結為他所謂的「公意」,由盧梭這個「最高智慧」向人民昭示的「公意」擁有絕對權力,誰反對盧梭的「公意」,就要「迫使他服從」。

  七是,關於自由與服從的關係:洛克認為,自由與服從是相對的,法律規定哪些是應該受到懲罰的侵害他人的行為,每個人必須服從法律,自由是指人們在服從法律的範圍以外有權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盧梭認為,自由與服從是一致的,自由即服從自己,因為公意也就是每個人自己的意志,所以服從公意就是服從自己,也就是自由。

  八是,關於公眾福利:洛克認為,公眾的福利就是社會全體成員個人利益的總和或集合,公眾的利益是大多數人認同的利益。盧梭認為,公眾的福利不僅僅是個人利益的總和,而是大於這總和,公眾福利不建立在個人利益的基礎之上,公眾福利只存在於不可分割的共同體之中,公眾福利是個人利益的源泉,只有首先保證公眾福利才能保證每個人的利益,而每個人的滿足就達到了「全體的最大幸福」。

  九是,關於代議制:洛克認為,人民通過法定程序選舉議員或代表,委託他們組成立法、執法或行政機關等,以行使各種政治權力,處理社會和國家的公共事務。盧梭認為,人民在選出議員或代表以後就不再是自由的了;盧梭認為,不允許在人民中間存在黨派,因為這將產生高於共同利益的黨派利益,將產生高於公意的黨派意志,造成共同體的分裂、解體;與此相同,一旦選出議員或代表,他們所代表的是選舉他們的那部分人的利益和意志,這樣一來,由全體人民組成的主權者就被分割得支離破碎,造成共同體的分裂、解體。

  十是,洛克認為,必須把社會和政府(或者說國家)區分開來,社會或人民對於政府或國家始終保留著自己最高的權力。盧梭認為,社會、人民、共同體、主權者、國家等都是同一個事物,只是從不同的角度去論述時用不同的名稱。

  除上述以外,兩人的觀點當然還有不同之處,不再一一列舉。這裡舉出的十個方面,雖然難免不夠完整,但可以從中看出,盧梭在很多基本而重要的觀點上跟洛克針鋒相對,而正是這些針鋒相對導致在近現代民主化進程中分成兩大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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