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侯欣一:關於提高槍支認定標準的建議
06-30
全國政協委員、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侯欣一:關於提高槍支認定標準的建議我國是一個對槍支管控極嚴的國家,非法製造、販賣、走私、運輸、持有槍支者均構成犯罪,併科以較為嚴厲的刑罰。對槍支實行嚴格管控原本無錯,但對槍支的認定標準必須合理。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槍支的認定標準由公安部負責制定,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成為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槍支的主要依據。然而,2007年10月29日、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發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及修正後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從根本性地改變了2001年8月以來的刑法上槍支的鑒定標準,將鑒定為槍支的臨界值進行了大幅度地降低,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大量被告人堅稱行為對象是「玩具槍」或者「模擬槍」,但因為被鑒定達到了新的槍支認定標準而被以有關槍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公安部數據顯示:2011年至2015年,全國「破獲非法製造販賣氣槍、模擬槍等各類槍支案件9000餘起,抓獲犯罪嫌疑人8萬餘名」。檢索判決資料庫發現,2014年至2016年,涉槍案件連續三年近8000件,其中絕大多數為模擬槍案。由於現行的槍支司法認定標準和多數民眾對槍支的認知相差懸殊,與民眾對武器、槍支的認識產生了嚴重背離,導致不少被告人不服司法裁判,也影響了相關司法裁判的公眾認同。另據稱,保守估計我國約有60萬玩具槍愛好者。如此之低的標準不做調整,將使其中相當多的人處於刑法處罰風險之中,事實上司法實踐中已出現了不少毫無犯罪故意的人因此受到刑法處罰的案例,輕者管制、拘役,重者無期徒刑。影響到上萬人和家庭,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為了解決目前假槍真罪的問題,有兩方面可以完善。第一,將槍支認定標準提高到一個科學合理的水平。現行槍支認定標準(即公安部下發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按照該標準,致傷力極低的相當多的模擬槍、氣槍都被認定槍支。生活常識告訴我們模擬槍、氣槍等對公共安全的威脅極小,對其嚴格管制無助於公共安全的改善。此外,司法機關在走私致傷力極低的模擬槍、氣槍鉛彈案件上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反而不利於真正危害嚴重的走私武器、彈藥案件的查處。為此,建議至少應當回歸2001年16J/cm2的標準,這樣能避免刑事打擊面的過度擴大的問題。第二,對槍支進行分級管理槍支較其他器具具備遠程傷害人的能力,對其應當進行管制,但管制應當在一個合理的限度內。建議對槍支進行分類分級管理,根據殺傷力的大小,將槍支分為:非限制類槍支;限制類槍支;禁止類槍支。並相對於每一類槍支,從持有人的資質、購置、儲存、使用等方面進行詳盡的規定,既防治殺傷力強大的槍支流入社會,又保障了公民玩耍和遊戲的權利,增強的操作性。非限制類槍支應當通過科學實驗確定標準,這類槍支,不應入刑法槍支類犯罪處罰,以行政處罰為準,即便是行政處罰也應當及其慎重。限制類槍支為非限制類槍支標準以上,且小於16J/cm2的槍支,無法致人傷亡,但有一定危險性的,應顯著標明,持有主體和場所有所限制。其管理應該如管制刀具同樣對待,採取罰款、沒收等行政處罰。大於等於16J/cm2為禁止類槍支,按照現行刑法中的規定進行懲處。但同時注意對於禁止類槍支,以火藥為動力槍支殺傷力一般大於以氣體為動力槍支,亦應當區別對待。以氣體為動力槍支的處罰應低於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責任編輯: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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