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不能阻止後老伴繼承
06-30
稿件來源:石家莊新聞網日前,省會陳先生來電詢問:我母親去世後,父親陳某獨身多年,直到前年與同樣喪偶多年的何某再婚,並辦理了結婚登記。我父親生前名下有兩套房產,都是我母親在世時購置的。父親再婚時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兩套房子是婚前財產,與我繼母何某無關。去年12月份,我父親因病去世,未寫遺囑。現在,繼母要求分割房產。請問律師:我父親留下的兩套房子,到底有沒有繼母何某的份額?河北省燕趙遺囑庫財富傳承律師團隊王少龍律師解答:《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其中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陳某因未留有遺囑,故其婚前財產中屬於個人的部分作為遺產,應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陳某與何某雖然均為喪偶再婚,結婚時間也較短,但何某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故何某對陳某婚前個人財產擁有和子女平等的繼承權。因該案中兩套房產系陳先生的生母與父親共同購置,在繼承時應當把屬於陳某的遺產進行區分,其遺產共包括兩套房產中二分之一的份額,加上陳某從前妻遺產中應當繼承的份額。陳先生繼母何某,有權主張從陳某的上述遺產範圍中,與其他繼承人均等繼承相應遺產。王少龍律師提醒:隨著我國逐步進入老齡化社會,早年喪偶的老人再婚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子女為了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大多數是支持和理解老人再婚的。但是,由此也引發了一系列複雜的法律問題,遺產繼承問題尤為普遍。再婚夫妻之間的「婚前財產協議」並不能阻止夫妻一方去世後另一方的繼承權。如要避免此類「遺產爭奪戰」,最好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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