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離婚訴訟期間,男方廢棄胚胎構成侵權!

「法眼觀察」三十萬法律人的共同選擇

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陳文軍

夫妻倆在離婚訴訟期間,丈夫是否有廢棄冷凍胚胎的權利?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男方廢棄胚胎構成侵權,女方獲賠3萬元撫慰金。2月22日,該案一審判決生效。據悉,這是全國首例男方廢棄冷凍胚胎侵權賠償案。

經審理查明

2010年,張某與王某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合意在美國某州立醫院做了輔助生殖手術,醫院從王某身上提取了13個卵子,經人工受精存活6個胚胎,王某移植了一枚胚胎,後因體質等方面的原因流產。餘5個胚胎,雙方委託州立醫院儲存保管。

2016年7月,張某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未准許雙方離婚。

2017年6月,張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審理中,王某意外得知張某一年前未經其同意廢棄胚胎,為此王某要求張某支付撫慰金5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男方廢棄胚胎,女方能否主張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認定,張某單方廢棄胚胎,構成了對王某身體權、健康權和生育知情權的侵害。且因胚胎為帶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王某還存在精神上的損害。法院依法酌定張某賠償王某撫慰金3萬元。

對話法官

小編就本案相關問題對話主審法官陳文軍:

問題一: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答:不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此有明確規定。

主要理由是:

1

妻子為妊娠、分娩較丈夫承擔了更多生理風險及心理壓力,其為撫育子女成長通常也會付出較丈夫更大的犧牲。因此,生育對女性利益的影響大於男性;

2

即使認為夫妻雙方的生育利益完全平等,行使生育權是維持或恢復現狀的權利,無需配偶履行義務,與前者相比,後者實現權利的成本和對生活現狀的影響都要小得多;

3

生育往往受夫妻情感所左右,一方的不生育除偶為觀念支配下的決定外,多由夫妻感情淡漠甚至破裂而引起,沒有了感情的生育只會增加夫妻雙方乃至即將出生的子女的痛苦及不便;

4

生育行為需要具備一定的生理、健康條件並存在生育風險,生育任務主要由婦女承擔。婦女承擔了更多的生理風險及心理壓力。所以當夫妻生育權發生衝突時,側重於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綜上,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關係的穩定,但丈夫並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來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問題二婚姻中,遇到女方堅決不同意生育,男方有什麼救濟途徑?

答:因生育權衝突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調解無效時,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判決雙方離婚。

問題三既然妻子有權中止妊娠,現男方因決意離婚而廢棄胚胎,法院判決其賠償損失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有無法律依據?

答:生育權所針對的生育利益體現的是人的行為自由,人可以自由地決定生育這一與自己的生活方式、未來發展等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生活中較多出現的是女方單方終止妊娠,像本案那樣男方廢棄胚胎的情況較為少見,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但是依據法理和生活的邏輯,仍然可以找到相對公平的解決方案。女方中止妊娠之所以不構成侵權,是基於女性在身體和生理上的特殊性,但男方不當處置胚胎是有可能構成侵權的。

合議庭認為,男方單方廢棄胚胎,構成了對女方身體權、健康權和生育知情權的侵害,理由如下:

1

婚姻家庭法中,妊娠的外延包括多種情況(即人類輔助生殖和自然生殖適用相同的法律)。胚胎移植所生子女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所有的子女在出生之後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出生之前就應該得到同等對待。

2

在男女雙方相互協作而使女方懷孕後,男方不得基於其不願生育而強迫女方墮胎,因為既然男方在和女性發生性關係時沒有採取任何避孕措施,這一行為本身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權,這時男方雖然不願女方生育,但不得強迫,否則仍然是侵犯女方的人身權。

3

由於男女生理上的差異,相較於取精,取卵過程伴有風險和痛苦,對身體有負面影響。女方出於對生育的渴望,自願忍受身體的傷害做輔助生殖手術。女方的這種付出,系以得到健康的下一代為目的。在王某付出巨大的代價後,張某違背合意,廢棄胚胎,使王某的目的落空。

4

譬如甲乙協議共同投資項目,甲以無形資產入股,乙以資金入股。乙向項目投入重金後,甲半途退出,此時,甲應向乙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的損失。當然,在合同法領域,一般不存在侵權問題。但在婚姻案件中,雙方存在身份關係,不能簡單的用合同法的原理來理解雙方在家事契約中產生的權利義務以及各自受到的損害和應當取得的賠償。但合同法的理論可以為本案的處理提供一些指引,理解女方可能會有的損失。

5

張某應當知道做輔助生殖手術對王某身體有一定的傷害。依法理,妻子懷孕後,丈夫無權強迫妻子墮胎,否則,構成對妻子人身權的侵害。在移植胚胎前,男方單方廢棄胚胎,使女方在服藥促排卵以及取卵過程中的痛苦和損害不能得到回報。對女方來說,只是損害產生的時間點不一樣,同樣都存在身體上損害。墮胎的損害產生於墮胎時。廢棄胚胎的損害始於服藥促排卵時。在人工輔助生殖手術中,排取卵過程對女方有身體上的傷害,雙方應以謹慎的態度決定是否實施該項手術。

6

男方單方廢棄胚胎,亦侵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權。生育知情權是指生育主體對與自身生育相關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權利。夫妻互為生育關係夥伴,互為權利義務主體。夫妻有相互扶助義務,均應維護和促進對方的利益。女方回國後,旅居國外的男方有便利的條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續費亦是男方交納的,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會妥善處理胚胎儲存問題。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況下終止交費,等同於單方廢棄胚胎,損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權。

7

根據倫理、一般的觀念和司法政策,離婚後,女方不得單方移植胚胎。即使夫妻關係出現裂痕,男方對婚姻前途缺乏信心,男方也應尊重女方的付出,照顧女方的感受。在王某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張某想離婚,法院也不一定會准許。何況,感情是變化的,廢棄行為難以保證是一方冷靜狀態下的慎重決定,有時,也不一定符合廢棄方本人的利益。

基於上述理由,合議庭認為應認定男方廢棄胚胎構成侵權,因胚胎為帶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女方還存在精神上的損害。

本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還考慮了以下因素:

1承受的痛苦和傷害

不是每個卵子都能受精,也不是每個受精卵都能發育成有活力的胚胎,因此要從女性體內獲得多個卵子,才能保證有可以移植的胚胎,這就需要對女性服藥進行促排卵治療。女性到了生育年齡,體內卵子數是固定的,約為200多個,一般每月排卵一個,一年排卵12個。促排卵治療後,一次可排卵多個,治療後,女性更年期會提前。治療的過程對女性生理的干擾較大,刺激排卵導致卵巢反應低下,易出現卵巢功能早衰。此外,取卵針穿刺身體提取成熟卵泡時,身體伴有一定程度的痛苦。

2年齡因素

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齡為25歲至35歲。35歲以後,女性的卵巢功能和生育能力下降。相對來說,年輕女性較為容易接受胚胎廢棄的事實。王某已36歲,做母親的願望強烈,對胚胎也寄予了更多的希望。

3對婚姻的珍視程度

2016年第一次離婚訴訟中,男方表示女方如同意離婚,夫妻共同房產可歸女方所有。但女方不為所動,表示多年的感情不容易,希望法院判不離,哪怕下次真要離婚了財產少分些也不後悔。從女方珍視婚姻的態度,男方應能理解胚胎在女方心中所具有的份量和意義。雙方夫妻多年,男方應了解女方的脾氣秉性,理解對方的關切。一般地說,對婚姻越留戀,對胚胎也越在意。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准許雙方離婚,因男女雙方在輔助生殖手術中的投入不對等,女方處於弱勢地位,基於公平正義觀念和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法院酌定男方支付女方撫慰金3萬元,是契合法律規定精神的。

溫馨提示:婚姻中出現感情危機時,丈夫應當尊重妻子在試管嬰兒手術中的特別付出,不可單方廢棄胚胎,在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前,以尊重、理解的心態善意的維持冷凍胚胎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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