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P2P刑事風險將大面積爆發,投資者該如何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作者法制日報記者 周芬棉

P2P

北京一位姓吳的女士,前幾天因為網路信貸(簡稱p2p)案被公安機關帶走了,她是該平台一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號人物,後來有人覺得這行業風險太大勸她離開,她未聽。至現在,她的家人正在心急如焚四處打聽,諮詢法律專家。

記者接觸的多位業內人士反映,現在出問題P2P太多了。

P2P刑事風險即將大面積爆發,專家估計將有數百家不法平檯面臨刑事審判。

9月12日,北京市一中院對e租寶案進行宣判,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公司兩涉案公司,通過「e租寶」「芝麻金融」兩家互聯網金融平台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走私等多項罪名,被罰19億元, 主犯丁寧、丁甸被判無期徒刑,張敏等24人被判15年至3年不等刑罰。

這是近來被判決的最大一起P2P犯罪案件!涉及人數眾多,資金量巨大。

不法P2P平台到底所涉何種罪名、投資者如何避免落入陷阱,從長遠看如何監管如何及時發現不法行為,就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採訪多位業內法律專家。

P2P監管加緊引發刑事風險潮

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新三板與新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武長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P2P作為一種融資平台,永遠只是金融機構的補充,只屬於小眾,但我國自2012年以後,P2P平台步入快速發展狀態,數量急劇增加,整個行業運行不規範,從業人員魚龍混雜、缺乏金融從業經驗,投資者眾多,資金量大,跨越地域廣,平台信息不透明,涉及的犯罪類型偵查複雜,加之當初法律和監管的缺失,大批P2P平台遊走在制度之外,不少平台老闆跑路。

但是很快,這種所謂的新型業態就面臨整治。

2016年始,相關部門接連出台相關制度規章,監管制度日益健全。監管風暴潮起,大批不法平台被查處。

2016年8月10日,最高法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依法嚴厲打擊涉互聯網金融或者以互聯網金融名義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重點打擊懲治非法集資行為。

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等部門正式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確立P2P行業監管體制及業務規則。2016年年底和2017年年初,銀監會會同相關部門相繼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2017年8月25日,銀監會起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關於網路借貸的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在公訴環節,2017年6月1日最高檢發布《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對於P2P可能涉及的各種罪名進一步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提出了辦理此類案件的基本要求。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大批P2P平台因資金鏈斷裂被投資者舉報,引發刑事案件。今年年初已有20多家被判決。武長海說,P2P刑事風險將大面積爆發,現在有不少案件正在被審理,至少將有400多家平台涉案。其餘的也將會陸續關閉,到最後,只有百餘家真正合法的中介平台留存下來。

刑事犯罪多涉兩類資金類犯罪

P2P平台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有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合同詐騙罪。但最多的是前兩類。在e租寶案中,這兩類罪名都有,很多案件只涉一種罪名。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稻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依據刑法第192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達到法定數額的行為。這種違法行為既侵犯公私財產權,又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而且是在實施了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在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依據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這種行為往往表現為以高息或變相高息方式吸收存款,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張韜說,這是一種行為犯,只要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該行為,達到法定標準都構成犯罪。

P2P平台有時也可能觸及合同詐騙罪。依據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也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違法行為。這種犯罪行為侵犯的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

張韜說,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時很難區分,形式上看都是吸收公眾存款,都是非法定金融機構從事的違法行為,但兩者最大的區別是:看行為人有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有非法佔有故意的就是集資詐騙罪,否則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前者的量刑比後者重得多。前者最高可判無期徒刑,e租寶的丁家兩兄弟即是,後者最高刑期是十年。

據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說,有些平台老闆一開始也是打算做一番事業的,幫助一些人解決資金一時困難,同時也有一幫有錢的朋友。剛開始時,還能收付都安全,後來,業務多了,平台建大了,辦公場地豪華了,人員工資也大幅提高了,放出去的錢收不回來,就只能採用騙的手法,越騙越多,資金越滾越大,最後資金鏈斷裂,被投資者告發,淪為集資詐騙罪。

武長海說,這兩種罪也有共同點,犯罪的主體都可能是單位或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非法吸收客戶資金,自設資金池,並進行投資活動,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投資人資金的主觀想法。

而集資詐騙罪,則是平台單位或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將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投資者要重視查看平台資質

武長海說,從這些出問題的p2p平台看,往往成立時間較早,以2013、2014年最多,兩三年時間問題集中爆發。從被舉報、公安偵察、公訴、審判、執行一般也需要兩年時間。投資者多,涉及面廣。

以e租寶為例,據檢察機關先前披露的材料顯示,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e租寶」案藉助互聯網非法吸收115萬餘人公眾資金,累計集資762億餘元,至案發,集資款未兌付共計380億餘元。中間的一半錢沒有了,投資者損失至少也在一半以上,真正拿到也還需多日。而公司管理人員丁甸一個月的月薪就高達百萬元。

投資人都希望有收益,在監管部門對P2P平台進行規範後,仍會有投資人參與投資。在嚴格監管下,平台只做中介服務機構,攝合投資方和借款方達成投資合約,平台收費中介費。

如何保障投資安全,乃是投資者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張遠忠說,投資者首先要審查平台資質,只有規範的平台才能做好中間人,然後再審查借款方資質,保障及時收回投資並取得收益。

他說,對於大額投資者來講,最好的辦法是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士進行調查,包括對平台方借款方的資質審查,查看有無失信記錄,幫助投資人審查簽訂合同等,從入口處進行風險防範。

對於監管者來說,也須時時監督檢查。張遠忠說,現在查處的一些案例中,還發現非法平台與正規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互相勾結的現象,工作人員向平台提供高凈值客戶名單,或者兩者合謀騙取高凈值客戶的信任等。這些需要引起監管部門關注,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員工的法制教育。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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