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正確認識群體性事件

怎樣正確認識群體性事件群體性事件透視之二作者:陳良咨來源:作者賜稿來源日期:2011-9-8 群體性事件究竟能夠給我們帶來什麼?無論是政府管理部門還是參與者,都很難回答這個問題,同時又必須認真思考這個問題。有的研究者稱群體性事件是「弱者的武器」,但在現實生活中弱者們並不希望自己拿起這樣的武器,因為它帶來的只有痛苦的回憶;對於政府及有關官員來說,群體性事件是在工作中感到最棘手的問題之一,沒有人願意它發生在自己管轄的範圍內。下面將對群體性事件的特徵、功能及其發展趨勢等相關問題進行探討,希望能夠對群體性事件有一個較全面、清晰的認識。

  特徵:烙在參與者身上的印記

  所謂特徵,是指某一事物不同於其他事物的顯著特點。對於群體性事件的特徵,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目前分析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參與者的身上,群體性事件的特徵成了烙在參與者身上的印記。我們沿著這個思路,對參與者的成分、行為方式以及矛盾衝突的指向三個方面進行探討。

  第一,從群體性事件參與者的成分來看,涉及眾多行業和領域,範圍十分廣泛。

  在群體性事件中,參與者少則十幾人,多則數百人、上千人,超過萬人的雖然從正式報道中很少見到,但的確時有發生。研究者普遍認為參與者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即收入比較少、社會地位比較低的農民、農民工、下崗職工、無業市民以及一些離退休人員等。他們生活在社會的最底層,個人權益時常被侵害,而自己的話語權、權力資源、司法資源又比較缺乏,不得不自發地臨時性地聚集起來,利用群體性事件的方式爭取個人的權益。從統計數字來看,他們是群體性事件的參與主體。

  但弱勢群體是一個外延並不清晰的概念,在現實中並沒有界定該群體的客觀標準,主要依據是個人的感覺。2010年底的一項調查顯示,認為自己是「弱勢群體」的黨政幹部受訪者達45.1%;公司白領受訪者達57.8%;知識分子(主要為高校、科研和文化機構職員)受訪者達55.4%;而網路調查顯示,認為自己是「弱勢群體」的受訪者高達七成。網上有人評論說:「之所以很多公務員感覺自己屬於弱勢群體,是因為在這個社會,很多人並不是依靠法律規章制度等顯規則來競爭的。今天的既得利益者,很可能明天就淪為相對的弱勢群體。」群體性事件的誘因錯綜複雜,既有經濟方面的原因,又有政治方面的原因;既有現實矛盾,又有社會歷史遺留問題;矛盾既可能是個案,還可能涉及一個群體的公共利益;既可能由於職能部門執行政策偏差引起,也可能是群眾法制觀念淡薄等原因造成,這就決定了群體性事件必然會涉及到社會各個領域,從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來說,社會各階層人士都有可能。近年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大學教授、醫生、私營企業主等具有較高知識、較高階層的「強勢」群體也開始利用群體性事件來申訴他們的不滿。比如,在廈門PX項目事件中,大學教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就是積极參与者;每年年底的討薪潮中,也有許多「老闆」的身影。有人曾評價說,群體性事件是在目前我國的政治背景下付出成本最小、獲得收益較大的爭取權益的一種方式。在利益博弈的時代,社會各階層必然把這種方式作為維護自己權益的武器,並非弱勢群體所專用。

  第二,從群體性事件參與者的行為方式來看,從理性的平和行為逐步發展到非理性的暴力行為。

  目前在關於群體性事件的特徵研究中,有一個比較流行的結論,即行為方式越來越激烈,危害越來越大。如圍堵、衝擊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攔截公務車輛;抬屍上訪、將生活不能自理者遺棄在信訪接待場所;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堵塞、阻斷公路、鐵路交通;聚眾鬧事、械鬥、打砸搶燒等等。當我們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從個案來看,的確存在這樣的狀況,其表現形式趨於激烈,造成的社會後果和影響也越來越大,但從整體來看,這個結論則比較偏頗。

  假若把訴求目標與訴求手段作為兩個選項進行組合,會出現四種情況,即訴求目標合理或基本合理,手段正當;訴求目標合理或基本合理,手段不正當;訴求目標不合理或基本不合理,手段正當;訴求目標不合理或基本不合理,手段也不正當。從現實案例來看,訴求目標不合理或基本不合理的群體性事件,絕對數量比較少,無論手段是否正當,都應嚴格依照有關法規嚴肅處理,這裡的討論將後面兩種情況排除在外。綜觀各種類型的群體性事件,在事件起始階段,大部分訴求目標是合理或基本合理的,即使是被稱為民間泄憤事件的萬州事件、池州事件等,參與者在事件開始時的訴求也比較合理,即要求對所發生的糾紛「公平、公正」地處置,人們所採取的行為方式相對也比較理性:圍觀,用言語起鬨等。在這樣的狀況下,有兩個發展方向:一個方向是事件得到參與群眾認可的公平公正處置,沒有形成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客觀地說,目前社會上像萬州事件、池州事件那樣的治安糾紛非常多,絕大多數沒有形成群體性事件或者說被消除在萌芽狀態,最根本的原因是訴求得到妥善解決。另一個方向是事件被群眾認為沒有得到公正公平處置,事件開始走向訴求目標合理或基本合理、手段不正當,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

  有的分析認為,在現實中有的群眾不願意通過合法渠道表達訴求,主要是認為採取這種方式的成本太高,常常被政府有關部門推來推去踢皮球,把當事人折磨得筋疲力盡,問題還是解決不了。他們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找企業不如找政府,找政府不如去堵路」的態度,直接採取衝突比較激烈的方式,解決問題的速度比較快。從現有案例來分析,採用理性平和的方式無人理睬的事經常發生,但跳過第一種方式直接採取第二種方式還找不到相關的案例。如,四川漢源事件在初始階段,移民的行為也十分理性,包括上訪都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盡量不給地方政府添亂,但結果是被政府有關部門推來推去,最終不得不採取行為比較激烈的方式。隨公眾法治意識的增強,一些群體在表達利益時能夠同時兼顧合理性與合法性,創造了「集體休息」、「集體散步」等非對抗性表達方式,只要問題能夠得到重視或者妥善處置,一般不會發生激烈的衝突。如,上海市民反對磁懸浮事件中部分市民聘請律師作為法律顧問,從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事件的危害性,在某種程度上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理解,促進了民眾與政府對話的相互接受度。

  第三,從群體性事件中矛盾衝突的指向看,一般指向基層黨委和政府。

  有些研究文章中指出,大部分群體性事件發生在基層。這應該是一個不用證明的結論,目前還沒有群體性事件發生在上層,這樣的論證方式似乎有一種搞怪的成分。從群體性事件特徵來看,準確的表述應該是在群體性事件中矛盾衝突大部分指向基層黨委和政府。這種情況的出現,既有體制性因素的影響,也有基層黨委、政府自身存在的問題。從體制上來看,我國實行的是中央集權的行政管理體制,各項政策措施,都是通過基層黨委、政府來貫徹執行的。一旦政策或措施出現偏差,最直接地從基層黨委、政府的執行層面反映出來,基層黨委、政府必然成為矛盾的焦點。再加上目前我國行政體制在運作過程中形成的只對上負責的模式,上級機關的領導很容易規避自己的實際責任(之所以說是實際責任,有的上級領導在電視機鏡頭前會很真誠地說我也有責任之類的話),客觀上造成了成績是上面的,問題是下面的。

  從基層黨委政府的角度來看,由於經濟發展的區域性競爭加劇,地方建設資金主要來源於土地出讓金和企業稅源,造成地方政府非常熱衷參與各種經濟活動,結果就容易重視企業老闆的利益、忽視普通群眾的利益,導致了黨群關係、幹群關係緊張。再加上黨政機關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不良作風和腐敗行為,使得本來已經嚴重的問題更加尖銳。一旦獲益的開發商、建築商、企業主等在利益補償、賠償上沒有滿足受損群體的要求,就會演變成群體性事件。基層政府在處置這些事件時由於自身利益的驅動,必然會有一定的偏向,矛盾焦點很自然就從企業轉向基層政府。在雲南孟連事件中,橡膠企業是地方政府財政的重要來源,再加上個別官員與企業之間有緊密的經濟關係,地方政府的屁股坐在了企業一邊,當政府動用警察等國家強制力量處置為爭取自己權益的膠農時,地方政府就成了衝突的一方。

  當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中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衝突本身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無關,但最後卻發展成為「官民衝突」。一方面,這與一些地方長期不注重改善民生、群眾積怨比較深有關。李景鵬在《社會階層的利益協調與社會穩定》中對此進行了比較深刻的分析。他認為,當前所有在改革過程中利益受損或產生利益喪失感的人們,都會把對立轉向政府和社會。這是因為人們把自己看作是改革的受害者,因而是政府政策的受害者。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有:1,過去全能政府的路徑依賴;2,人類需求發展的不可逆性;3,人們對消費水平橫向比較和向上看齊的趨向;4,人們利益受損或產生利益喪失感與改革政策和改革進程的實際聯繫;5,在可見的未來人們看不到自己狀況得到較大改善的前景;6,一些偶然的因素加劇人們心理上的對立,等等。另一方面,與一些組織或人員的操縱有關。這個觀點很可能觸及一些人的痛處,會不顧一切大加討伐。其實,這是西方社會運動理論中的一個基本觀點,即社會運動可以由一些組織製造出來。目前一些簡單的社會問題、常規的社會矛盾常常演變為複雜的公共議題、政治問題,明顯存在人為操作的痕迹。如據主流媒體報道,廣東韶關「6·26」事件發生後,境外「東突」勢力馬上指使國內線人搜集所謂「證據」,並大肆傳播謠言,煽動部分維族群眾不滿情緒;新疆「7·5」事件發生後,西方反華勢力又以此為宣洩口,充當「世維會」等反華分裂活動的喉舌,橫加指責我國政府,為打、砸、搶分子開脫,揮舞「人權」等大棒 「敲打中國」。

  功能:為什麼好處總是容易被人遺忘?

  群體性事件是當前我國社會衝突中最常見的一種表現形式。群體性事件一旦發生,儘管當前許多群眾的利益訴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無論是政府的管理人員還是研究者,首先會想到它可能會帶來什麼樣的危害。

  一般來說,群體性事件的危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直接影響社會正常秩序,造成經濟損失。以翁安事件為例,公開資料顯示,直接參与打砸搶燒的人員超過300人,現場圍觀群眾達2萬人以上,縣委、縣政府辦公大樓全部被燒毀;縣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等被燒毀辦公室160多間,被砸亂警車等交通工具42輛,不同程度受傷150餘人,直接經濟損失就達1600多萬元,一些黨政機關和部門連日常的辦公場所一時都難以找到。而事件的整個處置成本暫時還不好估量,最終肯定是由政府「買單」,說到底是納稅人「買單」。二是影響當地發展大局。一起重大群體性事件,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牽扯當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的大部分精力進行善後處置,包括統一思想、集中整改、恢復秩序、安撫群眾、處理相關人員、解決遺留問題等,他們沒有心思謀劃發展,這在一定程度上阻滯了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三是降低了人民群眾對政府的支持度。一個地方發生群體性事件,會降低人民群眾對領導幹部的信任,破壞黨政部門的公信力,降低執法部門的執法權威,影響黨委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尤其需要警惕的是,當前境內外總有人企圖將局部的、非對抗性的、經濟性的事件炒作成全局性的、對抗性的、政治性的大事件,如果政府預防不力、處置不當、應對不妥,不僅會影響國家的聲譽以及黨和政府的形象,而且會給黨和國家的大局造成被動。中國的領袖們很早就意識到這個問題,早在20世紀80年代,鄧小平同志就深刻地指出:「中國的問題,壓倒一切的是需要穩定。」江澤民同志明確要求:「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同穩定的關係,保持穩定的政治環境和社會秩序。」胡錦濤同志反覆強調:「發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硬任務,是第一責任。」穩定是改革、發展的基礎,沒有穩定什麼事情也幹不成,已經取得的成果也會失掉。

  人們之所以比較容易忘記群體性事件的好處,有人從理論上進行了疏理,認為根源在於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在設計公共管理體制時,把衝突視為一種消極的因素。比如設計的理想的共產主義社會,消滅了剝削、消滅了壓迫,人與人之間一律平等,衝突徹底消失。這種思想在設計社會主義國家公共管理體制時表現得非常明顯,「衝突」被排斥在體制之外,即使有衝突的一席之地,也是以抑製為主。學者們認為,遏制衝突雖然可以保持一段時間的穩定,但它卻抹殺了公共管理體制的活力,由於缺乏整合壓抑、不滿的「安全閥」機制,使公共管理體制有可能孕育更大的衝突,導致公共管理結構的分裂。這種分析指出了當前我國公共管理體制的缺陷,但把理論根源上溯到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那裡,顯然是一種誤讀,唯物主義辯證法對衝突(鬥爭)的作用進行了比較深刻的分析,毛澤東的《矛盾論》對相關問題也有許多精闢的見解。

  社會衝突並不完全是負功能,這是西方政治家們比較認同的一個觀點。儘管許多西方政治家對社會衝突特別是針對自己的衝突在心理上感覺並不舒服,但不會動用公權力進行打壓。如義大利總理貝盧斯科尼的性醜聞引發國家一系列抗議事件,總理本人除了辯解之外還是辯解,並沒有動用警察力量把所謂的造謠者抓起來以正視聽,只是用語言威脅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法律規定誹謗屬於自訴案件,當事人可到法院自訴)。當年涉性醜聞的美國總統柯林頓也出現了同樣的情況。當然,這並不是說西方國家的領導人比較理性、有寬容心,而是他們的制度設計,讓他們不能也不敢動用公權力阻止針對自己的衝突發生。這樣的衝突在西方司空見慣,能夠有效緩解社會的張力。美國第三任總統傑弗遜曾指出,社會中經常出現局部的動蕩,是人類和諧社會的一部分,就像暴風雨是和諧的大自然的一部分一樣,我們不能想像和諧的大自然里沒有暴風雨,我們也不能想像一個美好的民主社會裡沒有局部的動蕩。

  關於社會衝突功能的分析,主要來源於科塞的衝突理論。科塞認為,衝突具有正、反兩方面的功能,衝突功能的性質取決於衝突的問題及其產生的社會結構:就問題來看,如果衝突的問題涉及雙方的核心價值,衝突就具有反功能,反之具有正功能。就社會結構來看,在結構鬆散開放的社會裡產生的衝突具有正功能,因為在這樣的社會,敵對的情緒可以相對自由地表達,從而通過消除產生不滿情緒的原因來重新調整社會結構,促進社會的穩定和整合。相反,在僵化封閉的社會結構里產生的衝突則具有破壞性。在研究過程中,科塞主要關注衝突的正功能。

  具體到群體性事件,作為當前社會中比較常見的一種衝突,我們必須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一方面,要認識到其危害性,不能掉以輕心;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到這是現代社會中必然會出現的一種狀況,不能如臨大敵,靠嚴防死守把發生的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的做法不可取,這樣只能把問題搞得一團糟。目前我國群體性事件所反映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經濟領域,並不涉及價值衝突,儘管有可能對當權者個人的前途有不利的影響,但對國家政權並沒有直接威脅,假若能夠妥善處置,也有許多正面的功能。之所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對我國政權及其價值觀高度認同。美國是世界上群眾抗議比較多的國家,亨廷頓先生曾有一個著名的評價:「在美國社會,對既定權威發出的革命性挑戰總是洶湧而來,落荒而去」。分析其原因時,他列舉了在美國上世紀六十年代發生的攪動全球的抗議活動中哈佛大學學生列文在1969年畢業時的演講。列文先是發問:「我們這次究竟是抗議什麼」?面對著畢業的學長、老師和家長,代表著各位同學,他簡潔而準確地回答了這個問題(亨廷頓評價)。他說道:我們的抗議並不想「顛覆體制,或者企圖向已確立了數世紀的價值觀進行挑戰,我們不,」他強調說,「我們不是圖謀搞垮美國,我們想做的正好相反:我們是在肯定你們一直灌輸給我們的,不斷教誨我們要尊重的那些價值。」(《失衡的承諾》P2)反觀中國出現的群體性事件,絕大部分訴求是在尊重現有價值的基礎上,對個人經濟利益的追求。我們曾在群體性事件特別是群體性上訪事件中經常見到這樣的一幕:群眾拿著中央的文件、國家公布的有關法律,找政府官員去理論,他們僅僅希望政府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把中央的惠民措施落到實處——儘管有些情況屬於群眾與管理者之間在理解上出現的偏差。

  群體性事件的正功能,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第一,有助於發現社會問題。解決矛盾與問題,是政府的重要職能,也是人類設計政府這個機構的初衷。解決矛盾與問題的前提是能夠發現問題,政府發現問題的渠道比較多,但我國政府發現問題的機制相對不完善,特別是在官員不能依法行政方面,依靠政府自身發現問題的難度比較大。群眾不斷上訪,「把事情鬧大」引起社會關注,成為上級政府發現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當然,這是成本比較大的一個途徑。

  第二,有助於解決社會問題。當前社會上存在的問題,大部分並不是政府及有關部門沒有發現,而是由於種種原因,解決起來十分困難,特別是一些積重難返的問題,現任官員為了政績等問題,不願意出面解決;或者地方政府根本就無力解決這樣的問題。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為政府解決相關問題提供了一個難得的契機。比如說漢源事件,根本問題是補償標準太低、移民未來生活保障困難的問題。這涉及到中央對相關問題的規定,無論是漢源縣政府還是四川省政府,要解決這樣的問題都無能為力。有的地方雖然解決了相關問題,但屬於個案,沒有形成政策層面的東西。漢源事件發生後,引起中央領導的高度重視,不僅補償標準提高了,而且對移民未來的生活也做了制度性的安排,即水電公司每年按照固定比例從發電收入中籌集資金補償給移民,且終生不變。這種入股式的措施,解決了多年來困繞地方政府的難題。

  第三,有助於釋放社會怨氣。一個經濟快速發展、社會急劇轉型的社會,張力必然很大。要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緩解社會張力,保持社會結構的彈性,必然需要一定的途徑釋放社會怨氣,避免造成更大的社會動蕩與社會衝突。群體性事件很好地充當了這一角色,這也就是科塞所謂的安全閥的作用。記得在萬州事件發生後,我與當地的幹部和群眾交談,他們都表述了相類似的觀點,認為發生這樣的事情也好,至少在兩年內再也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了。時間也證明了這一點。

  第四,有利於新規則的形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面對矛盾衝突,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制訂規則,對發生的問題擔當仲裁者的角色進行調解。群體性事件有利於新規則的形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有利於解決社會問題的新規則的形成。當前群體性事件的主要誘因是群眾利益受到了侵害,如何保護群眾利益,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十分關心的問題,最近一段時間,我國相繼出台的《物權法》、《拆遷條例》等,就是從制度上對相關問題進行規範。另一方面,有利於解決社會矛盾衝突規則的形成。目前,如何處置群體性事件這類的衝突,沒有上升到制度層面上,處置的隨意性比較大。我們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處置經驗的增多,國家層面會出台相關處置規範,改變現在主要依靠現場處置的主要領導的做法,讓處置工作真正走向法治的軌道。

  第五,有利於提高官員的素質。如何提高官員的素質,保證政府高效廉潔,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實際上是對當地政府幹部組織領導能力的檢驗,也是對領導幹部做群眾工作能力的檢驗,同時還是對幹部廉潔度的檢驗。在四川漢源事件中,應該說與幹部的廉潔關聯不大,但群眾在聚集過程中,也曝光了一些領導幹部貪腐行為,包括已經升職的原縣委書記在內,被繩之以法。在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中,只要黨政領導幹部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狠抓涉及群眾利益的政策措施的落實,真心實意幫助群眾解決困難和問題;善待群眾,站在群眾的立場上考慮問題,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做好工作,努力從源頭上減少和化解矛盾,就能夠把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過程,變成了解民情、爭取民意的過程,變成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計於民的過程,變成建立互信、構建和諧的官民關係的過程,最終贏得人民群眾理解、信任和支持。

  趨勢:群體性事件將走向何處?

  對發展趨勢的預測是研究者們比較熱衷的一項工作,比如對股市、房市漲跌的預測,成就了許多著名的經濟學家。而對與政治密切相關的群體性事件等社會現象預測,顯然沒有經濟領域的學者幸運。有人曾預測,群體性事件在總體上是上升的。假若在經濟領域做這樣的預測,有一半左右的機率證明自己是對的,但運用到群體性事件,似乎成了一個隨時可以證明是對的也可以證明是錯的命題。在操作層面上,有時錯誤的預測似乎比正確的預測意義還要大:假若這樣的預測是錯誤的,預測者可以解釋說,正是因為提前向政府發出了警告,引起有關方面的關注,採取了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才導致群體性事件減少、衝突激烈的程度降低。在甕安事件發生時,有人曾預測,中國到了暴力反抗的高峰期,該作者在隨後的文章中,還一再對這一觀點進行闡述。很顯然,這個預測儘管作者認為實踐對之作了佐證,但大部分人並不會同意這樣的觀點,和諧仍是當前中國社會的主調。

  以上的闡述並不是說對群體性事件發展趨勢的預測沒有意義,而是說不同的人所站的位置不同,所得出結論及對之的評價也有很大的差距。對群體性事件,我們的基本判斷是儘管已經成為當前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的最重要因素,但在性質上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所造成的社會風險是可控的。至於群體性事件的發展趨勢,與政府對誘發群體性事件的相關因素及對群體性事件本身所採取的應對措施密切相關。比如,江西在發生了震驚全國的暴力拆遷之後,當地一個官員對所謂的事件進行了反思:「從某種程度上說,沒有強拆就沒有我國的城市化,沒有城市化就沒有一個個『嶄新的中國』,是不是因此可以說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有的評論稱,與其說這位官員是在反思當地剛發生的事件,還不如說這位官員是在為包括宜黃縣在內的整個中國的強拆作辯護。假若各地官員都以這樣的思維來看待當前誘發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因素——征地拆遷,其發展趨勢可想而知。我認為當前群體性事件有四個發展趨勢應引起關註:

  第一,城市群體性事件的影響力將越來越大。有的學者曾預測,我國群體性事件在發生地域上,將從「村落鄉鎮」轉移到「縣城社區」。很顯然,這僅僅是對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中國所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的一種解讀,這需要有關統計數據支持。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中小城市發生的群體性事件所佔比例一直也比較大,一些大的群體性事件雖然是由農村問題誘發的,基本上發生在「縣城社區」。一個合乎邏輯的解釋是,當時農村問題是政府關注的重點,也是學者們研究的一個熱點,但這並不能證明「村落鄉鎮」是當時群體性事件的中心。從未來發展的趨勢來看,對該問題準確的表述應該為城市群體性事件的影響力將越來越大,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關注的重點必然從鄉村轉移到城市特別是「縣城社區」。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判斷,是因為城市是其所在區域的經濟、政治、文化中心,同樣規模、同樣性質的事件發生在城市與發生在小鄉鎮,其影響力有很大的差別。近年來,我國多次發生的涉日遊行,主要發生在大中城市,從一個側面證明了這一點。同時,因稅費問題誘發的農村群體性事件,現在已從根本上得到了解決。而城市的問題,如勞資糾紛、城市拆遷等問題則凸顯出來。

  第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難度將越來越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利益訴求多樣化。群體性事件大多數是非對抗性、非政治性、非全局性的,以經濟上的訴求為主,屬人民內部矛盾。我們常說人民內部矛盾用人民幣解決,這是對目前政府部門採取的解決問題手段的一種比較通俗的說法。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民眾不僅對現實經濟利益問題的重視程度明顯提高,而且對教育、醫療、環境、民主、公平正義、公共安全等方面潛在的公共需求逐漸轉化為強烈的現實需求,相關利益訴求範圍擴展、數量增多、層次加深,僅有人民幣顯然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如,由於村民自治制度不完善、不落實甚至出現村級組織嚴重腐敗問題,每逢換屆選舉年農村各種社會矛盾便因此而激發,甚至引發宗族和派系之間的衝突等,這就需要綜合施策。二是組織化程度提高。有的地方還出現了宗族領袖、黑社會力量介入的趨勢。三是透明度增加。群體性事件往往是多數人的合理訴求與少數人無理取鬧交織在一起,多數人的一般違法行為與少數人的犯罪行為交織在一起。在封閉的環境下,對外可以封鎖事件的一切信息,由出現矛盾和問題的單位在政府主持下協調解決,由此衍生出了所謂的「搞定就是穩定,擺平就是水平,無事就是本事,妥協就是和諧」的偏差認識,在實際操作中產生了「擺平」這種特殊的、權宜性的、不能公開的手段。而在開放的環境下,處理方式逐步由封閉的、僵硬的內部處置轉變到開放的、彈性的公開處理,政府的行為被放在社會的聚光燈下,在處置的過程中所要面對的不僅僅是問題本身,還必須面對社會大眾的質疑,面對相關問題的連帶效應,這就需要有更高的智慧和處理問題的技巧。當然,儘管處理的難度越來越大,但在當前政治、經濟、社會條件下,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是局部的問題,只要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積極應對,完全可以得到妥善處置。

  第三,網路在群體性事件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西方社會運動理論中有一個被人普遍接受的觀點:媒體在社會運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有的學者撰文指出,印刷術的普及和出版文字由拉丁文向市民通用語言的轉變以及社會識字率的提高是導致16、17 世紀歐洲蜂擁而起的社會運動的關鍵因素,這些運動直接導致了西歐資本主義制度的建立。其後的歷次的西方社會運動中,媒介形態的變化都對歷次社會運動的形態和發展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趙鼎新在《社會與政治運動講義》中介紹了這樣一個觀點:在美國的傳媒環境下,一個沒有新聞報道的運動是沒有意義的,但是新聞報道卻見不得對一個社會運動的發展有好處。目前,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路在我國的規模和應用範圍越來越大,各種技術及應用、各種網路不斷融合,互動式網站、網路電視、論壇、社交網站、移動上網服務網站等日益普及,各種「網客」文化更加風行,人人都可以辦報紙,人人都可以辦電台,人人都可以成為記者。以互聯網為主體的新興媒體逐步成為社會的主流,與傳統媒體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對公布的信息缺乏把關人的角色。網民介入公共事件從虛擬過渡到現實,從言論發展到行動,特別是網路具有特殊的「匿名性」,網民自認為不需要為自己在網路上的非理性行為承擔任何責任,這樣就可能有更多的社會熱點問題在網上發酵演變形成,有更多的不法分子通過網路製造事端,網上與網下互動範圍更廣、速度更快,網上熱議炒作、網上策動聯動、網下聚集行動的事件時有發生。從一定意義上說,網路在群體性事件中可能承擔著組織者、推動者、放大者或平息者的角色。

  第四,群體性事件將逐步納入制度化的軌道。2011年2月19日,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講話明確指出,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統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係,加強社會矛盾源頭治理,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這為群體性事件的制度化指明了方向。

  將群體性事件逐步納入制度化的軌道,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第六章《計劃與法治》開篇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動中都受到事前規定並宣布的規則的約束——這種規則使得一個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預見到當局在某一情況中會怎樣使用它的強制權力,和根據對此的了解計劃它自己的個人事務。」(P73)儘管群體性事件是黨委和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十分關注的問題,但它並沒有納入法治的軌道,地方政府在具體的處置中不知道該幹些什麼,而參與者也不能預見政府將採取什麼樣的行動。從中國法律的角度來分析,目前任何一起群體性事件,即使沒有暴力行為,也都是違法的。比如說所謂的「散步」被有的評論認為是比較理性且值得提倡的方式,但當一大群人通過一定的組織網路集聚在某一地點,表達某一訴求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到公安機關登記並得到允許,否則是違法的。從處置的角度來說,這似乎給予處置者很大的活動空間:既然是違法,假若處置者不動用警察等暴力機器進行處置時,參與者應感謝處置者的仁慈,因為聚集行為本身已經違法;假若動用暴力機器進行處置,按照法律規定是正當行使權力。在雲南孟連事件中,地方政府就是抱著這樣的思維邏輯:動用警察抓捕破壞社會治安的違法分子,似乎天經地義。沒有將群體性事件納入制度化軌道是一把雙刃劍:在方便自己的同時也讓處置者處於無窮的麻煩之中。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只能整天戰戰兢兢,不知道哪一天、哪一個地方會爆發群體性事件。同時,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次數多了,必然會損害相關法律的權威。當大眾不把法律的規定當回事,對於任何一個社會來說都十分危險。

  應該說,當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已經清醒地認識到群體性事件制度化的重要性。群體性事件的制度化,應包含這樣幾個方面:

  一是群體訴求渠道制度化。從制度上保證一個下情上傳、上情下達的通道,有利於矛盾衝突得到妥善化解。應該說,各地官員對此在積極探索,但有的顯然沒有把握住法治的精髓。比如,有的地方官員在個人政績的驅動下成立所謂「馬上就辦辦公室」這類搞笑的機構,企圖把矛盾糾紛降到最低,減少群體性事件之類問題的發生。但這屬於典型的人治,其成本是非常巨大的,與其說這是官員的親政為民,不如說是我們法治建設進程中的悲哀。目前,群眾訴求的渠道主要有信訪、調解以及司法渠道,應將這些渠道進一步完善,增強其在群眾中的公信力。

  二是群體訴求方式制度化。在現實社會中,各個群體都嚴格按照政府所設計的渠道和既定的方式反映自己的訴求,顯然是不現實的。有的群體很有可能採取政府所不願意看到的訴求方式,這就需要政府在進行制度設計時展現包容性。目前,群體性事件中所涉及的遊行、示威等訴求方式,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都有所涉及,或者說已經制度化了,但實現的門檻過高,包容性不夠,讓有關制度形同虛設。

  三是政府處置方式制度化。在關於群體性事件概念的探討中,我們曾預言,它是一個過渡性概念,必將被突發事件等概念所代替,其隱含的另一個含義是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必將被有關法律法規所規範。目前關於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有一定的規定,但由於群體訴求方式制度化程度低,導致處置的隨意性比較大。

  群體性事件制度化,實質上是對政府權力的一種束縛,我們似乎有些不適應,害怕政府的權威旁落。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曾指出:「表面上看來似乎限制了司法權的陪審制度,實際上卻在加強司法權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國家的法官,都沒有人民分享法官權力的國家的法官強大有力。」(P318)同樣的道理,群體性事件制度化,不僅讓人民群眾多了一個監督政府的渠道,而且能夠有效減少群體性事件的負面效應,增加政府處置者的權威,使社會更加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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