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改革公開徵求意見結束
人民日報記者 劉志強
11月9日24時,計程車改革方案及專車管理辦法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工作正式結束。11月10日6時許,交通運輸部通過其官網對外公布了這項工作的最終進展:一個月時間,交通運輸部通過網站、電子郵件、信函、電話、座談會等多種渠道徵求意見。在對多人或者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見進行歸併後,共收到有效意見5008件。通過拆分處理,共梳理出意見6832條。其中,僅簡單表示支持或者反對的態度性意見共903條,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共5929條。
交通運輸部表示,將在全面梳理、分類匯總各類建議意見的基礎上深入分析研究,對其中的合理化成分一定會充分吸收,將其轉化為深入推進改革的動力、科學修訂並完善政策的有效參考。
據介紹,梳理有具體內容的5929條意見和建議,各方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十二個方面:
一是出租汽車定位與方便群眾出行的問題
二是網約車平台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問題
三是出租汽車新老業態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問題
四是巡遊車經營權管理改革問題
五是網約車車輛條件及准入方式問題
六是網約車駕駛員條件及准入方式問題
七是出租汽車價格機制及燃油補貼政策問題
八是規範網約車經營行為問題
九是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
十是加強打擊非法運營問題
十一是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範發展問題
十二是網約車計價器、標識、現有存量過渡等其他問題
意見之中,專車平台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專車車輛、駕駛員等准入門檻如何更合適地設置最受社會關注。
網約車是否應當納入管理
有497條意見認為,網約車平台應納入管理。
理由包括:網約車本質上就是出租汽車服務,互聯網只是為出租汽車客運業務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網約車不是拼車,是一種新型約租車模式,無關「共享經濟」,涉及全體使用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的人的效率與公平,這是政府必須制定適當管制措施的依據與基本出發點;為平衡各方利益,促進互聯網+交通健康有序發展,必須納入政府監管;網約車發展過程中暴露了主體責任不清、不公平競爭、信息安全風險等問題,亟需監管。
也有 326條意見認為,網約車平台不應該納入管理。
理由包括:網約車是市場自發形成,政府應尊重市場優勝劣汰規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市場的公平與法治;網約車經營服務是網路信息服務,不是運輸服務,不能用監管出租汽車的思維對待這種新興產業;網約車體現了共享經濟的理念,是區別於傳統出租汽車的一種新業態。
有148條建議認為,網約車應按照新業態納管,對網約車和巡遊車實施分類管理。理由是:巡遊車承擔「一般人群的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的一般出行」,對於「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其提供的出行服務不可替代,因而具有公共性,政府需要從公眾利益出發對其進行治理。而網約車面向具有高支付能力、高品質的個性化出行服務,兩者在定位上有較大差異,應實施分類監管。也有40條建議認為,網約車平台不應該按新業態管理。理由是:網約車平台不能打著創新或者共享經濟的幌子搞特殊,應當與巡遊車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競爭。
網約車車輛登記性質
有440條建議支持網約車車輛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
理由是:我國對於營運和非營運車輛實行嚴格的區分管理,兩者在車輛的安全檢測、駕駛技能、報廢年限以及保險稅費等方面都不同;網約車和巡遊車作為出租汽車的兩個類別,都是營運車輛,都應當登記為「出租客運」;應結合網約車特點修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適當延長報廢年限。
也有379條意見反對網約車車輛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
理由在於:私家車從事運營符合「共享經濟」,有利於提高資源使用率,有利於促進就業;相比於巡遊車,網約車每日行駛里程較少,強制登記為出租客運,8年報廢不合理,也造成資源浪費。
還有27條意見建議應創設新的一類「網路預約車輛」性質,制定符合網約車特點的報廢標準。理由是:應以互聯網思維定義一種新的車輛性質,界於「營運車輛」與「私家車」之間,或可單獨定性為「網路預約車輛」,以一套新的報廢標準確定報廢年限。
網約車車輛標準
有98條意見認為要明確網約車車輛標準應高於巡遊車。
理由:網約車滿足的是對出行品質要求較高,對價格不敏感人群的出行需求,應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原則,明確車輛檔次和標準明顯高於巡遊車。
也有19條意見表示對網約車車輛標準和條件應不作規定。
理由:應該根據市場需要確定車輛檔次和標準,應當發揮平台作用,由平台設置車輛標準和營運年限,建議由經政府審核同意的監管平台依據相關條件審核後,為車輛發放預約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
網約車駕駛員條件
有126條意見認為網約車駕駛員應滿足有關條件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理由:駕駛員滿足有關條件並取得從業資格,是保證道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手段;從業資格是政府對於駕駛員提供客運服務相關從業技能的基礎認證,如由平台企業自行把關,則缺乏公信力;駕駛員無序進入,乘客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鑒於網約車提供差異化服務,應當規定網約車駕駛員條件應高於傳統行業;細化相關規則,如「對於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的從業人員實行終生禁入等」。
有66條意見認為網約車駕駛員不需要取得從業資格證。
理由:網約車服務模式下,乘客在乘車之前即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得知車輛及駕駛員信息;駕駛技能並非高要求的專業技能,沒有必要設置准入門檻,而且網約車駕駛員大都為兼職,實行從業資格會擋住一大批人;網約車平台對駕駛員的審核已形成一定體系;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評價結果由乘客決定,並能夠實現事後追溯,可以由政府監管平台,平台監管駕駛員。
關於不正當競爭及防止壟斷
有87條意見支持關於不正當競爭及防止壟斷的規定。
理由:大量補貼和低價運營將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如出現網約車經營者壟斷市場的局面,可能會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駕駛員權益;如形成壟斷,公共服務由壟斷經營者把持,無法保持公共服務的穩定性,一旦其退出市場,則出現服務空白。
有53條意見則表示反對。
理由:網約車經營者的獎勵和優惠活動是市場行為,且消費者使用優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對消費者有利,政府不應過多干預;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的規定無上位法要求;關於不得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內容與上位法衝突,變相擴大了不正當競爭或壟斷的法律含義;只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不濫用市場競爭地位,政府就不應行政干預。
關於網約車是否使用計價器、標識
部分意見認為網約車目前使用軟體計費的方式不符合國家《計量法》的要求;網約車使用計價器可以防止其在惡劣天氣等特殊時段亂漲價,保護乘客利益。部分意見認為網約車交易價格事先由雙方同意並確認,最終交易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與傳統出租汽車完全不同;網約車的價格可能是動態調整的,計價器功能無法滿足其定價要求;網約車安裝計價器後有可能導致其巡遊攬客,加大政府監管難度。部分意見認為網約車應當噴塗有別於巡遊車的標識,便於公眾識別和執法監督;有的意見認為網約車定位與提供中高端服務,噴塗特殊標識將降低乘客體驗;噴塗標識可能會導致網約車巡遊攬客。
現有「專車」存量的過渡問題
有的意見認為應適度放寬准入條件,允許符合條件且有意願的現有「專車」車輛及駕駛員「轉正」;也有意見認為應該按新規的標準進入;還有意見認為現有「專車」都是非法行為,應堅決打擊,不需設置過渡措施。
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範發展問題
167條意見認為,應該發展私人小客車合乘。
理由是: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於緩解城市交通擁堵、促進節能減排;允許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分攤出行成本,也方便群眾出行;細化相關規則,進一步明確與非法運營行為的界限。
38條意見認為應該禁止私人小客車合乘。
理由:合乘與客運服務的界線難以準確界定;合乘雙方身份信息無從考證,存在糾紛和安全隱患。
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從意見匯總情況看,有支持的聲音,有熱忱提出修改意見的聲音,也有質疑和反對的聲音。各方的立場不同、看問題的視角不同,表達的具體訴求不同,但共同點是,所有人都期待這次改革取得實效。熱情參與公共政策討論、積極貢獻各自智慧,這本身就是對出租汽車改革工作的最大支持。特別是質疑的聲音和反對的意見更為可貴,交通運輸部向社會各界特別是新聞媒體表示真誠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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