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中原告提供必要證據的認定
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中原告提供必要證據的認定 |
——江蘇南通中院判決蘇明琪與李曉明子女撫養糾紛案 |
2012.9.27人民法院報
裁判要旨
當事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應提供必要證據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綜合審查原告舉證、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並考慮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礎上,推定親子關係存在。
案情
1995年起,蘇明琪、李曉明在江蘇南通相識並成為朋友。2000年、2001年,蘇明琪在南通仍與李曉明有交往,後蘇明琪離開南通。蘇明琪與李曉明未有過婚姻關係。2001年,蘇明琪在南京產子,李曉明未在場。2001年7月19日,南京市婦幼保健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給蘇明琪,載明:新生兒姓名蘇××,出生日期2001年7月3日,出生地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母親姓名蘇明琪,身份證號5111×××××××3542,父親李曉明,身份證號3206×××××××7403。李曉明在得知蘇明琪生子後,曾託人帶1000元現金給蘇明琪。從孩子蘇××出生至今,李曉明未支付過撫養費用。
2011年7月,蘇明琪以李曉明對蘇××不履行生父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孩子蘇××系蘇明琪與李曉明的親生子;2.確認蘇明琪撫養蘇××;3.李曉明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訴訟中,蘇明琪提出親子鑒定申請,李曉明拒絕,鑒定未能進行。
裁判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曉明、蘇明琪未有過合法的婚姻關係,蘇明琪主張與李曉明同居後產子並要求李曉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蘇明琪對此負有舉證責任。蘇明琪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系單方辦理,亦未舉證得到李曉明的認同。蘇明琪雖在訴訟中提出親子鑒定申請,但李曉明不予配合,由於蘇明琪未能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李曉明與蘇××之間存在親子關係,故不能憑此做出李曉明即為蘇××生父的推斷。
崇川法院判決:駁回蘇明琪的全部訴訟請求。
蘇明琪不服,提起上訴。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蘇明琪舉證了其與李曉明關係親密、其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據。李曉明否認與蘇明琪具有同居或性關係,但對出具身份證原件辦理出生證明等事實不能做出合理說明,不能提供任何證據反駁蘇明琪的主張,也不能合理解釋不予配合進行親子鑒定的原因及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應推定蘇明琪的主張成立。
南通中院終審判決:撤銷原判,確認李曉明與蘇明琪之子蘇××具有親子關係;蘇××由蘇明琪撫養;李曉明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蘇××撫養費500元直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評析
本案關鍵問題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推定親子關係存在這一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該條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該條司法解釋規定了舉證責任的負擔。「當事人……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即規定了提起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之訴的原告對血緣關係的存在負有舉證責任。但同時,哪些材料可以成為證明親子關係的證據,此類案件中的證據種類、舉證及證據採信是否存在特殊性,司法解釋沒有列舉或明確。同居行為一般都具有隱秘性,而錄音、錄像、照片、書信等,一般也不會直接反映雙方存在婚外性行為的內容。所以,從舉證角度,蘇明琪難以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其與李曉明存在婚外性關係符合常情。蘇明琪在一、二審中均堅持要求進行親子鑒定,以證明其子與李曉明存在親子關係,但李曉明在一、二審中均明確拒絕,且未提出合理理由,故可以推定親子關係存在。
本案引發的另一問題就是對「必要證據」的把握。哪些證據屬於必要證據?當事人舉證到何種程度可以認定其已經提供了必要證據,可以對拒絕接受親子鑒定的當事人做出親子關係存在的推定?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首先是對雙方所舉證據的充分審查,主張親子關係存在一方提供的證據應當達到蓋然性較高的程度。本案中,蘇明琪提供了照片、證人證言,以及一份其子的《出生醫學證明》,上面記載李曉明是其子父親。雖然該證明不具備行政部門認定某種關係或事實的效力,但辦理該證明有一定的程序要求,發證部門要根據程序進行審查,故這一書面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其次是庭審中要充分聽取雙方的全面陳述,對雙方當事人陳述進行全面綜合辨析。蘇明琪對其與李曉明的交往過程作了比較詳盡的陳述,其中涉及李曉明家人情況、居住工作情況、兩人交往細節等等,比較合理、可信。第三是要深入考問一方不同意接受親子鑒定的事由。目前,以DNA技術進行親子鑒定,否認親子關係的準確率幾近100%、肯定親子關係的準確率達到99.99%,且鑒定簡便易行,是確定或否定親子關係的最有力證據。李曉明在一、二審中均不同意接受親子鑒定,卻除了「沒有必要」以外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第四是考慮未成年人的利益。非婚生子女認領案件中具有最大利害關係的人是非婚生子女本人,承認或否認親子關係,對其人身、財產有重大影響。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院處理同居關係子女撫養問題、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訴訟必須重視的原則,所以對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中原告的舉證不宜過分苛求。綜上,本案中,應認定蘇明琪的舉證已經達到提供「必要證據」的要求。
本案案號:(2010)崇少民初字第0032號判決書;(2011)通中少民終字第0005號判決書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任智峰 金 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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