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民主憲政:美國國父一代的理想
美國國父一代是「邊緣地帶的世界主義者」,「邊緣」使得他們可以盡情發揮想像力,擺脫陳規;「世界主義」又使他們能夠廣泛參考人類歷史上的思想成果和政治實踐。國父一代對政體的思考,不僅體現了他們的政治想像力,還體現出「自由至上主義」與「制度中心主義」的思想。本文摘自《美國的奠基時代(1585-1775)》,作者李劍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
「聯邦」、「共和」、「民主」、「法治」等,都是美國在國家構建中的關鍵詞,對生活在今天的人而言,這些詞已經是耳熟能詳,然而對於革命時期的美國人來說,卻十分新奇,更不用說,當時世界上的多數國家對此聞所未聞。可以說,美國的國父們是在用一種充滿想像力的方式去思考未來政體的。
美國國父一代對於未來政體的想像與「先見」來自於他們所處的環境,以及他們自身的經驗、知識結構、價值觀念。他們雖是打江山的開國元勛,卻並非草莽英雄,而是「邊緣地帶的世界主義者」,「邊緣」使得他們可以盡情發揮想像力,擺脫陳規;「世界主義」又使他們能夠廣泛參考人類歷史上的思想成果和政治實踐。
政體的選擇與設計是理性與想像的結果,儘管在時人看來,君主制所能帶來的強盛和榮耀是顯而易見的,共和制卻有著失敗的歷史和未定的前途(歷史上強大的共和國,諸如羅馬,已覆亡千年,當時僅存的所謂「共和國」,如瑞士、波蘭,在世界格局當中並不扮演重要角色),然而美國的開國元勛們還是做出了大膽的想像,在共和政體得到確立之前,它幾乎只存在於元勛們的設想中。
美國國父一代對政體的思考,不僅體現了他們的政治想像力,還體現出「自由至上主義」與「制度中心主義」的思想。「自由至上主義」是指把自由作為一種生活方式,一種政治社會的目的,一種認同標準,一種權利體系。自由是人所以為人最根本、最核心的要素;人之所以要組成政治社會,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自由;能不能享有自由,也是區分人的標準(區分自由人與奴隸);自由作為一個權利體系,包含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等等。但這些都不是最核心的,佔有核心地位的是反抗暴政的權利,當暴政侵害到自由時,人有權利推翻暴政,建立維護自由的新政府。所謂「制度中心主義」則是認為政體的優劣決定人是否能享有自由,因此強調建立一個優良政體的重要性。根據孟德斯鳩的政體理論,政體的形式可歸為君主、貴族、民主、專制四種,分別對應的政體原則為榮譽、節制、美德和恐懼,而美國革命者所參考的政體資源主要有英國、羅馬、雅典和殖民地自身的政體探索。
革命年代的美國人一致認為,只有能保障人民權利的才是好的政體,也就是說,他們在政體原則上並不存在分歧。但問題在於,什麼樣的政體能夠保障人民權利?在這一點上,人們分歧很大。實際上,政體之爭不僅是思想論爭,也是利益博弈與權力鬥爭。
卡特·布拉克斯頓和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主張效仿英國建立君主政體(後者在制憲會議上的主張幾乎是前者的翻版),當然,這裡的「君主政體」並不是君主專制政體,而是混合了君主制與貴族制的混合政體。後世學者埃里克·納爾遜在《王權主義革命》中認為美國革命者在確立總統制的時候參考了英王查理一世的模式,並將總統視為「選舉的君王」。此說理由並非充分,然而埃里克·納爾遜注意到了君主制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美國人的政體想像。
民主政體的支持者主要有托馬斯·潘恩、托馬斯·圖德·塔克及反聯邦主義者,他們心目中的模板是從克利斯提尼改革到伯里克利時期的雅典。而共和政體的支持者主要有約翰·亞當斯、西奧菲勒斯·帕森斯、托馬斯·傑弗遜和詹姆斯·麥迪遜,他們主張把人民排除在公共事務之外,賦予代表充分理性判斷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民主政體和共和政體並不能等同起來,二者的支持者之間存在分歧,分歧在於,是否認為人民應該完全信任其選出的代表。到後來,民主與共和才逐漸趨同。此外,包括弗吉尼亞憲法、賓夕法尼亞憲法、馬薩諸塞憲法及聯邦憲法在內的十六部憲法,在美國共和政體的確立過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這裡的「國家(state)」是抽象的概念,涉及政體、政權、權力結構、權力關係、權力運行方式等。其中,政體構成國家最核心的部分,政體性質決定國家形態。
國家的目的在於保障公民的共同福祉(common good)與個人權利(individual rights),二者並不對立,可以融合;國家合法性的基礎是人民主權、社會契約、自然權利與共同福祉。
國家的特性是開放、限權和中立。開放意味著國家權力不能委以少數人壟斷,永久佔有,要舉行自由公開的選舉以競爭權力;限權意味著建立一個權力有限體系,政府只享有授予的權力,並將權力劃分為三個類型—立法、行政與司法,分別由不同機構掌管,彼此獨立,相互牽制;中立意味著政府不能由某一群人壟斷,不能僅為某一部分人服務,各階層民眾都要有自己的代表,要引入不同原則,不同利益;同時,不能讓多數人侵害少數人的權益,要把權力同時給多數人和少數人,讓他們互相牽制(眾議院和參議院的理念)。這裡,需要澄清一個誤區—美國不僅是國會、總統、聯邦法院「三權分立」,而是「複合分權」,即國會的參、眾兩院,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都有分權制衡機制。
自由和權力是一對天敵,前者美麗而脆弱,後者強大,卻有作惡的可能,唯有對權力加以限制,才能保護自由。
福山(Francis Fukuyama)的「歷史終結論」強調自由民主制是極其完善的,近年來,福山的理論出現轉向—認為「國家」、「法治」與「責任政府」組成現代政治制度,三者不可兼顧時,首先追求「國家」。反思美國早期國家的構建,此三者只是分析工具,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並不能被任意組合和理性選擇。人們用這個工具進行分析時,會遇到千差萬別的狀況。
美國國父一代設計的共和體制可以延續至今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共和體制基於人類的共同理想,在價值上具有終極合理性,使人能夠像人一樣生活,享有生命、財產、自由、安全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二是共和體制與社會之間具有很強的親和性,在獨立之前,北美殖民地就已經有了強調自由、平等和美德,尊重權利,以權利為核心的社會,這種社會是共和主義體制的依託,二者之間相互適應,因此得以延續。當然,這種制度設計也不是一勞永逸的,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調整。
當前,雖然美國總統行政權力日益擴大,以致出現「帝王般的總統現象」,但並沒有突破憲法最初的限定,另外,通過選舉、黨派鬥爭、輿論等途徑,總統的行政權還是會受到限制,不可能無休止地擴大。
在強調自由至上主義的美國經常發生迫害自由的現象主因是:「自由」在美國是一種普遍價值而非普遍事實,自由理念與現實之間存在強烈反差,統治者用權力去侵害自由的情況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在一些特殊條件、極端情況下,犧牲自由成為可以接受的手段。比如在內戰中林肯暫停了人身保護權令,在二戰中政府實行經濟管制,在冷戰時期麥卡錫製造恐怖,侵害人身權利。但美國的體制對這種侵害自由的行為還是起到了一定限制作用,並通過人民的努力制止、消除了這些行為,這是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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