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後共有人不賣 違約賠20多萬!

案例回顧

李某與妻子楊某名下共有位於海珠區某小區住宅一套。2015年年底,李某與張某協商,欲將上述住宅以230萬元價格出售給張某。李某向張某出示了房產證及《保證函》(保證涉案房屋出售已經得到妻子楊某同意)。

2015年12月2日,李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由李某代妻子楊某在合同上簽名。買家張某當天支付定金20萬元,並向銀行申請二手房按揭貸款。

2016年2月底,李某告知張某,因其正在與楊某鬧離婚,楊某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無法再與張某進行交易。雙方遂產生糾紛,張某於2016年5月申請仲裁,要求李某、楊某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由於楊某作為房屋共有人未在合同上簽名,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存在障礙,張某變更仲裁請求,要求解除其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李某返還定金20萬元,並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23萬元,最終獲得支持。

風險提示

在二手房買賣中,應以房產證的登記作為認定權屬人的依據,當賣方出售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時應徵得配偶的同意,在沒徵得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另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共有房屋。

房屋買賣中,作為買方應仔細查看房產證上登記的權屬人。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時,應要求夫妻雙方均在合同上簽字,或要求賣方提供其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書面文件和授權委託書,其中,授權委託書最好是公證的。

而作為產權人之一的丈夫,不管其老婆是否同意出售房屋,一旦在買賣合同上進行簽字確認,合同對其及買方就產生法律效力,雙方受合同約束,如因任何一方原因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均應按約承擔違約責任。丈夫以其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為由以期逃避合同責任,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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