繆昌武/陸勇:《大清國籍條例》與近代「中國」觀念的重塑

【原文出處】《南京社會科學》2012年4期第151~154頁

【作者簡介】繆昌武,揚州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江蘇 揚州 225009;陸勇,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博士後,上海 200433

【內容提要】 法律意義上的近代「中國」人身份的確定經歷從依照傳統的「習慣法」、參照西方成例和按照近代意義上的「國籍法」,這樣一個不斷調適的過程。《大清國籍條例》頒行具有加強華僑的「中國」認同和維護清政府國內統治合法性的雙重目的。「國籍法」確立血統主義原則,顯然是受到當時「大民族」主義的影響,體現出晚清政府在大一統近代轉型中對於「中國」觀念的重塑。

【關 鍵 詞】「大清國籍條例」/血統主義/民族主義/「中國」觀念

晚清的制度變革從總體上說有一個從被動適應到主動調整的過程。在大一統國家的近代轉型中,法律意義上的「中國」人身份的確定同樣經歷從依照傳統的「習慣法」、參照西方成例和按照近代意義上的「國籍法」①,這樣一個不斷調適的過程。1909年2月的《大清國籍條例》是中國第一部有關國籍的法律,「宣統元年,先由修訂法律館擬定一部《國籍法草案》,經與外務部會商,將此草案修改成為《國籍條例》,共同奏進,最後經憲政編查館核議奏准頒行」②。《大清國籍條例》頒行儘管是在爪哇華僑的請求與國內輿論催促下,倉促擬定、頒布,但是通過對《大清國籍條例》的形成、內容及其影響的解讀,仍可以看出「大民族」主義思想對於清末制度變革的影響和晚清政府在大一統國家的近代轉型中對「中國」觀念的重塑。

傳統中國只有完善的「戶籍」制度而無明確的「國籍」規定,是以「戶籍」管理制度實現「國籍」管理功能。近代意義上的「戶籍」可視為是國家內部不同地域的個人相互識別符號,「國籍」是國與國的交往中產生的個人身份認同符號。中國古代文獻中雖有「國籍」一詞,但主要是指國家的典籍,如《魏書·李彪傳》有「今求都下乞一靜處,綜理國籍,以終前志,官給事力,以充所須」③,句中「國籍」即謂此意。在傳統大一統國家的制度體系中,戶籍制度不僅是歷代統治者保證兵源,徵收賦役,穩定社會秩序的工具,而且是普通百姓與封建國家構成一種固定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憑證。農耕社會相對固定的生產、生活方式、落後的交通條件所造就的封閉的環境限制了人口的流動,除非天災人禍,人們都抱有安土重遷的鄉土觀念,一般不輕易脫籍流亡。相對封閉的環境、文化制度上的絕對優勢和龐大的國家版圖,使得歷代的統治者往往都是以一種「天朝上國」的姿態俯視大一統體系之外的外部世界,在將到中國的外國人更多地當成「朝貢」使者同時,把脫離原籍流亡海外人大多視為「自甘化外」蠻夷之地的「刁民」或「棄民」。

以「戶籍」管理制度實現「國籍」管理功能是傳統大一統國家處理個人與國家關係的基本特點。但是近代以來,隨著出國華商、華工的日益增多和西方勢力入侵引發的「國籍」事件不斷出現,傳統的戶籍制度在處理國籍事件上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中國戶籍之法,歷代具有成規,今制尤為完善。徒以時處閉關,條文來備,衹詳此省與彼省界限之攸分,未計我國與他國範圍之各異」④,更為嚴重的是,由於缺失專門處理「國籍」問題的法律,在大一統國家在近代轉型中,國人逐漸出現對自身「中國」人身份的認同危機,例如,晚清許多的民眾和海外華商的私自「改籍」事件,就是缺失「國籍」管理的相關法律所導致的個人身份認同迷茫和國家引導乏力的具體表現⑤。

近代「國籍」問題最早產生於鴉片戰爭以後的香港居民「國籍」問題上。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以後,清政府與英國簽訂的各項條約均未涉及香港居民國籍問題,這就引起許多現實問題:一方面清政府仍然視香港居民為中國國民,但無法用的傳統的戶籍制度將其納入中國政府的控制體系;另一方面英國政府宣布香港居民為「英國臣民」,但是香港居民並不享受自由進出英帝國地區並在那裡居住的權力。香港與內地之間交流所造成的香港居民身份識別問題引起了雙方的重視。1868年,英國政府頒布《服飾規則》規定,英籍華裔人士在中國內地選擇其國籍身份,選擇中國國籍的,須遵守中國法律,不受英國保護;選擇英國國籍的,則不能穿華服,以區別於本地人,並受英國領事保護。⑥但是當時清政府正忙於處理國內日益嚴重的統治危機,同時對外部世界從觀念上還囿於傳統的華夷秩序,並沒有認真應付。至少在1858年前,清政府對待海外的華僑仍然視為「流民」、「棄民」,所謂「大清皇帝轄民千百萬,對此區區海外流民,何暇顧及」⑦,正是體現了對海外華人的冷漠。

清代近代國籍觀念是在奕訢政治集團主導的清政府中樞形成後,逐漸形成萌生的。從「辛酉政變」到1884年的「甲申朝變」期間,清政府在一個相對穩定的內外環境中完成了一系列的內政與外交的調整。一方面,主持洋務的務實派官僚在與西方的接觸中,逐漸了解並接受國際法的一些原則;另一方面,海外華人不斷增加的人數和日益增強的經濟實力,對國內的影響力逐漸顯現。

1868年的《中美續增條約》是中外最早涉及國籍問題的雙邊條約,條約至少在形式上以平等的方式規定了雙方對僑民入籍和管理的基本原則,體現出近代意義上的國籍法精神。《中美續增條約》涉及國籍問題的條款是第五款、第六款,它規定:「大清國與大美國切念民人前往各國,或願常住入籍,或隨時來往,總聽其自便,不得禁阻」,「美國人民前往中國,或經歷各處,或常行居住,中國總須按照最優之國所得經歷、常住之利益,俾美國一體均沾;中國人民至美國,或經歷各處,或常行居住,美國亦必按照相待最優之國所得經歷與常住之利益,俾中國人一體均沾。惟美國人在中國者,不得因有此條,即特作為中國人民;中國人在美國者,亦不得因有此條,即特作為美國人民」,⑧從而按照近代國籍法精神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申請國籍、保護僑民的基本原則。自此清政府開始參照「西方成例」處理「涉籍」事務,其中的第八條「首次明確了中國血統主義國籍法原則」⑨,《中美續增條約》由此可以被視是「拉開中國國籍立法的序幕」⑩。此後的清政府逐步向國外派駐外交使節,在處理列國的外交事務中,把保護中國的僑民列為國家對政策的一項重要事務,並按血統主義的原則,把海外華僑理所應當地視為中國的國民。

19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的中荷、中英華僑國籍歸屬之爭表明清政府在援用「西方成例」行使國家保護海外僑民權益的同時,其近代國籍觀念已趨於成熟。特別是在中荷華僑國籍歸屬交涉中,清政府在《中美續增條約》的基礎,又形成了繼有籍中的「有限出籍」、「妻從夫籍」原則和原始國籍中的「父系血統主義」原則(11),這為以後清政府制定國籍法打下了基礎。

但是,遣駐外使節、在列國的條約中明確保護當地華僑條款、以主權國家的身份據理力爭華僑國籍,這其中顯然有被動適應國際慣例的因素。清政府在新的國際體系中重塑中國形象,其著眼點是國內社會、經濟變革。國籍問題只要不影響到國內社會秩序穩定,清政府就不會主動去啟動國籍的國內立法程序。國籍立法納入清政府的議事日程還是在清末新政的制度變革時期,這與中國認同危機和民族主義的變化密切相關。

促成清政府正式醞釀並制定國籍法有兩個大的因素:一是20世紀初的國內華人的改籍問題;二是《荷蘭新訂爪哇殖民籍新律》所引發的華僑國籍歸屬問題。

近代國內華人改籍起初只是零星個別現象,主要集中各地租界、沿海地區以及中俄邊疆一帶,但從甲午戰爭以後,國內華人改籍人數逐漸增加,至20世紀初形成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華民擅脫華籍,求歸隸於他國,或欲以洋官為援,或趨利,或逋逃,其動機雖然各異,但大凡不出以下兩端,即第一,改籍以倚洋勢,第二,改籍以沾洋利」(12)。大量的內地華人改藉首先影響了清政府的正常統治秩序,由此引發的涉外事件直接關係到清政府作為主權國家的形象。「環顧吾國,有明明為內國籍人,而我統治權不合能及之者。又有既為內國人,而又入外國籍,一遇有事,人將援國籍問題以難我,而我統治權仍不能及之者」(13)。而且,由於改籍,個人與國家的法律關係發生了變化,無論當時改籍是出於什麼原因,「託庇外人抵抗祖國一念成之」(14),其對於國家的忠誠必然發生逆轉,對中國國家認同感日趨淡漠、喪失。《東方雜誌》在《廈門籍民細故啟釁始末》報道中載,「時值慈禧、光緒駕崩後國喪百日之內」,「閩人入籍者,均興高采烈,召集梨園子弟唱戲為樂」,以慶祝西班牙國王壽誕之期,(15)此事形象地體現出改籍後的華人在國家認同上迷失。因而無論是從維護社會秩序角度,還是重塑中國認同角度,都要求清政府必須有一部成文的國籍法,以解決大一統國家近代轉型中,國人的身份識別問題。

中荷華僑國籍歸屬之爭再起,起因於荷蘭殖民當局制定的《荷蘭新訂爪哇殖民籍新律》,其深層次原因在於華僑民族主義思想的發展。自近代國籍觀念形成以後,清政府利用駐外使節、專使「宣慰」華僑,派遣軍艦巡視南洋,授予華僑一定的官銜。通過授予國內官銜,以增強華僑的「中國」認同是晚清最後二十年期間加強與海外華僑聯繫的重要舉措,許多華僑通過捐納、報效、賑濟、投資,而獲得候補道台、知府、侍郎、鹽運使(都轉)、同知、州同等官銜。有的被任為有實職實權的鐵路幫辦、總辦、農工路礦大臣、礦督,且身兼僑居地領事、副領事、商務大臣、管學大臣等職。通過這些努力,「華僑的祖國認同意識有了較大提升」,應該是不爭的事實(16),積極推廣海外華僑商會和鼓勵華僑教育,由此形成了海外華僑以「大民族」主義為特徵的中國認同。在荷屬印尼,中華會館及類似的華人團體紛紛成立,並以革除陋習、學習中國文、創立報刊、創辦教育相號召,積极參与國內的社會、經濟改革(17),這引起了荷蘭殖民者的擔憂。1907年,荷蘭殖民當局以屬地主義的原則制定《荷蘭新訂爪哇殖民籍新律》,規定凡生於荷蘭屬地的華僑皆為荷屬殖民地籍,從而引起國內外華人、華僑的強烈反對,他們紛紛要求清政府迅速制定並頒布一部「血統主義的」國籍法。

清政府別無選擇,如果不迅速制定國籍法,不僅通過各種努力所形成的華僑的中國認同會出現危機,而且國內也可能為此喪失對清政府的信心。同時更令清政府擔心的是,這可能給「排滿」的「漢族」民族主義者以借口,最終危及其清政府在大一統國家轉型中的合法地位。因為,清政府在華僑社會中的認同除了其所處執政地位之外,還與海處的「大民族」主義思潮有關。康、梁等維新派流亡海外,由宣傳保皇主義進而提倡「大民族」主義,在華人華僑中產生很大影響,因而「大民族」主義思想對海外華人、華僑的中國認同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同時,排滿革命黨人主張的「漢族」民族主義思想在「新僑」中影響也逐漸擴大,這些「新僑」處於華僑社會的下層,與清政府的「宣慰」離得較遠,與清政府沒有什麼親和力,具有強烈的反滿傾向,是「漢族」民族主義在海外華人、華僑中的社會基礎。民族主義在華人華僑中的分野對於清政府的華僑政策具有重要影響,雖然「大民族」主義與「漢族」民族主義在國籍問題強烈反對荷蘭殖民當局的「新籍」,主張「血統主義」,但是要實現的主旨是不同的,「大民族」主義希望通過國籍法維繫與加強華人華僑的「中國」認同,「漢族」民族主義希望借國籍問題,塑造「漢民族國家認同」。

內外各種因素最終使清政府加快了國籍立法的步驟,於1909年3月28日頒布了針對荷蘭國籍法的「出生地主義」,採用血統主義原則的《大清國籍條例》。這是中國第一部國籍法,它包括「國籍條例二十四條、施行細則十條」,「以固有籍、入籍、出籍、復籍為綱,而獨采折衷主義中注重血脈系之辦法,條理分明,取裁允當,所擬施行細則,亦系參照歷年交涉情形」(18),是具有東方色彩的近代國籍法。《大清國籍條例》中最為重要的當屬「固有籍」,其中明確規定,「生而父為中國人者」、「生於父死以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均屬中國國籍」,從而以使國家保護海外華人、華僑有了法律上依據,加強了海外華人、華僑對大一統中國的認同。

國籍法中的「血統主義」原則顯然加強了對於華人、華僑對中國的向心力和葉落歸根的民族意識,促進海外華僑團結,動員海外華僑社會關心、參與國內的社會政治建設,無疑都起了不可抹煞的作用(19)。

「血統主義」雖然與民族主義不是一個概念,但是清政府「國籍法」中的「血統主義」又是與民族主義有著密切的關聯。「血統」本屬於生物學的概念,是指由血緣而結成的親戚系統。在近代中國,「血統」往往與「種族」、「民族」相互交織,被賦予社會學上的意義。孫中山就是把「血統」作為一個民族的起源,他在《三民主義》第一講中指出,「造成這種種民族的原因,概括的說是自然力,分析起來便很複雜。當中最大的力是『血統』。中國人黃色的原因,是由於根源黃色血統而成。祖先是什麼血統,便永遠遺傳成一族的人民,所以血統的力是很大的」。在民族同化中,「如果人民的血統相同,語言也同,那麼同化的效力便更容易。」(20)

清政府以「血統主義」而不以「居住地主義」來確立國籍法的原則,顯然是受到當時「大民族」主義的影響。清政府「獨采折衷主義中注重血脈系之辦法」,其「血脈」顯然是具有把中國各個民族,不分滿、漢、回、蒙等諸族,統轄於中國中華大「血脈」之中之意,這與「大民族」主義主張的「國內本屬部之諸族,以對國外之諸族」觀念是一致。從這個意義上看,《大清國籍條例》可以理解為清政府在大一統近代轉型中對於「中國」觀念的重塑。

注釋:①近代國家意義上的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某一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是一個人同某一特定國家的固定的法律聯繫,在這種法律關係下,一方面個人對國籍國負有效忠的義務,並服從國籍國的屬人優越權;另一方面當個人的合法權益在外國受到傷害時,國籍給予了國籍國為他行使外交保護的權利。(參見黃瑤《國際法關鍵詞》,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頁)②李貴連:《近代中國法制與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③(北齊)魏收:《魏書》,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397頁。④王彥威:《清季外交史料》,文海出版社1985年版,第3496頁。⑤許小青:《晚清改籍問題的社會史考察》,《浙江學刊》2003年第6期。⑥張勇、陳玉田:《香港居民的國籍問題》,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5頁。⑦陳翰笙等:《華工出國史料彙編》(第4輯),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251頁。⑧條約原文均引自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一冊),上海三聯書店1957年版。⑨袁丁:《〈大清國籍條例〉:中國第一部國籍法的產生》,《八桂僑史》1992年第4期。⑩劉華:《國籍立法:華僑國籍問題與中國國家利益》,(博士學位論文),暨南大學,2003年,第11頁。(11)袁丁:《光緒初年中荷關於華僑國籍的交涉》,《華僑華人歷史研究》1988年第3期。(12)蔡曉榮:《晚清內地華民改籍問題探微》,《甘肅社會科學》2004年第4期。(13)《論今日中國宜定國籍法》,《時報》1907年1月10日。(14)姚之鶴:《華洋訴訟例案彙編(下冊)》,商務印書館1915年版,第536頁。(15)《廈門籍民細故啟釁始末》,《東方雜誌》1909年第4期。(16)中山大學孫中山研究所編:《「孫中山與華僑」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山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17)邱建章:《論晚清政府國籍法的制定及其影響》,《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5期。(18)「大清國籍條例」全文見丁進軍編的「清末議行國籍管理條例」(載《歷史檔案》1988年第3期)。(19)周南京、梁英明:《略論中國血統主義的歷史作用》,《華僑歷史》1986年第4期。(20)孫文:《三民主義》,民智書局1926年版,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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