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如何認定醫院的過錯(2)
五、醫療機構過錯的認定程序
第一步,確定醫療機構是否有注意義務
㈠治療效果追求義務。
⑴是否按批准的診療範圍開展診療活動;⑵為患者診治的醫務人員是否合格;⑶是否給患者使用了良好的醫療設施、設備;⑷為患者提供的醫療器械、藥品、醫療用品、設施是否合格的; ⑹在緊急情況是否拒絕為患者診治、搶救;⑺終止治療是否經患者及親屬同意;⑻是否對患者進行了正確診斷;⑼是否依據診斷對患者進行適當治療;⑽給患者出院指導是否正確。
㈡醫療危險預見義務
醫療危險預見義務是要求醫務人員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夠的謹慎,以認識到自己的醫療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醫務人員的預見義務在於預見發生結果的可能性,至於結果是否發生,在本質上屬於概率問題,可分為絕對不會發生、很少發生、常常發生、確實會發生。預見義務在於預見危險發生的機率,機率越大的危險,應注意的程度越大。對機率的判斷,應以科學的合理性為基礎。判斷醫務人員對危險是否有預見義務,應注意以下幾點:⑴醫生應當具備基本的醫學知識,判斷某危險是否系能夠預見的危險,應當以一般醫師的醫學知識為標準。醫學上的危險,即使發生的機率極低,但有發生的可能,且已被一般醫師所知悉的,即有預見的義務,不能以具體行為之醫師自己主觀之醫學知識及經驗為判斷標準。⑵對於已被證實的危險,雖然未普遍為一般醫師所明知或能夠預見,但實施醫療行為之醫師,處於能夠知悉的狀態(如對該領域有特別的研究,或者自己曾對該危險做過學術報道等)時,應當負有預見義務。⑶預見特定結果對於醫務人員來說總是要採取特定的診療手段,如必要的檢查、實驗治療等。醫務人員應當採取的醫療行為而沒有採取是違反預見義務的。
㈢醫療過程中的說明義務
說明義務,是指醫務人員就患病狀況、檢查、治療的方法,以及伴隨治療的危險等事項對患者加以說明的義務。
如果已經預見到了危險的存在,醫務人員在採取醫療措施避免結果發生之前,就有對患者及親屬的說明義務。說明義務有三類:
1.得到患者有效承諾的說明義務。當某種醫療行為對患者的身體具有侵襲性,可能帶來危及生命、損害身體機能及對身體外觀發生重大改變等後果時,醫務人員應對患者就該醫療行為的侵襲範圍、程度以及危險發生的可能性等進行具體說明。
2.迴避不良結果的說明義務。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有相當蓋然性發生不良結果的危險時,應有對患者或其親屬就醫生的診斷與現在的癥狀、治療狀況等進行說明,對具體的療養方法與遵守事項進行指導,以迴避已經預見到的不良結果。
3.轉醫指示說明義務。當患者患有自己專門領域之外疾病,或患者的病情超出了自己的治療能力時,醫生應將其所知的最先進的治療方法及治療醫院告知患者,使患者可以做出轉醫與否的選擇,而不至於喪失得到療效更好的治療機會,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患者的生命健康權。
㈣醫療危險結果避免義務
避免結果發生是指行為人在預見到危險發生的可能性的情況下,還必須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以避免危險由可能成為現實。醫療行為並非採取一切措施就能排除危險的發生,因此結果避免的義務顯得相當重要。
避免結果的發生有兩種方式:
1、捨棄危險行為
行為人在預見到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情況下,如果不具備防止危險發生所必須的技術與條件,就應當不為該行為,如果強行為之,則行為具有不法性。如一般醫師自知不具有某種專科醫師之手術能力,又沒有其他阻卻違法的事由(如緊急狀況),貿然進行手術,造成患者死傷,即違反了客觀注意義務。
2、提高注意並採取安全措施
行為人預見到了行為的危險可能性,但為了更大的合法利益,繼續為該行為,其前提是必須採取各種必要之安全措施,防止後果的發生。因為在科技發達之社會,任何先進技術或者產品的運用,均可能附隨相當的危險,但不能因噎廢食,捨棄先進科技的運用,危及整個社會生活品質之提高,因此,現代法律容許合理之風險的存在。在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後,容許有危險之行為的實施。醫療行為幾乎對病患的生命健康都是有潛在危險的,如果因為有危險就不對疾病採取任何治療,顯然有悖醫學之目的和醫師之職責。因此只要醫師對已經預見的風險採取了合乎常規的防範措施以避免結果的發生,就應當認為醫師已盡到了注意義務,不成立過失行為。
第二步,確定醫療機構是否有履行注意義務的能力
⑴醫療機構的等級;⑵醫務人員的技術職稱、醫療崗位
第三步,確定醫療機構在客觀上是否能夠履行注意義務
⑴患者是否配合醫療;⑵急診醫療時的客觀條件是否具備;⑶是否存在不可抗力
第四步,確定醫療機構是否履行注意義務
按上述醫療機構的義務進行對照,判定是否履行了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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