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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討「薪」 勞動與勞務不一樣

同是討「薪」 勞動與勞務不一樣
□ 王 慶 顧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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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年1月13日

地點: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

案由:勞動報酬糾紛

案情:農民工劉仲凡通過微博發布討薪詩後,訴求被告營中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共計13057元。被告營中營公司認為雙方之間是勞務關係,因原告工程質量存在瑕疵,應當扣除一定的工程返工費後,再就餘額進行支付。

微博討薪引發三起訴訟

「民工苦、民工累,背井離鄉把錢賺,累死累活大半年,老闆差我萬多元……民工討薪實在難!」

自去年11月起,一個網名「討薪寒」的人發布多篇微博討薪,網友廣為轉發,媒體記者跟進,引發社會對這起民工討薪案件的高度關注。在歲末年初眾多熱門話題中,「微博討薪」顯得尤為沉重。

「討薪寒」真名劉仲凡,是一位重慶籍農民工。從2011年初開始到2011年9月,劉仲凡在重慶營中營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從事房屋裝飾工作。

到2011年12月,劉仲凡尚有13057元款項尚未拿到。多次催收未果後,劉仲凡在微博上發布討薪詩求助,並取了「討薪寒」這個意味深長的網名。

發布討薪詩後,劉仲凡先到重慶市江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經過調查後,江北區社保局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營中營公司及時支付劉仲凡工資13057元。

營中營公司不服江北區社保局的限期整改指令書,向重慶市江北區法院提起訴訟。

營中營公司認為,被告江北區社保局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錯誤地把劉仲凡與營中營裝飾公司之間的勞務關係認定為勞動關係,把裝飾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勞務費認定為工資,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該公司因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

劉仲凡也起訴營中營公司認為,依照營中營公司出具的欠條,營中營公司拖欠劉仲凡工資共計13057元,請求法院判令營中營公司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

另外,劉仲凡還起訴營中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認為自己在討薪過程中遭到毆打,鼻樑被打斷,故訴求被告支付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共計27426.08元。

拖欠款項性質之辨

在庭審中,雙方對營中營公司欠付劉仲凡13057元款項沒有異議,但對於該筆款項的性質有異議。

營中營公司認為雙方是勞務合同關係,營中營公司所欠付的是勞務費。其理由是:第一,三張收條中明確載明了款項的性質是「人工費」,其實質就是勞務費;第二,劉仲凡是自備切割機,到營中營公司從事牆磚和地磚的鋪設工作;第三,劉仲凡上下班時間都很自由,公司沒有專門安排劉仲凡的上下班時間,只要劉仲凡完成公司交給的裝飾裝修工程即可。由於雙方系勞務合同關係,又因為劉仲凡在施工中產生工程質量瑕疵,所以需要在勞務費中扣除一定的工程返工費後才能支付餘額。

劉仲凡認為雙方是勞動關係,營中營所欠付的是勞動報酬。理由是:第一,從營中營公司舉示的三張載明了款項性質為「人工費」的收條來看,營中營公司向劉仲凡支付工資的時間大致一致,金額大體一致;第二,劉仲凡受營中營公司的指派,營中營公司安排劉仲凡到哪個工地做工,劉仲凡就要到哪個工地做工;第三,雖然營中營公司沒有刻意安排劉仲凡的上下班時間,但實際上劉仲凡都是按照一般上下班的時間來做工。

法院未對此案當庭宣判。

農民工討薪遭遇三重障礙

本案反映出,農民工在通過訴訟程序討薪時會遇到三重障礙。

討薪心情很急,但走程序很慢

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討薪,首先要確定舉證期。本案在協商確定舉證期期間,被告堅持主張至少15天的舉證期才能保證其合法程序權利,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不得少於30日,除非雙方能夠對舉證期達成一致意見,故以雙方協商確定舉證期來確定開庭時間的效率最高。其次是訴訟過程中的許多程序性因素,如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申請筆記鑒定等,管轄異議至少需要10天的生效期,鑒定申請的過程更顯得不可控制。最後是一審判決生效以後15天的上訴期間。

可見,一個討薪案件,即便法院當天立案,立即安排協商確定舉證期,當天宣判,當天移送上訴案卷,二審亦當天宣判,當天執行到案款,至少也需要45天的訴訟周期。這種程序上的冗繁與農民工急迫討薪回家過年的心理之間產生了強烈的反差。

欠薪行為很惡劣,但入罪很難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因該罪名的限制性條件存在法律適用障礙,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難以在該類案件中發揮作用。

首先,用人單位提出抗辯認為,農民工因工作瑕疵產生的損害賠償應當從勞動對價中抵扣後再就餘額進行支付。這種抗辯明顯不屬於「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因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在該類案件中難以發揮作用。

其次,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適用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法律關係,而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正是雙方法律關係的性質,因此,拒不執行勞動報酬罪在本案中無用武之地。

幹活拿錢看似簡單,性質很難釐清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該兩條規定賦予了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勞動監察的法律職責,但是由於該兩條對報酬性質表述為「工資報酬」,故勞動保障部門僅可在勞動爭議糾紛領域發揮監察職責,而對於勞務報酬領域,法律提倡按照合同法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訴訟進行處理。

在本案中,營中營公司正是基於該理由,認為在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尚不清晰的情況下,勞動保障部門直接認定雙方為勞動關係屬於歪曲事實真相的認定,因此訴求法院予以撤銷。

從農民工的角度去考慮,無論雙方是勞動報酬還是勞務費,作為農民工的血汗錢,營中營公司都應當及時支付。老百姓樸素的討薪思維與勞動監察只能在勞動爭議領域有所作為的現實之間有著一道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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