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經公證一定完全有效嗎,公證遺囑的注意事項

遺囑經公證一定完全有效嗎,公證遺囑的注意事項 作者: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來源:法邦網

一、遺囑經公證一定完全有效嗎?

公證後的遺囑只有符合繼承法才能生效。

一般人認為,只要有了公證後的遺囑就當然享有了公證遺囑涉及財產的繼承權。其實不然。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被繼承人有遺囑的,應優先按照遺囑繼承。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對《繼承法》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二、公證遺囑的注意事項

1、立遺囑人必須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就是說,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公證員在辦理遺囑公證與立遺囑人進行交談時可根據立遺囑人的神志判斷他(她)是否意識清楚,另外通過一些有效的證據如縣級以上的醫院出具的證明判斷其是否確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審查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遺囑公證的關鍵所在,所謂真實,是指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在毫無外來壓力下,或無他人故意製造假象迷惑下作出的。僅出於遺囑人之口,或出於遺囑人之手的遺囑不一定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因此公證員在審查遺囑公證能否受理時,必須要求受益人迴避,其他當事人也應離開,由公證人員兩人在場單獨與遺囑人進行談話,並做筆錄,啟發遺囑人講真話。

2、遺囑人能否提供符合要求的身份證明及財產權利證明。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七條規定:申辦遺囑公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2)遺囑涉及的、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有的遺囑人的子女為了讓老人將財產留給自己,將老人的身份證明及財產權利證明材料扣留起來,而老人明知道這個子女對其不好,卻因無法提供這些材料而不能通過遺囑公證將自己的財產留給對自己好的子女,這種情況下,遺囑人去補辦身份證明以及財產權利證明以後才能辦理遺囑公證。

深圳遺產繼承律師溫馨提示:

在遺囑繼承中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我們都知道見證人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與繼承人、被繼承人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在此沒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單單是指繼承人、被繼承人的近親屬,與繼承人有債務債券關係的人以及與繼承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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