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行政區劃以及演變特點和規律

行政區劃是國家對所轄領土進行分級管理的區域結構,是中央集權出現後的產物。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隨著朝代的更迭,其最明顯的變化特徵莫過於行政區劃的變化。從行政區劃的定義可知,其變化過程是和中央集權制度的發展同步的,因而地方的行政區劃和中央政府便會產生分權和集權的矛盾,而這也是推動行政區劃變動的主要動力。可以說,中國行政區劃的變遷史也就是中央和地方權力的調整史。  那麼行政區劃的劃分又是以什麼為標準的呢?由於行政區劃的作用是統治和管理土地和人民,因此其劃分和管理的決定性因素是政治。在中國歷史上政區的劃分是以政治為首要因素,同時顧及到自然、經濟等相關因素。在中央政權穩定的情況下,最理想的是三者的兼顧。  具體從政區地理的角度來看,行政區劃基本上遵循四個要素,即中央到地方分幾個層次進行管理;行政區面積範圍;國家內部政區間的界線;行政中心的選擇。  每一次改朝換代都意味著行政區劃的變遷,而這種變遷也在很大程度上綜合反映了我國人文地理面貌的變化。  中國歷史上出現最早的地方行政單位是縣,至春秋早期其含義已與邑類似,並多見與各類文獻中,而秦和楚更是最早勢力含有行政區劃意義的縣的國家。  較之縣稍晚出現的是郡,大約在春秋中晚期,初期郡的地位較低,地理位置也較偏遠。此時郡與縣的出現已經開始慢慢打破西周以來的分封制度。  至公元前221年,秦統一六國,廢分封,行郡縣,使郡縣二級製得到正式的實行。初分天下36郡,後增加桂林、南海、象郡等至46郡。  至漢初實行郡國並行制,是由於秦末農民起義中六國舊貴族的要求,也是鞏固新生政權的需要。儘管後來漢高祖陸續廢除異姓王而分封同姓諸侯,地方和中央集權的矛盾還是無法避免。這就出現了從景帝開始的削藩策略,至漢武帝時期推行推恩令等措施,使漢代王國靈帝大為縮小。至此漢又回歸至郡縣二級制。西漢初繼承秦41郡,至漢平帝時中央政府所轄103郡,而東漢時達到105郡,但此時由於刺史制度的實行和演變,郡的行政級別已將為二級,州則升至以及行政區。  從東漢開始至魏晉南北朝,實行的是州郡縣三級制。其發展經歷了東漢的十三州到三國的十九州再到西晉時的二十一州。西晉後,由於僑置郡縣的泛濫,行政區劃開始變得異常混亂,州的數量也大大增加,從劉宋的二十一州到陳的六十四州(公元580年),而在公元581年,北方的州的數量已達到二百一十一。此時州郡縣三級制已混亂到極致,行政區划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至隋唐五代,都府制代替了州郡縣三級制,隋至唐初設總管府,唐武德七年改為都督府,又由於少數民族政權對唐邊疆的壓力,遂開始設置節度使,掌一州或數州之軍政大權。而節度使的權力過度膨脹導致的結果便是安史之亂,唐代也由此由盛轉衰。  至兩宋,開始實行道路制,其中,北宋保持時間最長的是二十三路,即北方十路,南方十二路,外加京畿路共二十三路。至南宋由於領土大為減少,只有十六路。宋代為了防止地方專權,尾大不掉,在同一層級設置多為長官分管各項事務。如轉運使(漕司)掌管財政,提點刑獄使掌管司法、監察、安撫使掌管軍事等。  至元代實行源於魏晉時期行台制度的行省制,由行省、路、縣三級政區組成。行省為中央的派出機構,全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公元1790年,確立十三個省級行政區。包括中書省直轄區,宣政院轄區和是一個行省。至元末,行省制趨於混亂。  至明代,省級行政制度日趨完善,洪武九年,該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行省取消,但習慣上仍稱省。明代的省份是都指揮使司轄一省衛所年戶。明代共十六都司,五行都司,二留守司。  至清代,總督、巡撫成為地方實官,實行省、府、縣的三級行政區劃。而邊疆地區則實行不同於內地的行政區劃,如東北設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將軍,外蒙古設烏里雅蘇台等。  至民國時期,增設四特區,即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四地。在北京政府時期全國共二十九個省級行政單位。在南京政府時期,該行政區劃為省、行政督察區、縣三級。  總結中國古代的行政區劃變化,可以看出在兩千多年間,我國行政體系經歷過幾次重大的變化。其表現為以下特點;首先以監察區劃或軍事區劃轉變而來;其次隨著時間的推移,行政區劃層級呈下降趨勢;第三,歷史時期的行政區劃以三級製為主;最後,地方首長多由中央派出官轉變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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