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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指南

  一、業務概述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後,可以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以及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號),項目編號2403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免於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附表各3份

  2.《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3份

  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3份,若報送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中的離岸價與相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離岸價不一致的,應報《出口貨物離岸價差異原因說明表》及電子數據。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出口貨物報關單(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出口到保稅區內的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3.出口發票。

  4.出口收匯重點監管企業提供《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

  5.委託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託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複印件。

  6.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

  ——《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

  ——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或複印件。

  7.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視同自產貨物,還應提供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8.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還應提供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出口企業如屬於分包單位的,應補充提供分包合同(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9.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還應提供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資的文件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10.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供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加蓋有免稅品經營企業報關專用章;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國際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加蓋免稅店報關專用章,並提供海關對免稅店銷售貨物的核銷證明。

  11.銷售的中標機電產品,不需要提供出口報關單,還應提供:

  ——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

  ——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原件及複印件。

  ——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

  ——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收貨清單。

  ——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供與中標企業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銷售中標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原件。

  12.銷售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不需要提供出口報關單,還應提供銷售合同。銷售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生產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備註欄」中填寫購貨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和購貨企業名稱。

  13.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不需要提供出口報關單,還應提供列明銷售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銷售金額並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的出口發票。

  14.生產並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不需要提供出口報關單,還應提供:

  ——與航空公司簽訂的配餐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計劃表(須註明航班號、起降城市等內容)。

  ——國際航班乘務長簽字的送貨清單(須註明航空公司名稱、航班號等內容)。

  15.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還應提供:

  ——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貿易方式為「修理物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與境外單位、個人簽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維修工作單(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提供)。

  ——申報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稅的,應提供在修理修配業務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中「標記嘜碼及備註」欄註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稱的,以被修理船舶作為出口貨物。

  ——為國外(地區)企業的飛機(船舶)提供航線維護(航次維修)的貨物勞務,出口企業(維修企業)申報退(免)稅時應將國外(地區)企業名稱、航班號(船名)填寫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第22欄「備註」中,並補充提供與被維修的國外(地區)企業簽訂的維修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出口發票,國外(地區)企業的航班機長或外輪船長簽字確認的維修單據〔須註明國外(地區)企業名稱和航班號(船名)〕。

  16.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第9條第(4)項規定的生產企業,應在交通運輸工具或機器設備自會計上作銷售處理後,與其他出口貨物勞務一併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出口收匯核銷單號」欄中填寫出口合同號),不需要提供出口報關單,還需提供:

  ——出口合同(複印件,僅第一次申報時提供)。

  ——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複印件,僅第一次申報時提供)。

  ——出口銷售明細賬(複印件)。

  ——《先退稅後核銷企業免抵退稅申報附表》及電子數據。

  ——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結束後至4月30日前報送)。

  ——收款憑證(複印件,取得預付款的提供)。

  17.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應提供:

  ——《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3份。

  ——出口自用舊設備免退稅申報正式電子數據。

  ——出口貨物報關單(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委託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託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

  18.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購買水電氣的特殊區域內的生產企業,不需要提供出口報關單,應提供以下資料:

  ——《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支付水、電、氣費用的銀行結算憑證(加蓋銀行印章的複印件)。

  19.研發機構購買國產設備,不需要提供出口報關單,應提供:

  ——《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採購國產設備合同(研發機構提供)。

  ——付款憑證(研發機構提供)。

  五、辦理流程

  稅務機關接收資料信息,核對資料信息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電子數據和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是否一致,申報出口貨物退稅的憑證是否有效,申報電子信息是否通過預申報,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為一類的生產企業,申報時只需提供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和紙質申報表,不需要提供原始憑證,對應的原始憑證按規定留存企業備查;管理類別為二類、三類的生產企業,申報時,應按規定提供原始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管理類別為四類的生產企業,申報時,除提供上述原始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外,還須按規定報送收匯憑證。

  審批同意的,按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六、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後,可以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以及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

  七、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需要排除涉嫌騙稅疑點及其他按規定暫緩退稅的除外)。

  八、辦理地點、時間及聯繫電話

  地點:區縣國稅分局地址

  辦理時間:工作時間

  聯繫電話:工作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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