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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體適用的設計

本文節選自陳光中、馬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若干重要問題探討》,載《法學》,2016年第8期

(一)如何載入《刑事訴訟法》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體現認罪認罰從寬精神的具體條文、制度並不鮮見,但未能形成制度化、體系化的規定。有學者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作為特別程序來設計,主要適用罪行較輕的案件。筆者對此並不贊同,因為已經存在刑事簡易程序、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以及正在部分地區試點的刑事速裁程序,實際上本身就具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性質。如果單獨設立特別程序,勢必存在交叉、重複,而且不能涵蓋可能適用死刑的案件,不能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優越性。

筆者認為,可以直接將其作為一項基本制度,載入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之中。具體條文可表述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真誠承認犯罪、真誠接受懲罰並且積極退回贓款贓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寬處罰。對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在程序上依法適當簡化。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可以對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的適用起到提綱掣領的指導作用,而且也契合十八屆四中全會「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精神。

(二)協商程序

在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被追訴人的認罪並不能直接導致有罪裁判。只有達到證明標準並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定的,才可以作出相應的從寬處理。因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協商內容一般只限於量刑協商。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同被追訴人展開認罪認罰的協商,此時可能導致案件的從寬處理,如酌定不起訴或者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必須起訴的,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比不認罪案件較為優惠的簡易程序等。此時的協商主體是被追訴人和檢察機關。

審判階段的認罪認罰,僅適用於量刑範圍。此時的協商主體主要是被告人和法官,由法官主持和審查被告人認罪的自願性、合法性,並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具體的刑罰適用。檢察官也是審判階段協商的參與人員,法官應當與檢察官就刑罰適用進行充分的溝通。這不僅可以促進協商程序的公正、透明,而且有助於增強控辯雙方對裁判結果的接受度,避免被告人和檢察機關因不滿裁判結果而提出上訴、抗訴。

(三)被害人的參與

按照正當程序的要求,與程序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有權參加該程序並得到提出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機會。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作為當事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主要利害關係人之一,理應參與其中。但被害人的要求往往帶有較強烈的個人情緒,同公安司法機關往往存在較大分歧。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案件在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情況下,由於被害人堅持要求從嚴處理,導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難以落實。

應當賦予被害人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發表意見的權利。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公安司法機關審查案件時應當主動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但是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公安司法機關從寬處理的決定不受被害人意見的約束。這一點同刑事和解制度有明顯的區別。

(四)法律援助

辯護律師的有效參與不僅有利於保障被追訴人的辯護權,防止冤錯案件,也有助於推動認罪協商及後續程序的順利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律援助範圍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可以看到,這一範圍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比較接近的,但也有一定差距。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法律援助的意見》進一步提出,法律援助機構在法院、看守所派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健全法律援助參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與刑事和解、死刑複核案件的辦理工作機制。辯護律師在法院和看守所值班後,被追訴人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都可以及時向值班律師諮詢法律問題,獲得法律援助。這有助於被追訴人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及時認罪協商。

因此,結合中央精神和擴大法律援助的趨勢,應當將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納入法律援助範圍。徒刑以上刑罰涉及被追訴人的人身自由剝奪,覆蓋了認罪認罰的絕大部分案件。在這一範圍內實行法律援助可以促進認罪協商程序的順利進行,維護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

(五)上訴程序

我國審判程序中,法院把實現司法公正作為最高職責,尤其是要嚴防冤錯案件的發生,不宜取消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當前簡易程序和刑事速裁程序的上訴率較低,量刑協商程序的建立也有助於進一步降低上訴率,但也不能排除個別案件的被告人獲得從寬處理後濫用上訴權。如果上訴後按常規開庭審理,則會損害司法權威和訴訟效率,也有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

筆者認為,可參照現有法律制度設立認罪認罰案件的上訴審查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2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為認罪認罰案件的上訴審查確立了基本法律框架,可以參照法定程序處理被告人上訴案件。具體而言,被告人提出上訴後,二審開庭前以閱卷的形式審查認罪認罰的事實、證據基礎。如果有證據證明一審案件事實確有重大錯誤的,應當正式開庭審理。否則,可直接駁回被告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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