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與自由(詹姆斯·M·布坎南)
06-30
序言
我知道,本書中考察的主要問題,社會哲學家和法律哲學家們已經以各種不同的方式討論了好幾個世紀了。對於這方面的資料,我主要熟悉其中的某些部分,而決談不上熟悉其中的大部分。我並不試圖把我的觀點與前人的觀點聯繫起來,而且我並不認為,研究包含有與某些特定觀點類似的或者相反的論述的文獻是我的責任。讀者不應認為,本書包含有比以下觀點更多的內容:嘗試從我在先前的著作中已經提出的有關憲政秩序的一般性觀點當中,引申出自由與財產的相互聯繫。我知道,這樣一種嘗試是編者分派給我的任務。退出權、財產所有權與自由(代譯序)汪丁丁 布坎南寫《財產與自由》是要向不懂得經濟學的普通讀者說明產權與自由的關係。這本小冊子劃分為18章,這顯得有些過於零散。除去導論和結束語,仔細分析全書結構,我認為真正重要的部分只有第3、第7和第14這三章,不過第5、第8、第17章,以其輔助性內容的重要性,是理解前述三章所必須閱讀的。下面我試著將布坎南這本書頗具新意的地方勾勒出來,以便讀者品評。 作為一個堅持社會契約主義和工具個人主義的自由主義者(參見他在《自由的限度》前言里對自己的「主義」的解說),布坎南在導論及第一章內堅持了他的社會契約論立場。他曾反覆申明,為了研究上的方便,有必要為社會的演變過程找到一個「起點」,而他所讚賞的可以當作社會的「起點」之一的,便是霍布斯論述過的由人與人之間的全面戰爭即「叢林法則」,進人人與人之間的「休戰狀態」並締結和平公約。與這一「社會契約」立場相比較,布坎南對「公共財產的悲劇」的讚賞程度就低得多。因為後者局限於產權經濟學的範疇,缺乏社會理論方面的寓意。但「公共財產的悲劇」仍不失為經濟學可以提供的一個「私有制起源」的假說。 第一個重點是第3章,「分立的產權」。布坎南對這個概念的討論肯定受到哈耶克的影響。產權之所以會「分立」,經濟上的好處在於分立產權可以防止「公共財產的悲劇」的發生。但布坎南超越了經濟學眼界,進一步看到了財產所有權與自由之間的聯繫。這一點要在下面的章節中展開。 在第4章和第5章里,布坎南提到一件值得重視但曾被經濟學教科書忽略的事實:分工和交換會使個人依賴於他人,從而增加了個人生活中的風險和不確定性。這從第5章的題目看得更加明顯——「市場上的依賴關係、剝削以及交易中的公正」。 當我們討論經濟學教科書中講授的埃及沃斯方盒時,通常的結論是,交易雙方在不違反自願原則的前提下,會達到帕累托有效率的軌線上。而具體停留在這段軌線的哪一點處,卻不是理論所決定得了的,它取決於交易雙方的權力安排。越是擁有「市場權勢」和政治影響力的人,就越有能力把這個契約均衡點向外推到對方自願接受的底線。我們常常讀到來自經濟學以外的學者們對自由市場經濟學的批評:「市場經濟所謂『自願原則』其實是誘使弱者接受強者的剝削。」布坎南在本書第4章和第5章的討論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展開的。與馬克思主義者的這一潛在對話一直延伸到書尾第16章和第17章里。 我在教學中也一直很重視講解埃及沃斯方盒「交易」的起點和終點的政治經濟學含義。在我看來,這個方盒的「起點」其實就是法律(權利的初始分配)與經濟的交界處,而這個方盒的「終點」則引出了經濟與政治的交界面。在布坎南的理解中,交換的「自願原則」只是經濟分析得以「開始」的前提,它與馬克思主義者的批評或與我們(包括經濟學家)對社會正義的理解,在技術上是無關的。誰都知道「自願」是個難以實證檢驗的概念。當我說「我自願」時,我其實是理性地考慮到所有的約束條件之後說的,也就是說:「在目前我的生存境況中,我自願……」所以我其實是為了不使我的生存境況在「不自願……」時進一步惡化才「自願……」的。因此任何「自願原則」都只不過是分析技術上的假定,是便利我們的研究的出發點,它意味著研究者對此前的狀態加以承認,它絕不意味著研究者對既成事實和既得利益的格局所做的道德判斷。理解這一點對讀者理解布坎南的道德與政治哲學至關重要。 在布坎南(以及我本人)看來,事情的關鍵是「自由選擇」。只要允許我們選擇,我們就總可以通過不斷的選擇來改善我們生存的境況,不論這選擇由以開始的境況是如何糟糕(包括「身為奴隸」或任何其他的「受奴役」狀態)。 由於選擇的自由,人們即便已經深深地捲入了社會分工與市場化的經濟過程,也仍然可以選擇「退出」。當市場風險太高(例如金融市場在「泡沫」即將破裂時),個人可以退出市場,退到一個安全的地方,而這塊風平浪靜的地方,往往就是我們每個人自己的家庭。 市場以及大範圍的分工,固然有規模經濟方面的巨大好處,但一旦這好處的獲得必須以個人自由的喪失為代價時,大多數人是會毅然放棄大規模分工的好處而選擇回到「自然經濟」的生存方式的。正由於這個理由,那種以規模經濟為理由試圖消滅「家庭」的所謂「社會主義」實驗(包括人民公社時期時髦過的「公共食堂」制度)總是歸於失敗。我們應當慶幸,從我們中國人「家國」的傳統里畢竟涌流出了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巨大活力以及隨之而不得不出現的「鄉鎮企業」生產形態。 洛克的產權概念,也是布坎南這本書開宗明義要繼承的產權概念,包含三個要件:(1)生命權利,(2)基本自由權利,(3)財產權利。如我在「哈耶克擴展秩序思想研究」(《公共論叢》分三次連載)中解釋的,這三個要件是依先後順序對人的生命過程的自然展現。換句話說,任何人,只要他承認每一個生命求得生存的天然權利,他就不得不一步一步地承認該生命的基本自由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財產權利。 布坎南全書的精華在於重新提出了「財產所有權是自由的保證」這個命題。他明確說明他對財產所有權的辯護不同於以往市場經濟學家對私有制的辯護,後者的辯護是以「效率」為理由的,即「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權衡」。而布坎南的辯護則上升到以「自由」為理由。這一辯護由第8、第9、第10和第14章展開,以「家庭」的私有性(排他性)為其論證的主要根據,以從市場或大規模分工的其他組織方式「退出」到「家庭」的公民權利為經濟學家可以理解的主要理由。於是財產所有權首先意味著我們每個人的、非我莫屬的「家」,其次,由財產所有權保護著的「家」成為我們每個人逃避大規模分工因可能的權力壟斷所導致的對個人自由的威脅的最後堡壘。 當我們無「家」可歸時,我們的自由確實會面臨巨大的威脅。不是嗎?納粹集中營里的囚禁生活,被著名社會學家加芬克爾描述為:完全喪失了隱私權,因而人們不再試圖掩飾人性中最陰暗最惡劣的一面,在可以隨意相互暴露人性中最低下和殘忍性情的環境里,人們漸漸喪失了人性,淪為野獸。不是嗎?當一個原本不信「上帝」從而無法與上帝交流的民族終於以「革命的名義」去除了親友關係中的一切私人性質時,「私人領域」便被壓縮進了每個人的頭顱,而這可憐的「私人領域」之外,則是缺少了交流與反省的「政治領域」。失去了與他人的交流,私己的反省便成為不可能,從而使「自我意識」漸漸淪為「受奴役」的願望。不是嗎?即便在正常社會生活當中,當熱戀的一方試圖取消戀愛對象的全部隱私時,「愛情」便開始消失,「仇恨」便開始生長。 尊敬的讀者們,因為你們有各自的「家」,所以才顯出「人」的尊嚴。任何喪失了最後隱居地的個體終歸無法免除「多數的暴政」的審判。只有從自由的心靈中才可以涌流出「民主」、「公正」、「博愛」等等美德。第一章 導論 無論從歷史上、語言上還是從法律上講,「某一件公共的東西或者所有公共的東西」都是公共財產。若干個(許多個)個人(家庭)分享從某種具有潛在價值的資源當中產生出來的利益。私有化意味著在界線分明的獨立的使用者之間分割這種資源。對使用的激勵減弱了,而有價值的產品將會增多。這個簡單的道理與亞里士多德一樣古老,而且在對基礎經濟學的認識當中,它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我在本書中的論點是,這個簡單的道理,為方便起見,我們可以稱之為亞里士多德的觀點,絕對不同於為私有財產所作的另一種辯護,這種辯護是由經濟學家們或者法律-政治哲學家們提出來的,但遠未得到他們的很好的理解。這第二種觀點沒有把資源利用中的效率或生產率放在完全占支配地位的準繩的位置上。自由而不是效率,具有關鍵性的重要意義,儘管這兩個目標在大多數運用過程中是互補的。 一個人尋求使由他人施加的對自己的福利的影響最小化,無論這種影響表現為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從被他人的行為所強加的影響當中獨立出來,是一個令人嚮往的最佳目標。人們想要在各種可供選擇的方案當中有「選擇的自由」,而且他們不想使他們的選擇受到其他人的活動的限制,無論這些活動是個人性的還是集體性的。我們可以認為,這裡存在一個從最極端的相互依賴性到最極端的獨立性的變化幅度。 作為公共財產的分享者,人們之間的相互依賴性最大。分享聯合生產出來的有保證的「利益」的份額這一做法的價值,取決於參與分享的團體中的全體成員的行為,而且這種價值受到這樣一些個人的行為的影響,這些個人僅與團體的規模有相稱的聯繫。對公共財產以一種特定的分派形式進行分割,以形成私人的和獨立的活動空間,減少了個人對他人行為的依賴性,除非有任何能夠產生更大產出價值的刺激-誘導動機。如果我們把自由解釋為與個人的福利對於他人行為的依賴性具有相反的關係,個人自由就增加了。 只有當個人完全脫離任何社會關係,甚至是因貿易和交換而產生的自願性的互動關係的時候,最大的獨立性才能實現。用一種隱喻的說法來講,最大的獨立性可以用那些在美國邊遠地區分給移民耕種的土地上完全靠自己的力量生活的自給自足的家庭來描述。因此,可分享的公共財產和這種獨立的分給移民耕種的土地,分別是上述想像幅度中的相反的一端。 沿著生產率的維度,以及自由的維度,個人的或者若干人的財產的功效值得進一步分析和討論。對這些維度的第二部分的介紹,開闢了包括因把注意力僅僅集中於效率維度而趨於被忽視的比較制度分析在內的研究領域。然而,第一步是以這樣一種方式闡明標準的或者正統的分析,這種方式將有助於接下來的比較研究。第2章將進行這一步,而且尤其是要考察按照標準的效率分析邏輯,而不是按照基本的契約主義者的分析框架來解釋的對「公共財產的悲劇」的消除,以及「跳出霍布斯的弱肉強食的叢林」。下一步,在第3章中將包括對自由這一維度的介紹,並描述獨立性最大化的背景。第4章,為了能夠從理性的或者邏輯的基礎上引申出從獨立性到市場上的相互依賴性的轉變,修改了經濟學上的假設。第5章考察了市場上的依賴性對個體參加者的態度和行為的影響,以及財產所有者所起到的後效作用,所有這些都在第6章中進行了實例分析。 第7章,分析了交換中專業化的一些動態特徵,以及隨之產生的有關參加者的依賴性地位的反饋信息。第8章詳盡闡述了一種包含有多重市場選擇以及進出自由的競爭過程,重建了參加者的各種各樣的獨立性,但不包括那種基於不太可靠的基礎而不是由財產所有權提供的獨立性。在第9章里,我提出,這種被經濟學家們理想化了的市場上的依賴性,並沒有被個體行動者們所完全理解,這可以為目前對所有權制度安排的「無效率的」偏好所證明。在第10章中,根據服務的自我生產建立了所有權模型,尤其是耐用消費品的所有權模型,並描繪了這類所有權對個人在市場上的境況的影響。在第11章里,討論了那些能帶來貨幣收入而不是直接提供服務的資產的私有權,並再一次考察了這類所有權對個人在市場上的境況的影響。第12章分離出資產的私有權在促進始終進行著的價值積累方面的作用,而在第13章里,接著的是對財產所有權和通貨膨脹之間的關係的具體討論。進入第14章以後,本書把焦點轉移到討論社會主義組織對所有權以及通過所有權對自由所產生的影響。第15章專門簡要論述了發現於教皇利奧十三世的一份教會通諭中對社會主義破壞私有權的一項早期的(1893年)認識。第16章簡要討論了馬克思在涉及財產與自由的關係問題上對資本主義的看法;第17章包括一些最後的思考,而結論部分(第18章)則提出了整個討論在政治上的-憲法上的潛在意義。第2章 霍布斯的叢林法則;公共財產的悲劇 一個人們熟悉的分析起點是由托馬斯.霍布斯設想的自然狀態,在那裡不承認什麼是「我的和你的」,不接受人們之間的分界線,沒有法律,沒有慣例。在這樣一種想像的狀態之下,任何一個人的生活都可以描述為「貧窮的、孤獨的、險惡的、野蠻的和短缺的」。霍布斯(1651年)用這種對無政府主義的叢林的描述,作為他對出現如下結果所作的令人非常信服的論證的基礎,即所有的人都會極為看重安全,以致他們把權力交給了一位出現在他們面前的君主,他允諾隨後向他們提供保護。 然而,如果預計到在這種強制性的世俗秩序之下,根據他或者她自己的計算,人們的狀況將會比在無政府主義的叢林中已實現的狀況更糟糕,那麼根本就不會有任何人自願地承認一位君主的強制性權力。在霍布斯的叢林中實現的「自然均衡」,提供了個人與君主之間經協議達成的契約中分配權力的基準點。這種退卻、後退或退出狀態的存在對最初協議達成契約的條件構成了限制,而且它也影響到契約在隨後整個執行過程中的可強制執行性。[1] 請注意,如下這一點很重要,在這樣一種結構中,個人的存在要優於而且因此也獨立於與君主達成的契約,即使這樣一種存在與由君主提供的可供選擇的秩序相比並不令人愉快。個人在有秩序的結構中得到由君主保證提供的按標準獲得的福利,與在無政府主義的叢林中期望獲得的福利之間的差別,從某種意義上講反映了君主的「生產率」,而且為了某些目的,這種差別可以被稱為「社會租金」。 霍布斯的解釋是猜想性的和非歷史性的。它過去不是,而且現在也不是意圖對無論是過去的還是當前的現實進行描述。推想起來,人們從未生存於某種團體、持續存在的家庭、部落或者游牧群體的聯繫範圍之外。我們感激霍布斯對假想的、自主的個人所作的歸納主義的解釋,我們可以用理性選擇的標準來分析這些個人的行為。這樣一種解釋方法便於進行討論,同時又不會以任何嚴重的方式損害分析的含義。 對於現代的社會科學家們來說,一個甚至比霍布斯式的叢林更為令人熟悉的起點是悲劇性的公共財產,我在第1章中已做過評論。參加者們之間正式的互動結構當然在這樣兩種背景下是相同的。這種結構被最恰當地概括為典型的囚犯二難推理(PD),在其中那些堅持各自佔優勢的策略的參與者所導致的結果,與另一個供選擇的聯合策略所可能導致的結果相比,對全體當事人來講更為不利。然而,我要指出,儘管具有這種結構上的同一性,但這兩種關於社會互動的類型化的分析模式,對於理解個人的或者若干人的財產作為一種制度所發揮的作用來講,具有不同的含義。 現在,讓我們考慮一下程式化的公共財產的悲劇。存在著一種潛在的能夠產生價值的資源,由全體參加者共同使用,每個參加者都被引導根據效用最大化的條件,將對資源的適應個人需要的利用擴展到超出如下水平,即在一種理想化的資源的利用由集體決定的背景下,將按照參加者按比例分得的份額商定的最適宜的水平。當個人的選擇與使用公共財產的權利結合起來的時候,資源受到了過度的使用;每個參加者的行為都在相應的資源利用的邊際上,把外部不經濟強加在了分享資源的群體中其他人的福利上;正如在由某種集體選擇的對個人選擇的約束之下而由他們自己達成的協議所表明的那樣,全體參加者的境況都會得到改善。 在這個程式化的例子當中,將相關的外部性內部化的一種不言而喻的方法是,在相互獨立的使用者之間將共享的資源分割開,在明確分配的各個部分中以私人的和獨立的財產權替代對資源的共同使用。這一步驟意味著在資源的利用上明顯地以獨立的私人使用為取向,排除了所有的公共性和共同性。在同樣作為程式化的後私有化的背景當中,個人不再有效用最大化的刺激,去過度擴大資源的使用;在經過修改的私有權背景下,個人為效用最大化的條件所引導,「最適宜地」或者「有效率地」使用資源(財產),因為任何對效率的背離都會致使機會成本直接地並且完全地強加於作出使用決定的人身上。 在私有權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的價值,與在資源的共同使用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的價值之間的全部差別,可以稱之為「社會租金」,它產生於私有財產制的制度化。從形式上講,這種「租金」相當於在霍布斯的模型中產生於與君主訂立的契約的「租金」。這種租金在一個場合度量出私有財產權制度的生產率,在另一個場合度量出君主制度的生產率。 然而,在此把兩種人們熟悉的模式並列起來看,有些因素似乎具有準矛盾性。公共財產的私有化模式認為,有成效的改革在於趨向增加個人的獨立性(減小依賴性),相反,與霍布斯設想出來的君主訂立契約的人們相互間達成的協議則暗示,有成效的改革在於趨向通過在共享的君主制度中的成員資格來增加人們之間的相互依賴性。在這裡,表面上的分歧源於兩種模式強調的重點不同。公共財產的悲劇的比喻把注意力集中於向個人提供的獨立的排他性權利、獨立的私人空間的分配。這種比喻傾向於忽略分配完成後相互獨立的權利的實施問題。相比之下,無政府主義的叢林的比喻把最初的注意力集中於人們對可分離的權利要求的實施和保護的需要上,這些權利要求假設是立足於某些更重要的「自然均衡」。分配問題本身,從概念上講超出了與君主訂立的契約的範圍,除了在租金的應用方面,這種租金產生於權利要求的有效實施。 兩種模式之間的差別在其解釋潛力和規範潛力方面都是很重要的。霍布斯的模式在從那些參與了某種強制性的政治一法律秩序的人們之間達成的某種最終協議中,為那種強制性秩序推導出一種合法性理論方面,提供了更強的解釋能力。同時,這種模式也認為,君主的政治權威在權利分配方面,要受到一系列由人們提出的更主要的權利要求的限制。相比之下,公共財產模式在其解釋能力方面則包含的內容不太多。從這種模式中推導出來的為私有財產所作的辯護,幾乎完全以效率標準為基礎,而且與實施問題沒有直接的關聯。也許並不令人吃驚,這種模式看起來與那些很願意假設政治權威的行動是仁慈的現代福利經濟學家更意氣相投。公共財產模式在對獨立的個人分享公共財產的權利要求的解釋方面仍然是模糊的,因而它是建立於如下基礎上的,即任何最初的分割可能是由集體本身進行的。言外之意,這種模式認為,份額的分配本身有些任意性,並且受制於集體單位不受約束的選擇。也就是說,受到這種模式鼓勵的思想形式看起來樂意考慮這樣一種經常被提到的危險的主張,即由國家「給財產權利下定義」。當然,一種對產生於公共財產的悲劇的可能的契約性方式更完整的分析,必然要面對一些這類問題。但是,正是由於這類因素的缺乏,我們傾向於把公共財產的悲劇的隱喻放置在非契約論者的而不是契約論者的推導出一種關於私有財產權的基本邏輯的努力當中。第3章 分立的公共財產、法治以及邊界的交叉 在第1章當中,我指出,本書的一個核心主題是,為私有財產所作的典型的亞里士多德式的辯護,僅僅提供了一種有兩個維度的規範性解釋的一部分,私有財產與生產率之間的關係必須加上私有財產與自由之間的關係。第2章以高度概括的方式介紹了人們熟悉的那個隱喻的基本框架,這些框架便於人們理解財產權的邏輯,便於形成有關如何和為什麼個人的理性選擇能夠產生私有財產的看法。在這一章里,我打算擴展這方面的討論,並且要特別提出財產與獨立性或自由的關係問題。 正如在更早的分析中指出的那樣,所有那些共同使用未分割開的公共財產的或者發覺自己身陷於無政府主義的叢林中的人們,都將發現如下這一點符合他們自己的利益,即參加某種有關公共財產將被分割或者私有化的協議,每個參加者將因此而獲得對規定好範圍或邊界的一個份額的某種可分得的財產。我打算把注意力集中於在那些獨立的參加者本身之間在這裡達成的協議,並且目前打算忽略可能同時存在的一個人或者更多個人與一位突然出現的君主之間的協議。換言之,我打算在以洛克的而不是霍布斯的契約為框架的範圍內進行研究。原初協議在分割開的財產之間建立了邊界,無論這些財產是根據人還是根據物來界定的。為方便起見,並且不喪失邏輯結構,原初協議可能被想像為將分配給個人的財產分到他或她本人手中,並且是按照某種設計好的物理空間範圍來分配的。原初協議制定了有關財產的法律,並且給當邊界出現交叉時發生的違反這項法律的現象下了定義。 我打算進一步假設,在這第一個分割完成後形成的模式中,專業化生產沒有任何優勢。在他或者她自己的邊界以內,每個個人(或者家庭)都會發現如下情形是可能的,即利用他或者她自己的能力,生產出全部所需的「物品」,並且這樣做與引入專業化和交換一樣有效率。這種模式因而變成了自給自足的移民家族領地模式,每一個這樣的領地都是在完全獨立於社會關係之外的狀態下運轉的,並且由制定好的法律結構保護其領土以及它的人民不受侵犯。 在如此構建的分析框架中,個人(或者家庭)享有最大限度的獨立性,並且同時,在自然資源和人力的利用方面具有最高的效率。經過先前對公共財產的分割,每個作出決定的單位目前都面臨著這樣一些刺激因素,即如何使效用最大化與對資源的最理想的利用相一致,而這種利用被解釋為包括廣泛內容。而且,根據對自給自足的經濟組織設定的生產率,不存在任何由專業化、交易和交換所帶來的獨立性。按照他或者她自己的計算,個人的福利並不完全取決於他人的行為。可供消費或者最終使用的「利益」(「goods」)在質量和數量上僅僅與個人為獲得這些利益所願意承擔的「不利」(「bads」)相關聯,完全照字面意義講就是,每個人都做他或者她自己的、不影響共同體中其他人的事情。 實際上,這樣的共同體本身並不存在,存在的只是根據在原初協議中已制定好的有關財產的法律所描述的成員資格。在這種程式化的框架當中,僅僅產生出兩個明顯的區別:其一存在於在有關財產的法律當中被勾畫出輪廓的人們之間,其二存在於那些界定獨立的財產權的法律結構當中的參加者們與那些可能是局外人或者外來者的人們之間。 我建議,目前暫不考慮對有關那些在法律結構內的局內人與局外人之間關係的討論。為簡單起見,假設不存在局外人:每個人都是界定獨立的財產權利的原初協議的參加者,並且因此都受制於由此產生的有關財產的法律。不過,要想保證分析在邏輯上的一致性,法律的實施問題就不能忽略。預計邊界交叉的現象必然會發生,甚至當財產已經得到清楚的界定的時候,因為在缺乏一個強制性權力的情況下,至少有一些人會試圖通過利用邊界交叉的資源來獲取差額利益。在原初契約得到履行的同時,必須制定出一些條款來控制邊界交叉的問題,以認定並懲罰那些侵犯他人已界定的財產權利的人。 只要不能把法律實施的任務交付給某種非人力性的技術,霍布斯的框架中的某些因素就必然會自己浮現出來。實施有關財產的法律要求有一個強制性的權力,有一些人或者若干人,無論他們是否是從最初的一系列訂約人當中或者之外挑選出來的,必然會被分配去完成維護產權邊界的專門任務。在這一限度內缺乏專業化的假設就不可能維持了。並且,如果實施法律的人被賦予認證、界定和懲罰違法者的巨大權力,那麼,又怎樣才能把這種權力本身限制在人們希望的範圍內呢?誰來監督監督者呢? 功能主義者可能會通過指出在某些西方社會當中法治在某些歷史時代的演進過程來作出回答。如果那些被分派去執行權力的人,自己也受制於與要求其施加於他人的同樣的法律,那麼,他們對權力的濫用就會受到嚴格的限制。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包括權力的分立、多重主權者、重疊的管轄權、一個獨立的司法系統以及一套陪審團制度在內的各種複雜的制度,就全部獲得它們在邏輯上的正當性。在法治有效運轉的條件下,個人受到保護,以免受到任意使用的政治-法律權力的侵害。並且,在這種原初模型中所假設的經濟上自給自足的程式化框架當中,個人的獨立性或自由不會受到必須存在的法律實施結構的嚴重損害。在這種精緻化的框架中,「國家」存在的惟一目的是履行它的保護角色,而且從字面意義上講,它是一個看守人,無論黑夜還是白天。請注意,在這個極端的模型當中,不存在對人們之間的獨立契約的執行人角色的需要,因為這些契約還沒有簽訂。 本章中考察的程式化的模型成為了做進一步探討的根據。請注意,談及超越於個人或者家庭單位水平之上的「一種經濟」並不真正妥當,因為根據所建構的模型,每一個這樣的單位都是完全自給自足的,並且不與其他單位進行交換。按照我們前面所作的分類,個人或者家庭單位是最大限度地獨立於社會上其他類似的單位的。這種單位所面對的一組選擇不會受到其他生產單位的選擇行為以任何方式所施加的影響,這些生產單位僅僅通過遵從有關財產的法律而發生聯繫。只有當有關財產的法律被違反時,這種獨立性才會受到破壞,這種對有關財產的法律的違反,要麼是因為主權者未能有效地控制邊界交叉現象,要麼是因為主權者自己的行為在交叉的邊界上超越了對其權力的限制。 我在別處已經討論過限制主權者權力的問題(布坎南,1975年)。在這裡,我打算把注意力集中於這種程式化模型的特徵上,這種程式化模型在形成對財產制度的態度上會很重要。怎麼可能甚至想像一種完全自給自足的個人或者家庭經濟呢?這裡需要某種有關這樣一種經濟會如何運轉的假設性建構,這種建構接下來必須引進對任何這樣一種單位所面對的選擇問題所作的某種想像的分類和界定。請把注意力集中到生物學意義上的必需品上:食物、住所、衣服。我們傾向於假設,這些人們普遍希望得到的「物品」不會「從樹上長出來」,也就是說,它們在數量上並沒有多到足以充分滿足所有需求。換言之,我們假設,稀缺狀態是人們進行選擇時的背景;可以設定,個人或者家庭單位如果未能在「損失」(bads)和「收益」(goods)之間形成內在平衡,就無法生存。我們的整個設想是根據人類在某種後伊甸園式的國家當中的狀況而形成的,人類為了使其生存成為可能而被迫勞作。 當然,可以認為,這種普遍存在的稀缺狀況是一種非常簡單的事實,而且為將這種狀況推廣到個人化的框架當中,很少甚或根本不需要任何想像力。不過,我認為這種想像力可以算作是某種措施的智力上的技藝,在這種措施中,工作與獲得消費品的權利之間的聯繫逐漸受到了削弱。 然而,我打算跨過有關稀缺的如下一類含義,這類含義按照程式化的模型而適用個人或家庭之類自給自足單位的經濟,並且把對這類單位運作情況的想像描述得有血有肉。在這裡,幾乎普遍來講,我們將按照一種以農業作比喻的方式來思考,在這種框架中,在自給自足的單位當中的人們在田地里耕作,以生產出生存所需的物品。按照經濟學家們的話來說,這種自給自足的移民家田領地的模型,變成了一種含有勞動-土地兩種要素的有關生產的模型。物品是通過受到自然力的援助和支持的勞動而取自土地的。這種隱喻認為,場所的固定性是自給自足的生產-消費單位的一個特徵。正如我將在隨後的討論中注意到的那樣,這個特徵在形成對有關財產的法律的態度方面是很重要的。 然而,應當指出,以農業作比喻的方式完全不必採用。自然本身可以提供充裕的東西,只要個人放棄享受空閑所帶來的歡樂,並努力利用自然提供的東西。想一想當野牛過剩時的大平原上早期美洲印第安人的情形。自給自足並不意味著場所的固定性,而土地作為一種資源,過去並不稀缺。第4章 經由契約實現的轉讓:市場上的相互依賴關係的形成 假設最初的分析框架是根據許多自給自足的移民家田領地的生存狀況描述出來的,這些領地有劃定的場所,人們在自己手裡和在土地上都擁有私人財產,受到某種有效的法律結構的保護和強制。現在我打算放棄自給自足的生產具有很理想的效率這一假設。設定專業化提高了生產率;如果投入是專門化的,則會有更多的產出。靠單個經濟單位的需求,利潤的增長是無法實現的。進一步設定,這種聯繫得到了公認。 在這種情況下,使自給自足成為可能的最大限度的獨立性,僅花費一項機會成本就能夠達到。為保持在自給自足的經濟中相互隔離的狀態,個人或者家庭單位必須放棄可以通過隨著交換而產生的專業化生產所獲得的「更大」量的物品。自給自足意味著某種效用的損失,這種效用的損失是可以以經濟價值的虧損來衡量的。然而,反過來說,個人或者家庭單位也必須承認,作為一種專業化和交換本身的結果而希望獲得的更大的價值,包含有一種可以以獨立性的損失來衡量的效用損失。 如果專業化的優勢還存在,那麼,合理的效用最大化將意味著這些優勢會在某種程度上得到利用。亞當·斯密希望人們注意人類進行物物交換和易貨交易的自然偏好,以此作為對交換的起源的一種解釋。但是,現代經濟學家們不會考慮需要引證某些特殊的偏好,他們倒是將專業化和交換的出現置於經濟活動者的理性計算之中。不過,效用最大化的準則並不能說明會產生多大程度的專業化,因為獨立性在個人的效用函數中也被假定是一個正值的自變數。理性選擇的戒律僅僅指示,根據經濟上的自給自足所提出的基本解決辦法,並未描繪出假設條件下的行為。但是,個人或家庭經濟單位可以加入生產-交換關係,這種關係遍及經濟上相互依賴性的整個範圍,從承擔最低限度的責任到承擔最大限度的責任。 如果分解開來,在每個階段上繼續進行分析都是有益的。為闡述簡便起見,在這裡讓我們假設,自給自足的單位在諸如種植穀物、收集燃料、打獵、鞣革、建造棚屋等等一類按照最終消費品界定的N個獨立的活動之間分配他的工作時間。為了更加容易說明,假設分配用於這些獨立活動的工作時間都是均等的。這一地域上的各個獨立的經濟單位的成員們,他們全都受到有關財產的法律的保護,由於經過某種交談後認識到,生產所帶來的利潤在日益增長,他們採取了向在市場上建立相互依賴關係的方向邁進的最初步驟。一個單獨的單位在比如說它的某項活動當中選擇了使用按比例獲得的利潤。它產生了一份剩餘,遠遠超過了它先前消耗N種物品中的一種的數量。比如說,單位F1選擇在X1方面進行最小限度的專業化生產,把2/N或者兩倍於2/N的工作時間量專門用於X1。通過這樣做,它生產出三個單位的產品,而在自給自足的制度安排下僅能生產出一個單位的產品。在實現了最低限度的專業化的這個階段上,經濟單位很可能會繼續為滿足自身的消費而生產全部N種物品;專門用於生產X1的額外時間可以從用於生產全部其他物品的時間中抽出來。 因使用按比例獲得的利潤生產出的某種物品的剩餘,將被拿到「市場」上,期望其他的經濟單位相應地產生出其他物品的剩餘供給量,從而便於進行互利的貿易。可以正面期待的結果是,與自給自足條件下所達到的標準相比,每個個人或者家庭單位都能夠不用更多地勞作就達到一個更高的消費標準,這種標準是按照每一種物品的更多數量來衡量的。 在這裡,我的目的不是要描述推測出來的有關市場形成的歷史。我把中世紀的集市和市場的時代都留給了歷史學家。我打算考察財產權利的作用,這些財產權利是由甚至是對交換關係最低限度的參與所引進的。我將假設,法律結構得到擴展,以便履行人們之間自願簽訂的契約,並有效地防止交易中的欺詐。 在這樣一個範圍內,即一個經濟單位專門期待用超出自用的剩餘能夠換回其他所需物品,這個單位必然受制於「市場的盲目力量」,或者受制於未受到任何直接控制的其他人所作出的選擇的結果。與它在自給自足條件下的情形相比,在那裡孤立的單位僅僅依賴於它自己的選擇以及自然秩序的力量,現在有必要依賴其他經濟單位的行為。而其他人的這種行為並未受到主權者通過有關財產和契約的法律所進行的控制。 請注意,在這種框架中,參加專業化-交換關係仍然是自願的;個人或者家庭單位進入「市場」僅僅是為了得到可望得到的最終消費品的預期的更高價值。假設自治的自給自足的生存,因自行生產所有物品,而作為一種替代性的預期前景而存在。因此,在這種意義上講,當參加專業化-交換關係增加了對其他的人依賴性的時候,自由沒有受到任何損失,尤其是如果自由是按照消極的意義被嚴格地界定為缺乏他人的強制。在這種框架中,進入交換經濟的預期似乎體現了選擇範圍的擴展。 然而,在選擇範圍的擴展部分中的狀況僅僅是期望性的,而且必定是不確定的。關於選擇參加市場關係,個人並不能從一個界定了參數的菜單中進行挑選,正如假設他或者她在自給自足條件下的內部「經濟」的範圍內能夠做到的那樣。個人或者家庭不可能單方面地選擇用剩餘進行交易的條件,而且因為這一點,個人或者家庭不可能確定地選擇將由專業化帶來的最終價值的增加。 正如討論所清楚地表明的那樣,在自給自足的條件下,如果需要,那麼能夠存在並且生存下來的場所固定的單位,並不喪失任何東西,並且從對專業化生產和交換的有限參與中可望得到許多收益。我猜想,這個模型仍然是經濟學家們進行想像的基礎,而且它直接導致對從交易中獲取的利益和互利的強調。或許這個模型還是在對財產制度的看法上強調土地的重要性的觀點的核心內容。當我們背離這種模型的時候,如果對於個人或者家庭單位來講,自給自足不再是一種可行的選擇,那麼,財產與自由之間的關係就需要按照不同的條件加以考察。第5章 市場上的依賴關係、剝削以及交易中的公正 正如在第4章中特別提到的,參加了因專業化的優勢而使之成為可能的剩餘物品的交換關係的個人,自願這樣做的目的在於增強對任何可望得到的最終物品的支配,哪怕這個人充分認識到這麼做會犧牲或者損失一些獨立性。那就是說,參加交換必然造成對他人行為的依賴。即便不存在強制,個人的福利仍然受制於他人行為造成的變化。而且,受到影響的個人會把這種行為看做是多變的。因此,他人的行為至少會被納入考量的範圍之內,即使不在控制和操縱的範圍之內。個人對他人的行為「感興趣」,因為這樣的行為經由市場關係而影響到他自己的效用,而且這樣一種興趣不同於對比如說諸如天氣一類的最終自然力量的興趣。單個交換參加者的這種態度,甚至在沒有任何可認同的「其他的」人被認可來發揮市場影響力的情形下也保持下來。但是,任何一個賣者都必然與一個單獨的買者進行交換,並且反之亦然,這樣一個簡單的事實趨向於使參加者們把市場影響力推給他人,甚至當這種影響力可能很小或者根本不存在的時候也是如此。 因此,並不令人感到吃驚的是,幾乎從進行分析的時候開始,交換的條件就已經被區分為公正的或者不公正的,而且暗含著這樣一種含義,即一些參加者甚至是在完全自願的交換當中,也可能受到他人的剝削。正是這種依賴關係似乎為剝削創造了潛在的條件,這種剝削被含糊地界定為對交換可能產生的收益的某種不平等或不平衡的分配。 再來考慮一下從自給自足的經濟轉變到相互依賴的交換的最初變化。比如說,一個農民生產的雞蛋有一些剩餘,他希望用這部分剩餘可以換回一些土豆,他自己生產的土豆因將資源集中用於生產雞蛋而已經減少。交換的條件取決於在相關的市場上生產雞蛋和土豆都有剩餘的其他人的數量,以及這些剩餘的相對規模。也許,這位農民會發現,如果有許多交易者都有剩餘的雞蛋,而只有一個交易者有剩餘的土豆,那麼交易的條件將會非常不利。他將肯定認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或者說受到了壟斷者的剝削。 在參加市場交易之前,個人當然可能會認識到參加市場交易所帶來的容易受到的傷害,並通過保留退出市場依賴關係的機會而放棄一些由專業化所帶來的利益。在我們的例子當中,農民所擁有的作為財產的自身的勞動力和土地,使他能夠對可能產生自不利交易條件的潛在剝削加以限制。如果所有在他控制下的資源都專門用於生產雞蛋,那麼,在已經提到的市場環境中,這位農民可能發現,他在市場依賴關係當中的處境,比他本來在完全自給自足條件所維持的處境惡化了。為了防止發生這樣一種最糟糕的情形,這位農民可能會把他的一部分資源主動用於生產土豆或者某種合適的替代品上。然而,為了實現這一步,個人必須保留對生產性資源的處置權的私人控制,他必須能「自由地」以他認為合適的任何方法使用勞動力和土地資源。私人財產所有權使人們實現了專業化和交易,因而也獲得了一些產生於效率的收益,但是,同樣重要的是,私有財產也使人們得到了某種保護和隔離措施,以免遭市場的「盲目力量」的衝擊,而不管這些「盲目力量」最終來源於哪裡。 我在本書中強調的私有財產的第二種作用經常受到忽視,也許尤其是受到經濟學家們的忽視,因為他們把注意力集中在了效率問題上,而且還受到發達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們的忽視,因為在發達的市場經濟當中,這種發生於上述例子中的退出的選擇權對於大多數參加者來講並不存在。然而,認識到如下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市場網路(包括期貨市場)及其相伴生的法律-制度結構的發展,以及與之相聯繫的對這種結構的一種理解的發展,使得個體參加者在有限的情形中獲得了專業化所帶來的全部利益,與此同時,還享有與無成本的退出選擇權等值的自由。當然,這種近乎不可思議的結果只有在一種完全競爭經濟存在並且運行的情況下才會產生,這種完全競爭經濟被明確地描述為在一種規模足夠大的市場關係當中——其規模大到足以保證可以存在許多同時作為市場上的買方和賣方的經濟單位,很容易參與和退出所有的生產活動。在這種限定的情形中,正如在經濟學家們的模型中描述的那樣,每個人作為一個制定價格的買者和/或買者,都面臨著一系列「客觀存在的」選擇自由權,這些選擇自由權使人們的行為「好像」並不相互依賴。第6章 實例分析 第5章中概略的論述可以通過分析一個實例加以明確地闡釋,這部分內容如果經濟學家們願意可以略過不看。 再次考慮一下如下情形,存在一個理想化的完全自給自足的家庭農業單位,以及只有兩種稀缺的物品——雞蛋和土豆。假設這兩種物品在這個家庭的預算中,或者從技術上講,正如在效用函數中表示的那樣,佔有大致相等的重要性。再進一步假設,每一種物品都可以在單位投入——在這個例子中是以時間計算的單位勞動量——的利潤日益增高的條件下生產出來,而且這兩種物品在其生產函數相同的意義上是完全對稱的。在孤立的存在狀態下,經濟單位面對著一條由圖6.1中的曲線PP所描繪的生產的可能性邊界,如果我們假設對投入的供給是一定的。既然根據假設,土豆和雞蛋都被界定為物品,而且大致具有同等的重要意義,那麼在E點上該單位的效用最大,即表示生產和消費這兩種物品的數量相同。儘管利潤日益增加,該單位並不能達到比E點所表示的均衡狀態更好的狀態。 請注意,在達到E點所表示的效用水平這個問題上,該家庭完全依賴於它自己的選擇,同時客觀存在到各種自然力量的限制。其他人的活動仍然是完全無關的;不存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性。 我們現在可以通過引進第二個經濟單位,即第二個農業家庭,來改變這個實例,我們將假定它與第一個農業家庭在所有方面都完全相同。這第二個單位恰好面對著與第一個家庭一樣的生產函數和效用函數。在這種框架中,存在著從專業化和交換中獲得的明顯的收益。假設這兩個單位中的每一個目前在這兩種物品中的每一種的生產上都實現了專業化;一個家庭將其全部投入都用於生產土豆,而另一個家庭將其全部投入都用於生產雞蛋,而且每一個家庭專門用於經濟生產的投入在數量上都相同。 在這樣的條件下,整個經濟體系的總產量在圖6.1中是用M而不是用H來表示的,H衡量的是當這兩個單位在孤立的和不進行交易的條件下進行生產時整個經濟體系的總產量。如果這兩個經濟單位都進行專業化生產和交易,那麼,按照一個統一的(標準化的)交換率,每一個單位都能夠達到E"點所表示的效用水平,它明顯高於E點所達到的效用水平。 在這裡,我所強調的是常常為經濟學家們所忽視的初級經濟學中的這種訓練。每一個進行專業化生產和交易的經濟單位,實際上都通過與其自給自足條件下的狀態的對比而獲得了效用收益,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它也變得容易受到超出它自己所控制範圍的他人行為的傷害。在自給自足的條件下,單個的單位在這個實例中面對著表示可能性邊界的曲線PP,假設它可以通過同時挑選這兩種物品的生產一消費比率而選擇它更喜歡的狀態。在進行專業化生產和交換的條件下,從類似的能夠同時選擇這兩種物品的最終數量的意義來講,單個的單位並不面對著代表交換的可能性邊界的直線PP。比如說,雞蛋的生產已經實現了專業化,這個家庭在它自己的控制範圍之內僅僅得到了一定數量的這種物品;就其最終效用的獲得而言,還取決於專業生產土豆的其他家庭的行為。 當僅有兩個經濟單位的時候,正如在這個實例當中所採用的情形那樣,每一個單位當然都將發現自己處於一種雙邊壟斷者的地位上,它的最終效用的獲得取決於它相應的討價還價的技巧。在這種討價還價的「遊戲」當中,對於單個的經濟單位來講,自給自足的生產的可能性邊界規定了它容易受傷害的限度;如果另一個單位的討價還價的技巧更高一籌,那麼,剩下的這個單位在最壞的情況下,可能會求助於自給自足,並達到E點。在這裡的這個實例當中,作為私有財產的土地和勞動力——這些私有財產使單個家庭生產出供自己消費的兩種物品——保證了所獲得的效用水平不低於E點所描述的效用水平。 兩人雙邊壟斷遊戲的解決方案中的不確定性減小了,因為經濟——生產——交換網路的規模增大了。當每一個專業生產一種單獨的物品的經濟單位都面對著包含不只一個單獨的另一種物品的生產者的交換關係的時候,它容易受到市場剝削的脆弱性就減小了。而且,正如早先提到的那樣,當交換網路擴大到足以保證在所有的市場上都存在大量的賣方和買方的時候,單個的單位的行動,就會好像它確實面對著一種客觀存在的交換的可能性邊界,即在圖6.1中由直線PP所表示的。 然而,一旦超出教科書上的練習題的範圍,這種框架的客觀性就會受到懷疑。考慮一下一個單獨的個人,作為一個雞蛋的出售者,在他或者她的控制範圍內,市場上只有雞蛋供應。預期的價格,在圖6.1中由直線PP的斜率來表示,取決於存在足夠多的雞蛋的需求者,多到足以支持這一能夠達到預期供應量的市場價格,並且還取決於存在正好足夠多的而不是太多的其他供應者,以補足這種期望達到的供應量。在最好的情況下,由單獨一個賣方引起的供應量的調節所決定的價格,必然是預期能達到的,它的最終實現關鍵取決於許多參加者的行為的集合,這些參加者包括正在談論的物品的市場上的買賣雙方。而且,正如我們從另一些市場——在那些市場上,教科書上的競爭模型已近乎實現了——的歷史經驗中得知的那樣,價格在短時間內的波動可能是戲劇性的。任何進行專業化生產的參加者,無論他是一個購買者-消費者還是一個需求者-供應者-生產者,都仍然容易受到許多其他人的行為的影響,而這些人的行為對於個人參加者來講,實際上是「盲目的」。第7章 干中學;歇中忘 在第6章中討論的那個高度抽象的和簡化的實例中,生產-交換關係的參加者易受傷害的可能性,受到是否存在超越於市場之外的退出選擇權的限制,正如由可能的自給自足的生存方式所表示的那樣。而這種選擇權的存在與否關鍵取決於個體化的或者私有的財產權利的存在,這種私有財產權允許人們從交換關係當中自願撤出,無論這種撤出是完全的還是部分的。 在專業化-交換條件下達到的效用水平和在自給自足的隔絕狀態下可能達到的效用水平之間的差額,度量出獨立性的機會成本,或者反過來說,市場上的相互依賴關係所帶來的利益。簡要地考察一下一些可能影響這種差額大小的因素將是有益的。正如在第6章中描述的那樣,從專業化和交換當中獲得的收益完全產生於逐漸增長的利潤。我還沒有提及可能由個人技能、能力和天賦方面的差別所導致的收益。利潤日益增長,因為投入變得與產出的增長率更相適應,而且當我們超越靜態模型而轉向動態模型的時候,投入與產出之間這種關係可能會得到充分的強調。由於組織生產時有專門化的投入,因而提供那些投入的參加者們因干[即參與某種物品的生產——本章中方括弧內的解釋性內容是譯者所加]而學會[如何專業化地生產該種物品的本領](learning by doing),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學會這一本領之後,投入轉化為產出的比率也就提高了。 經濟學家們已經認識到,因干[即參與專業化地生產某種物品]而學會[如何專業化地生產該種物品]是關於經濟發展的解釋性模型中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是,據我所知,他們還沒有將逆向聯繫完全並人他們的分析模型當中。在特定的生產活動中實現了專業化的參加者們因干[即參與專業化生產某種物品]而學會[如何專業化地生產該種物品];他們在他們已經選擇實現專業化的生產活動中,生產能力變得越來越強。但是他們也會因歇而忘[即因不參與某種物品的生產而忘記如何生產該種物品](forgetting by not doing);他們在那些他們為了[進行另一種物品的]專業化生產而撤出投入的某種物品的生產活動中,生產能力變得越來越弱。我們可以用在第6章中使用的有關數據的幾何圖形即圖6.1來描繪這個結果,在該圖中通過表明當經濟單位在經過若干階段,即干中學及其必要的補充——歇中忘之後而實現了專業化的時候,超越於市場之外的生產的可能性邊界向內移動了,正如虛線曲線PP所表示的那樣。單個經濟單位變得越來越依賴於超出它自己的控制之外的市場力量,並因而容易受到那些市場力量的影響。在專業化條件下可獲得的效用水平,與在自給自足條件下可獲得的效用水平之間的差額,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大了;運用超越於市場之外的退出選擇權所花費的成本變得越來越高昂了。 當然,當實現了專業化的單個經濟單位已經完全忘記了如何生產或者說變得不適於生產那種未實現專業化生產的物品的時候,對這種動態的連續過程的限定就實現了。在我們關於家庭農場的例子中,假定專業生產雞蛋的家庭單位逐漸喪失了生產土豆所需要的全部知識和能力。在這種限制內,超越於市場之外的退出選擇權呈現出一種不同的形式。按照圖6.1的幾何圖形,非市場的生產可能性邊界目前可以根據Ps內部的橫軸和縱軸在橫坐標和縱坐標上勾勒出來。自給自足的生存形式總是要求對這兩種物品的每一種都進行持續的專門化生產,這每一種物品大致僅僅適合於自身或者說內部的消費。可以獲得的效用水平將是在每一個產品的壟斷市場上都能夠達到的效用水平。而這個效用水平不可能足以保證活下來並繼續生存,尤其是如果投入的專業化是被用於生產還算不上是基本消費品的物品。在這種場合,該經濟單位變得完全依賴於市場上基於專業化而產生的購買能力,以及惟一可以供應的投入。第8章 私有財產、市場競爭以及進入和退出的自由 在上述各章中為進行簡單的實例分析而描述的限定性個案,似乎可以適用於幾乎所有複雜的現代經濟的參加者。在這種現代經濟中,專業化經過長期發展,已經達到了這樣一種程度,即幾乎沒有多少家庭,即使不是實際上根本就沒有任何一個家庭,能夠在市場之外的、與世隔絕的自給自足狀態下生存。每一個作為參加者的個人或者單位,在現代經濟當中都必然依賴於這個經濟體系中其他個人或者單位的行為,這個經濟體系是通過市場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起來的,它既包括供應消費使用的最終必需品,又包括需求或者購買由作為參加者的個人或者單位提供的物品和/或服務。 如果超越於市場之外的自治是不可能的,那麼,由法律保證的財產權利能夠提供什麼樣的保護措施以防止潛在的剝削呢?現在,讓我們考慮一下這樣一種情景,其中每一個參加者都享有一項屬於他或她自己的財產權利。(就目前而言,我們可以暫不討論非人力資產中的私有權。)這裡不存在奴隸,每個人都仍然自由地提供那些他或她選擇的、並基於相互同意的條件可以得到物品或者服務。然而,如果缺乏退回到自足狀態的選擇權,這種財產權利又有什麼價值呢? 如果只有一個預期的購買者-需求者,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面對著一個壟斷者,實際上,個人的財產權利可能相對來講幾乎沒有什麼價值。個人為了生存必須以某種方式獲得使用供消費的最終必需品的權利,而對能夠提供的服務而言占壟斷地位的購買者,可以按照對提供服務的人極為不利的條件來獲得這些服務。但是,如果將市場組織為競爭性的,而且規模大到足以能保證在所有物品和服務的市場上都存在著多重的購買者和銷售者,那麼,個人參加者就不會陷於僅僅面對單獨一個預期的購買者的境地了。在這後一種場合中,屬於人們自己的財產權利的價值,正如自由地在許多可供選擇的購買者中進行挑選時所顯示的那樣,是根據在交換中可以獲得的物品的總量(購買力)來衡量的。 (讓我們考查一下一個社會主義制度——與競爭性的市場格局相比,其中實行集體佔有所有生產資料。在這種情況下,每一個提供生產性服務的個人都僅僅面對著一個單獨的購買者——集體,而且任何在可供選擇的購買者當中進行選擇的自由,即使是在個人所有權範圍內進行的名義上的選擇自由,都變得幾乎毫無價值。) 相對來講,界定這樣一個市場環境很容易,在其中每一個參加者面對著多重可供選擇的可能性(買方-賣方),因而當存在行使這種權利的潛在可能性的時候,可以保證個人的財產權利具有最大的價值。然而,較為困難的是,描述鼓勵競爭性環境產生的制度規則,這種競爭性環境當被界定之後極具吸引力。例如,假定在一個經濟體系當中,所有的人都被賦予以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利用他們個人能力的自由;他們自由地選擇出現在他們面前的任何抉擇機會。是什麼保證了在可能的選擇中有進行選擇的多重機會的呢? 為了確保在這種意義上的競爭性市場環境能夠產生並持續存在下去,個人還必須被賦予結社的自由,即一個人與另一個人為了組建能夠與個人或者其他公司進行交易的生產性單位即商業公司的目的而進行聯合的自由。也就是說,不僅必須賦予個人以自由,使其作為一個銷售者-供應者,在市場上自由地出售他們自己的服務;而且必須賦予個人以自由,使其成為在如下這種更重大的意義上的「交易者」,即組成生產和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單位,這些物品和服務最終將進行交換,以換取那些由人們根據其自身的能力所提供的服務。 兩組相互補充的財產權利的潛在行使,保護了生產性服務的供應者的經濟地位。個人對自己人身所擁有的權利,使他能夠在他的或她的服務的可選擇的購買者當中進行選擇。它還使任何一個參加者都試圖變成一個購買者。總地來講,這些權利的行使,能夠保證對個人因不利的交易條件而可能受到的剝削加以嚴格的限制。個人供應者保留了從與任何一個購買者建立的交換關係當中退出的權利,而任何其他個人則保留了進入與提供生產性服務的個人所建立的交換關係的權利。 除了自由進入和退出的條件,交換關係的有效規模足夠大,使得在每一個市場上都同時存在多重買方和賣方成為可能,這對於競爭性市場環境來講是必要的補充條件。關於保持所有的市場對所有潛在的交易者都開放這一規則會滿足這項條件中至少很大一部分,而無論這些潛在的交易者是供應者還是需求者,他們既可能是某政治組織的成員,也可能是外國人。甚至是在按照地理上並且根據一個政治單位的成員資格界定的可能相當小的市場上,開放性將會對物品和服務的買方和/或賣方對市場影響力的潛在濫用構成限制,這些物品和服務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在空間中進行轉移。 我已經指出,在複雜的現代經濟體系當中,即使有,也很少有參加者能夠在自給自足的條件下生存。對早先提出的分析實例的一個引申,可能已被用來暗示,所有參加者都傾向於在很窄的範圍內進行專業化生產,即只生產單獨一種物品或者服務。當然,這樣一種引申含義並未講清楚,而退回到自給自足狀態的選擇權的消失,即使沒有實現任何這樣一種狹窄的專業化,也可能發生。個人參加者可以仍然完全依賴對他的或者她的服務的一些市場購買,但是與此同時,無須對任何特定產品的生產實行狹窄的專業化。這種產品的潛在可替代性,能夠使對有效的競爭性市場的要求與前述討論相比具有更少的限制,而前述討論可能已經使它們看起來似乎受到了限制。從與任何單獨的購買者建立的交換關係中退出的權利,使參加者-供應者能夠在不同職業、產業和地域這些範疇之間和之內變換位置。當一系列選擇權得到擴展之後,對退出權的增加了的價值的認識,可能使參加者們,在考慮投資於要求實現專業化的人力資本時,在其生產性服務的提供能力方面,仍將潛在的靈活性保持在某種更喜歡的水平上。 在對競爭性結構最低要求——能確保屬於人們自己的自由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的討論中,我將注意力集中在了投入或者說是個人市場參與的供應方面。個人進入交換關係是為了出售他的或者她的生產能力以換取貨幣,他或者她期望能用這些貨幣購買供消費的最終物品。在可供選擇的購買者當中進行選擇的自由,提供了防止通過操縱交易條件而進行的剝削的保護措施,而競爭過程起到了確保以相對較低的查找和移動成本得到若干可供選擇的購買者的作用。 從某種正式的意義上講,競爭在需求或個人參與市場的產出方面的必要條件,與其在供應方面的必要條件是完全對稱的。作為一位最終產品或者產出的預期購買者,個人很容易受到被人操縱的交易條件的傷害,除非他或她享有在若干可供選擇的出售者中間進行選擇的自由,並且這樣一些供選擇的出售者是可以找到的。但是,人們對市場在這個方面潛在的剝削並不太注意,嚴格說來是如此,因為消費方面的專業化很少引申到生產的專業化的範圍之內。即使個人保有提供適合於若干職業或產業的生產性服務的能力,一旦作出選擇,他或者她通常一次僅能向一位購買者提供投入。我們難得見到有人會用部分時間去做一名木匠,用部分時間去做一名管子工,用部分時間去做一名經濟學教授。然而,在需求方面,這樣一種消費模式是標準行為。個人把他或她的收入花在了整整一系列物品和服務上,而且若干種物品是被同時並且以互相補足的方式消費或者用掉的。與他或者她對市場上的需求——對任何一種他或者她為賺得收入而提供的生產性服務的需求——的結構的依賴相比,個人在其消費集合中不太必需依賴於市場上若干種物品和服務中任何一種的供應結構。 個人參加者在市場過程的供求兩個方面易受傷害的潛在可能性上的差別,並不意味著保持一種有效的競爭結構在物品的消費市場上是不重要的。它的含義僅僅是,由於在個人消費模式中存在著對最終物品的較大的可替代性,因而個人在若干可供選擇的物品和服務的出售者當中進行選擇的自由,就其本身而言,在需求方面有些更為有效。根據推理,在制度上或者結構上能夠保證這種選擇自由的有效性的必要條件,與供應方面相比,則變得有些不太重要了。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對一位學者來講,買方獨家壟斷控制了所有高等教育和研究機構,比壟斷控制所有的麵包供應者具有更大的破壞性。從吃麵包到吃豆類植物的轉換,比從教授到管子工的轉變更容易。第9章專家和個人關於市場的概念 一旦完全獲得了一種對競爭性市場經濟的邏輯結構的理解,它的美學上的吸引力就會浮現出來,使得任何一種估價性的判斷都顯得可疑。市場是這樣一種互動框架,在其中人們保持著最大限度的相互依賴性,然而沒有任何人向其他人施加任意的影響力,這種對市場的理想化對於我們解釋我們能夠直接觀察到的事物的方法,具有一種很強的、規範性的影響。而這樣一種浪漫主義化的解釋可能會與對市場的其他看法相衝突。其結果是,在專業經濟學家們提出的競爭秩序模型與可以間接地從個人對待私有財產的態度中推斷出來的秩序之間,產生了一種思想上的空白。 正如本書前面一些章節中強調的那樣,私有財產通過提供一種可行的從潛在的剝削性經濟關係中退出或者避免進入的權利,保護了個人的自由。只要個人仍然享有從若干可供選擇的方案中「進行選擇的自由」,而且只要存在多重的可供選擇的方案,在這些方案中選擇是可以進行的,就不太需要或者根本不需要關心通過描述性方式所觀察到的個人通過市場交換關係對許多其他人的行為的依賴。在這樣一種對競爭性市場經濟的浪漫主義化的看法當中,至少在第一個分析的橫斷面上,除了人們熟悉的刺激-效率的觀點之外,似乎沒有論據支持不歸個人私有的財產。換言之,在競爭結構的理想化模型當中,似乎缺乏從自由中產生的補充性論據。 有關這個模式如何運轉的理論告訴我們,非人力資產的所有權,僅僅是一種替代出租這些資產所提供的服務的選擇方案,而且在這兩種制度性選擇方案之間進行的任何選擇,都應當是在對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基礎上理性地作出的。市場發揮作用,以便確保這兩種選擇方案仍保持具有大致相同的價值。當然,對市場的政治性侵擾可能會使這裡的選擇方案具有傾向性(例如,相關的稅收待遇),但是,在競爭性的市場上,正如在理想化的市場模型中一樣,就廣泛分散的個人對非人力資產的所有權而言,沒有明顯的證據證明這種分散性對於保證競爭過程本身的有效運行來講是必需的。例如,只要在若干個租賃房屋的供應者之間存在有效的競爭,那麼就不存在單個家庭的所有權是自由的基礎的論據。同樣的結果也適用於個人對諸如汽車一類的交通運輸工具的所有權,甚至適用於更廣泛的全部種類的耐用消費品。 然而,經濟學家們提出的競爭性市場的模型,與可以從個人參加者的行為當中推斷出其運行狀況的市場的現實情況之間,似乎存在著懸殊的差距。個人不可能這樣行為,好像市場為許多情形下的選擇都提供了有效的若干可供選擇的方案,而且對由市場決定的交易條件的依賴,正如早先我們已經提到的那樣,在個人效用函數中被看做是一種「不利」。甚至是在不存在可能使可供選擇的方案產生傾向性的政治性侵擾的情況下,就許多物品和服務而言,個人在選擇出租或者租賃的制度安排更可取的情形中仍設置了所有權的制度安排。個人(家庭)更喜歡擁有自己的房子,他們更喜歡擁有他們自己的汽車,作為私有財產,而不論市場上的出租-租賃的制度安排具有怎樣的競爭優勢。我進一步指出,許多人將更喜歡選擇擁有而不是租賃,即使這樣會產生更高昂的成本或者更大的效率上的差額,而這種效率上的差額支持選擇這兩種方案中的第二種。也就是說,即使租用同樣品質的汽車需要花費比如說每月100美元,少於擁有一輛汽車所需的全部月成本,絕大多數人仍然會寧願擁有一輛汽車。從提高市場上的相互依賴性而獲得的效率收益,並不足以抵償因獨立性的減少而招致的效用損失。因此,正如我們觀察他們是如何行為時看到的那樣,個人賦予了從市場苯系中退出的自由以絕對的價值——這種退出因私有權的存在而成為可能,而且這一結論將持續有效,不管在特定的市場上競爭的程度如何。第10章 自行(自我)生產時的私有權 對非人力資產的私有權的一種解釋方法是,認為這種制度安排使得個人為他們自己生產出來自於那些資產的服務,與我們前述的那個關於生產雞蛋和土豆的農民的例子相類似。擁有住宅的家庭一直在生產它自己的住房服務,它不需要參加任何一種與供應者們訂立的契約或者進行的市場交易。擁有他自己的汽車的個人日復一日地生產他所需要的交通運輸服務。私有權使得個人能夠退出因交換-市場所形成的相互依賴關係網路,而邁向寶貴的自給自足的狀態。就某些特定物品和服務而言,自行生產直接減少了對個人本應作為一個需求者-購買者而進入市場的需要。而且,在這個意義上講,因資產所有權而成為可能的自行生產,與運用市場結構之外的各種投人所進行的自行生產(例如,產白菜園中的蔬菜)沒有差別,是相同的。如果達到了這樣一種程度,即所有權擴大到了包括更大範圍的資產(房屋、汽車、傢具、器具、家畜、果樹,等等),那麼,對產生於這些資產的物品和服務的自行生產,還減少了個人對這樣一種市場的運作的依賴,在這種市場上出售是為了換取一般化的購買能力(貨幣收入)。 這一點值得進行更詳細的討論。請看圖10.1所顯示的基本的收入輪示意圖。處在A處的個人,我們將稱之為A,作為一個出售者-供應者進入投入(勞動服務)市場。同時,A作為一個需求者-購買者進入產出(物品與服務)市場。在一種人們完全相互依賴的市場經濟當中,在確立投入和產出市場上的交易條件方面,個人依賴於其他人的行為。這種互動結構前面已經討論過。 當處在A處的個人發現,通過自行生產而從市場關係中退出來是可能的時候,那麼,所需要的利潤流量的規模,在收入輪的需求者-購買者一側就減小了。(對房屋的所有權排除了月租金的支付。)而且,當個人(家庭)需要較少的收人流量,用以購買由偏好支配的物品和服務的時候,獲得在收入輪的供應者-出售者一側所表示的一般化的購買能力(貨幣收入)的需求也就相應地減小了。 因財產所有權而成為可能的自行生產,對於減少個人作為一個投入的出售者所導致的這種依賴性,與作為一個產出的購買者相比,可能更為重要,就其原因來講,與早先討論過的那些內容相關,但略有差別。人們可能考慮到他們自己在收入輪的供應者一側更容易受到傷害,這不僅是因為作為供應者意味著需要有較高程度的專業化,而且因為在若干個可選擇的購買者之間來回進行選擇的時候會產生相對更高的交易成本,這種成本可能包括因調整場所而發生的成本。考慮一下某個人因市場力量而失業時的情形。如果這個人擁有一所房子、一輛汽車、一套傢具和一些器具,那麼他因市場衝擊所受到的傷害就會得到很大程度的緩解。與那種缺乏財產的情形相比,自行生產來自這些資產的服務,使得生活容易在較為可以接受的條件下維持下去。 我認為,經濟學家們應當認識到,私有財產制度提出了一種悖論,即它的存在被公認為是市場上的相互依賴關係會產生更高的「效率」這一假定的對立面。與私有財產條件下的自行生產制度所實現的投入-產出率相比,市場在其理想化的運作過程中,應能夠在花費同樣的成本的前提下提供更多的服務,或者在花費較少成本的前提下提供同樣多的服務。一個理想的房屋市場,因生產的規模經濟,故而能夠在較低的成本水平上向人們提供完全相同的住房服務。(為什麼每一個郊區居民家庭都擁有自己的割草機呢?) 個人在市場關係中的脆弱性並未被納入標準的分析練習當中,這種分析練習含蓄地假定市場的模型是在理想化的狀態下運行的。但是,在一種富有意義的效用函數中,擺脫了市場可能釋放出來的衝擊的自由,必然被算作有正麵價值的論據。在範圍更廣的、會考慮到效用函數中的這種變化的公式中,因財產所有權而成為可能的自行生產,變得比市場更有「效率」,至少在某些限度內是這樣。第11章 產生貨幣收入的資產中的私有財產 私有權在把個人從市場衝擊中隔離出來方面所具有的功能——這一點前面已經討論過——僅僅適用於那些直接向所有者提供與其本身同樣形式的物品和服務的資產。本書特別提到了住房和耐用消費品。所包括的意思沒有擴展到向所有者提供貨幣收入而不是直接服務的資產的私有權上。請注意,這裡的差別與真實的資產和金融資產之間的差別並不相同,因為一些真實的資產也產生出貨幣收入而不是同樣形式的收入。當然,根據定義,幾乎所有金融資產產生的都是貨幣收入而不是直接服務。 一種金融資產,比如說,一種公債,其所有者不能直接生產出任何與根據住宅的所有權生產出住房服務相類似的東西。很顯然,貨幣收入索取權的所有權,並不表示可以同產生與其本身同樣形式的收入的資產的所有權在同等程度上從市場關係中退出。公債的所有者仍然必須按月為他的房子支付租金,必須為他的或她的汽車如期償付租金,並支付到期的電視租金。貨幣收入索取權的所有權,對於個人作為一個消費或者使用最終物品的需求者-購買者的地位,並沒有產生任何影響。通過購買物品的交易關係而引起的市場衝擊所造成的潛在脆弱性,也不會受到影響。然而,在收入輪的供應者-出售者一側,任何對因一項資產的所有權而產生的貨幣收入的索取權,都必然發揮如下作用,即減小為購買消費品提供資金而出售流動投入的必要性。一個每個月從公債或者貨幣市場賬戶上掙得100美元利息的人,需要100美元——少於從提供勞動服務中賺取的流動收益——用於為購買消費品提供資金。在這裡,說明這一點的一種方式是,指出一項資產的所有者獲得了收入,使得他很容易就從市場上購買一批價值較高的最終物品,或者向市場出售一批價值較低的投入。但是,在每一種場合中,這種收入都必然是經過市場實現的。相比之下,一項資產——這項資產直接產生出與該資產具有同樣形式的服務——的所有者,失去了任何一種市場的生產能力,以及通過交換關係而實現的必要的價值轉換。 必須將這樣一些私人佔有的資產,即它產生出服務,這種服務然後又被所有者出售以換取貨幣,與另一些資產,即它產生直接的貨幣利潤而無需通過中間銷售,進行進一步的區分。在這兩種場合,所有權都產生一種貨幣收入流量,它減輕了對向市場出售流動投入的依賴性。但是,存在一些不同的容易受到超出所有者控制的力量的傷害的可能性。在第一種場合中,在其中一項真實的資產所產生的服務,隨後必然被出售,以換取貨幣收入,就類似的能賺來錢的資產而言,所有者仍然容易受到市場變化的影響。在第二種場合中,所有權直接產生一種貨幣利潤,其易受影響的可能性通常隨著貨幣和物品之間交易條件的不同而變化。當私有財產取得了貨幣的形式,或者以這樣一種貨幣索取權的形式,即保證將利潤以票面上的貨幣單位表示出來的時候,這種易受損失的可能性最大。我將推遲到第13章明確討論私有財產的貨幣形式與其貨幣索取權的形式之間的關係。第12章 私有財產與時間:通過所有權實現的積累 到這裡為止,我一直忽略了討論私有財產——不管所有權採取了何種形式——的如下作用,即促進從這樣一些關於收入流量模式——這些收入流量產生於市場,包括收支兩方面,向那樣一些無論是從生命周期還是從存在於兩代人之間的目的來講都會優先選擇的模式,隨著時間的推移進行個別的調整。換言之,分析一直限於所有權在基本上滿足預防性目的方面所發揮的作用上,而這一作用在理想化的市場運行過程中總是缺乏的。無疑,前述分析已經為在如下模型中的私有權提供了論據,在這個模型當中,一個經濟體系的所有參加者都永遠活著,並且他們在投入的供應上和產出的需求上的能力一直保持不變。如果將時間意味深長地引進這個模型,如下一點就會變得很明顯,即在個人生命的一段時間內或者兩代人之間,對收入和支出流量從時間上進行更可取的調整,需要建立某種制度,這種制度承認那些對在較為晚近的時期可實現的價值其可分割的索取權。對個人能力的完全的所有權將通過人力資本的積累,使這一需要得到部分滿足,而非人力資產的所有權,無論以什麼方式存在,都是一個必要的補充。 在這裡,我們關注的不是財產的私有權與資本積累率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一國合計的經濟增長率之間的聯繫。這方面的論述類似於從標準的效率規範中推導出來的論述。當然,我並不懷疑,財產制度在經濟效率和經濟增長這樣兩個可能已被廣泛接受的目標方面所具有的有效性和重要性。但是,我在本書中的目的僅僅是試圖證明私有權作為一種保護個人自由的手段的正當性,而與經濟效率或者經濟增長的條件完全無關。 如前所述,無論資產是否一直產生出某一種收益,私有財產使所有者暫時退出了市場關係。從一項自己擁有的資產,或者一項它本身有價值的資產當中獲得收益的人,如果他或者她作出這樣的選擇,可能會既延長了花費在最終物品上的支出的現行周期,又縮減了向市場出售-供應投入的現行周期。在每一種場合,在個人的選擇系列中,有價值的資產的所有權是連增殖部分也算在內的。而且請注意,所有者有現成的一項帶有價值的退出選擇權,而無論這種選擇權是否得到行使。有價值的資產的所有者仍然保有從更廣泛的選擇範圍內「進行選擇的自由」,只要資產的價值本身未受到侵蝕。正如薩繆爾·約翰遜間接指出的那樣,當他或者她擁有還未被揮霍掉的有價值的資產的時候,個人是最自由的(博斯韋爾,1946年)。 財產私有權在促進對收入和支出流量從時間上進行更可取的調整方面的作用,與競爭性市場力量的運作功效並不直接相關,這一點與前面討論過的預防性目的的情況一樣。即使競爭過程就是在每一個市場上都及時地在各個方面提供給個人以多重選擇方案,那麼也會需要有對價值或者財產的可分割的索取權,以承認對「現實生活」所具有的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進行的調整是正當的。那種可能不太關注或者根本不關注對「市場的盲目力量」的揭露,而在競爭過程中固守古典自由主義信條的人,將繼續對有價值的資產堅持要求私有權。 派生於獲得並擁有資產的不同目的的更可取的財產形式,有多種含義。對於完全相信競爭性市場過程的人來講,他的惟一的或者基本的目的是能夠對收入和支出從時間上進行調整,資產的更可取的形式應當是這樣一種形式,它最容易轉換成其他有價值的財產,當然就是貨幣本身。如果我們能夠忽略預防性的動機,甚至是關於根據貨幣和物品之間交易而發生的各種轉換,那麼,貨幣或者對貨幣的索取權就必然是更可取的積累形式。發現從財產中自行生產出同樣形式的服務並無優勢,而且試圖貯藏一些有價值的資產的人,但不包括為了進行時間上的調整的目的而貯藏資產的人,將選擇購買不必當前支付現款的資金索取權。第13章 貨幣形式的私有財產:通貨膨脹與對價值的徵用 通貨膨脹與對作為自由的基礎的私有財產的保護之間的關係,需要作進一步的考察。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樣,不關心由特定市場衝擊所造成的傷害的個人將會發現,考慮到對收入和支出流量所作的時間上的調整,財產所有權是必需的,但是,在理想的情況下,總是選擇以一般購買能力——即貨幣或者對貨幣的索取權——的形式擁有財產。然而,這樣一種理想化的分析框架,需要的不只是競爭過程在每一種物品和服務市場上的有效運行。這種分析框架還必須保證,按照貨幣和物品之間的交易條件,不存在任何市場衝擊,而據信某種保護措施是合乎需要的。而這樣一種條件在現實世界的運行過程中是不可能滿足的。 建立如下這樣一種分析模型是可能的,在其中貨幣採取了商品或商品集合的形式,可以預期競爭性市場的運行,能夠保證貨幣-物品的交易條件具有合理的穩定性。然而,在各種經濟體系當中,正如我們所觀察到的那樣,貨幣並不是一種通過市場生產和銷售的商品;而是一種國家或者政治單位的創造物,而它的供應與它的生產成本很少或者根本不相干。因此,對於一個試圖以貨幣或者貨幣的索取權的形式擁有財產的人來講,試圖尋找的保護措施是針對通過國家或者集體組織進行的潛在的剝削,而不是針對市場運行本身。 這樣一種可能的預防性目的——即尋求保護以防止對預期價值的潛在徵用——的根源,從心理學上講,不同於已經考察過的兩個分析框架。尋求保護以防備「市場的盲目力量」的人,無需擔心得到認同的或甚至可以得到認同的人或者人群策劃的陰謀詭計。在這裡,所尋求的保護措施是針對大量買者和賣者反應行為的集合,因為這種行為在表示市場上的投入和產出價格的模式當中產生出了意外的結果。這種保護,正如所尋求的那樣,反而與在市場過程中被稱為「信任」的東西相關,這種「信任」,就其合理的起源而言,依賴於這樣一種寬泛的假設,即個人都傾向於尋求他們自己的經濟利益。通過戲劇性的對比,尋求保護以防因貨幣-物品的交易條件引起的市場衝擊的人們必然關心的,不是市場框架當中許多供應者-需求者的行為,而是可能被認定為代表政治組織的機構的特定行為。大量的規律表明,如果其他情況都相同,那麼市場上許多人的集合行為,與作為國家金融機構而發揮作用的特定的人們的行為相比,更可預測。 對如下可能性只有相對很少的人還沒有意識到,即國家為了它自身的經濟利益,通過它的權威,操縱貨幣和物品之間的交易條件來進行剝削。一些歷史教訓已為人所知。僅僅尋求取得財產以不斷調整收入和支出流量的人,將更改他們的行為,以努力搶先防止這種潛在剝削的發生。在這裡,預防性目的的運用將導致對真實的資產的偏好而冷落金融資產。對真實的資產的需求,既不是因為它們可以進行服務的自行生產,也不是為了衡量利潤率,而是為了當貨幣-物品交易條件發生不利於貨幣的變化的時候,增加他們的資本價值。對直接影響貨幣-物品的交換率的政治機構缺乏信任,相當於對被評價為個人自由的潛在保護的私有財產的範圍作出了一種限制。 貨幣信用的這種財產擴張作用在有關金融制度的討論中並未被正式提及。在這裡,正如在其他地方一樣,經濟學家們傾向於在貨幣單位的價值中強調提高可預測性這一特性。當然,這類特性是重要的;在一種貨幣的價值具有可預測性,而且可望存在這種預測性的社會制度中,全部種類的契約性制度安排都被大大簡化了。然而,超出這種人們熟悉的有關一種有效的貨幣制度的標準觀點,經濟學家們(以及其他人)也應當認識到,人們以其個人的-私人的角色,並且完全從任何契約性互動中脫離出來,在貨幣-物品交換率具有可預測性的社會制度下,與在缺乏這種可預測性的社會制度下相比,在這些章節中所強調的意義上講,被賦予了更大的獨立性。因為能夠以貨幣或者貨幣的索取權的形式貯藏價值,個人無論是在投入方面還是在產出方面都獲得了普遍的保護,以防備特定市場上的通貨膨脹。 上述含義是明確易懂的。如果在貨幣-物品交換率方面缺乏可預測性,那麼,一個包括了向私有財產提供法律保護的社會制度,其功效也會受到嚴重的限制。而一個試圖將普通資產的所有權實行私有化的社會制度,必然伴隨著任何這樣一種私有化步驟,即制定一套金融法規,這些法規將引進這樣一種可預測性,並使之可信。只要政治權威保有以記賬的貨幣單位的名義徵用財產的有效權力(並且人們認為它會這樣做),那麼,允許個人擁有和控制資產的法律結構就仍然是殘缺不全的;私有財產制度本身的潛在功效仍然只是得到了不徹底的利用。第14章 社會主義、私有財產以及自由 強調私有財產所有權提供了擴大自由的基礎這一點,也許有助於更全面地評價如下問題,即社會主義,作為一種組織結構必然對自由加以必要限制。依其經典定義,社會主義的核心特徵,是以集體的或者國家的所有權取代了私人所有權。而且,當在社會主義的組織保護傘之下進行活動的範圍擴大了的時候,私有權的範圍也就同時以相同的比例減小了。從禁止個人擁有任何有價值的資產——包括擁有他們本人的能力所具有的價值——這個意義上講,社會主義組織的範圍從未達到過絕對完全的程度,甚至是最為極權主義的社會制度也要考慮到實際上存在的不論合法與否的對一些有價值的資產的私有權,即使這些資產限於貴金屬和一些零碎的小玩意兒。 但是,考慮一下個人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的狀況,在那裡全部生產性資產,包括那些能夠在個人自己的人力資本中體現出來的資產,都由集體權威擁有和控制,個人被分配給一個具有特定職業和場所的角色,即作為一個投入的供應者,而且接下來又從這一體系生產出來的最終產出中分配到一份指定的份額或定額,而這些產出本身也是由集體權威選擇的。 在這種背景下,無所不包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參加者,最大限度地依賴於他人的決定,並且因此也最容易受到他人的決定的傷害,而且這裡不存在任何類似於一個競爭性市場結構提供的全面防止剝削的保護手段。個人同時面對一個占壟斷地位的服務的「購買者」和一個占壟斷地位的生活所需物品的「出售者」。這裡不存在可實現的退出選擇權,無論是退出投入「市場」還是退出產出「市場」。而且,甚至在任何有限的意義上講,私人不擁有任何能生產出價值的資產,個人沒有任何能進行自行生產的資源。 即使(而且與分析和經驗方面所取得的證據相反)社會主義制度在某種可疑的意味深長的意義上講可能是「效率高的」,但是為個人效用函數中的獨立性或自由權所作的辯護總是不許表達出來的。大多數參加者,甚至是在理想化的和想像中的社會主義者的天堂中,如果需要,都會優先選擇在生產的潛能上做一些犧牲,以換取某種保護,防止受到集體化的權力的剝削。當然,在現實當中,不存在對於這兩種不能同時兼顧的領域的權衡。相反,邏輯分析和歷史記錄都認為,當集體化的範圍擴大了之後,「經濟」變得更糟而不是具有更高的「生產率」。只有當集體控制的界線退縮了而對有價值的資產的私有權擴大了的時候,我們才能期望整個經濟的生產率會提高。但是,對於本書中強調的重點來講也是很重要的一點是,個人賦予了在任何這樣一種向私有權轉變的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有限的獨立性以正面的價值,其價值遠遠超出了生產率的任何增長。 從20世紀90年代早期短暫出現的觀點來看,對似乎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現實模型中的缺陷的東西,或許很容易理解。相反地,對於我們這些已經看到社會主義在思想上和實踐上都已退潮的人來講,要理解社會主義者-集體主義者的觀點在健全的頭腦中占支配地位長達一個多世紀之久是很困難的,無論是在對制度運轉的性能的實證分析中,還是在與之相伴隨的規範性的比較評價中,都是如此。F.A.哈耶克無疑是正確的,他認為很多學術研究將投入到如下領域當中,即試圖確定社會主義這種「致命的自負」為什麼以及如何能夠一直控制並維持在思想的頂峰上達這麼長時間(哈耶克,1988年)。 在這裡,我的意見是,這種致命的自負或者妄想的一個根源,產生於經濟學家們對社會組織的效率一生產率因素的過分關注,而忽視了自由這個維度。如果效率,即使是含蓄地,被接受為是恰當的最終目標,那麼一系列有關的科學上的錯誤也就已經產生出社會主義世紀的歷史記錄。回顧過去,我們可以把這個記錄理解為對一個假設的證偽,該假設認為,集體佔有和控制生產資料所生產的產品價值,等於甚至大於私有制條件下生產出來的產品價值。至少直到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這個假設看起來仍然是真實的。但是,通過對比,考察一下另一個平行的假設,它本應是,但過去不是,比較制度-組織分析的核心,這個假設將自由這個維度結合進來加以考慮。甚至是作為一個最初的假設,也沒有人能夠嚴肅地提出這樣的命題,即集體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意味著個體參加者的自由的擴展。對自由的限制,必然成為任何一個社會主義組織的特徵,不論其規模是大還是小,是整體性的還是零碎的,全部觀察者都或多或少地從實驗一開始就認識到了這一點。第15章 《革命性變革之精神》 當我們回顧對社會主義世紀的歷史進程的討論時,我們注意到,所討論的問題並未沿著效率-生產率維度完全聯繫在一起。從一種私有制的社會制度到集體所有權的轉變當中所包含的對個人自由的影響,成為對社會主義所進行的一種獨立的和重要的評論的基礎,這種理論既不反映對效率變數的一種理解,甚至也不反映對競爭性市場過程的一種評價。我查閱了羅馬教皇利奧十三世於1893年對教會發布的一項教皇通諭,它因其拉丁文標題《革命性變革之精神》(1939年),[1]而廣為人知。 從這項教皇通諭的一些早期片斷中詳細引述一些內容似乎很有必要: ……社會主義者們,拿窮人對富人的妒忌大做文章,力圖消滅私有財產,並堅持主張個人財產應當全部變成公共財產,接受國家或者地方政府的管理。他們認為,通過這樣將財產從私人轉移到社會,現存的事物的邪惡狀態將得到匡正,因為無論享有什麼東西,每個公民都將擁有他的平等的一份。但是,他們的這些建議對於所有的實踐目標來講是如此明顯的無益,以致如果這些建議得到實施,勞動者本人將成為第一個受害者。再者,這些建議顯然是不公平的,因為它們非法剝奪了合法的財產所有者,將國家帶入了一個不屬於它的領域,並引起了社會的完全混亂。 私有權 無疑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是,當一個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時,他工作的那個原因和動機正是為了獲得財產,並作為他自己的私有財產而擁有它。如果一個人以他的體力和能力受雇於另一個人,那麼他這麼做,只能是為了獲得回報,這種回報對於獲得食物並生存下去來講是必需的;他因此而明確要求獲得一項完整而真實的權利,使他不僅有權獲得報酬,而且有權在他高興的時候處置所獲得的報酬。這樣一來,如果他生活節簡省下一些錢,並為了獲得更大的安全感而將省下的錢投資於土地,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只是他的工資收入的另一種形式;結果,一個勞動者這樣購置的不太多的財產,應當與他通過自己的勞動而取得的工資收入一樣,將完全歸他自己處置。但是,準確地講,這種處置權力包括在所有權當中,無論財產是土地還是動產。因而,社會主義者們在力圖將個人財產轉移給社會的過程中,打擊了每一個掙工資的人的利益,因為他們剝奪了他處置他的工資收入的自由,並因而剝奪了他增加他的股份和改善他的生活條件的所有希望和可能。(第2-3頁) ……如下這一點必然包含在他的(人的)權利當中,即擁有一些東西不僅僅是為了臨時和短暫的使用,就像其他生物擁有它們那樣,而且是為了穩定地和永久地佔有;他必然不僅擁有在使用中會損耗掉的東西,而且擁有那些即使使用過,但在將來仍然能繼續使用的東西。(第3頁) ……而且,說上帝將地球給予全人類使用和享有,這並不意味著否定可以存在私有財產。因為說上帝已經將地球給予人類,是從一般意義上講的;並不是意味著所有的人都毫無區別地可以隨心所欲地處置它,相反,它的任何一部分都從未特地分配給任何一個人,而對私有財產的限制,已經委託由人類自己的有序的工作和有關個人的法律來加以確定。(第4頁) ……我們被告知,私人有權使用土地和從他們土地上收穫的物產,但是對任何一個人來講如下這一點都是不公正的,即他作為所有者,既佔有他耕種的土地,又佔有他培養出來的財產。但是,那些堅持這種觀點的人並沒有領悟到,他們正在非法剝奪用他自己的勞動進行生產的人,因為經過辛苦和有技巧的耕作和種植的土地,其條件已經完全改變了;它過去是一片荒野,現在是一塊沃土;它過去是不毛之地,現在則物產豐富。它所已經發生的這樣大的改變和提高,如此確實地變成了它本身的一部分,以至於大部分都與它難以區別,無法分開了。一個人用汗水和勞動換來的收穫應當被另一個人享用,這是公正的嗎? 我天真地認為,這些摘自《革命性變革之精神》的論述,可以解釋為對個人對自己擁有的可分立的財產享有天賦權利的簡單的肯定,這些天賦權利獨立於對有關私人的和國家的所有權制度安排所導致的生產率或者效率的任何一種評價。經過更加仔細的閱讀之後,我認為,這些段落的作者(們)懂得個人財產所有權與自由之間的密切聯繫。以經驗為依據的命題是,個人要求財產所有權,為的是獲得保持處置資源的自由,如果沒有這種自由,就不可能有希望改善生活條件。請注意,改善生活條件的希望是個體化的。如果個人在如下這樣一種社會制度——即允許為了他自己的利益而獲得財產,並一直保持和增加它的價值——之下受到保護,那麼,個人就可以改善他的生活條件,並且完全獨立於任何一種補充性的集體行動,這種集體行動超出了法律秩序發揮必要的功能所需要的限度。請注意,這裡對如下預期完全未給予任何考慮,即勞動者可以通過集體的或者社會的所有權實現生活條件的改善。《革命性變革之精神》為私有財產所做的辯護,含蓄地體現了他對人們賦予獨立性的價值的一種認可,而這種獨立性只有一個私有權制度才能提供。第16章 馬克思的無產階級與馬爾薩斯的預言 在第15章中摘自《革命性變革之精神》的段落使如下這一點顯然很清楚了,即自己擁有財產的權利是勞動者能夠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的手段,在整個討論中暗含著一種對古典經濟學家們關於工資的生產成本理論[即認為工資是一種生產成本的理論——譯者]的否定。為了獲得財產這個對工人們意義重大的目標,工資必須不僅僅足夠保證在維持生計的水平上活下來,這個水平僅僅考慮到勞動力的再生產。按照馬克思對古典經濟學的引申,勞動者仍然未能實現財產所有權使之成為可能的最低限度的自由;勞動者仍然陷於工業無產階級的困境,受制於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無情運作,這一生產過程使全部經濟剩餘必然都歸於資本——生產的非勞動手段——的所有者。勞動者最容易受到「市場的盲目力量」的傷害,而這種「市場的盲目力量」使他們在市場過程本身發生任何失靈或崩潰的時候仍然受到剝削。在馬克思對這種工業資本主義的分析模型中,勞動者無法獲得能夠提供哪怕是一種不完全的從經濟關係中退出的選擇權的財產,而且任何一種在若干可供選擇的購買其勞動力的購買者中進行選擇的能力,也提供不了任何類似於市場上所發生的交易過程,因為把剝削歸罪於特定的僱主是毫無意義的。 馬克思未能逃脫古典分配理論所加諸的思想束縛,這種分配理論反映出,它本身沒有認識到在勞動所生產出來的價值與工資水平之間的差距中尋求利潤的企業家們所進行的潛在的平衡活動。一種對競爭性市場過程的理解將會指出,即使是馬爾薩斯所作的有關人口增長率的預言也認為,勞動者將會在所有超越極限的時期和非常沉悶的停滯的狀態當中,發現獲得財產的可能性。不過,「馬爾薩斯之妖」將一直發揮作用,以減少通過財產所有權提供給勞動者的自由的可行性。勞動者將會逐漸感受到,他們自己受到來自維持能繼續生存下去的生活費用水平的壓力。 整個古典的馬克思經濟發展模式反映出,它未能認識到在革新、提高資源的生產率以及提高收入的增長幅度方面的潛力,這種潛力可以起到暫時中止馬爾薩斯的說服力的作用。然而,如下情況仍然存在,即在工業發展的早期階段確實出現了人口增長,而且資本主義生產的早期模式確實產生出大規模的城市集中,對於許多參與了範圍廣泛的生產過程的參加者來講,這種城市的集中使得獨立的個人不可能擁有不動產。在本書相關的分析當中,我們可能說過,財產所有權對自由提供的保證必然被削弱,從而使得有效的市場競爭的可行性在某種相對的意義上講更為重要。這種結論認為,即使是以經濟為依據的記錄,似乎證偽了馬爾薩斯的預言,如果沒有這一預言,整個古典馬克思主義模式就失去了意義。 在哈耶克的最後一部著作中,他強調了市場經濟的生產率與可以供養的人口的規模之間的聯繫(1988年)。而且他指出,任何一種擺脫市場制度的革命性轉變,最終都將導致人口規模的下降。然而,哈耶克沒有意識到,隨著參加者人數的相應增長而日益增強的市場上的相互依賴關係,與參加者在獲得並佔有財產方面所面臨的日益增大的困難,是相關聯的,而財產在傳統上是有助於增加自由的。現代都市人忘情於高度相互依賴的市場秩序;但是與此同時,這個人日益變得依賴於超出任何的個人影響或者控制範圍的他人的行為。 在一定程度上,這種發展被如下轉變抵消了,即向著後工業經濟秩序的轉變,向著一種服務經濟轉變,這種服務經濟——通訊-信息技術革命與之相伴隨——使得場所的集中對於經濟價值的生產來講變得不太必要了。現代社會的問題並不在於馬克思所描述的無產階級,他們幾乎沒有財產,並且受到資本家的剝削,那些產生於提供轉移支付的福利國家中的現代社會問題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實際上是與馬克思所概括敘述的那些問題基本上相反的問題。現代城市中的下層階級並沒有被迫降低生活水平,因為工資水平被迫提到了與勞動力的再生產成本相當的水平上。現代社會的下層階級根本不生產任何價值;轉移支付而不是工資成了他們的生活來源。而經濟體系中的生產活動的參加者不可能默許提供這樣一些支付,這些支付使得不從事生產活動的支付領受者們能夠積累起將在一定程度上使其擺脫從屬地位的財產。在提供轉移支付的福利國家中,城市下層階級只是作為一種消費者參與經濟生活。這個階級的成員變成了剝削者而不是被剝削者;他們獲得了消極的剩餘;他們耗盡了他們並未參與生產的價值。第17章 最後的思考 卡爾·馬克思對他進行過如此有說服力的批判的資本主義經濟秩序,既忽視了其靜力學,也忽視了其動力學。由於缺乏對這些方面的了解,馬克思認為有必要以他知之甚少的集體主義替代方案來代替市場秩序。因而,我們可以把馬克思之所以提出這種理論,理解為對個人因進入市場交換關係而遠離自給自足的個人、家庭或小社會的田園詩般的獨立生活而導致失去自由過於敏感。由於這種敏感性,馬克思成了由托馬斯·傑斐遜和20世紀美國南方代表農民利益的人所倡導的古典政治哲學的一部分,他們都懷疑那種缺乏被廣泛界定的農民的土地所有人身份的自由社會的可行性。 在1992年,我們懂得了財產私有權對於經濟價值的生產效率來講是很必要的。我們還知道,為了實現生產的規模經濟,需要擴大專業化。個人必須集中他們的投入能力,儘管他們知道這樣做會增加他們對超出他們自己的影響和控制範圍的其他人的依賴性,無論這種影響和控制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然而,甚至在複雜的現代經濟當中,專業化也無須完全實現。而且通過私有權,個人可能能夠實質性地減少他們對市場的依賴性。對各種耐用品,包括房屋的所有權,為自行生產各種豐富的服務提供了餘地,因而緩和了對市場購買的需要。另外,對產生收入的資產的私有權一直允許對消費一使用模式進行調整。在現代西方經濟體系中,私有權的這些方面仍然具有重要意義,即使它們經常受到忽視。只要與1989年以前的社會主義制度進行對照,財產所有權所具有的這些能夠增加自由的品質就會得到充分的關注。 然而,甚至是描述美國、日本和西歐的現代經濟體系的複雜的相互依賴關係網路,在其有關獨立性的維度上,似乎也大大背離了在被傑斐遜理想化的共和國當中實現了的自耕農的社會制度。能否建議提出這樣一些措施,這些措施將保持甚或提高價值的生產率,這種生產率的實現因擴大了的專業化而成為可能,而且同時獲得了或者重新獲得了受到廣泛重視的獨立生存所需要的那些品質的某些部分? 貨幣穩定的重要性在這方面不至於會受到過分強調。甚至是在西方發達的經濟體系當中,國家通過其擁有的改變貨幣與物品之間的交換率的專橫的權力,戲劇性地削弱了公民通過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而可能獲得的潛在的保護。通過通貨膨脹而實現價值徵用的前景,減少了名義價值很高的財產權利所固有的利益,而且創造了一種支持人們擁有不動產的畸形觀念。一種高效率的貨幣制度(世界上任何地方都不存在這種貨幣制度)如果將保證貨幣單位的價值的穩定性,無論是按照自由的標準還是效率的標準來衡量,這種貨幣制度實際上將創造奇蹟。 貨幣的穩定性還將確保宏觀經濟的功能,以便預防類似20世紀30年代經歷過的那種大規模的制度性失敗。源於宏觀經濟原因的失業將被大量消除,因而減弱了全部市場參加者的從屬性地位。 在這裡,值得注意的第二個主要方面是衡量經濟生活中政治化部門的整體規模,即使效果取向是顯而易見的。在這樣一個範圍內,即個人被迫交稅,這些稅收隨後被用於為可能回報分配好利益份額的政府計劃籌措資金,不存在任何可行的退出選擇權。源自自由的論據,正如在本書中提出的,認為即使是經濟生活中政治化部門的整個規模,也應當被準確地固定在某種能夠提高效率的最適宜的度上,獨立性本身的效用價值將要求縮小公共部門的規模。 如前所述,當經濟單位逐漸從由財產所有權能夠支持的自給自足狀態向依賴於市場交換轉變的時候,在投入和產出兩個市場上對買方和賣方進行選擇的有效性變得更為重要了。甚至是當財產佔有受到限制的時候,市場競爭也能保護個人不受過度的剝削。但是制度結構可能受到調整,以便提高個人運用選擇權的能力。對若干市場選擇權的靈活運用可能在許多方面受到鼓勵。 從更一般的意義上講,甚至是在相互依賴性最大的背景下,個人也重視界定其活動的「私人範圍」的私有權。甚至是提供了專業化程度很高的投入服務的個人,以及其服務的收入依賴市場的個人,都仍然可以擁有對市場上的購買方進行選擇的自由。在與傑斐遜先生所夢想的自耕農所面對的那些經濟體系相比範圍更廣泛的現代競爭經濟當中,存在著有效的退出選擇權,但是,市場競爭與個人自由之間極為重要的聯繫,可能尚未被那些甚至是當交易條件似乎很不利時繼續對資產所有權表示偏好的人所完全領悟到。由於某些原因,市場的力量可能沒有受到信賴,包括對這些力量如何運作也缺乏了解。但是,另一方面,市場可能被認為容易受到政治家們的干預的影響。自由放任主義,作為一種政策立場,可能比它的對立面更受人信賴。而且那些感到過於依賴市場的個人,可能會尋求通過財產所有權結構為其殘留下來的那些自由提供更有力的保護。但是,由於現代法理學為政府奪走私人所有的資產提供了合法性,這樣一種保護可能是無法實現的。 個人自由與私有財產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從分析的、經驗的、歷史的以及法律的角度上講,都確實值得給予極大的注意。我並沒有聲稱已經做了比對一項研究計劃有膚淺認識更多的工作,這項研究計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沒有第18章 結束語 編者一直極力要求我對上述有關政治組織,尤其是有關民主制度的分析的含義進行明確的論述。本書核心的觀點是,個人的或者若干個人的財產適於作為自由——即完全獨立於政治的或者集體的決策過程——的保證。當然,其直接的含義是,必須存在有效的憲法性限制,來有效地抑制政治對按照法律所界定的財產權利,以及對包含財產轉移的自願的契約性安排的公開侵擾。如果個人自由受到保護,那麼這些憲法性限制就必然優先於並且獨立於任何民主統治的運行。 當然,對這方面的優先性的一種理解,應當為憲法性限制的擴展提供基礎,這些憲法性限制是對現代政治中的多數決定論立法程序的限制,並且顯然是針對潛在的貨幣上的或者財政上的剝削,這種剝削完全不同於那種在任何地方都必然受到譴責的更為顯而易見的「奪取」活動。 一種無所不在的混淆是非的理論已經腐蝕了西方的看法,並且可能將阻塞目前提出的形成後社會主義社會的機會,這種混淆是非的理論沒有認識到,如果用任何一種關於自由和自治的實際意義的措施來解釋個人的政治上的平等的話,「憲法」必須被置於「民主」一詞的前面,多數人的暴政與比其他形式的暴政一樣真實,而且實際上,它可能更為危險,因為它是從這樣一種理想化的幻想當中汲取能量的,即參與就是一切。發展起來。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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