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審判?——戰後國民政府對日審判研究的回顧與檢討
06-30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對日本戰犯進行了大規模的審判,除在日本東京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負責審判日本甲級戰犯外,還在各地設立法庭審判乙丙級戰犯,其中就包括國民政府在南京、上海、徐州、北平、濟南、廣州、漢口、瀋陽、台北、太原等地進行的對日本乙丙級戰犯的審判。將戰後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的審判稱之為「被遺忘的審判」,並非是筆者故作聳人聽聞之論。正如有論者指出的那樣,關於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的學術研究起步較晚,相關成果總體較少,與這一重要歷史事件本身的地位不相匹配。長期以來,國內學界對於國民政府對日本乙丙級戰犯的審判多以「南京審判」名之,以區別於東京法庭對日本甲級戰犯進行的國際審判。除了對南京大屠殺案審判有較為詳盡的研究以外,我們對於南京以外的其他法庭審判的情況知之甚少。實際上,在戰後國民政府設立的10個法庭中,南京法庭並不具有典型性,其所受理案件和審判的戰犯均有相當的特殊性,且與其他法庭相比實際審判的戰犯案件較少。之所以出現這一現象,原因大致可歸結為:1949年,國民黨敗退台灣,新中國成立,由於冷戰的爆發與兩岸的長期對立,導致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審判的政治影響和歷史意義未能得到延續;區別於東京審判對於懲處發動戰爭罪的甲級戰犯的審判,對於犯有常規戰爭罪的乙丙級戰犯的審判,因其多屬於日軍中下級的軍官和士兵,且犯罪事實較為簡單,故而受關注度遠不如東京審判;相關檔案資料的不開放或缺失是限制研究的最大因素,就目前而言,國民政府專司其職的戰犯處理委員會的檔案全宗未開放利用及各地法庭的檔案文獻下落不明,對於相關研究的深入和細化無疑是不利的。近年來,隨著日本侵華與抗戰史研究的不斷升溫,相關檔案資料的挖掘和整理工作有望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尤其是歐洲、美國、日本等地的相關檔案利用日益便利,對於推動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審判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筆者不揣鄙陋,擬對學界既有的相關研究做一回顧與檢討,以利相關研究的再出發。國內相關研究最早始於20世紀80年代,由於是作為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史料整理和學術研究的一部分,所以早期研究關注的焦點是戰後國民政府對南京大屠殺案的審判,代表性的成果是胡菊蓉於1984年發表的《中國軍事法庭對日本侵華部分戰犯審判概述》,該文對中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的大致過程做了概述,著重介紹了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對南京大屠殺案相關戰犯谷壽夫、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軍吉的審判。1988年胡菊蓉撰寫的《中外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關於南京大屠殺》出版,這是最早全面敘述中外法庭對南京大屠殺案審判史實的著作,但此書當時能參閱的第一手文獻有限,且敘述中國法庭的篇幅較短,故學術價值有限。20世紀90年代發表的一系列成果大體未能超越胡菊蓉研究的視野和水準,如李榮的《國民政府審判侵華日軍戰犯略論》(1995)、張發坤的《不許為日本戰犯翻案——中國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的前前後後》(1997)、翁有利的《國民黨政府處置日本戰犯述評》(1998)等,上述論文大多是在審判大致過程敘述基礎上的一種對於由歷史延及現實的正義伸張,由於缺乏真正建立在文獻基礎上的史實重建,故而所論大義多失之於空泛。2000年以後,得益於史料的挖掘及研究視角的轉換,國內相關研究的學術性得到加強。代表性的成果有,宋志勇的《戰後初期中國的對日政策與戰犯審判》(2001)將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的審判放到其戰後對日政策的大背景下考察,論述了國民政府的戰犯處理政策、審判的立法工作以及罪證調查工作,在此基礎上對國民政府主導的戰犯審判給予了全面、客觀的評價,認為國民政府的寬大政策,帶來兩方面的結果,一方面是戰後大多數日本國民感激中國,對中日關係的恢復和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於審判過於寬大,使大批日本戰犯逃脫了正義的審判;李東朗的《國民黨政府對日本戰犯的審判》(2005)區別於以往集中關注對日軍南京大屠殺暴行的審判,對中國法庭審判戰犯酒井隆、岡村寧次等人的情況亦有論述。類似的研究還有對國民政府除南京以外的法庭審判戰犯情況的介紹,如徐家俊對上海法庭的審判以及關押戰犯的提籃橋監獄的研究,孔繁芝對太原法庭審判日本戰犯的研究,房建昌對北平、徐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相關文獻的譯介等,這些研究對豐富我們對於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全貌的認識有重要貢獻。近年來,隨著學界對台北「國史館」檔案及蔣介石日記的利用越來越便利,戰後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審判的研究水準亦有提升。如左雙文的《國民政府與懲處日本戰犯幾個問題的再考察》(2012)利用台北「國史館」館藏資料,對國民政府對日軍戰罪的調查、戰犯名單的提出、戰犯的處置做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其研究認為,戰後國民政府的戰犯處置工作,既有伸張正義、懲處元兇的一面,又有敷衍民意、虎頭蛇尾,甚至刻意開脫的一面。汪朝光的《抗戰勝利的喜悅與對日處置的糾結》(2013)以《蔣介石日記》為中心,討論了蔣介石戰後對日處置的雙面性,其中有相當篇幅論及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審判的輕縱,尤其以岡村寧次案為代表。劉統的《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概述(1945~1949)》(2014)依據檔案文獻,從前期準備、審判經過、重要個案審判、特殊案件的審判等方面對審判的全過程做了回顧和再現,對國內政治因素導致的缺陷和岡村寧次案的重大誤判,也進行了分析和總結。海外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日本。日本學界的研究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對盟國乙丙級戰犯審判的整體研究,比如林博史、茶園義男、田中宏巳等人的研究著述,利用日本法務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調查部整理的戰爭犯罪裁判資料以及聯合國戰犯委員會的戰犯裁判月報等資料,對戰後美國、中國、英國、澳大利亞、法國、荷蘭、菲律賓等國主導的乙丙級戰犯審判法庭做了全面的概述,具體到中國法庭的討論,雖失之簡略,但卻提供了一種對比研究的可能,從而在整個盟國戰後對日審判的框架下,獲得了對中國法庭特殊性的認識。另有一部分研究則關注中國法庭對日本戰犯的審判以及由此引發的日本國內對於戰爭責任的爭議和討論,比如廣島正通過日本軍方文件以及日軍官兵日記等一手文獻,重建了參與實施南京大屠殺暴行的第六師團的犯罪事實,以確認中國法庭對原第六師團長谷壽夫的判決在事實層面是毋庸置疑的;伊香俊哉對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做了深入的研究,其研究結論認為國民政府證據搜集工作的不足影響了對戰犯的逮捕和審判,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的寬大政策是一種「懲一戒百」式的處置,並且希望日本人民對戰爭進行自我反省。此外,內海愛子、飯田進等人的研究,從乙丙級戰犯及其家屬的體驗出發,對日本社會對乙丙級戰犯戰爭責任的認識做了深入的調查和研究。近年來,海外的相關研究日益深入,區別於以往整體性的日本乙丙級戰犯審判的研究,已經有相當一部分研究聚焦於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的審判。代表性的成果有,日本尚大學語言文化學部的和田英穂從2001年以來發表了一系列關於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的研究論文,對於國民政府對日審判的戰犯引渡、憲兵裁判、審判終結等問題做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在個案研究的基礎上嘗試分析和概括國民政府對日審判的特徵;英國劍橋大學日本史學者顧若鵬(BarakKushner)在2015年出版的《從人到鬼,從鬼到人:日本戰犯與中國的審判》,主要講述了國民黨和共產黨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的歷史,同時還描繪了日本對戰犯審判的反應,該書還討論了戰後審判對中日關係的影響及其歷史記憶的遺產;德國海德堡大學的高安雅博士則已經將國民政府對日審判的視野擴展到南京以外的其他法庭,比如濟南、北平等法庭對日本戰犯的審判。上述研究無疑對國內學界是一個鞭策,作為抗戰史研究不可或缺的一個領域,國內學界的相關研究還比較薄弱。所幸由上海交通大學東京審判研究中心劉統教授領銜的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審判研究」已經啟動,根據該項目的規劃,無論是檔案資料的搜集還是相關專題的研究均有望突破既有研究的局限。客觀而言,無論是從研究內容的覆蓋面上,還是從研究的深入程度上,國內學界對於國民政府審判乙丙級戰犯的研究還處在起步階段。就研究的覆蓋面而言,既有研究對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以外的其他法庭的研究較為薄弱,導致我們關於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審判的認識實際上是建立在對少數法庭的有限研究的基礎上的。從研究視角來看,既有的研究主要著眼於國民政府的戰犯處理政策和法庭審判的整體敘述與評價,基本未脫離對審判大致過程敘述基礎上的歷史意義闡述的模式,缺乏建立在文獻基礎上的史實重建,亦未能真正回到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懲處的歷史場景中去,故而對於國民政府懲處日本戰犯的特殊性缺乏充分的認識。長期以來,由於對東京審判研究的重視,積累的相關成果較多,從而造成學界對盟國在各地設立的審判乙丙級戰犯法庭的研究,往往將國際法庭的標準作為比照來看乙丙級戰犯審判存在的問題。因此,如日本學者大沼保昭在談及日本國內對於乙丙級戰犯審判的認識時,提到「對乙、丙級戰犯的審判,是在戰後初期對日本軍隊抱有強烈的憎惡感、翻譯和辯護律師不完備、審判時間短、法庭自身的主觀臆斷及對日本軍隊的指揮命令體制不了解的情況下進行的,許多事例表明,審判存在著很多問題」。當時留在中國任日本官兵善後總聯絡部長官的岡村寧次也曾提到,對日本戰犯的審判「不準用日本律師,官方指定的律師與被拘留者聯繫不密切,以致草率從事,裁判欠公」。這樣的認識實際上忽視了乙丙級戰犯審判的獨立性及其區別於國際審判的特質。毋庸諱言,對於乙丙級戰犯的審判,其影響和意義實際上偏重於受害者,審判對於平復受戰爭暴行侵害者的創傷具有重要意義。對於在暴行實施所在地審判乙丙級戰犯的好處,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中國法官梅汝璈曾言及:「這不僅是由於這類戰犯的官職地位較低、犯罪事實較為簡單,用不著組織國際法庭去審判,而且把這類戰犯引渡給犯罪地國內的或當地的軍事法庭去審判還有兩大好處:第一,他們所犯的暴行既然是在某地區實行的,則在該地區審判不但可以貫徹『犯罪屬地』的刑法原則,而且對於證據的搜集、證人的傳喚以及現場的調查等均較方便;第二,由犯罪地國內的或當地的法庭去審判,使這類戰犯在當地受到法律制裁,可以使對他們的暴行記憶猶新的地方群眾在心理上、精神上感到快慰。」國民政府設立在各地的法庭,由於處理的戰犯多來自當地受降的日軍,所以比主要負責處理引渡及各地轉押戰犯的南京法庭更具有「在地化」的特徵。民眾檢舉的踴躍程度即能反映出受害地審判戰犯對於地方民眾正義求償的重要意義。如當時報紙所言:「在中國人的心裡,尤其是淪陷區中的老百姓,八年來曾親嘗其暴虐與蹂躪,強掠與屠殺,種種非法的惡行。於今抗戰已得到最好的勝利,日本被正義撲滅了他們的凶焰,到處在繳械,到處在降伏。可是,在這國土淪陷的期間,所有國人的生命與財產的剝奪,仍然不能使他們倖免了這一切重大的責任,於是無辜的民眾在檢舉,當局在查辦,這是一件非常快心的事情。」由於亞洲特殊的戰後格局,戰後在亞洲進行的對日審判,無論是東京審判,還是各地對乙丙級戰犯的審判,大多都是由美國及歐洲殖民國家主導的,由此造成戰罪懲處的主體缺位或錯位,使得長期遭受日本侵略之害的亞洲國家,尤其是中國和韓國的正義未得到充分的伸張。東京審判進行之時,日本記者長文連就曾指出:「東京審判中,日本對台灣、朝鮮的殖民統治沒有受到審判,這很奇怪。」就這個意義上而言,作為亞洲少有的戰前即為民族國家的受害國,國民政府主導的對日審判所具有的歷史意義不言而喻,對此的研究亦不可或缺。
本文選自《民國研究》第30輯,有刪節。作者嚴海建,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副教授、南京大屠殺史與國際和平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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