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期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期限2012-09-19

  核心內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期限有嚴格限制。不同的情形,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也不相同。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詳細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期限有嚴格限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期限

  基於不同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也不相同,具體如下: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對於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重新認定的時限為多久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如果對認定不服,應儘早提出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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