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旺角暴亂案10名參與者獲刑 首被告判4年3個月

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周四(5月31日)對10名參與旺角暴亂的人員就其暴動罪及刑事毀壞罪等作出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

區域法院法官稱,暴動是集體暴力行為,被告不僅要為個人行為負責,也須為集體使用非法暴力負刑事責任。法官稱判刑考慮懲罰及阻嚇,保護大眾是法庭責任。

10名被告年齡由19至73歲,其中9人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其中首被告有兩項暴動罪、一項刑事毀壞罪、一項襲警罪,被判處入獄4年3個月。另有一名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其餘8名被告均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名成立。

2016年2月8日晚至9日凌晨,數百名暴徒與警方爆發嚴重衝突,造成一百多人受傷,其中大部分是警務人員。香港警方在旺角暴亂後拘捕超過90人,特區政府律政司陸續對參與暴亂人員提起訴訟。

此前,多名旺角暴亂參與者被定罪及判監。2017年3月,區域法院判處3名人員暴動罪成立,判處3年監禁;2017年8月,區域法院判處2名人員監禁3年、1名入教導所;2018年4月,區域法院判處1人暴動罪成立,監禁2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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