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你一生受用的卷4論述題解題方法

對你一生受用的卷4論述題解題方法

論述題套路

法與經濟、科學、道德等的關係複習套路:一、理論詳解(略,都是理論知識)二、套路演練 在本專題中的三個內容中,法與道德是最重要的內容,考生應該加重對這部分問題的複習力度。由於本專題的內容都是討論法與某一社會現象的關係,因此,考生在使用本專題的套路時,題目材料中必然具有這樣的特徵:題目中的案例絕不是僅僅局限於一個部門法之中,而是可能涉及法律和某種社會現象或社會規範的衝突、矛盾及其他關係。如果考生在案例材料中只能看見具體的法律、法條,或只能看見法學內部的理論,那麼就不宜採用本專題的套路。而只有當考生能夠從題目材料中準確的找到其他社會現象、社會規範的線索,並能將其與法律聯繫起來,形成價值衝突時,本專題的套路才能夠得到應用。這再次提醒考生在審題時要仔細認真,注意從題目材料信息中找到關鍵詞。事實上,由於任何法律案件都是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發生的,因此很難離開經濟、道德等社會現象,關鍵還是看考生能不能從中找到這些社會現象與法律的聯繫。此外,由於任何兩個事物的關係都分成兩個方面:區別和聯繫,因此在具體的套路使用時,考生應該學會靈活運用。如果考生的論點更多的強調二者的區別,那麼在套路的使用時,就應該先簡單的分析二者的聯繫,而後以轉折的形式強調二者之間的區別;如果論點是在強調二者的融合,那麼就應該採用相反的論證方式,而不應該局限於準備的套路模型。 以下準備三個套路供考生參考: 套路一:(該套路實質上是分析經濟體制改革與法律發展的關係,考生在使用時可結合具體的情況,用其他關鍵詞替換「經濟體制改革」,例如「市場經濟」、「加入WTO」,等等)法是一種社會現象,與其他上層建築一樣,都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有什麼樣的經濟基礎,就有什麼樣的法。而法也對經濟基礎有反作用,通過規定人們在各種經濟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來影響經濟基礎。二十年來的經濟體制改革印證了這一點,體制改革和法律的發展相輔相成,相互影響。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需要有相適應的立法、司法的發展,對法提出很高的要求,因而成為推動法的發展的強大動力;法的發展,對確認和鞏固改革的成果,指導改革深入進行下去,並使改革沿著健康的方向發展,也有重要作用:一方面,經濟體制改革促進法的發展。首先,改革加速了立法和法律體系化。經濟生活的變化,促進了大量法律法規的產生,也推動了部分法的發展。其次,改革對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刺激了司法人員業務水平的提高和司法隊伍的擴大。最後,改革也促使全社會增強法律意識,使全社會都意識到法律是解決經濟生活中各種問題的最有效途徑。另一方面,法也在促進和保障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第一,法可將改革的大政方針確立下來,使改革獲得法的依據,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地進行。第二,法可將改革的成果和經驗確立下來,同時還可以將產生這些成果和經驗的新的體制規範化、制度化。第三,法可發揮它的權威性、普遍性,為改革所需要的安定的社會環境和社會秩序提供保障。 套路二: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是我們在建設法治國家進程上不容忽視的問題。法與道德都是社會規範,因此具有一定的一致性。譬如,兩者有共同的經濟基礎和思想基礎,有共同的本質,都擔負著確立和維護一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使命,法既體現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賦予某些道德以法的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規範又是法的規範。一般說,凡是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遣責的行為,違反了法往往也違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勵的行為。但是,法與道德也有明顯的區別:第一,表現形式不同。法以國家政權意志表現出來,是明確、肯定、普遍的行為規範,一般有憲法、法律、法規等具體表現形式。道德不以國家政權意志形式表現出來,一般較籠統、概括和抽象,沒有確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於社會輿論和人們的信念之中。第二,調整範圍和內容不同。法從制度上規範人們的行為,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表現出強烈的外在性。而道德從觀念上規範人們的精神和行為,其內容主要是個人對社會、對他人應履行的義務。第三,實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國家政權的強制力保證實施。道德則依靠人們的內心信念、社會輿論、以及傳統習俗的影響,以精神的強制來保證實施。 套路三:科技作為一種社會文明,其發展、變革會引發和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變革,因此必然與作為特殊社會規範的法之間有著深刻而直接的關聯。一方面科技給法的發展、實施、內容、形式都帶來深刻的變化。第一,科技的發展不斷為人類的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開闢新的領域、提供新的方法。立法、法的實施和法學研究的許多重要環節,都受到它的影響。第二,科技對法的內容、調整範圍以及與之相聯的法的體系發生影響。航空法、太空法、原子能法、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新法都是在科技的發展刺激下出現的。第三,科技對立法制度和立法技術發生影響。科技的發展提高了立法水平,同時也使立法越來越成為專業化的工作。第四,科技對法的適用也有影響,在執法手段、司法程序中引進新的科技,改變了過去法律適用的面貌,使其更民主更人道。另一方面法也在規範和推動科技的發展,主要體現在:第一,法對科技的發展發揮引導和管理作用,可以用法律手段來確定科技發展的戰略方向,組織管理各種科技活動。第二,法對科技發明創造發揮鼓勵作用,通過法律使國家承認科研者的權利,從而能夠保證促進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廣。第三,法對科技發展發揮保障作用,法可以為科技發展提供秩序保障,對妨礙科技發展的行為實行法律制裁。 三、實例剖析 現年60歲的蔣某與黃某於1963年經戀愛登記結婚,婚後夫妻關係一直較好。1996年,年近六旬的黃某與比他小近30歲的愛姑相識後,便一直在外租房公開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圍群眾都認為二人是老夫少妻關係。2001年初,黃某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療,愛姑去醫院準備照顧黃某,但遭到蔣某及其親友的怒罵,並相互發生抓扯。黃某後於2001年5月17日立下遺囑,將其所有的總計6萬元的財產贈於「朋友」愛姑。2001年6月22日,黃某因病去世。黃某的遺體火化前,愛姑偕同律師上前阻攔,並公開當著原配蔣某的面宣布了黃某留下的遺囑。蔣某和親友們感到十分震驚,氣憤之下,雙方再發生爭吵。當日下午,愛姑以蔣某侵害其財產權為由,訴訟至該市九江區人民法院,與黃妻爭奪遺產。愛姑訴稱,原告與遺贈人被告蔣某之夫黃某是朋友關係。黃某立下遺囑,將價值6萬元的財產在其死亡後遺贈給原告,並將該遺囑進行了公證。遺贈人黃某因病死亡,遺囑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財產,拒不給付原告受贈的財產,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遺囑中的財產,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被告蔣某辯稱,遺贈人黃某生前與原告愛姑長期非法同居,黃某所立遺囑系違反社會公德的無效遺贈行為,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九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遺贈人與被告蔣某繫結婚多年的夫妻,無論從社會主義道德角度,還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來講,均應相互扶助、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遺贈人從1996年認識原告愛姑以後,長期與其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條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遺贈人黃某基於與原告愛姑有非法同居關係而立下遺囑,將其遺產贈與原告愛姑,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應屬無效,判決駁回原告愛姑的訴訟請求。宣判後,1500名旁聽群眾掌聲雷動。作為一名法律職業者,請根據法學基本原理對上述事件加以評論。答題要求:1.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和社會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述準確;3.答題文體不限,字數不少於500字。 【考點】本題背景是在2001年轟動一時的「二奶繼承權」案件,時至今日,案件中爭執的財產可能已經不再重要,但它留給中國法學界關於「徳法之辨」的思考,卻依然在延續。我們已經談到過,司法考試對於最近的熱點問題,大多不會以論述題的形式來考察。但是對本題這樣的曾經的熱點問題,卻不乏出題的可能。這一案件在2001年宣判後,經過《今日說法》等媒體的報道,迅速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以女性為代表的社會公眾對這一判決是持支持態度的,而法學界的看法則基本是持相反觀點,許多法學家都曾撰文批評判決抹殺了法與道德的區別,以徳入法,是十分危險的信號。但由於這些討論都基本限於學術界內部,所以並沒有引起後來「劉涌案」那樣嚴重的學界與公眾的分野和對抗。對於考生來說,參加司法考試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法律從業資格,成為一名職業法律人。因此雖然這是一道自由型評論式論述題,但在立論上最好與法學界的主流保持一致,而不宜因為自身的角色或觀念認同做出相反的立論。在具體的評論上,可以採用前面總結的法與道德的套路。當然,如果考生確實認為自己的說理足夠充分,可以將閱卷老師說服,也可以嘗試著作一些「另類」的立論。其實在這一案件上,何海波博士和范愉教授都曾選擇了與法學界主流觀點不盡一致的觀點,有興趣的考生可以找到它們的文章來拜讀學習一下。 【參考答案】把法律還給法律,把道德還給道德「二奶」是否有繼承權?九江區法院的法官做出了否定的回答。當公共道德與法律條文發生矛盾和衝突的時候,他們將社會公德置於了第一位,做出了讓「旁聽群眾掌聲雷動」的判決。而我則認為,在中華民族法治意識不斷加強的今天,法律人(尤其是法律的適用者——法官)應當將道德和法律區分開,再不能讓我們的法律,成為泛道德化的產物。首先,原告所主張的財產權利來自遺贈人的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是遺贈人明確有效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定的效力。法院僅僅以違背社會公德就推翻掉遺贈人的意思表示,宣告遺囑無效。而事實上,違反社會公德並不是法定的導致民事行為無效的事由。其次,遺贈人的遺贈行為和遺贈人生前的其他行為應當是互相獨立的。遺贈人與原告同居的行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違法的,但是它並不構成遺贈人其他民事行為是否有效的要件。法官將這二者捆綁在一起,導致遺贈行為從一個法律規定的無因行為變成了一個有因行為,而這個原因,就是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這顯然又是將道德代替了法律,將價值判斷代替了法律適用。這一案件提示我們,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是我們在建設法治國家進程上不容忽視的問題。法與道德都是社會規範,因此具有一定的一致性。譬如,兩者有共同的經濟基礎和思想基礎,有共同的本質,都擔負著確立和維護一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使命,法既體現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賦予某些道德以法的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規範又是法的規範。一般說,凡是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遣責的行為,違反了法往往也違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勵的行為。但是,法與道德也有明顯的區別:第一,表現形式不同。法以國家政權意志表現出來,是明確、肯定、普遍的行為規範,一般有憲法、法律、法規等具體表現形式。道德不以國家政權意志形式表現出來,一般較籠統、概括和抽象,沒有確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於社會輿論和人們的信念之中。第二,調整範圍和內容不同。法從制度上規範人們的行為,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表現出強烈的外在性。而道德從觀念上規範人們的精神和行為,其內容主要是個人對社會、對他人應履行的義務。第三,實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國家政權的強制力保證實施。道德則依靠人們的內心信念、社會輿論、以及傳統習俗的影響,以精神的強制來保證實施。馬克思曾說,「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而本案的法官正是因為沒有將道德和法律區分開來,才引德入法,以德代法,使道德成為了限制法律獨立適用解決糾紛的樊籬,成為了限制公民取得合法權利的障礙。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道德卻不應該成為高位的法律。我們應該把法律還給法律,把道德還給道德,讓他們在各自的領域中和諧的發揮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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