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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巴德:誰擁有水

通天譯私產經濟學與倫理學1周前

導讀

地球上分布著豐富的水資源,那麼水資源的財產權確立是否應該遵循和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一樣的規則呢?本文做出了有益的探討,並直接刺激了布拉克等人關於這個主題的大量研究。

誰 擁 有 水

穆瑞·羅斯巴德

翻譯徐嘉校對風靈

親愛的讀者

祝賀《自由思想》十一月期上刊發了一篇振奮人心且富有挑戰性的文章——《水的所有權和控制權》。

在我們的社會體制中,多思考複雜問題的這類細節非常重要。關於水權,我提出以下進一步的思考,這並非是作為最終的解決方案,而是致力於尋找匿名教授在該文中提出的某些問題的答案。

有段時間,我曾相信我們社會制度的要害必然與土地所有權有關,土地是指任何物理形態的原始自然資源。所有權問題是我們與社會主義者爭論的癥結所在。

社會主義者認為國家就是或應當是全部土地的所有者。如果你贊同社會主義者這一前提假設,那麼國家對人民的控制則順理成章。

因此,所有權就是關鍵問題。所有權應如何確立呢?當然,我們認為,一個成年人應是自我擁有者,因此他擁有他自己。同時他有權享有他創造的所有財產,並有權將財產贈與他人,如果他願意的話,他也有權以之交換其他財產。由此,他也權接受遺贈和繼承遺產。但是關於自然資源的問題仍然存在,自然資源不是由任何人所創造。誰應該擁有這片土地?

我並未打算在此對這一論點詳加探討,對我而言,很清楚的是,無論社會還是國家——無論從道德或經濟層面——都沒有土地所有權。我認為生產的意義顯然是指人類勞動作用於天然材料,並將之轉換成更有用的形態。所有生產皆是如此。如果一個人有權享有他所創造的產品,那麼他也有權享有他首先發現並將其投入生產的自然狀態的土地。換言之,土地,包括水,礦藏和類似的東西——未被使用的原始狀態的資源,在經濟學上是無主的且無價值的東西,因此法律上也應該是無主物。第一使用者將合法地擁有這塊土地。這一原則我們可稱之為「先佔」原則(first ownership to first user)。

在我看來,先佔原則符合自由主義的理念,而且在自由主義的理念中,關於所有權的最初取得,這是唯一有意義的原則。在此,先佔原則是一種確定未使用過的、無主的財產所有權的方式,也就是將財產投入市場的方式。該原則確立後,顯然,這一財產,包含了第一所有者的勞動和其他努力的財產,完全並絕對地由他享有。從那時起,這成了他可隨意處置的財產。可能幾年後發現使用這份財產沒有經濟效益,那麼它會被閑置。然而,閑置土地應是所有者的特權,因為他理當毫無疑問地繼續享有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這一財產的權利。一旦第一使用者獲得這一財產,財產就絕對是他的。

現在我們有了一個自由主義的基準,可應用於水的所有權這個難題。如果就滿足人類使用的目的而言,哪裡的資源不稀缺並且無限豐富,哪裡就不應有所有權;因此,任何人都沒有必要擁有公海航線的任何部分,或提出這種要求。

另一方面,漁業則是不同的問題。就捕魚的目的,個人和公司應當能確定地擁有某一部分海域。海上共產主義已不可避免地導致漁業資源瀕臨滅絕。因為搶在別人之前盡量多捕撈符合每個人的利益,而任何人都不關心保存漁業資源。如果海域能根據先佔原則劃分為私人企業所有,那麼這個問題將得到解決。

確定流水的所有權,如該文提出的,就更加困難。解決方案是什麼呢?我們首先需要關注的不是擺脫當前水的產權關係困境(儘管這是必要的),而是設想一個最佳安排。人們知道這個目標後,才能目前的情況下,朝著目標努力邁進。但關鍵是不能混淆二者。而確定稀缺物品產權的理想原則是先佔。

立即顯而易見的是,通往正義的道路在於佔有而不是河岸。為什麼是河岸?土地所有人有什麼權利主張一條河流任何部分的所有權,就因為他的土地鄰近河流?無論如何這都不符合道德要求。他的河岸所有權並不是建立在他已經利用了水流的基礎上;事實上,看來他唯一的目的是阻止他人利用水流,結果是對河流和溪澗的可恥浪費。為什麼河岸所有者有權主張流水的所有權?

因此佔有更接近正義。它的主要缺陷是受到太多限制,但我們都得感謝這位教授,他清楚地闡釋了財產的各種分配方式。修正佔有方式的方法如下:

消除所有「有益」使用的要求——這個詞毫無意義,而且只能由自由市場具體確定是否有益;

水必須是佔有人的絕對財產,不是國家的恩賜。

因此,他有權以任何目的將他對水的權利賣給任何人,或者停止使用。如果他既無法利用也不能出售他的財產權,即可推論它在市場中沒有利用價值。無論如何,必須由財產所有者——即佔有者來做決定。

如何在東方國家確立絕對的佔有方式——無論是否對當前河岸土地的所有者進行補償——是必須解決的事情。如果下游的所有者想要免受污染,在佔有方式中,有一種簡單的方法:從第一個佔有者手中共同購買這條河流——可能作為一個企業來購買,然後無污染的使用,或讓其完全「閑置」。

有地下河流的地方,第一個佔有者擁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水流,並依其意願使用。然而,他沒有理由擁有整條河流。因此,對於地下和地表的河流,第一佔用人和後來的買家都擁有首先使用的那部分河流,而下一個佔用者擁有他使用的下游的部分。

此外,如果下游居民為免受水災,希望建個大壩並淹沒上游的土地,在自由主義的社會裡,他們必須做兩件事情:

購買他們打算控制的水流的所有權,以及購買將被淹沒的土地。而如果他們想要保護森林免受旱災,他們可以從私人業主那購買森林。

我希望這些論述能有所幫助。

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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