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新、唐文濤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案】如何認定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
▍文韓晉萍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7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化新,男,1976年1月3日出生,個體戶。因涉嫌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於2000年9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文濤,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工人。因涉嫌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於2000年10月27日被逮捕。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化新、唐文濤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向義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王化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王化新認罪態度好,雖犯罪情節嚴重但所獲利潤不足幾千元,違法所得少;其危害小於假冒食品和藥品商標的危害;系初犯,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唐文濤辯稱,其負責機修,因有姻親關係而協助王化新管理工廠。其辯護人提出:唐文濤是打工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又系初犯,坦白認罪態度好,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請求適用緩刑。
義烏市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2000年3月至6月間,被告人王化新在經營浙江省義烏市容安彩印廠期間,在被告人唐文濤的協助下,接受張永樂(另案處理)的定單及張提供的製版、壓痕板,在該廠非法生產假冒南孚牌電池包裝盒39萬餘只。後該包裝盒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獲。
義烏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化新、唐文濤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在共同犯罪中,王化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文濤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能坦白認罪,均可從輕處罰。為維護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保護註冊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王化新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2.被告人唐文濤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宣判後,二被告人服判,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如何認定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
三、裁判理由
由於目前國家對註冊商標標識的管理制度尚不十分健全、完善,以及註冊商標標識普遍製作工藝陳舊,防偽技術含量較低,容易被仿製等原因,近年來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依法懲處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源頭——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犯罪行為,保護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行為的認定
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註冊商標的標識,包括商品商標標識和服務商標標識。商標標識是商標所附著的載體,是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物質實體,一般包括在商品上、包裝上、說明書上或在服務場所中、服務用品上等處標明的註冊商標標記,如商標紙、商標織帶、帶有商標的包裝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不僅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而且破壞了國家商標管理制度。
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方式,即偽造和擅自製造。這裡的「偽造」,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通過臨摹、繪製、複印、翻拍、掃描及上述手段的結合等方法仿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擅自製造」則通常表現為與註冊商標所有人委託加工合同期滿後繼續加工,或在合同期限內超越授權委託數量額外加工,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標標識原版而私自進行印製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二)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嚴重」的認定,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01年4月18日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立案標準,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給註冊商標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惡劣的,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王化新、唐文濤非法製造南孚牌電池包裝盒的行為,屬於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雖然所獲利潤不足幾千元,違法所得少,但其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達39萬餘只,數量巨大,應依法認定為「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三)假冒註冊商標罪與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的區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和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都是針對他人享有專用權的註冊商標實施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體和刑法規定的法定刑也完全相同。當行為人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並將其用於與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的商品上,其行為觸犯了刑法中的兩個罪名,即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和假冒註冊商標罪。這種情形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仍應當按照「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的法律適用原則,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當然,這裡的「擇一重罪」,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具體犯罪行為確定適用哪一個罪名。如果行為人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假冒行為正在實施,尚未造成後果,應當按照既遂的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如果非法製造的數量不是很大,但假冒註冊商標,非法獲利數額特別巨大,就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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