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證券市場系統規則比較及其啟示

一、歐美證券市場系統規則出台背景

  歐盟委員會於1999年公布了「金融服務行動計劃」( 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 FSAP),旨在通過制定新的法律規範並修訂現有法律最終形成一個單一金融市場的統一監管法律體制。該計劃建議在2005年以前制定40多項涵蓋金融服務領域的法律規範。修訂1993年《投資服務指令》(Investment Service Directive, ISD)即為其中最重要的建議之一。然而歐盟複雜緩慢的立法程序明顯不能勝任這一艱巨任務。為加快證券市場的立法進程,歐盟理事會2000年7月建立的歐洲證券市場規範專家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the Wise Men on theRegulation of European Securities Market)在其2001年最終報告中提議引進的「四級立法程序模式」[1]得到採納。2004年4月21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頒布了金融工具市場2004/39/EC號指令[2]( Markets in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 MiFID)。該指令於2007年11月1日生效。MiFID明確規定投資公司可以內部撮合客戶指令,允許金融交易在交易所以外的銀行和投資公司內部進行,從而改變了歐洲大陸金融市場僅僅執行「集中規則」的現狀。MiFID還明確規定了系統化內部撮合商在交易前以及交易後的責任,對股票交易披露義務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而美國全國市場系統規則(Regulation National Market System, Reg NMS)於2005年由SEC修訂,其立法起源則要追溯到三十多年前。「1975年,經過對全國證券市場積極有深遠影響的聽證,國會通過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重要修正案。」[3]經修訂的《證券交易法》第11A部分就是Reg NMS的前身。當時投資者在不同交易所或櫃檯市場購買同樣股票的價格相差較大。為了解決市場分割造成的價格差異問題,國會授予SEC創設一個證券交易的「全國市場系統」(NMS),以反映金融市場的結構性變化,糾正市場失靈。NMS的理念類似於MiFID旨在創設金融服務內部單一市場的目標。SEC依據這一授權發布規則以實現該目標。NMS覆蓋500多個上市公司的股票,總共代表了美國市場超過140億美元的投資份額。

  隨後的三十年間,納斯達克市場興起,另類交易系統所佔市場份額增多,交易技術創新迭出,分散的指令流在給市場帶來活力的同時,也給監管者帶來了新的挑戰。從市場結構來看,若由於處於不同的市場,買入指令而沒能和最佳賣出指令配對,則市場將不能準確評估交易資產的根本價值,市場價格也就不具信息度和信賴度。而從單個投資者的角度看,監測經紀商是否就每個指令實施了最佳執行則非常繁雜。因此,有必要對NMS規則進行修正,以扭轉指令流分散局面,促進市場同等規範和指令互動,並提升交易利益的深度。[4]

  2004年,SEC向證券行業公布Reg NMS,接受公眾評論,繼而以4:1的投票通過Reg NMS建議案。2005年,SEC以3:2的投票通過RegNMS修正案。2007年,Reg NMS正式實施。[5]Reg NMS是非常廣泛的監管框架,影響著三類主體:全國證券交易所(如美國證券交易所、紐約股票交易所)、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大約六百個經紀商,其中五百八十五個經紀商內部撮合指令流)、交易全美市場系統證券的電子通訊網路和另類交易系統。[6]Reg NMS涵蓋了四個方面的內容,旨在更新和加強全國股票市場系統,並補充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第11A部分規定:(1)指令保護規則(Order Protection Rule);(2)訪問規則(Access Rule);(3)亞美分規則(Sub-Penny Rule);(4)市場數據規則(Market Data Rules)。

  二、兩大市場系統規則之比較

  2007年,規範股票交易和市場結構的歐盟MiFID和美國Reg NMS開始實施。兩者的宗旨大體相同。MiFID旨在提升投資者保護和更高透明度,其根本目標是提高競爭,統一歐盟成員國的規範,創設單一通行證,激發資本市場活力。同時,MiFID也通過推動成本的降低,提升歐盟在全球資本市場的競爭力。而Reg NMS旨在增強和現代化美國股票市場規範框架,反映技術和市場發展,建立統一的全美市場系統,進而維持美國資本市場的競爭優勢。

  MiFID的前身ISD已就規範市場和投資公司跨境運行設置了一系列要求。除了這些傳統市場參與者,MiFID引入了兩類新的規範主體:多邊交易設施和內部化撮合客戶指令的投資公司。Reg NMS規範主體與MiFID相對應,只是稱謂有所區別:交易所、經紀商和另類交易系統。採取同SEC類似的方式,MiFID允許多邊交易設施註冊為交易所或投資公司。而且,美國和歐盟框架設置了類似的參數,以識別內部化客戶指令流的經紀商,使其受到不同市場透明度義務的約束。 RegNMS對以自有賬戶經常定期場外交易的經紀商適用,將其界定為「場外做市商」(OTC market-makers)。MiFID的義務對象也擴展至自有交易活動是其利潤重要來源、並定期按一定的規則為客戶提供交易服務的經紀商。這些經紀商被MiFID界定為系統化內部撮合商。具體而言,除了基本術語方面以外,MiFID和Reg NMS還在最佳執行、透明度要求以及市場數據等方面存在不同規定。

  (一)最佳執行要求之比較

  Reg NMS最佳執行要求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指令保護規則(OrderProtection Rule),即第611號規則。指令保護規則要求交易中心設立、維持和實施合理設計的書面政策和程序,以防止按低於其他交易中心保護報價的價格執行交易,同時允許特定例外。[7]指令保護規則旨在施行最佳執行以及保護限價指令,強調為投資者獲得交易中心能即時自動執行報價所代表的最優價格之基本原則。這就表明,最優價格不能交易直通。[8]交易直通會減少市場流動性和透明度,並增加交易成本,使投資者不願作出限價指令,從而妨礙價格發現和有效市場的構建。[9]為了保護指令,必須即時、自動地獲得報價。這一規則並不保護隱藏指令以及由紐約股票交易所專家和場內經紀商提交的人工報價。從這種意義上說,該規則使人工市場如紐約股票交易所失去了原先的競爭優勢。

  MiFID和Reg NMS出於保護投資者的目的都規定了「最佳執行」要求。無論在歐盟還是在美國,投資公司或交易中心需履行為客戶尋求指令最佳執行的義務。然而,就最佳執行主體和最佳執行標準兩方面而言,MiFID和Reg NMS存在不同的規定。

  1.最佳執行主體

  MiFID對集中規則的取消以及Reg NMS的交易直通規則(Trade -through Rule)極大提升了最佳報價指令路線。Reg NMS規定,指令應傳送到能提供最佳報價和買方不能交易直通最佳報價的市場中心,如交易所或電子通訊網路。然而,MiFID規定,指令必須傳送到股票上市的主要交易所,而非最佳報價的場所。Reg NMS提出全國最佳報價(the National Best Bid Offer, NBBO)的概念。與之不同,MiFID並未提出諸如歐洲最佳報價的概念。

  MiFID要求投資公司應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在執行指令時考慮價格、成本、速度、執行和結算可能性、規模、性質或任何其他與指令執行相關的因素,以獲得對客戶而言最佳的結果。多種因素的綜合考慮體現了MiFID最佳執行規則的靈活性。價格並不是投資公司考慮的唯一因素,尤其對於進行大宗交易的專業投資者而言,速度往往成為選擇交易場所的首要考量因素。不過,MiFID實施規則也要求投資公司在為散戶執行指令時偏重價格因素。投資公司需要識別對每個投資者而言重要的交易特點,以及最符合此特點的交易場所。並且,投資公司必須向客戶說明其執行政策,並在執行指令前獲得客戶的同意。

  Reg NMS的最佳執行條款要求交易中心直接負責以可能的最佳價格執行各指令。這就意味著,如果交易中心不能以最佳價格執行指令,而其他相競爭的場所提供了自動報價,則交易中心應當將指令傳送至那些提供更好報價的競爭場所。[10]因此,在Reg NMS框架下,市場中心有傳送指令的責任,並且市場間需要相互連結,相互傳送指令。而在MiFID框架下,只有投資公司需要負責最佳執行客戶指令。MiFID並不要求交易中心履行最佳執行要求,因此市場間也就不需要相互聯結。此為兩者最佳執行規定的區別之一。

  2.最佳執行標準

  Reg NMS強調嚴格的價格優先,不允許報價自動並即時執行時直通交易。來自非自動市場—如紐約股票交易所的莊家(Specialists)和場內經紀商的報價可以交易直通。這一規定使快市和慢市(其報價可以交易直通)間的競爭加強,為新型交易場所參與市場份額競爭提供了機遇。與Reg NMS價格優先規定不同,MiFID最佳執行規定給出一系列執行標準和特點,如價格、成本、速度、執行和結算可能性、規模、性質等相關因素,要求予以綜合考慮,以滿足為客戶利益最佳執行的目的。比較來看,MiFID的最佳執行規定考慮到市場的多維度以及交易者需求的差異存在。因此,歐洲的交易場所得以依靠報價之外的其他市場特性來競爭指令流。

  綜上,與Reg NMS相比,MiFID的最佳執行規則所旨在建立的框架更加穩固。除了交易中心是否負責最佳執行以及價格優先抑或綜合考量兩方面的區別,MiFID的最佳執行要求較之Reg NMS更為詳細,更凸顯客戶利益的保護。這主要體現在,MiFID要求投資公司與客戶商討執行策略,並在執行交易前獲得客戶的同意。在商討執行策略的過程中,客戶有關指令執行的關心事宜便會浮出水面。同樣,在這一過程中,客戶也可以知悉通過選擇交易場所而獲得的優勢以及投資公司可能從中獲得的利益。[11]

  (二)透明度要求之比較

  Reg NMS關於透明度要求的規定體現在訪問規則(Access Rule )和亞美分規則(Sub-Penny Rule)。訪問規則也即第610號規則。訪問規則要求公平、非歧視地獲得報價,設置訪問費用限額,以協調不同交易中心報價的定價,並要求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制定和實施禁止其會員參與鎖住或交叉[12]保護報價的規則。具體來說,首先,禁止交易中心實施任何不公平歧視條款防止任何人經由交易中心會員、報價信息服務商或投資人獲取報價信息。其次,規則限制交易中心為訪問保護報價收取的費用:每股不超過0.003歐元。最後,規則要求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監督和督促其會員認真執行此規則,並制定和實施禁止其會員在報價的過程中參與鎖住或交叉其他交易中心保護報價的規則。[13]

  亞美分規則即第612號規則。亞美分規則旨在防止交易者給出增長幅度極少的限價指令,否則通過限價指令提供流動性的激勵效果就會因喪失時間優先的重大風險而大打折扣。[14]因此,該規則禁止市場參與者接受、排列或作出價格增長少於一美分的指令、報價或指示,除非標價低於每股一美元。該規則獲得較為一致的意見,認為此項規定能夠提升更高的價格透明度和一致性,並且能保護限價指令,提高全國證券市場股票交易的深度和流動性。[15]

  歐美都對交易所、另類交易系統以及場外投資公司設定了明確的披露義務,範圍涉及交易前和交易後,不僅包括已交易股票的價格等信息,而且包括現有的買入和賣出報價以及指令規模等信息。

  1.交易前透明度要求

  就交易所和另類交易系統而言,歐盟有關交易前披露要求的規定要比美國廣泛。在某些情況下,歐盟要求公布不同層級的價格。

  在歐盟,每個市場都應履行公開報價義務,按照類型和交易系統而有所區別。交易所以及另類交易系統運行中央指令簿交易系統、持續基於價格聚合和匹配指令,則必須向市場公布前五個最優買入價和賣出價,並按此價格聚合指令規模。但是,如果交易所或另類交易系統運行報價驅動系統,則只需要報告一個最優買入價和賣出價,並聚合所報價的指令。而對運行其他類型交易系統或結合中央指令簿交易系統和報價驅動系統特點的交易所或另類交易系統而言,歐盟制定了特殊規則。而在美國,對收集現有市場報價信息規定了兩級程序。經紀商必須向交易所或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通報其最優報價。符合另類交易系統條件並在SEC註冊為經紀商的市場,也必須向交易所或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通報其報價。交易所必須從其會員收集此信息,公布最優買入價和賣出價,並聚合公開報價規模。向市場通報的報價是固定的,因此,經紀商有義務按匹配報價執行交易。

  就系統化內部撮合商或場外做市商而言,歐美關於交易前透明度要求在報價方式、義務對象和標準市場規模確定、公開客戶限價指令方面有所區別。

  歐盟規則要求系統化內部撮合商通過信息供應商直接向公眾公開報價,而美國規則則要求場外做市商向交易所或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報告其報價,後者則向公眾公開此報價。一旦公布,此報價便成為固定。Reg NMS規定的公開報價義務擴展至以自有賬戶交易小於一萬股或二十萬美元價值指令規模的做市商。該義務覆蓋了場外做市商前一季度交易量達到1%以上的所有股票,儘管經紀商也可以決定在交易量低於1%門檻的情況仍然公開報價。

  歐盟施加公開報價義務的對象及於所有系統化內部撮合商,而不論其交易量如何。但是,關於大宗交易和需固定報價的股票方面,歐盟的要求要比美國的規則更具靈活性。具體而言,歐盟系統化內部撮合商必須公開所有達到標準市場規模的流動性股票的報價。成員國監管者應至少每年一次基於上一年度每個股票指令的平均價值,決定該股票的標準市場規模。因此,歐洲系統化內部撮合商的大宗交易規模依各股而不同。與此相反,美國規定了一萬股或二十萬美元價值的固定門檻。此外,歐盟系統化內部撮合商必須提供其在系統的基礎上做市的所有股票的報價,而不論其對各股交易量所佔的份額。

  歐美監管框架都包括了要求場外做市商在公開指令能提升公共獲得的股票價格信息的情況下公開客戶限價指令的規則。MiFID要求內部化撮合客戶指令的投資公司公開所有非即時執行、從而給市場透露出新信息的指令。但是,在客戶希望保密的情況下,這些指令可以不予公開。同樣,Reg NMS也要求經紀商公開能提升或匹配當時最優買入價和賣出價的所有客戶指令。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客戶也可以不公開其指令,如指令為大宗交易或客戶特別要求經紀商不處理指令的情況。

  2.交易後透明度要求

  歐美監管規則都要求交易所、另類交易系統以及內部化指令流的經紀商在交易達成後即時報告交易的價格和數量。

  MiFID有關交易後透明度的規定較為詳細。交易所、多邊交易設施以及系統化內部撮合商需要通過其設施儘可能實時地公開所執行交易的價格、數量和時間。一般來說,在通常交易時間內達成交易後的三分鐘內應公布相關數據,而不論交易是在交易所系統內或外執行。然而,以自有賬戶交易的投資公司可以要求國內監管者允許其在超大型指令的情況下推遲公布交易信息。

  與MiFID不同,Reg NMS並未就所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RegNMS為收集和散播最後交易數據設定了類似於報價數據收集的兩級程序。交易所必須設置交易報告計劃,收集和散播通過其設施執行的任何上市股票交易的價格和數量信息,包括那些沒有事先公開報價義務的大宗交易。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必須設置類似的計劃,囊括其會員執行的所有上市股票場外交易。除了一般要求外,Reg NMS將重要交易細節,如允許個經紀商報告交易的時間限制,留待各計劃決定。

  歐盟就不同交易系統和指令特殊性作出相適的規定。而且,歐盟允許多邊交易設施和系統化內部撮合商直接與信息供應商交易,因此,減少了交易所為自身利益操控報告系統的風險。靈活性的特點貫穿於歐盟的諸多規則中。首先,交易所和多邊交易設施根據其交易系統需遵從不同類的透明度要求。根據透明度對指令流的影響和指令公開後投資者承擔的風險,交易系統也會有較大差別。歐盟規則使透明度義務與各交易系統相適應,要求中央限價指令簿系統公開五個等級的報價,而要求代理系統中的做市商公開僅一個等級的報價。其次,對機構投資者而言的大宗交易豁免規模。Reg NMS規定了所有交易的單一門檻:一萬股或二十萬美元價值,而MiFID根據股票日平均交易價值決定大宗交易的規模。最後,MiFID規定多邊交易設施和系統化內部撮合商直接參与數據散播,限制了當其通過交易所散播信息可能引起的利益衝突。

  (三)市場數據之比較

  Reg NMS的市場數據規則(Market Data Rules)也即第603號規則。市場數據規則更新了整合、散播和顯示市場信息的要求,旨在促進市場數據的廣泛獲取以及向為投資者製造出最有用數據的自律組織分配收入,增強現有市場數據體系,使美國股票市場投資者實時獲悉最佳報價和最近交易。市場競爭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出售交易與報價數據信息的收入。由交易所和納斯達克共同擁有的機構—證券買賣總記錄帶協會(Consolidated Tape Association, CTA)收集和處理這些數據,並按照既定的公式,由參與上報的交易所和其他市場機構進行分成。由於存在分配不公、給市場帶來不正當激勵的問題,這種分成機制遭到各方的抨擊。為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Reg NMS中提出了新的計算方式。[16]市場數據規則不僅要求更新向自律組織參與者分配由市場數據費用產生收入的公式(現有的計劃公式過度強調交易量),而且要求設立由非自律組織代表組成的諮詢委員會,提供利益方在計劃實施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前進行陳述的機會。[17]

  MiFID和Reg NMS對報價和交易數據的公布和管理作出了規定。下面,具體就市場數據整合和如何管理數據兩方面,分析MiFID和RegNMS的要求及其對交易場所、交易中心或投資公司的影響。

  1.市場數據整合

  MiFID之前的股票報價和交易數據都集中在一個交易所內。MiFID實施後,報價和交易信息分散於多個交易場所和報告平台。這種信息來源的多重性將有損價格發現過程,除非存在適當的系統聚集這些分散的市場數據。MiFID只是要求交易場所在合理的商業基礎上儘可能即時地公開交易的價格、數量和時間,並未規定將這些信息進行匯聚。與之不同,Reg NMS要求單一整合機構從各交易中心收集並整合報價和交易數據,使用複雜的方法在信息整合提供者之間分配費用。具體而言,證券買賣總記錄帶協會和總報價計劃(the ConsolidatedQuotation Plan)管理紐約股票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或地區性交易所的數據分發;納斯達克未上市交易特權計劃(the Nasdaq UTP Plan)管理納斯達克證券的數據分發。數據整合便利價格發現過程,也有利於遵從最佳執行義務。最佳報價和交易的整合有利於投資者,尤其是散戶投資者,因為可以使其通過從可信全面的單一來源獲取數據來估定執行價格的質量,並評估指令的最佳執行。[18]

  2.市場數據管理

  MiFTD和Reg NMS都要求交易場所或交易中心存儲大量數據,以製作合規報告並向監管者證明其履行了最佳執行義務。投資公司需要制定明確的參考數據和市場數據戰略,以滿足不同系統的數據要求。改進的自動交易戰略,如演算法交易[19](Algorithmic trading)將極大地增加市場數據的信息量。十進位的採用以及先進交易系統如演算法和自動交易的出現,使市場數據量急劇呈倍數上升。為管理如此龐大的數據信息,投資公司需要改進原先的數據處理設施。[20]

  MiFID和Reg NMS都試圖尋求一種平衡,在提升投資者指令流整合的同時不減損交易場所間的競爭。歐盟採取放鬆管制和分散化的方式,而美國採取詳細和干預的方式,確定指令互動的具體原則。RegNMS的詳細規則圍繞美國多個交易場所指令的互動,而MiFID並未包括任何指令互動規則,而是允許市場參與者為其指令選擇最佳執行策略,並通過強制信息披露義務向市場參與者提供重要信息。在許多政策領域,美國傾向於減少規範,而歐盟常常被指責其規範框架過於繁蕪;在股票交易市場結構方面,美國的規範選擇具干涉性,限制投資者的靈活性,而歐盟的規則則十分信賴市場力量。

  歐盟監管者將焦點轉向投資者,以加強交易場所間的關聯。一體化市場背景下原先佔據壟斷地位交易所的股票將在泛歐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歐盟規則賦予市場參與者追求更優交易戰略儘可能的靈活性。MiFID沒有規範指令互動,而是要求經紀商同投資者討論執行策略,解釋交易場所的優缺點,以確保其理解並滿足客戶的需求。而美國監管者要求交易場所相互間建立直接電子連接。如果一個場所公布了市場最優價格,則所有其他交易場所或者向這一場所發送反向指令,或者匹配其價格。

  歐盟MiFID和美國Reg NMS都旨在提高市場競爭,促進股票交易的整合。兩個不同法域都要求投資公司或經紀商履行為客戶指令最佳執行的義務,以及交易前報價信息公布和交易後有關交易數據公開的透明度義務。然而,就最佳執行義務主體、市場間是否相互連結而言,兩者有明顯的區別。Reg NMS規定市場中心有傳送指令的責任,並且市場間需要相互聯結,相互傳送指令。而在MiFID框架下,只有投資公司需要負責最佳執行客戶指令,並且市場間也不需要相互聯結。就最佳執行義務衡量因素而言,Reg NMS強調價格優先原則,限制了機構投資者選擇能有效減少流動性成本的交易策略的靈活性,因此,可能引起市場不必要的波動,還可能損害股票價格的信息價值。而MiFID強調綜合考慮多項因素,並賦予投資者監測和控制指令執行策略的權利。就交易前透明度要求而言,歐美在公開報價方式、義務對象和標準市場規模確定等方面有不同規定。而就交易後透明度要求而言,MiFID較之Reg NMS規定更為詳細。

  雖然兩部法令在最佳執行和交易前後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不相一致的規定,但是自實施以來,兩部法令都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電子化交易系統和設施蓬勃發展,技術系統投入加大,交易所跨國和跨地區的整合統一進程也逐步加快。多邊交易設施或另類交易系統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並壯大,以其提供的低成本和快捷化的優勢服務佔據市場一席之地,並逐步擴大其市場佔有份額。投資公司也不斷推出新的交易撮合平台,並致力於內部化撮合客戶指令,給其他交易場所或交易中心帶來新的競爭壓力。此外,傳統交易所之間的併購整合也在不斷推進。最著名的一例便是,紐約股票交易所於2005年併購Archipelago,並於2006年與泛歐證券交易所合併成立第一個全球證券交易所—紐約一泛歐證券交易所(NYSE Euronext)。

  三、啟示

  從上述對MiFID和Reg NMS的比較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MiFID更為規範、更為具體、更具可操作性。MiFID作為歐盟金融服務行動計劃的重要部分,從出台伊始就備受各界矚目和好評。而隨著MiFID及其實施指令在成員國的實施,雖然也不乏質疑的聲音,但從整體來看,實施的效果和追求的目標都處在積極的軌道。與此相對應,Reg NMS從一開始就受到SEC委員的異議,但在實施之後對美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也產生了重要影響。完全自動化的電子交易將成為未來證券市場的主導力量。隨著各交易中心通過技術創新大大改進交易系統性能相互之間的競爭也更加激烈。無論是MiFID,抑或Reg NMS都給我國證券市場系統規則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提供了有益參考。鑒於MiFID的規範性和全面性,我們需要更多地對MiFID及其實施指令進行分析和研究,尤其注意發掘其中閃光的部分,在比較兩者立法根基、市場背景的前提下,出台或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其一,交易場所的多元化促進了市場競爭,在降低交易成本和提升服務質量的同時使投資者獲益。我國目前的交易場所僅囿於傳統的交易所,因此,應首先在立法上鼓勵其他新型的交易平台或交易場所,其次在實踐中試點推行這種新型交易設施或平台。其二,不論是有關利益衝突的管理和防範規定,還是客戶指令最佳執行要求的規定,在對投資公司進行良好治理要求的同時更好地保障了投資者的利益。關於利益衝突的管理和防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我所用」。而關於最佳執行的規定在我國屬於空白,是否引入以及如何在調整修正的基礎上引入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在證券系統電子化、同步化發展的背景下,我國證券交易所作為國內主要證券市場交易平台,應適時推出具創新性的交易系統,以逐步融入全球證券市場的聯動發展。MiFID和Reg NMS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本區域、本國的證券交易系統,其中更新的交易系統能夠為我國證券交易所所借鑒。要邁進全球化、國際化的發展軌道,證券交易所就必須要努力提供更具競爭力的交易平台以及交易服務。這就需要強有力的技術支撐,推進技術系統、信息系統、通訊系統等基礎設施的國際化進程。

  一方面,創新交易平台。借鑒國際上多邊交易設施發展的實踐,交易所也可以聯合推出多邊交易設施,為投資者提供更加便捷和富創新性的交易服務。2008年11月,紐約一泛歐證券交易為落實更具競爭力與綜合性的全面發展戰略而推出的用於泛歐藍籌股交易的多邊交易設施便是一例。我國兩大證券交易所可以聯手或是同境外交易所合作,適時推出多邊交易設施,以鞏固並擴大其市場佔有份額。此外,證券交易所應加大人才和資金投入,研究和實施符合投資者需求的新型電子交易平台。另一方面,加大技術支撐。提供更具競爭力的交易平台及其交易服務,需要強大的技術作支撐。我國證券交易所在IT治理方面都有所發展和突破。首先,證券交易所的最基本功能在於組織多個不同類別市場的交易與結算。IT治理的原理須體現安全高效完成市場交易的組織和監管,支持多層次、多品種、跨市場的環境需求,統一規劃、統一調度、共享使用的IT資源追求最大限度的資源共享和最優的投資效率,標準化與國際化。其次,IT架構涉及業務流程,數據格式和數據介面的標準化設計與實現,根據提出需求的部門歸屬選擇由技術主管與業務主管共同完成決策。再次,IT基礎設施包括交易系統、監察系統、結算系統等關鍵設施和其他個性化基礎設施,追求高共享性和可擴展性。其中關鍵設施致力於實現交易所戰略目標。要推進交易所的國際化進程,必然首先要推進基礎設施的國際化進程。我國證券交易所按照國際標準建立自己的技術系統、信息系統和通訊系統。目前,交易所市場是技術高度依賴的市場,數據系統、信息系統等硬體方面的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最後,IT投資。近年來國際交易所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因此在IT方面的投資費用也成直線上升。從2003年WIPE全球數據的報告中可以看出,1996年的開發總額是6億元左右,2002年上升到11億多元。我國證券交易所也應逐步增大IT方面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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