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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才能對神有所認知

第三章 我如何才能對神有所認知

(A)

我們宗教的第一件事要提供我們一個權柄,好比神秘主義對於思想生活有了作用,這個權柄讓我們馬上想過積極生活,而且比大部分的羅馬教堂還要客觀。 P. T. Forsyth, The Principle of Authority (福賽斯, The Principle of Authority)

不是權威主義的國家,不是絕對正確的教會,不是絕無錯誤的書籍,不是個人主觀的偏愛,不是社會風俗的壓力,但真理是人所知唯一至高如王的權柄。 Bernard Ramm, The Pattern of Authority (蘭姆, The Pattern of Authority)

因此默示經常定義為超自然的影響力,神的靈將默示給予神聖的作家,藉由神的美德,作家的作品有了天賜的可信度。 B. B. Warfield (華菲德), The Inspiration and Authority of the Bible

唯獨聖經(sola Scriptura)的準則並不是說,無論何時又出現一個啟示的宣稱,基督徒就必須用聖經的啟示呈現之標準來評判它。除了聖經的啟示,我們相信人不具有評判啟示的標準。這就是為什麼衛斯里想當一位「信一本書的人」。 William Hordern(威廉.何登), The Case for a New Reformation Theology

在眾多議題當中,有兩個議題有助於解釋基督教主流的分派。權柄的問題為一,教會機構的問題則是另一。權柄的問題就好比這個問題:「誰可以告訴我關於神的事?」這個問題雖然是老問題,但是反映耶穌遭遇猶太宗教人士的情形。「你仗著什麼權柄做這些事?給你這權柄的是誰呢?」(馬太福音 21 : 23) 你我可以將這個問題應用於宗教生活的許多方面。為什麼人要相信神是憐憫的呢?為什麼人要接受洗禮?為何你我要說淫亂是罪惡的事?為什麼我要為自己對耶穌的信念做見證?為什麼我不可以有其他的信念、作為、宗教儀式和見證?要給予這些問題的答案,我們必須回歸到這些問題的來源。 理想來說,權柄要像北極星那般恆常,要以同樣的方式向人告示。 然而一則簡短的宗派結構調查顯示,這並非如此。在進一步建立較理想的解決方式之前,我們必須擬出人慾訴諸的權柄類型。 權柄類型- 內心之光

「內心之光」這個名詞意指從道之光來的事物 (約翰福音 1:9),道照亮世界,為預備人的心來聽從宣講的福音,聽從直接來自聖靈的聲音。內心之光有關:( 1 ) 個人的理解,相對於根據權威的看法;(2) 道德真理的知覺,人藉以分辨對錯;(3) 個人就特定事情的責任,例如個人找出神對他一生的旨意;(4) 關於神的知識、關於人與神之生命關係的知識,這是立即可以感受到的。

「內心之光」這個名詞的意義分歧,叫人難作整體的評論。如果有人說內心之光等於聖靈,他人可能會批評這個等式引起的結果。舉例來說,曾經有人犯下泯滅道德的罪行後,宣稱犯罪過程的一部分是內在受到聖靈的命令。然而更有意義的問題是,我們如何知道聖靈的存在?我們在哪裡學習有關聖靈的事?我們必須在聖經學習有關聖靈的事,正因如此,這把我們帶向聖經中聖靈的權柄。聖經中聖靈是有權柄的,如果沒有了聖經,別人可以指出我們告示的空泛,表示那只是內在的感覺,沒有恆常的存有來對應。公誼會(又稱貴格會)是最常注重內心之光的基督教委員會,但他們發現這個權柄類型有以上的問題後,修改了部份說辭,提出了兩點限制:(1) 定位必須較為接近聖經 (2) 小組提出的「意義感」必須符合「聖靈的消息」。第二點是為了防止貴格會教義可能引起的狂熱個人主義。 如果有人說內心之光等於某種直覺主義,另一種問題會出現。直覺意指整體地或概要地看事物。它也被稱為知識的快捷方式,例如阿基米德「馬上」就看到了問題的解決方式,而不用慢條斯里的方法。 然而直覺一旦這樣定義,就會失去它的權柄,因為它成為內在的事,而不是外在的事。有些直覺害人住院;而有些直覺缺乏「大眾的特性」,意思是說,其他人的生命之中無法複製這些直覺。直覺與相對主義有些關聯,但相對主義在宗教方面不足以作為權柄。 如果要說明直覺不適合在宗教方面作為權柄,以下的觀念的應用非常重要。人可能為了一件事而調查各領域的題材,到了一個時候,他表面上說:「我知道事實了。」然而事實可能與這個人的立場作對,他其實不願意接受這個條理分明又高度合乎邏輯的論據,而他本質上其實在說:「我了解你的推論,而我無法駁倒你的論據,但就我『看來』,推論是錯。」人「靈魂的眼睛」總是在這個時候,對遭遇的事說出同意與否。

若要作為一個權柄,直覺並不像北極星那般恆常。直覺有助於理解,但不足以產生信心的內容。

權柄類型- 良心

在宗教生活中,以良心作為權柄一直是很受歡迎的方針。許多人同意這句話:「讓你的良心當你的方針。」

良心是什麼?這個名詞在新約大約出現了三十一次,代表「聯合知識」或「以某事看某事」。新約闡述的良知最常作為概念。在新約,「藉由刺激罪惡和羞愧的感覺,良知的功能是當我們做錯的時候,提醒我們。」 很明顯地,許多人需要教育和再教育,這個功能才會好。良心是可以被提升的,基督信仰強調人的生活要與教會維持團契,要聆聽神的道,這說明了人光靠良心的本質是不夠的。良心不可以與基督教之人有罪的觀點劃分開來。良心也有受到抑制,受到誤用的時候。它對公正的感覺扭曲了,慾望把它對純凈的感覺玷污了,驕傲把它對聖潔的感覺遮蓋起來了。正因如此,有人評論良心過於相對,不可信任。他們的評論帶有真實,但「重點是… 沒有一個社會團體會叫人不分你我,不分內外的來騙、偷、殺,因為這樣的制度會導致團體內的徹底混亂。因此在人的良知原則中,相對性還是有極限的。」 還有另一個因素會讓我們高估這個相對性。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行為,他們會認為自己的行為「對」,因此有人結論良心是全然相對的。然而這就等於假設人知道什麼是對的,就一定會去做。這樣的假設忽略了人的本質和基本自私性之見解。 關於良知的現代發展,有人將其視為「推理的功能,正如我們是理性的團體,我們可以藉由此功能,識別什麼行為最適合我們真實的人類本質和聖召。」 約瑟夫布特勒 ( 1692-1752 ) 將良知描述為「反映出優良原則」,能夠傳達在各部份的行為過程上,不需要他人來磋商或建議。馬丁紐氏 (James Martineau) 將它形容為在二競爭本能之間選擇的估計力量。除此之外,馬丁紐氏在評估良心方面有進一步的發展。人多少有神聖的本質,「我們對於神的知識,就相當於他在我們內心的居住情形」。馬丁紐氏以前人思想的結晶做為總結,「『良心這個字 (conscience) 就是神的聲音』」。 評論家質疑良心在宗教方面無法做為單一的權柄,而且良心也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它能給予我們神的資訊嗎?人的一生中,良心也許肩起道德規範和功能的聖經標準,但是無法採取主動的行動來獲得神的知識。它也許能回應神的知識,但這屬於了解神的不同方法。如果我們要了解神,我們必須從別的地方找資訊。

良心作為權柄並不是完全適當的事,如此招來的評論類似於上一個權柄類型- 直覺。良心的確需要教育。如果有人說良心等於神的聲音,那麼這是憑著什麼權柄而說?於是我們必須回歸良心與聖經的關係,然後發現沒有這樣的等式。良心無法指向一個客觀,而且大家都能訴諸的標準。無可否認的,訓練精良的良心是精神生活的一個重要部份,但是問題又來了:它在哪裡接受訓練的?問題的答案指向別的事物。除此之外,良心可以告人犯罪,也可以判人無罪,但如過是自己良心需要受到原諒的時候呢?良心在信念中該有適當的地位,但是還排不上第一,甚至第二。

權柄類型-宗教經驗

「宗教經驗」這個名詞已經用於許多不同的方式,具有不一的客觀參考程度。它可以指依靠的感覺、良心的平靜、悔改、真理之可使用性的測試、耶穌的神意識、良心、基督的意識,和直覺。它也可以指這個拉丁句子:testimonium spiritus sancti internum,或者聖靈的內心見證,由約翰加爾文提出。 在我們考慮宗教經驗作為宗教權柄的例子之前,我們必須排除宗教經驗不重要的說法。即使是客觀權柄提出的地方(例如聖經),宗教經驗都是重要的。舉例來說,約翰衛斯理(John Wesley)早在施萊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出生之前,就曾宣講過「溫暖的心」(warm heart),但施萊馬赫是傾向將宗教經驗置於顯赫地位的人。施萊馬赫的邏輯出於他的結論,一個人根據自己的宗教經驗,有可能寫出一本屬於自己的聖經。

如要簡短描述經驗作為宗教權柄的角色,我們應當引用撒巴提爾 (Auguste Sabatier) 的話, 當人宣講耶穌基督的福音時,「慕道心中的意識覺醒,感同耶穌的意識;這個意識即神與人內在的和好,與神聖的父子關係。」 因此,福音也許是以最有缺點的講道宣布,卻引起了「耶穌的宗教和道德意識」之漣漪。 耶穌的意識顯示的神聖真理以美德加諸於慕道者身上。 那麼耶穌的意識是什麼,神聖真理又是什麼?這是一種三重的經驗:「我們從罪惡中被救出的經驗、我們和神的父子女合一經驗、我們進入永恒生命入口的經驗。 」我們要能做到如此,唯有借著耶穌的至高權柄。也許有人想要辯稱這樣做是擁有一套主觀標準,撒巴提爾大概會回答,我們也沒有別的標準了。

施萊馬赫的影響透過撒巴提爾等人,對現代宗教自由主義意義深遠,但宗教經驗再有意義,有些問題讓我們了解宗教經驗是其次。我們從什麼來源接受有關基督的宣講資訊?宗教經驗會不會是其他東西的自然發展,亦即有關某人的事實、福音和教義?人的成長要如何超越這種特定經驗?當宗教生活完全建立在經驗上的時候,它能有什麼確切的事嗎?這些問題若有任何理性的答案,似乎都指向一個更客觀的事物,相當於宗教經驗的起因。

權柄類型-推理

推理經常受限加諸的限制。十八世紀是所謂的推理世紀,接受人的推理範圍內之宗教,並宣稱推理有權力質疑所有範圍的神學問題,它並且根據推理可接受的事,發展出一個宗教。有了這些限制的宗教相當於對神的信念,而神配得尊崇。這代表人應當依道德生活,因神會在未來的生活中帶來正義和公正。結合這些推理特色,將其作為宗教方面之權柄的現代宗教運動,分別有神體一位論,和某些形式的自由主義。

曾被認為是有意義宗教活動的自然神論已成往昔。一個完全根據推理的宗教,只能說比無神論好一點罷了。那位已經從人類世界移除的神,人類不再認為他值得敬拜。顯然它與人類事務的遙遠距離,留給我們鮮少關於它的知識。假設它存在,那麼我們無法解釋神到底是愛人,還是恨人。更常來說,推理的提升會抵觸關於神的想法,因人在推理中會覺得他能衡量所有事物。人單靠推理無法靠近神,但神若出現於人的推理中,他必感到震撼。

權柄類型- 教會

有個問題與教會息息相關:我要如何知道神?教會聲稱有一個答案,但這個答案不被找到,而是被給予,給予的答案成了教會存在的原因。教會不像一個電子器具,功能是調查神未知和即將來臨的事件。相反地,教會是一個接受體,需要神的來臨。如果較會知道了任何事,那都是透過神的自行啟示。教會宣稱神的確是如此做的。 當我們討論到權柄的問題時,我們一定要特別看待羅馬天主教理論,因為它是最極端,同時也是高度發展的觀點。羅馬教會在三個方面宣稱它的權柄:(1)聖經的詮釋、(2)傳統的保留和教導、(3) 教宗無謬誤論。

羅馬教會在聖經詮釋方面的權柄,意指羅馬教會詮釋聖經之專門權力的宣稱。然而它也宣稱:「聖經最重要的部份(新約)是從教會的心出生。」 教會或聖經,哪一個先出現呢?羅馬人的答案是教會。

羅馬教會第二方面宣稱的是傳統的保留和教導。天特會議(1545-63)從第四到第八會次,公告傳統與正典聖經屬於相等地位。傳統是指早期教父的口頭教學。「他們並不是在聖靈的默示下寫作,然而他們的見證是很重要的,特別是關於早期教會存在的共識。」對此教會的經學辦公室作出精神保證,表示教會在作為教師的連續功能中,將不會被誤導。

羅馬教會第三方面宣稱的是教宗無謬誤論。教宗無謬誤論是一則局限的教義,只與關乎信仰和道德的(拉丁文: de fide)陳述有關。當羅馬教宗告示聖諭(拉丁文: ex cathedra)的時候,也就是坐在彼得寶座的時候,他會做出關乎信仰和道德的陳述。 「無謬誤論只有當教宗告示聖諭時才得以保證. . .當他以教會領導的身份正式演講,而且明確意圖做一份教會接受、認為無謬誤的陳述時」

最近在羅馬天主教的發展在新教徒的心中引起了一個疑問,羅馬教會的傳統態度已經改變了嗎?基本上,答案應該是沒有。在許多方面,羅馬教會的態度已經比以前和平了,但教會權柄的教義沒有什麼改變。

在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Vatican II),論及普世教會主義的教令時,會議承認教會需要「持續不斷的改革」,並且宣布「缺乏管理、缺乏教堂紀律,甚至缺乏教義形成(細心區別它與信念累積的不同)…應該在適當的時刻做適當的修正。」 對於普世教會主義而言,真正基本的問題關切於「信念累積」的內容。

關於以上三個方面的宣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再次確定羅馬教會對傳統的意見。有些新的陳述語法可能引起非天主教徒的失望。教會憲章再次確定羅馬教會在教導方面的權柄。它表示:「神的子民接受神的話語,而不是人的話語. . . (但)人所做的是依據神聖教導的權柄,對其忠誠順從。」

傳統的保留和教導在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獲得新的重視。天特會議早在十六世紀就宣布,聖經和傳統有同樣的權威性,但那僅僅依據聖經的改革原則。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提到「神話語的累積,承諾於教會之中」,可以分為兩個元素:「神聖的傳統和神聖的聖經。」 啟示如果被人寫了下來,就變成了傳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指出,傳統已經透過可靠的教導傳承了下來,世紀以來的主教訓言未曾改變、未曾腐敗,而且沒有錯誤潛入的情形。

關於詮釋方面,會議在教會憲章提到:「確實解釋神話語的工作,無論是記載還是傳承,已經專門信託於教堂的經學辦公室,他們藉耶穌的名行使此權柄。這間經學辦公室絕非高於神的話語,但透過傳承知識的教導,傳達神的話語,用心聆聽神的話語,嚴謹防護神的話語,而且借著神聖使命與聖靈的幫助,忠實地解釋神的話語;傳承知識取自於信念累積,信念累積的每件事呈現神聖啟示的信念。」

我們感興趣的最後一個方面,教宗無謬誤論,也獲得再次確定。在教會憲章中,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聲明:「所有關於機構、永恆、力量、羅馬教宗的神聖任職,和他的絕無錯誤教導權柄之訓示,本神聖宗教會議再次提議,受到所有忠實信徒堅定相信。」 它也聲明,當教宗不是在告示聖諭,但是關乎信仰和道德的陳述時,忠實信徒要在心和意志方面服從。

羅馬教會再次確定了這些對宗教權柄的論述,我們該如何衡量它們?

第一個問題是:什麼權柄支持這三重權柄?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檔提供此問題的答案,這些檔作了許多涉及聖經的參考。看起來是不錯的檔,然而他們這樣訴諸聖經來支持羅馬教宗的理論時,還是不免引起兩個質疑。

首先,訴諸聖經所給予的,可能只是聖經證據的假像,因為他們沒有做到這些聖經之經節的解經,或詮釋。他們之所以引述某些經節,是因為先行假定某些經節「證明」教義提及的陳述,然後藉由教會經學辦公室的宣導,於是許多人都認為這些經節「證明」教義的陳述。我們怎麼知道羅馬教會有一間經學辦公室呢?這是因為教義訴諸於聖經之經節,然而在公開之前,一定要先由經學教師縝密地通盤解釋圓融。可想而知,人若要達到教宗無謬誤論,決對不可能只透過讀經,而不需要教會經學辦公室的幫忙。這種迴圈的支持類型對於羅馬神學來說非常基礎。

第二個質疑,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檔,對於聖經的訴諸通常沒有意義。教會的教導權柄試圖在聖經中鞏固自己的基礎,這代表教導權柄必須做外部推論的解釋,確定聖經的特定經節支持自己的基礎。於是中心議題變成:聖經少了外部的推論後,還能支持羅馬教會之首席教師,教宗,絕無錯誤的教導角色嗎?大部分非羅馬人的答案都是不能。

有鑒於此,這個問題應該重新問過:耶穌給他的使徒什麼應許?基督應許伴隨他的信徒直到世界的結束,這件事實不保證一個基督徒將絕無謬誤,除非他在信徒之間的存在保證一個基督徒將不會犯罪。然而羅馬教會犯過錯誤,也違反過教規。這就是為什麼他們的教義和實習中一定要有連續的改革。教宗無謬誤論是過分的教義;據說,一個絕無謬誤的議會在宣布教宗絕無謬誤後,要立刻停止宣稱本身絕無謬誤。有鑒於特定教宗被控教導異端邪說,教宗無謬誤論也受到懷疑。 第二個問題關乎教會的教導權柄與聖靈的關係。就羅馬人的理論而言,聖靈與教堂是互相連結的,所以有關特定的事件,教堂會直接受到教導。 但就這事而論,聖經所描述的聖靈必須與基督和聖經有關,羅馬教堂被聖靈引導的理由不能作為這種教義的辯護, 尤其這種教義是無法用聖經的基本解經來做基礎的,而且他所呈現的理由都與聖經相反。

關於傳統,以及教會在保存與詮釋傳統方面的角色,這兩個想法必須配合發展上的原則。羅馬似乎認為教會在教義上的發展很好。然而一般更適切的說法為,在宗教方面,發展通常進入退化的方向。

教義的退化出現在有關馬利亞的傳統教學裡。新約提到馬利亞是一位有信念的女人,字裡行間透漏著她也是凡人,無法避免罪、真正的婚姻和死亡。藉由特定教父將夏娃與馬利亞作類推發展,以及其他人對著無關馬麗亞的聖經經節作論,久而久之,一個關於馬利亞的意識形態嚴然而成。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將她形容為「全部事物之後」(Queen of all) (教會無謬誤論,第 90 頁),並且「提倡 [Auxiliatrix]、[Adjutrix]、[Mediatrix]」(第 91 頁)。然而,關於這些贈予馬利亞的頭銜,天特會議表示:「這些頭銜想必非常受人了解,這樣對於基督這一個中間人的尊嚴和效能,既不減少也不多加。」(第 91-92 頁)。 果真是如此嗎?按照語言和邏輯的規則,這樣確實減少了基督的尊嚴和效能。按照發展的觀念,羅馬已經慢慢地進入一個本身離不開的神學角落,因為它不否認無謬誤論,卻也無法由聖經提出自辯;同時,它要是不訴諸聖經,也無法防守自己的教導權柄。但是聖經不可能在公平的解經原則上支持它,因它自為一項神學原則的發展。邏輯上我們可以想見羅馬在教義中的「發展」之危險在於,舉例而言,要是他們類推的結果是母親比兒子更值榮耀,他們就宣講馬利亞的信心,而非基督的信心。

柏寇偉 (Berkouwer) 強調此議題,寫到:「每當聖經一旁出現一個新的知識來源,人稱等同聖經的價值時,到最後聖經肯定變成次要的背景知識 . . . 尤其天特會議這個傳統一直推向前景。」

總而言之,我們的觀點是還有一個權柄,高於教會教導宗教事宜之無謬誤論。我們現在要來看看這一個權柄。

權柄類型- 聖經

聖經與注重凈化的教會密不可分。聖經提供教會存在的權柄。然而除了宣講聖經的內容之外,教會沒有其他的宣講消息。

我如何才能認識神?這個問題的關鍵與聖經相關。推論的思緒為:如果神真像聖經對我們說的一樣,那麼除非他顯示自己,否則我們不可能真正地認識神。甲可能知道乙的身體描述—高度、重量、頭髮顏色、眼睛和其他的特徵,但是直到乙與甲有所聯繫,對甲述說自己之前,甲對於乙沒有真正的知識。然而,一旦乙開始說,甲方能感覺之前「隱藏的乙」是哪一類的人。 以此類推,我們要論及這位「隱藏的神」,無法從視覺的特徵開始。如果我們想認識神,就盼望他一定要跟我們說話,這是獲得關於他的知識的唯一定案。人可能質疑這個方法的合理性,但不用說如果神不肯,我們絕對學不關於到他的事。基督信仰確認神已經顯示了他自己,舊約則包含神自行啟示的許多故事。

神的自行啟示以一個決定性的獨特方法發生於道成肉身,而新約記錄了這個故事和故事意義,這就是為什麼新約在教會生活中是一個如此大的角色。基督信仰宣稱神在耶穌基督的肉身里,出現在人類的歷史中,這就是道成肉身,即神以人類的形式具體表現自己。透過基督,我們獲得神個性的真實知識。透過基督,我們得知良心、理由、直覺都無法給與。耶穌基督是宗教經驗的權柄,也是教會的基礎,但若沒有神在基督里的自行啟示,所有的事物皆毫無意義。

介紹過聖經是神之自行啟示的紀錄,我們接著要說聖經的權柄,以及重要性。幾乎所有的基督徒在某些感覺上都接受聖經。教會、推理、聖靈和關乎聖經的信念為中級權柄,它們接受或者修正聖經的程度,使聖經成為一個獨特的來源。然而在各宗派內,或者跨越各宗派也有特定運動,在特定感覺上接受聖經。根據新教現代宗教情形的立場,有兩項觀念認同聖經在宗教生活上的權柄,但是它們對立。

首先,有人視聖經為絕無謬誤、絕無錯誤、逐字默示的神話語。在現代,這個看法的最限定表達來自資深的普林斯頓教授:巴頓(Patton)、霍奇(Hodge)、和梅欽博士。梅欽博士(J. Gresham Machen, 1881-1937) 宣稱聖經是關於神唯一可信的資訊來源。 唯一不變的是聖經,它的不變來自它為神的話語。有人說聖經包含神的話語,梅欽博士貶謫這種相對措辭的使用:「不,我們基督徒說聖經是神的話語。」 關於它的絕無錯誤,他寫到:

「我認為聖經的幾位作者,藉由神意安排他們整個生命,此外準備好工作以後,藉由神的靈,他們還會獲得有福、驚奇、超自然的指導和衝勁,以便他們免於犯下其他書中的錯誤,依此寫成的書,聖經,在所有的部份都是神的話語,在關於事實的事件方面完全真實,在它的誡命方面完全有權。」

這不是一個作家寫字不牽涉個性,只需默示的機械理論。 作家使用了來源、詢問了目擊者、提及檔,並且為研究忙碌。 這一個理論的呈現僅關於親筆手稿;亦即,直接從作家寫來的那些手稿,而不是從英王詹姆斯譯本、任何翻譯,或者任何數以千計的現存原文手稿而來。 「我們所相信的是聖經的作家,有別於後來抄寫書的文士,受到了默示。只有聖經的親筆稿,換句話說,神聖作家筆下的書,而非我們現在持有的那些副本,才是受到聖靈的超自然衝勁和指導之寫作,我們稱為默示。」

梅欽等人立場的最重要議題不在於親筆稿,在於:如果神給予了絕無錯誤、絕無謬誤、作者親筆真跡的手稿,他為什麼沒有避免傳續的錯誤?梅欽避開了這議題。他宣稱:「神給予人的傳續,雖然不是超自然的正確,已經是令人驚嘆的正確,從世代到世代,那些作家受默示而作的內容得以傳續。」 但如果親筆稿真的那麼重要,它們的消失的適當理由總該有。似乎沒有人提得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理由。

第二個議題,有人將聖經視為絕無謬誤的指南,引導我們走向耶穌基督的救恩。這裡有很大的周旋性。根據比較自由主義的看法,我們現有的聖經確實包含錯誤。「聖經本身絕非一點錯誤也沒有。在它當中,人為寫作失誤和神的權威話語同在。年代表、軍人數量和其他細節的相反記述,顯示作家難免有錯。」

這一個看法若是極端發展下去,可就把聖經矮化成一則人發現神的記述。另一方面,根據新正統主義的說法, 聖經包含神的話語。他們的強調在於啟示,因為聖經是記載真實啟示的紀錄,提到耶穌是道成肉身。這筆紀錄仍然是有瑕疵的紀錄,歸咎於抄寫、傳續、保存等人為因素,但無疑是啟示的工具, 而真實的道顯示在書面的話語之中。

保守派人士似乎與新正統主義和較為自由主義的趨勢對立。出路為何?首先,一定要辨認兩派區別,其實不像表面上那麼大。保守派人士為支持不存在的聖經而爭論,但新正統主義支持存在的聖經。問題經常以「要不...就...」架構呈現;要不宣稱絕無錯誤,就妥協於不可靠的聖經。真正的議題根本不該是這樣。

親筆稿可能永遠無法被發現,而且即使被發現,親筆搞只是加以確認一直以來知道的事情,即現存的手稿是可靠、真實、確定的。透過現存數以千計的希伯來文和希臘文手稿,聖經本文評論的科學已經提供一個非常可信賴的聖經本文。因此真正的議題應該是認識我們現有的本文,並且與它相依。

若要評論聖經作為權柄,我們可以做以下的觀察。首先,聖經的權柄不在於聖經書體,而在於它宣布的一位人稱。耶穌基督是在聖經背景的主題和權柄。其次,聖經不只是一位「紙教宗」。神要用聖經來當作他的工具,有了書體,但是沒有神的活靈,聖經也是一本死書而已。

儘管有這些觀察,聖經擔任的其中要角是回答這一個問題:我如何才能認識神?聖經在這一方面的重要性多於先前討論的權柄。藉由下一個權柄類型的先行解釋,我們將回到這一個問題。

權柄的典型

在調查中,人可提議各種權柄作為宗教生活的導引,但是每當一個權柄被選出來獨撐大局時,我們見到基本的問題,於是權柄的典型是我們最後分析的導向, 權柄的典型或拉丁詞 [discrimen] 意思是「指定一個標準的整體結構,這些結構在某些方面相關,有如相互係數。」

這一個導向涵蓋多種看法和組合。主教查理斯高爾呈現了以下次序:雖然教會是權柄,但是聖靈和聖經這兩角色缺一不可。教會教導,聖靈歸信,聖經啟發。 為了回應「基督教會中權柄的來源、所在和表達器官」為何,愛德華 (Edward G. Selwyn) 談到它的來源是神的靈;它的所在是教會的同心;它的表達器官是聖經、教條、教條的形成、權柄的禮儀形式和辭句- 「簡而言之,任何在聖徒生命中成長結果的事物。」

雖然權柄的上述組合提供何謂權柄典型的說明,但是我們必須因為一個簡單的理由拒絕此說明。理由是沒有了聖經的使用來支援這些想法,我們無法得知教會、聖靈、甚至傳統還會不會存在。

如果我們有了一個權柄的適當典型或 [discrimen],並能以其中的命令和使用題材正義行事,該典型一定要具備下列的相互關係:基督-聖經-聖靈。雖然我們想必得按照某種年代序分別討論,這些相互的關係不能被忘記。

權柄典型之 基督 — 聖經 — 聖靈

基督教信仰的首要事實是基督,他是宗教經驗的權威。他一定是宗教經驗的初期點,因為只有人才可以成為權威。宗教權威不可能是一則教義、一本書、一個教條或一座教堂,因為一個簡單的理由,當這些項目獨自存在的時候,皆為非人稱。這些項目受到更嚴密的調查時,都還原成人。這些項目後各有哪些人呢?神學者擬訂教義、聽到神話語的人與觀察歷史事件的人記錄聖經、不同想法的人之間有神學衝突而產生教條、有人運作教會中的教學權柄。如果這些人自身都是誠實的,他們應該承認他們的公開目的是當永生基督的見證。

如果基督的角色變小,那世界恐怕沒有什麼權威值得我們擁護了。因為我們講到的不僅僅是一個人,而是人稱神的兒子和世界的救主,耶穌基督;因此他是一個「傳遞者」。 我們的最終權柄「在於我們的新創造主,自行付諸行動揀選,救人的神。」 宗教權柄與委身息息相關,因為重生的先決條件是服從。 如果我們說耶穌基督是權威,我們如何知道他呢?若是沒有聖經,我們能知道他多少?聖經為我們保存耶穌,基督的永恆意象;如果真是如此,聖經是否為基督之前的權柄呢?答案是不,因為聖經沒有了耶穌基督,就失去了目的和權柄。結果,聖經的定義一定要和基督有相互條件。

聖經支持基督的意象,基督人稱的權柄則支持聖經。若是沒有聖經,我們對基督的知識可能僅為消瘦的人形,或中古時代嚴厲的法官。聖經是記錄下來的消息,對於層出不窮的胡亂基督意象,它總是能提供撥亂反正的評判依據。但是聖經的背景存在基督的權威,這二者不能分開。尤其可見是耶穌有關聖靈的話語,以及有關聖經中來自耶穌和見證耶穌之聖靈的話語。

聖經變成表達基督權威的固定媒介。聖經也可以作為他臨到人的媒介。道成肉身透過書面的話語(道)開口說話。因此聖經不是一個障礙,不會把我們從接近啟示的地方推開,而是「啟示者將我們拉近啟示的規定方法」

第三協同權柄則是聖靈。若是沒有聖靈對聖經中永生基督消息的見證,我們在建立一個宗教確定性的感覺方面,是無助的;約翰加爾文在他的學會中談到這一個問題。聖經依賴的聖靈見證,是由最前的權柄,基督所給。約翰加爾文寫到:

「那麼如果我們能為自己的良心作最好的諮商,讓它避免在不確定的漩渦中隨波逐流,避免舉棋不定,甚至避免在最小的障礙絆倒,我們對聖經事實的信念必定出於一個高過人類推測、判斷和推理的來源;亦即,聖靈的秘密見證 . . . 因為只有神能適當地擔任自己話語的見證,因此這些話語不會獲得人心完全的信任,必須等到聖靈的心中見證將話語封在心中。」

因此當我們提到聖經的權柄時,我們也必須談談聖靈的權柄,因為它們也不能分開。聖靈與話語形成連結,而我們能明白聖靈的行動,是因為話語的記載。如果人能注意聖經當中有關聖靈的話語,他們就沒有感染聖靈狂熱的危險。 1677 年記述之第二倫敦信仰宣言提及聖靈和聖經之間的關係,值得一看: 「有關拯救知識、信心及服從,聖經是唯一充份、確信及絕無謬誤的規則 . . . 全部 (聖經正典) 都是由神的默示所給,它們是信心和生活的規則 . . . 人當相信聖經的權柄,它的證據不是根據人也不是根據教會,而是全然根據神 . . . 關於神 . . . 關於我們的完全信服、真理絕無謬誤的保證和神聖權柄,全來自聖靈在內心的作工,藉由我們內心的話語作證 . . . 然而我們承認神聖靈的內心照明,那是關於救贖需要的了解,這類事物顯示在神的話語 (道) 中。」

若是沒有聖靈與聖經的相互關係作工,人通常不會結論聖經是神對他所說的話。藉由神聖靈的力量,人的心被判有罪,於是人在聖經的頁中看見他自己,願意靠近為他而死的基督。

教會的權柄

教會只有為基督福音傳道的時候,才有權柄。它的權柄起源於基督的使命,但基督並非放棄他掌管信徒的權柄。正如信徒,教會整體而言也必定要支援他主導的評判,和他的權威角色。我們是「因為基督而相信教會,不是因為教會而相信耶穌」。

那麼什麼是教會的權柄角色?有意義的想法當然不只在二十世紀發生,所以教會的歷史不該排除。過去偉大的基督徒當中,有人詮釋聖經,有人洞察聖經對人類生活的意義,他們的貢獻良多,其宗教範圍的想法,只要依照聖經所反映的基督耶穌之心,藉由他們的幫忙,我們都能受益於自我教導。

在基督教信仰的歷史中,堅定的信念是信條陳述的形成因素。只要這些陳述忠於教會的真正憲章- 聖經,這些陳述的形成就是有用的。今天,教會代表權柄為人教導且傳道基督的福音,然而它的消息絕不能建立在其他的事物上,只能建立在聖經上,藉由神的靈,聖經是耶穌的證據,是耶穌的陳述。對於所有的事物,教會隸屬這三重相互權柄之中。

推理、良心和宗教經驗的權柄

這三者雖有它們的位置和角色,但是屬於次要。人的推理無法發現有意義的神知識,必須等到人的推理受到他的啟發。一旦神對人述說關於自己的事,一旦他將知識授與人心,有罪的人才能吸收如此知識。良心的權柄位置從屬聖經。人的良心不可能自己發現神存在,但是人的良心可能得到神存在的告知,因此對人的生活變的有啟發,有幫助。人的良心只能譴責自己,沒有原諒的作用。良心不能提供本身道德規範的實材,無疑也不能提供救贖。 當人的良心透過基督的話語,受到基督的教導,可能對神的靈變得相當敏感,即便如此,良心仍從屬聖經的權柄,可作為宗教的指導。

宗教經驗在它的適當位置也很重要。權柄並不來自於經驗,而來自於富有經驗者;也就是說,宗教經驗是人心遇見耶穌基督的自然發展。由此可見,宗教經驗是福音宣告和聽者回應的產物,所以人在提及宗教經驗的時候,一定要回到它的基準和起源。在宗教經驗方面,神的靈對於現代人的接觸也是根據歷史性的福音,宣告基督已經為人所做的事。 這個接觸衍生的經驗是我們知道神,神也知道我們。人若是被神知道,就是體驗救贖的希望。

結論是我們需要一個權柄結構,讓基督作為最優先的權柄。如果只有聖經是唯一的權柄,人可能發展出聖經崇拜的傾向。如果只有聖靈是權柄,人可能發展出神秘主義或狂熱的傾向。如果只有教會是權柄,它可能傾向於權力主義。如果推理是唯一的權柄,人可能傾向發展出人文主義或自然神論。但當「基督是權柄,透過聖經宣講,使得聖經的權柄變的有意義、有生命的時候,這些傾向被抵銷。他的靈符合他書面話語的意象,變成教會的生命和權柄。」

定義

因為聖經在權柄的典型中扮演重要角色,關於聖經,有特定的觀念需要定義。人講到聖經時,經常也講到默示。默示包含啟示和讀者所需的啟發,這意指什麼?

默示- 幾乎所有的基督徒講到聖經時如得默示,不同是在默示的範圍上。很早期的教會歷史中,人有說出逐字默示的傾向。也許第一位表達如此觀點的作家是亞歷山大城的革力免。革力免的百年以後,拿先斯的貴格利 (Gregory Nazianzus) 寫到:「聖經的每一小行、每一小筆劃都是由聖靈細心照料而來,甚至作家寫出最細微的差別,對我們而言,都不是徒然的。」 逐字默示這個名詞已經走過基督思想的歷史,即使在不同的上下文有不同的意義。早期的普林斯頓神學院接受法蘭西斯.巴頓 (Francis L. Patton) 的所寫的定義:「聖經的書籍 . . . 由受到聖靈影響行事的人寫成,影響到了如此範圍,以致於他們的寫作免遭受時事、教義和判斷力帶來的錯誤;有人則是受到語言選擇的影響,以至於他們使用的話語是神的話語。這教義即是全然逐字默示的教義。」

有些保守的作家之中存在名詞的混亂,因為有些人視全然逐字默示為另一個理論,「默寫論」。默寫論意指神命令了作家寫作聖經,方法好似一個主管委託了他的秘書處理書信。如果聖經的寫成出自命令,就無法解釋路加福音 1: 1-4 那樣的經節,該處作家宣稱他依賴其他的來源。因此將這兩理論等同視之是錯誤的,即使有人這麼做。

默示的第二類型是由卡爾巴特定義。卡爾巴特試著讓逐字默示這個名詞有用。「如果神對人說話,他講的語言真的是具體的人類話語。這在逐字默示的觀念中是正確和必要的事實。」 卡爾巴特接著表示雖然神已經講出人類話語,而人類話語不是與神真理有關的定局或終極象徵,然而這些人類形式的表達帶出了禮拜之中「使命」的價值,而對我們述說的這些話語,帶有權威,可以應用於實際目的。除了人類的話語之外,我們沒有其他的媒介。

2. 啟示- 「啟示」其實是一個非常狹義的名詞。有人表示整本聖經都是來自神的啟示。這是不正確的。聖經的許多部分屬於「默示」這個名詞,而較少部分屬於「啟示」這個名詞。舊約和新約的許多歷史是研究的結果。默示僅僅意指作家受到神的靈指示,為了要提供一個充分可靠的陳述。啟示僅僅意指神對人公布事情,而所公布的事情,無法根據人力調查得知。舉例來說,創造的故事、耶穌的母親是童女生子、基督的神性、預言和來臨:這些若不是直接來自神的公告,人全都無法知道。耶穌基督本人正是神個性對人的啟示。「聖經之中啟示的真正內容是神自己,並非『他物』。啟示是神的自我顯現 . . . 各處的啟示在其內其實都包括一個否定的預想:沒有了它,在某方面人總是或多或少在一種黑暗或奴役之中。」

3. 啟發- 「啟發」這個名詞意指神的靈在教導個人關於基督方面的工作,通常與聖經有關聯。啟發不是任何類型的新啟示,可以比擬為人對神啟示的理解。人可以將啟發視為存在的時刻,其中人感覺到,神的工作和自己有關。史特朗 (Augustus Strong ) 舉出了下列的例子,有助於區別這些名詞。

(1) 默示不隨啟示,可參考路加福音和使徒行傳,例如路加福音 1: 1-3; (2) 默示伴隨啟示,可參考啟示錄,例如啟示錄 1: 1,11; (3) 默示不隨啟發,可參考先知書,例如彼得前書 1: 11; (4) 默示伴隨啟發,可參考保羅在哥林多宣講的情況,例如哥林多前書 2: 12; (5) 啟示不隨默示,可參考神在西奈山的話語,例如出埃及記 20: 1, 22; (6) 啟發不隨默示,可參考現代牧師的情況,例如以弗所書 2: 20。

結論

權柄的問題,或「我如何才能知道神」這個問題,含意之一是「我該怎麼面對權柄」。從新約的立場,人很難想像一個人,身為基督徒,但與教會的團契毫無關係。這個議題到了現代迫切性未減,而且更為複雜。 困惑的時候,許多人對於宗派的看法搖頭嘆息,沒有對事件的真理作任何適當評估。正因為不同宗派存在,多數人認為它們不可能全部都是真實的教會。但是事情不像分別佛教和伊斯蘭教那般簡單;亦即,這議題不是「要不 ... 就 ...」的情形。其實各宗派之間的相同處遠超過不同處;亦即,這議題並非表示各宗派都沒有真理。 人約略檢查眾多宗派的信條陳述,就能發現新教的團結多於區別。「基督徒」這個字型大小比任何一個宗派的字型大小都大。眾多宗派在本質上非常可能字型大小合一,然後進行無關字型大小的慈善活動。問題是許多人期待教會對每件事採取相同的態度,然而這不是任何人、任何主題領域、任何組織都如此期望。

至於要從哪裡開始討論不同處?答案與權柄的議題息息相關。 每一個企業的基礎是公司的許可執照,執照為企業的發展設下教導方針。將企業精神的方向作適當類推,基督信仰的情形則與此相似。基督信仰的基礎是基督,他透過聖經教導。因此,任何對於宗派或教會的評判一定要堅守其執照的立場,也就是聖經的立場;然而造成的問題,是聖經標準的近似情形。教會越接近新約,就越接近這執照的真實方針。 鑒於上段的陳述,此處需要加上二個意見。近似情形的拿捏不包括小細節,例如人是否稱自己的聖經學校為主日學校,或人在崇拜方面是否不該使用樂器,或人擦不擦口紅,但確實包括一些重要事情,例如個人對基督救主的委身、有意義且非不可思議的教會儀式、執行大使命對於所有國家的教導和訓練工作、發展信主男女的團契成長。

另一個意見有關人所認定的聖經真理,與傳統束縛之間的縫隙。傳統束縛世代以來逐漸壯大,但現在增加的題材隨手可得,顯示新約資訊的簡單和純凈,有基督信仰的人一定要準備好,為自己的宗教生活承認聖經真理的意義。正因傳統仍然受到聖經當中基督的審判,我們要準備在必要的地方捨棄一些傳統。有信心的人在自己的心中,感受得到與歷史使徒共同的信念,「我們必須服從神,不是服從人」(使徒行傳 5: 29)。這真理可供教會以及服從的應用。

推理如何能給我們神的知識呢?我們吹噓自己合理,但事實上我們的合理多以既定的個人偏見作為基礎,然後開始推理。如果神是隱藏的,那麼推理本身無所幫助。推理若要產生有關神存在的結論,可藉由第一章證明之許多現象擬出。我們也發現合理結論和關於神的真實經驗之間多少有縫隙。

(B)

基督信仰堅定地建立在神自行啟示的概念上。人經常可以讀到神學者對於神的談論,論及遠古時代,神透過夢境對亞伯拉罕、摩西和其他人說話,以及直接對人說話。和猶太教一樣,基督徒相信神對摩西顯示了自己,而且我們現存的律法,正是神為了以色列人民的生活所設計。

基督徒肯定漸進啟示的想法,起先亞伯拉罕與神立下約定,然後神賜予摩西詳細的律法,神也作出對抗埃及的奴隸解救來證明約定。神對以色列的發言人稱為先知,他們的生活就是勸人離開自己的罪和背叛,回來服從神的指令。先知的寫作告諸一個未來時代的來臨,屆時彌賽亞將會到來,為以色列的人帶來拯救。這一個應許也包括非希伯來人在內,值得眾人的期待。基督徒相信彌賽亞是耶穌基督,他將誕生於猶大的伯利恆;他是舊約當中有關彌賽亞經節的實現。 基督徒先有的聖經是舊約,最初新約還沒有形成,直到教會收集完成流傳於各個教會的福音書和保羅書信。這些收集最後變成了新約,和基督運動的基本聖經。然而基督徒仍然珍惜舊約,而且世紀以來,基督徒受到舊約高度的影響。許多牧師很喜歡從舊約傳道,這些牧師會聚眾宣布舊約的消息,而事實上,許多牧師和聚眾真的很像舊約的「基督徒」。雖然說世上沒有舊約的基督徒這種稱呼,但是他們的心態非常傾向舊約。 如果我們調查新約和它對於舊約律法的態度,我們會遇到一個問題。首先,基督徒肯定一個想法,神的最終啟示是在耶穌里;神的肉身變成了最終的道。那麼這與舊約的應用有何關聯呢?基督徒為什麼不服從舊約的議題,像是飲食規則、犧牲和宗教節日呢?

人看待新的基督運動和舊約時,之間最明顯、最清楚之差別在於拯救的想法。基督徒必須遵守舊約的規則才能變成基督徒嗎?他們一定要先成為猶太人嗎?這爭論特別反映在羅馬書、加拉太書和其他像希伯來書的書中。 結論是律法無法帶給人拯救。只有相信耶穌是上主和救主,才能帶來拯救和希望。「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使徒行傳 4: 12) 就實踐的情形而言,從猶太教到了基督運動之獨立的轉變,確實產生了不一致的行為。例如保羅,他嘗試處理有關女性的特定問題時,會求助於權宜之計。在加拉太書、以弗所書、羅馬書和其他地方,他宣布人們不受到律法的管束,儘管如此,他嘗試處理有關女性的特定問題時,他訴諸律法的權柄。當時就實行而言,從舊約的律法規則到耶穌建立之新約的恩典國度,早期的教會處於轉變的狀態,於是就福音的完整應用而言,教會對於有關女性的特定問題,和她們在教會中的角色,當時並沒有轉換得宜。現在,如果我們永遠看不出來恩典和律法之間的差別,教會中永遠不會有基督徒對待女性應有的態度。教宗最近關於教會女性的陳述,是受到舊約律法影響的結果,忽視了關於神恩典的美好陳述,在基督裡帶來全人類的平等 (加拉太書 3: 28)。

人嘗試比較恩典和律法這兩概念時,可能面臨一定程度的不適。新約將這兩概念作強烈的比較,一來基督徒無論是男是女都不受律法的管束,二來教會又不能排除舊約律法的立場。 我們可以從耶穌的話語開始作分析。耶穌講的許多事、做的許多事都得以支持律法,以及律法的實行。然而他也作了一些推翻性的陳述話語,來警告當時墨守律法的人。我們該注重的是這些話語。 請考慮馬太福音 5: 17 耶穌的陳述。他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這句話顯示耶穌給予律法和先知應當的敬重,也顯示一個基本的問題。何謂成全?顯然這裡帶出的是律法在人民心中的變化。希臘字 [πληρωσαι.] 意指「使…滿起來、填、填滿」,然而賽爾 (Thayer) 將其定義為「成全,亦即讓神的旨意受到遵守 (人已經藉由律法知道神的旨意),正如它應該受到遵守,也讓神的應許得到履行 (人透過先知而知道神的應許)。」(Greek-English Lexicon/希英辭典第 518 頁) 從耶穌的教導中,我們可以看到律法真的得到了履行。基督對律法師說最大的兩條誡命是—用你的全心來愛神,以及愛你的鄰人如愛己—但是這兩條誡命後來被應用在守法主義的教導上。守法主義扭曲了律法的內在意義,使人的意念轉向制度,而非神和他們的鄰人。當文士和法利賽人忽視了律法更重要的要求,光是顧著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時,耶穌譴責他們 (馬太福音 23: 23)。 後續的改變著重於有關施洗者約翰的話語。約翰因為傳教而被關進監牢時,他的門徒帶著約翰的問題去見耶穌:「那將要來的是你嗎?還是我們等候別人呢?」正如先知以賽亞預言的話語,耶穌這麼回答:「你們去,把所聽見,所看見的事告訴約翰。就是瞎子看見,瘸子行走 … 凡不因我跌倒的就有福了!」(馬太福音 11: 4-6) 然後耶穌向群眾談起約翰,問他們認為約翰是誰?為了強調一點,他說:「你們若肯領受,這人就是那應當來的以利亞。」此處形成了新的事物,宣布天國即將來臨。 在路加福音 24: 44,耶穌談到摩西律法和先知書的應驗,與他釘十字架和復活有關。「這就是我從前與你們同在之時所告訴你們的話說:摩西的律法、先知的書,和詩篇上所記的,凡指著我的話都必須應驗。」然後他開啟他們的思想來了解聖經,對他們說:「照經上所寫的,基督必受害,第三日從死里復活,並且人要奉他的名傳悔改、赦罪的道,從耶路撒冷起直傳到萬邦 …」(路加福音 24: 45 以後) 以上成為後人看待猶太教和基督教之區別的重要事件。這事件也讓福音躍身為「某件最近發生的好消息」,與法律的原則相反。它與基督的受難、死亡和復活是如此密不可分,以至於它變成了新舊的分裂線。用比較激進的話來講,就是律法已經失色、過時,而彌賽亞導入一個神對待人類的新紀元;新約意味著舊約的失重。從耶穌的立場來看,這就是摩西律法和先知書的目的,這就是實現的事—他們預言他的到來。

約翰福音作出了這個比較:「律法本是借著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約翰福音 1: 17) 跟隨此經節的,是一則美妙的陳述:「從來沒有人看見神,只有在父懷裡的獨生子將他表明出來。」(約翰福音 1: 18) 以下為兩種啟示的比較:律法的啟示;在人子里的啟示。第一種情況中,律法告訴人民有關神規定的事;第二種情況中,神道成肉身,人民有了人子。第一種情況中,人民遵從律法的規則;第二種情況中,人民遇到了活生生的人子。第一種情況中,人民跟隨律法的書信 (經常是以得過且過的方式);第二種情況中,人子帶領有改革力量的團契 (約翰福音 1: 17)。第一種情況中,人民受制於譴責、控訴的律法;第二種情況中,人民有一位帶來原諒的救贖者。第一種情況中,人民只有冷冰冰的律法書信;第二種情況中,彌賽亞提供聖靈的存在。

尚有許多可能的比較,但是我們不應專註於律法規則,而忽略了神自行啟示這事實的重要性。神藉由自行給予之神聖的愛、神的愛,他賦予了律法真意的形體。如果有一個人遇見人子,結果他仍尋求以前極端的守法主義,那不是既退步又多餘。 我們現在來看保羅在他的宗教理論和實習中,如何面對律法;他在加拉太書討論基督徒信仰與舊約律法的議題。加拉太書一開始鄭重警告人別相信「其他的福音」,哪怕是一位天使要下來傳福音也別信,因為根本沒有其他的福音;保羅的福音是從「耶穌基督的啟示」而來 (加拉太書 1: 12)。保羅表示他對於割禮議題的看法,與彼得不同,因為基督徒無法用猶太人的方式過活。真理在於:「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 …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拉太書 2: 16) 因此浮現了這個問題:「人是透過律法的工作來接收聖靈,還是透過信心的聆聽呢?」 聖靈行神跡是藉由律法還是藉由信心呢?當時神頒布律法的意圖在於,耶穌來臨之前人民應該受到監護。耶穌來臨後,人民就不受此監護了。保羅提出一個非常周全的結論:「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里都成為一了。」(加拉太書 3: 26-28) 他於是警告:「我再指著凡受割禮的人確實的說,他是欠著行全律法的債。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加拉太書 5: 3-4) 相對而言律法失色了,正如以下經節所說:「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加拉太書 5: 18) 在羅馬書,我們可以找到相似的中心思想。我們讀到:「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 3: 20) 神把自己的公義給予信徒,這不是出於律法,但是「律法和先知為證」(羅馬書 3: 21)。保羅「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馬書 3: 28)。

保羅講到:「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在此他沒有解釋為何支援律法,但是我們不難推測律法曾經有效,作用形同神的初步啟示,是因為基督的來臨,它才功成身退。此外我們難以作出其他的解釋,因為保羅也講到:「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馬書 6: 14)

保羅的解釋講到,我們若要脫離律法的管束,意味著死亡的介入;律法對亡者沒有作用。然而我們借著「洗禮」歸入耶穌,這代表我們已被基督和他的聖靈納入。以上的實行不一定需要水,但是一定需要耶穌的存在。我們透過信心沉浸在他的生命之中。一旦我們在基督里,發生在他身上的事,也會發生在我們身上。因為他死了,我們也死了。一旦我們在基督里死了,律法對我們沒有作用。一旦我們在基督里復活了,我們也在聖靈里復活,而聖靈將要指導我們的生活。本模擬發展於羅馬書的六到七章。羅馬書 7:4 提到:「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借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里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正因如此,我們「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聖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羅馬書 7:6)。

保羅不僅反對律法,他還舉出福音的絕對益處:「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馬書 8:3-4) 律法的角色是帶來審判和死亡,聖靈則供給生命和原諒。

至於以色列人民,保羅的心對他們有無盡的關切,因為「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 (羅馬書 10:4) 。 尚有其他的書表示時間已從律法過渡到恩典的紀元。保羅至以弗所教會的書信中,寫到基督「以自己的身體廢掉冤讎,就是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為要將兩下借著自己造成一個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以佛所書 2:15) 。他對腓立比人宣稱:「我為他已經丟棄萬事,看作糞土,為要得著基督;並且得以在他裡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腓立比書 3:8-9) 人需要得到的結論是,基督徒不受律法管束,也不需重提舊約的要求。人不應該持著舊約的思想;我們已經被帶入一個永生的關係,以信心作為基礎,這股信心反映在人與新約的關係上。就基督徒對事的觀點而言,律法已經過時了。 以上是關於恩典與律法的基本神學理論。我們在練習理論時,有些主題範圍不易反映應用適度,那是因為早期教會還處於一個轉變的狀態,如前所述,所以實踐的問題自然存在。在救恩和信念方面,羅馬書和加拉太書等作出了不少有力的陳述;儘管如此,有些實踐的問題仍需訴諸律法。 至於割禮的事宜,保羅與彼得的立場大大不同 (使徒行傳 15),但是過些時候保羅回到了耶路撒冷,他對於緊急的壓力會採取權宜之計。他向民眾報告了一番,帶給他們喜樂後,民眾也給他一個警示。民眾回應「他們聽見人說:你教訓一切在外邦的猶太人離棄摩西,對他們說:不要給孩子行割禮,也不要遵行條規」(使徒行傳 21: 21)。他要怎麼做?他只好依律法行事,好讓人信服。於是他行潔凈的禮、剃頭、付規費,「這樣,眾人就可知道,先前所聽見你的事都是虛的;並可知道,你自己為人,循規蹈矩,遵行律法」(使徒行傳 21: 24)。

就保羅的信用,我們只能說他求生的動機是要為基督贏得更多人。他告訴哥林多人他是一的自由的人,但是為了要贏得更多人,他甘心當眾人的奴僕。「向猶太人,我就作猶太人,為要得猶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我雖不在律法以下,還是作律法以下的人,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哥林多前書 9: 19以後) 這個事件的發生地點同為耶路撒冷,他遵循傳統依然是要為基督贏得更多人。他並沒有逃避這個事件;眾人看見了他,於是他聚眾喧鬧,最後這事幫助他免費到達羅馬。個人為了福音佈道而暫時屈就律法是個人的決定,這不受律法的管束,儘管算是合理,如果我們宣稱自己不受律法管制,卻又把律法加諸在別人身上,尤其是女性身上,那又另當別論。

這件事出現在哥林多前書 14: 34,文字這麼寫到:「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一樣,因為不准他們說話。他們總要順服,正如律法所說的。」我們似乎可以結論,從律法到恩典的轉變時期,儘管加拉太書和羅馬書強調宗教理論的陳述,恩典應用之涵義還是受人忽視。同樣的事也出現在提摩太的書信中,文字這麼寫到:「女人要沉靜學道…因為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 …」(提摩太前書 2: 11 以後) 這又是一個忽略恩典之應用要義的例子,忽略人已經從舊約的律法中解脫,反而將舊的加諸在新的上。

我們不妨在別的地方看看恩典之啟示,作為與律法之啟示的比較。福音書提到耶穌是神的具體化身,也提到他對人類的啟示。在馬太福音 11: 27,耶穌講到:「一切所有的,都是我父交付我的;除了父,沒有人知道子;除了子和子所願意指示的,沒有人知道父。」 這些話語描述一個有排他性的道,告訴人該何處找救恩。西門彼得曾經表示耶穌是基督,神的兒子,耶穌也確認他,宣稱他是受到天父的指示而說 (馬太福音 16: 16-17) 同樣地,保羅宣稱他的福音是受到耶穌基督的啟示而說 (加拉太書 1: 11)。 約翰福音確認人子已經從天堂降下 (約翰福音 3: 13),人子是為人帶來屬靈重生的那一位。在約翰福音 5: 23, 我們得知「不尊敬子的,就是不尊敬差子來的父」。如果我們想要知道神的旨意是什麼,我們就必須相信耶穌的話語。人如此相信,就能從死亡進入永生。人看過耶穌行神跡後,問了這個問題:「我們當行什麼,才算做神的工呢?」耶穌回答說:「信神所差來的,這就是做神的工。」(約翰福音 6: 28-29) 隨後他宣稱:「因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並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約翰福音 6: 40) 約翰的書信提到人子宣稱自己的身分與父的關係,此宣稱是別人控訴耶穌褻瀆的基礎。縱然如此,人認識耶穌有絕對的益處,藉由認識耶穌,人能夠認識神。約翰教導人:「我卻認識他;因為我是從他來的,他也是差了我來。」(約翰福音 7: 29) 耶穌與神的關係緊密交織,正如他這麼反駁法利賽人:「你們不認識我,也不認識我的父;若認識我,也就認識我的父。」(約翰福音 8: 19)

耶穌的啟示行為不單意味著美好的知識,它也意味著救贖。「你們舉起人子以後,必知道我是基督,並且知道我沒有一件事是憑著自己做的。我說這些話乃是照著父所教訓我的。」(約翰福音 8: 28) 後來法利賽人宣稱神是他們的父,耶穌對此評判:「倘若神是你們的父,你們就必愛我;因為我本是出於神,也是從神而來,並不是由著自己來,乃是他差我來。」(約翰福音 8: 42) 隨著事件發展,耶穌告訴那些人他們不認識神,但是他「認識他,也遵守他的道」(約翰福音 8: 55)。 從好牧人為羊捨命的故事,我們同樣可看出帶來救贖的啟示行為,正如耶穌說:「我認識我的羊,我的羊也認識我,正如父認識我,我也認識父一樣;並且我為羊捨命。」(約翰福音 10: 14-15) 「我與父原為一。」(約翰福音 10: 30) 沒有一句話比這句話更簡單,又更能確切肯定一個事實:如果我們要認識神,只能透過基督。人因此控訴耶穌褻瀆,耶穌則呼籲他們相信他做的事,講到:「叫你們又知道又明白父在我裡面,我也在父裡面。」(約翰福音 10:38)

有一本福音書我們尚未討論,約翰福音,一開始的序言提出「道成了肉身」。具體化身的道亦即來自神的資訊,在耶穌里「與神同在,道就是神」。他被形容為創造的來源、世界的光、神的啟示者、恩典和真理的來源。

耶穌在世的最後幾天,他用了一個獨到的方法,讓他的門徒永遠記得他的死亡。在最後的晚餐,請參考馬太、馬可、路加福音,及哥林多前書 15,耶穌使用餅和酒兩種元素來指示,並且作了一些重要的評論。餅代表他的身體,為他們而破裂,而酒代表他的血,是為了原諒人的罪而灑。在這個事件中,耶穌建立了新約,成就了耶利米、以西結、以賽亞等人的話語:時候將會到來,新約將會與以色列家建立。新約是神進入自己創造世界的新入口,新約應許人的罪獲得赦免,保證基督的聖靈長存在信徒的心中,是世人在神面前永恒生命的希望。 根據以上的結果,保羅方能說:「我們能承當這新約的執事。」(哥林多後書 3: 6) 希伯來書提出更多新與舊之間的直接比較。比較耶利米對於即將來臨的新約之話語,結論則為:「既說新約。就以前約為舊了;但那漸舊漸衰的,就必快歸無有了。」(希伯來書 8: 33) 希伯來書 12: 24 提到耶穌是「新約的中間人」。 如果我們開始思索以上的結果,可以慢慢得到以下的結論。首先,我們可以在早期信徒社群看見一種詮釋計策,亦即一種釋經學。在猶太教中,人被應許了彌賽亞,因此人發展出教會。真正臨到時的彌賽亞,如以賽亞書 53 所述,是一位受痛苦的救主,不是一位軍事領導家,而他當時的宣講有違大眾的期望。儘管如此,藉由耶穌與人立定新約的事實,藉由他的死,改變了人對律法和先知書的觀點。舊約再怎麼好,基督徒也不該拿它來當作行為規範,因為還有更好的約定。在聖靈里的生命,據理要超越律法管束的生命。相較於舊,新生、新的創造、新的自我都有可能隨之而來,這約定是神那超越律法的奇妙恩典。

第二,雖然舊約提供寶貴的課程,我們可以從中學到許多,但是這些課程必須依照新約、恩典和耶穌基督來衡量。除此之外,對於進入基督教世界的實行,我們必須提出問題,然後依照新約的恩典衡量它們;這尤其對女性在教會的角色特別密切。 第三,啟示、救贖的行為來自耶穌這個人稱,神的兒子。我們不該回到舊約比較狹義的啟示觀點,必須以人類歷史上的大事件,耶穌釘十字架,來衡量所有的實行。神不只給我們一個好消息,也提供了一個好關係。耶穌釘十字架前給人的一些話語,在事件後,人對那些話語的理解徹底不同。他曾教導一個人,若要得到永生,必須遵守律法誡命。耶穌是以猶太教的立場來講這話,因為他也是一位猶太人。然而,耶穌釘十字架而復活後,赦免的福音傳遍了萬邦,根據的不是律法,而是信心 (路加福音 24)。許多自由意志思想家斷言保羅是基督教的腐敗者,連穆斯林也這麼教導,但他卻是耶穌釘十字架的真實詮釋者,在這個大事件中,神與人有了新約,有了新的開始。

當我們在看教義時,恩典和新約的概念有助於我們明白,有些神學家教導的傳統教義受到舊約、律法概念的高度影響,我們應該把這些教義重新思考過,不能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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