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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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堅定認定,言論自由是人類社會的共同利益要求。

——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

「明顯而即刻的危險」曾被普遍地認為是保護言論自由的原則。一項言論,除非存在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否則不應受到限制。

該原則由霍姆斯大法官在1919年徵兵案中最先闡述。霍姆斯說道:

我們承認,被告傳單所說的一切,若在平時的許多場合,都屬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一切行為的性質應由行為時的環境來確定。對言論自由作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容忍一個人在戲院中妄呼起火,引起驚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能造成暴力後果的言論也不受保護。……一切有關言論的案件,其問題在於所發表的言論在當時所處的環境及其性質下,是否造成明顯且即刻的危險,產生國會有權防止的實質性危害。這是一個是否迫近和程度的問題。當國家處於戰爭狀態下,許多平時可容忍的言論,因其妨礙戰事而變得不能容許了,法院也不認為它們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可以這樣說,如果證明某人的行為對徵兵造成了實際的障礙,那麼就可以強制他承擔造成這種效果的言論的責任。

該原則在提出後即有人對之提出批評,批評意見認為:第一,「明顯而即刻的危險」論述太過寬泛,它寬泛到不論言論者是否出於故意,只要言論給公共安全造成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就可以被壓制和懲罰。它意味著,在所有「危險的」情況下,少數派不論多麼守法和忠實,都必須緘默。儘管他們誠摯地表達意見,這一原則也會給他們貼上刑事違法分子的侮辱標記。沒有區分言論者是否是故意,不足以保障言論自由。

第二,「國會有權防止的實質性危害」這一句話表明立法機構既有權利又有義務阻止某些危害,並有權力採取為阻止那些危害所必需的一切行動。但是《權利法案》對立法機構的干涉範圍作了限制,它一一列舉了干涉形式,不論干涉可能是多麼有利於一般福利,立法機構都不可以採用。「防止危害的權利」並沒有無條件地賦予防止危害的權力。憲法判斷,某些防止措施要比它們所要防止的危害還要有害。第一修正案意味著,對於國會有權防止的某些實質性危害,如果惟一的避免辦法就是限制作為整個自由制度之基礎的言論自由,就必須忍受它們。

第三,按照霍姆斯所作的有關「明顯且即刻的危險」的論證,這一原則告訴我們說,只要少數派的意見包含著針對公共安全的明顯且即刻的危險,都可以被排除在第一修正案的保障範圍之外。這意味著,只要是對國家具有重大和危險性意義的問題,都不得對它們作自由、無拘束的討論。例如,如果國會中的多數派正在採取行動以防止「國會有權防止的實質性危害」,那麼反對採取這種行動的少數派都不得享有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根據這一原則,在「危險的」情況下,持不同意見的法官不得發表不同意見書。在這種情況下,少數公民也必須保持沉默。當然,沒有人相信霍姆斯先生或最高法院就是這樣的意圖。但是,他們的確明明白白地表達了這樣的意思。「明顯且即刻的危險」意見書作為闡述言論自由原則例外情況的一次特別不適當和不成功的嘗試留在法院的記錄上。

第四,這一理論拒絕承認或有意忽視自治公民擁有兩類不同的公民權利的事實。作為法律制定者,公民們有義務和責任要求絕對的自由。作為法律遵守者,他們又擁有相對自由的各種所有物和權利。

第五,這一理論沒有釐清公共討論和私人討論的不同的憲法地位,沒有對公言論與私言論做出區分。

第六,它沒有看到,根據憲法,擁護和要求政府行動的自由是絕對不可以受到限制的。只有擁護和要求私人或非政治團體行動的自由才可以受到限制。

第七,這一理論把言論自由當作是一旦公共福利有了危險就可以廢置的純粹制度。相反,正是這些危險的存在才使我們在恐懼中必須牢記和恪守言論自由原則,它的完整性是根據同意的統治的整個架構的基礎。

第八,最高法院由於採納了取消第一修正案的這個理論,已經嚴重損害了我們的國民教育。它否認這一信念,即,人們可以通過自由的公共討論的方式實行自治。

米克爾約翰指出,霍姆斯大法官所闡發的「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公式很快被證明是不能令人滿意的,霍姆斯的同事們過於強調霍姆斯先生的這種主張,即,任何言論只要對公共安全產生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就可以被禁止和懲罰。作為偉大自由衛士的霍姆斯大法官以堅決的口吻反對這種論調。他寫道:「我認為,一種言論無論令我們多麼厭惡和反感,如果它沒有給法律的適用和重大的目的造成迫在眉睫的危險以致必須立即採取限制措施以拯救國家,那麼我們就應當堅決反對這種言論的限制措施。」

作為支持霍姆斯意見的布蘭代斯大法官也說道:「一種言論有可能導致暴力或破壞財產的行為,這一點並不足以證明可以採取壓制措施。必須是極有可能給國家帶來嚴重危害。」

在這份意見書,他還說:「而且,甚至是迫在眉睫的危險也不能證明可以壓制對於有效的民主制度至關重要的言論表達活動,除非它所包含的危險是相當嚴重的。限制言論和集會自由是極慎重的事情。如果只是為了避免較小的社會危害,限制就是不適當的。」

布蘭代斯說:

那些通過革命贏得獨立的先賢們不是懦夫。他們並不害怕政治變革。他們不會以自由為代價而過於強調秩序。對於這些勇敢、自信的人們來說,對於相信自由和無畏論辯的力量並將之應用於民主政治過程中的這些人來說,除非言論所能引起的明白的禍患是如此緊迫以致來不及充分討論就會發生,言論所導致的危險就不應是明顯而即刻的。倘若還有時間通過討論來揭穿謊言和謬誤,得以用教育的方式防止禍患,那麼補救的辦法就是更多的言論,而非強制的緘默。只有緊急情況才能夠證明壓制的正當性。如果權威要與自由協調一致,這一點必須成為準則。在我看來,這就是憲法的要求。因此,美國人民要時刻準備著質疑削減言論和集會自由的法律,表明並不存在所謂的緊急情況。

在美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從最初的「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擴展到給法律的適用和重大的目的造成迫在眉睫的危險以致必須立即採取限制措施以拯救國家,否則言論自由不受限制。美國法院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愈加周全,對言論自由的容忍度更加寬大。在一個自由的國家,政府不會因為害怕它的公民的心智受到某些主張、懷疑、質問、方針和原則的影響,而對某些「危險性」的言論進行壓制;在一個自由的國家,每個公民對國家的公共政策發表意見,作出批評、質疑和反對,這正體現出這個國家和國民的政治文明程度。自由國家的公民,不承認政府有權替他們在公共政策上作主,不承認政府可以作為他們智力上和道德上的教父,不承認政府比他的公民更加明智、更加理性、更少犯錯誤。

米克爾約翰說:「我們傾聽他們的意見,並不是因為他們希望發言,而是因為我們需要傾聽他們的發言。如果他們的發言違背我們的政治原理、反對我們的戰爭或和平時期的政策,我們公民,作為統治者,必須從我們的利益出發加以傾聽和考慮。這就是公共安全之道,就是自治之道。」

霍姆斯闡述出了美國自由社會的真諦:「如果將來某一天無產階級專政的信念註定要被社會的多數勢力所接受,言論自由的惟一含義就是必須給予這些信念表達的機會和傳播的途徑。」

一個國家,如果不允許它的人民對公共事務充滿熱情,自由的發表意見,積极參与公共事務,那麼這個國家的人民將逐漸淪為一個個精緻的利己主義者,對公共事務不甚關心,只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他的心智和道德情操將會受到極大的限制。因為沒有了反對的聲音,沒有了反對的意見所形成的壓力,國家對人民的控制變得更加容易了,國家的大政方針也能夠以更加便捷的方式推行,但是這個國家將不會有智力成熟的公民,不會有一個民有、民治的政府。

自由政府是一個自治的政府,而一個自治的政府意味著,一切公共政策均出自人民之手,一切公共政策均應接受人民的批評、質疑和檢驗。人民對公共政策發表言論,就好比人民的代表在議會上發表言論一樣,享有絕對的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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