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孫無忌的法律思想
長孫無忌的法律思想
長孫無忌,字輔機,唐初大臣,河南洛陽人。先世出於北魏皇族,唐太宗李世民的文德皇后之兄,博涉書史、亦諳武略。高祖武德9年(626年),決策發動玄武門之變,助太宗李世民奪取帝位,居功第一.以皇族及元勛身份,歷任尚書右僕射,司空、司徒等職,封趙國公,極得寵幸。貞觀23年(649年),與褚遂良同受命輔佐高宗。當高宗即位,任太尉同書門下三品,後由於專權被流放黔州自縊而死。長孫無忌因編修《唐律》,撰寫《唐律疏義》而名垂史冊,在法制史和文化史上都佔有不可磨滅的地位。 唐朝統治者十分重視立法。李淵建國後,命令裴寂,蕭瑀等人,參照隋開皇律,制定武德律12篇,500條,武德律充分體現了李淵的務在寬簡,取便於時的立法思想,李世民即位後,力圖完善武德律,長孫無忌奉唐太宗李世民詔與房玄齡等,重修武德律.以省煩去蠢,變重為輕的原則進行修訂,《唐律》由於貫徹「先存百性」的指導思想及『安人寧國』的治國方針,立法寬平,順乎歷史潮流,因而促進了唐初封建經濟迅速恢復與發展,出現了「貞觀之治」安定繁榮的新局面。唐高宗李治登基後,命令長孫無忌,李勣,于志寧等以武德律,貞觀律為基礎,編纂永徽律12篇,502條,為闡明永徽律的精神實質,並對律文進行統一解釋,又命長孫無忌等19人,對永徽律逐條逐句做出解釋,叫做律疏,經皇帝批准,附於律文之下,於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疏與律通稱為永徽律疏,後世稱唐律疏議。長孫無忌做出了很大貢獻。《律疏義序》和《名律》充分地反映了長孫無忌的法律思想。 長孫無忌在《律疏義序》一文中寫道:「夫三才肇位。萬象斯分。稟氣含靈、人為稱首,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識沈愆戾,大則亂其區宇,小則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則未之前聞,故日:『以刑止刑,以殺止殺』」』。長孫無忌在這裡告訴人們,法是伴隨著國家、社會的產生而產生的。法是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其所以要設置刑法,是因為有的人性情庸愚,思想中充滿了惡念,大則擾亂天下,小則違背等級秩序、如果不定出條例法度加以制裁,有礙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封建政權有覆沒的危險,於是就產生了刑罰。這就是長孫無忌所說的為自然之理。 從長孫無忌的這一段言論中,可以看出他對法的產生和本質的觀點,把階級產生以後才有的法律、說成是伴隨社會的產生而產生法律,認為法律是永恆的,統治階級鎮壓人民的法律是不容移易的。在這裡長孫無忌還宣揚法律是帝王根據上天的法星和聖人的易卦制定而成的,以此為統治階級的法律披上一層神秘的外衣,來顯示統治階級鎮壓人民的法律神聖不可侵犯,充分顯示出氏孫無忌的唯心主義法學觀。但是長孫無忌又認為,政府和官吏是為了進行長期統治的需要而制定和推行法律,這種對法律產生的動因觀點,倒還接近實際,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長孫無忌敘述法律的必要性時,把統治階級用法律鎮壓人民的手段,說成是正義的行動,認為人民的本性平庸愚蠢,心存惡念,往往會起來犯上作亂,沒有法律那是絕對不行的;而封建統治者,卻不得不被迫施以刑法。這樣的看法實際上是顛例了是非,掩蓋了事實本質的真象。長孫無忌在論述法律的作用和禮治的關係時,主張「德主刑輔」。他在《唐律疏義序》文中說:《唐律疏義》的全部內容,「一準於禮」,強調「禮治」、闡述治國的根本在於禮治。但是主張以禮治為本,並不意味著放棄刑法,而是禮刑結合,揉成一團。禮是刑罰的前提,而刑罰是禮的輔助工具,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人刑,即所謂,「德主刑輔」。其含義集中地概括表現在下面幾句話里:「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罰」,「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這就是說,德禮是行政教化的本體,刑罰是行政教化的表現,德禮和刑罰對於行政教化之不可缺乏,猶如昏曉相須而成一晝夜,春陽秋陽相須而成一歲一樣。這裡長孫無忌所解釋的「德主刑輔」的思想也就是唐初的立法思想的概括,深一層講,治國應以禮義教化為主要方法,而以刑事懲罰為輔助手段。刑法雖然是治國的輔助手段,但也是不可缺少的。長孫無忌闡述日:「不立制度,則未之前聞。故日:以刑止刑,以殺止殺。刑罰不可馳於國,答捶不得廢於家,時遇澆淳,用有眾寡。」「德主刑輔」的根本要求,就是多用德教,少用刑法,但不是不用刑法。他認為法律作用和道德教化的作用,既不是對立,又不是割裂的,而是互為一體,溶成一團的,它們之間的關係是本用關係。長孫無忌充分闡發了儒家「德主刑輔」的理論,明顯地區別於法家的重刑主義。在儒學的旗幟下,把先秦儒法兩家的基本主張溶為一體,即將儒家強調的德化、禮教和法家所強調的政、刑都視為相輔相成不可缺少的東西。西漢董仲舒將儒家經義應用於法律實踐,以經義決獄,從而奠定了禮法結合的基礎,此後日益發展。到了唐代,統治階級才在認識上把禮儀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則上統一起來,大大豐富了儒家禮法結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禮主刑輔,禮法結合的思想體系。唐律疏議標誌著中國古代禮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長孫無忌說:「律增甲乙之科,以正澆俗,禮祟升降之制,以極頹風。」他認識到刑罰的「正澆俗」的作用,但他和前人說法不一樣,首先,西漢時《大戴禮記》認為禮被破壞,世俗才澆薄,才有動用刑法的必要。長孫無忌認為,時俗澆薄與淳厚,是由於失禮與否而在時間上是截然分開的,一個國家任何時候都有澆薄的風俗存在,因此,不可以須臾廢弛刑罰,只不過有時情況嚴重,刑罰用得多些;有時情況較好,刑罰用得少些。其次,是只有刑律才有「正澆俗」的作用,禮也有這個作用,只不過是所用的手段不一樣,刑律用科罰來體現,禮則用升降其規格來表示。
關於立法方面,長孫無忌認為:「凡立法者,非以司民短而誅過誤也,及以防奸惡而救患、檢淫邪而內正道」。這裡,著重體現了教育的方針。誠然,法律本身是有一個教育問題,法律是通過懲罰犯罪行為而收到教育效果的。然而,強制性卻是法律的本質和特點,如果迴避懲罰而侈談「救禍患」、「內正道」,那就失去了法律的質的作用。長孫無忌把立法的基點放在教育上,這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這種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唐朝法制建設,同時又掩蓋了階級壓迫的殘酷性。
長孫無忌在理獄方面,也有很多獨到的見解。所謂理獄,就是說的訴訟。長孫無忌認為,後之理獄者,則不然,來訊罪人則先為之意,及其訊之,則驅而致之意,謂之能。不探獄之所由,生為之分,而上求人主之微旨以為刺,謂之忠。長孫無忌講得這樣透徹,不可謂不精闢。也就是說,那些辦案的封建官吏,不分青紅皂白,在沒有審訊犯人之前,就作了主觀臆斷,進行所謂「有罪推論」,把未經審判判決的被告叫做罪人。這樣,在審問時,實行逼、供、信,迫使達到他的預斷。他們不去偵查案件產生的因果關係,不去研究案件本身應該用什麼法律條文進行恰當的判處,而是以探求君主的意圖進行隨心所欲任意的判決,這種官吏竟然被荒唐地稱為「忠臣」。在這裡,他揭露了封建官吏的主觀主義審判態度和隨意斷獄的惡劣作風。在一千三百多年前官居樞要的長孫無忌,能夠這樣講是難能可貴的。
關於量刑問題,長孫無忌反對以君主個人的情趣來量刑定罪。《貞觀政要?公平》:「取捨枉於愛憎,輕重由於喜怒。愛之者,罪雖重而強為之辭;惡之者,過雖小而深探其意。法無定科,任情以輕重。人有執論,疑之以阿偽」。故受罰者無所控告,當官者莫敢正言。在這裡,有些官吏毫不隱晦地揭露了君主任情量刑的惡果,一方面是,任情量刑與法無定科互為影響,任情量刑,必然造成法無定科、法無定科又使任情量刑濫不可止。
長孫無忌不僅為唐太宗奪取政權作出了重大貢獻,而且在法律方面也作出了重要建樹。由於禮法結合的唐律吸收了歷代封建帝王的統治經驗和法律原則,為統治階級提供了一部治國安邦的法典,因而成為宋,元,明,清各代的法律藍本。就法律思想來說,唐以後的各代封建王朝都是以這種由禮入律,禮法結合的思想作為正統法律思想的。但他封建綱常的法律化,規定維護等級特權的集其成的法律思想也對後世產生了很深的影響。他的法律思想值得我們進一步去發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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