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門—如何處理車禍糾紛-精彩章節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車禍發生後的準備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1車禍發生後的準備 11交通事故現場 一、交通事故現場分為哪幾類?交通事故現場是指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與事故有關的空間場所。具體可分為以下五類: 1.原始現場原始現場指沒有遭到任何改變或破壞的現場。它能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責任的鑒定提供客觀的依據。 2.變動現場變動現場指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原始狀態已經全部或部分發生變化的現場。對於變動現場,必須注意識別和查明變動的原因及情況,以利於辨別事故的發生過程,正確分析原因和責任。現場變動的原因通常有下面幾種: (1)搶救傷者:變動了現場的車輛和有關物體的位置。 (2)保護不善:現場上的痕迹被過往車輛和行人碾壓踐踏而模糊或消失。 (3)自然影響:因下雨、下雪、颳風等自然因素的影響,造成現場或物件上遺留下來的痕迹模糊不清或完全消失。 (4)特殊情況:執行任務的消防、救護、警備、工程搶險車以及首長、外賓乘坐的汽車在發生事故後,因任務的需要駛離了現場。 (5)一些主要交通幹道或繁華地段發生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動了車輛及其他物體。 (6)其他原因:如車輛發生了事故後,當事人沒有發覺,車脫離了現場。 3.偽造現場偽造現場指當事人為逃避責任、毀滅證據或達到嫁禍於人的目的,有意改變或布置的現場。 4.逃逸現場逃逸現場指肇事人為了逃避責任,駕車潛逃而導致現場變動。其性質與偽造現場相同,但具有更大的破壞性。 5.恢復現場恢復現場,是指在現場撤出後,根據現場調查筆錄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復的現場,是根據事故分析或複查案件的需要重新布置的。 二、怎樣保護交通事故現場?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當事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1.不準移動現場上的任何車輛、物品,並要勸阻圍觀群眾進入現場。要看現場散落物等情況,確定現場範圍,進行封閉保護,即用白灰、粉筆、沙石、木杆、樹枝或草繩等物將現場圈起來,不準車輛和行人進入。對於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應該用塑料布、苫布、葦席等可能得到的東西加以遮蓋。 2.搶救傷者移動車輛時,應做好標記。 3.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應告知醫務人員對傷者衣物上的各種痕迹,如輪胎花紋印痕、撕脫口,要進行保護。 4.嚴防再次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後,要持續開戶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標誌,以免其他車輛再次碰撞。對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現場,要嚴禁煙火,以免造成火災,擴大事故後果。 5.遇有下雨、下雪、颳風等自然現象,對現場可能造成破壞時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將現場上的屍體、血跡、車痕、制動印痕和其他散落物等遮蓋起來,即若搶救傷者,必須移動車輛或其他物品時,也必須做出標記,以證明現場的變動情況。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在現場應當採取什麼措施保護自身安全?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5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誌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霧燈和後位燈。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自救互救?對事故傷員的現場急救,應從受傷部位、傷後不同姿勢以及傷員的具體傷情出發,採取不同的急救措施。最常見的是駕駛員被方向盤或變形的駕駛室撞傷,並困在其內。在撬開駕駛室門窗後,可用硬紙板或厚塑料紙固定頸部,以免頸椎錯位或損傷;同時可用一塊板插到傷員背後,用繃帶或布條固定,一起將傷員慢慢移出駕駛室。切勿隨意將傷員拉出,造成二次損傷,甚至導致生命危險。對彈離座位或被車輛撞倒的傷員,不能隨便抬抱,要先將傷員作為一個整體轉至平卧位,固定頸部,由三四人步調一致地托起,並移至木板上;然後,用帶子把傷員固定在木板上,頭放後、足在前,平穩搬運。如果現場只有一人,急救者應靠近傷員後面,雙手穿過傷員腋下,抓住其未受傷的肢臂,輕輕抬起,然後小心向後拖曳。拖動時,保持傷員的頭、頸、胸部處於一直線水平上。傷員表面皮膚少量出血,可用布壓迫止血後包紮;噴射狀出血,說明大血管破裂,應設法鉗夾血管止血;對四肢出血,一般可用帶子扎在近心端,扎1個小時放鬆5分鐘。四肢骨折時,可臨時用木條、樹枝等固定患肢,以免骨折端刺破周圍組織、血管和神經。若胸部受到擠壓、碰撞時,易發生肋骨骨折,此時不要過多挪動胸部和用手觸摸。原則上禁止給傷員服任何飲料和茶水。因為大多傷員須手術治療,飲服飲料和茶水必會增加手術難度。對已昏迷、嚴重休克、頭部外傷和呼吸道阻塞的傷員,嚴禁用嗎啡,以免抑制呼吸和掩蓋傷情。對昏迷的傷員應注意開放氣道,將傷員頭略向一側傾斜,有利於口鼻腔內的分泌物、血液、黏液和其他異物排出體外。同時,取出傷員身上的尖刀、金屬幣、鑰匙等物,以免壓傷。 五、交通事故如何進行現場調查?交通警察調查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地收集有關證據。現場調查內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裝載情況;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四)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或者意外情況; (五)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 (六)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應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採集、提取痕迹、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應當進行現場攝像。現場圖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傳喚。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或者訊問。詢問或者訊問時,應當根據需要問明交通方式、駕駛人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機動車駕駛證號、准駕車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日期、駕駛經歷,駕駛前活動、休息、餐飲情況、駕駛時身體狀況,所駕車輛狀況、保險情況,行駛路線、駕駛時間、行駛速度,交通事故發生經過,臨危採取的措施及主觀心態等與交通事故有關的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交通事故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並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有關部門。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並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5條、第156條的規定辦理。 12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辦 一、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辦?一些駕駛員缺乏對現場處置的基本知識,一旦突然發生交通事故,往往表現為:一是面對目不忍睹的慘狀和傷者的哭喊以及大量圍觀的群眾,束手無策,驚慌失措,貽誤搶救傷員的時機,加劇了不應有的後果;二是不知保護原始現場,使此現場很快被破壞,給事故現場的勘察及正確處理造成困難,有些本來有理的情況也由於現場被破壞而無法說清;三是由於嚴重缺乏法制觀念,肇事後自己私了或逃逸,帶來許多嚴重的後遺症。駕駛員對事故現場應採取的正確處置方法是: 1.立即停車。凡是發生交通事故都要立即停車,停車後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如夜間還需開示款燈、尾燈。在高速公路上還需在車後按規定設置危險警告標誌。若肇事後逃跑,甚至置傷亡人員或國家財產不顧,只為了逃脫個人罪責而跑掉,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也是極不人道和違反社會公德的惡劣行為,其結果只會受到法紀的加重處罰。所以駕駛員肇事後必須馬上停車。2.立即搶救傷員和物資。停車後應首先檢查有無傷亡人員,如有死亡人員,確屬當場死亡而無絲毫搶救希望者,應原地不動,用草席、篷布、塑料布等物覆蓋。如有受傷人員,應立即進行搶救。如果受傷者傷勢較輕,可暫留現場等待交警處理。如果傷勢較重,應攔截過往車輛,送就近醫院搶救。靠近市區的還可以撥打120急救中心電話或請醫院派車前去搶救。同時要用白灰、石頭、繩索等物將傷員倒位描出。如一時無過往車輛或救護車,也可動用肇事車將傷員送醫院搶救,但要將肇事車各個車輪的著地點以及傷員倒位描出,做好標記,並要留人員看護現場。若無人傷亡,應迅速搶救物資和車輛。當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後,能採取緊急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設法送附近醫院搶救治療。除未受傷或雖有輕傷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對於現場物品或被害人的錢財應妥善保管,防止被盜被搶。 3.保護原始事故現場。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包括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和遺留的痕迹、散落物不能隨意挪動位置。為搶救傷者,應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標記,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保護現場對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了解事故情況,正確處理事故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現場保護方法是:尋找現場周圍的就便器材,如用石灰、粉筆、磚石、樹枝、木杆、繩索等,設置保護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標記現場時,應盡量做到不妨礙交通。如果車輛通行確實有可能使現場受到破壞和危及安全時,可以暫時封閉現場,中斷交通,待交警到現場勘查完畢後,再行疏通。 4.及時報案。當時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交通事故報警電話:122或110)或委託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民警報案。同時也可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救(醫療急救求助電話:120或110)。如現場發生火災,還應向消防部門報告(火災求救電話:119或110)。交警到達現場後,一切聽從交警指揮並主動如實地反映情況,積極配合交警進行現場勘察和分析等。 5.現場急救。交通事故發生時,輕者造成皮破血流,重者肢殘骨折,甚至死亡。交通事故傷員的搶救,主要是院前急救及院內急救兩部分。院前急救在我國目前還屬薄弱環節。據研究,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有50%左右發生在事故的瞬間,大約有35%發生在傷害後的一兩個小時內,大約15%的死亡發生在傷害後的7天之內。因此,及時正確的院前急救,能挽救許多生命或者防止傷情惡化,減輕疼痛,預防併發症和殘症的發生。急救的基本方法是止血、包紮、固定、搬動和心肺復甦。在實施具體急救時,首先應控制和制止大出血和疏通呼吸道,然後是固定脊椎和骨折肢體,最後可進行針對性的包紮和做心肺復甦等工作。 6.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當事人首先應關掉車輛的引擎,消除火警隱患。現場禁止吸煙。如是載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除將此情況報警方及消防人員外,還要做好防範措施。 7.協助現場調查取證。當事人必須如實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陳述事發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應積極配合協助警察做好善後處理工作,並聽候處理。8.48小時之內向保險公司報案。 二、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應當如何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6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7條規定:「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三、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有爭議應當如何處理?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同時必須做好自身安全維護。 四、事故當事人撤離現場後,一方反悔怎麼辦?如果撤離現場後,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的,僅就在損害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責任方可以持《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協議書》到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如果撤離現場後,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五、交通警察對現場勘查完畢後,要求當事人在事故現場圖上簽字時,當事人應當怎麼辦?交通事故現場圖是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的記錄,事故當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簽字確認後,首先要核對現場圖與事故現場是否一致,對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釋,如果認為現場圖與事故現場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進行複核,對於複核無誤的,當事人應當在現場圖上簽字確認。如果當事人無理由拒絕簽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現場圖上記錄當事人拒絕簽字。現場圖依然有證據效力。 六、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該怎麼處理?當事人應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後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七、對於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麼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八、對於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麼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1款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的,必須報警(撥打報警電話122,急救電話120或999),保護現場。如果事故發生地確屬偏遠或者找不到電話報警,受傷人員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發生事故的車輛送傷者到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將因移動現場後無法確定的車輛、人員倒地位置等進行標記。當事人可以利用石塊、磚頭、白灰等物品在地面進行明顯標註。 九、發生逃逸事故後,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怎麼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71條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北京交管局規定,對於舉報屬實的,除給予經濟獎勵外,對於本市司機,可以清除其違章所積累的分值。例如,2006年京沈高速路發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機棄車逃逸。第二天清晨,他坐上一輛計程車,對話中計程車司機得知他是肇事逃逸的情況後,對他進行勸阻,並將車輛開到交通隊報案。計程車司機得到了兩萬元的獎金,並清除其違章所積累的分值。 十、遇逃逸事故怎麼辦?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後,司機或當事人駕車逃離現場,要及時地將車號、車型、車輛顏色、裝載物及有關特徵和駛離方向記清楚,立即撥打「122」報警電話報警,以便公安機關追緝、堵截。現場遺有肇事車輛脫落物(如油漆、玻璃、塑料碎片)的,應予以妥善保管。 十一、公安機關造成暫扣車輛損壞的,車輛所有人該怎麼辦?對事故車輛的勘驗、檢查是查明事故起因的最重要的取證方法,其真實性、可靠性較大。因此,根據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事故車輛是必要的。但是,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並應當在檢驗、鑒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如果公安機關使用被暫扣的車輛而給車主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13交通事故的證據 一、交通事故證據的種類證據的種類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一)物證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迹。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物證的主要包括以下五種: 1.肇事行為直接侵犯和損害的客體物。例如,現場留下的屍體;傷、殘、死牲畜;損壞的路面、路邊上的交通設施、路樹、電杆、建築物、水渠及路外的農作物。 2.肇事工具。事故現場中發生事故的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3.發生事故時現場留下的痕迹。例如,路面上的剎車印痕;損壞的汽車零部件;各車體碰撞、刮擦痕迹;各種散落物、血跡、油跡、水跡、泥土、玻璃碎片。 4.當事人在現場遺留的物品和痕迹。如介紹信、香煙頭、工作證、名片、現金、手錶。 5.事故引起的損害後果。如車翻車毀情況、人員傷亡數量。物證是肇事行為作用於客觀外界所留下的各種物品和痕迹,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物證自身不能自明其意,只有通過人的認識才能對案件發揮證明作用。 (二)書證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交通事故的書證常有:駕駛證、行派車單、出門證、加油發票、貨運發票、車輛材料維修單、病歷、醫院診斷證明、死亡證明、責認認定書、事故賠償協議書、終結書、拘留證、起訴意見書、身份證。(三)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直接或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就其了解案件的情況向調查人員所說的口頭或者書面陳述。證人證言在案件調查中是最常見的證據之一,對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解決疑難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在通常情況下,有證人口頭陳述,調查記錄人員製作筆錄。必要時也可以要求證人出具書面證言。 1.交通事故中調查證人常有以下幾類: (1)發生事故現場目擊者; (2)乘客、乘員、同行者; (3)車主、單位領導、家長及與事故原因有關聯的人員。 2.交通事故證人證言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車輛、行人去往地點; (2)司機、行人有無違反交通法規行為; (3)司機有無違反操作規定行車的事實; (4)發生交通事故的環境; (5)事故形成和演變過程; (6)事故碰撞部位和接觸點; (7)事故時間、地點、車輛及後果; (8)其他與事故有關問題。 3.交通事故證人證言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證人的基本情況; (2)見證人發現(發生)事故時的位置和動態,即位於事故發生的何處,是走,是站,是坐,是卧,面向何方,視線如何; (3)事故發生前後所見的詳細經過; (4)事故發生前或後,雙方車或車與人,車與畜,車與物的位置、行走方向、速度動態; (5)肇事當時,車、人、畜、物接觸地點、部位、形狀、聲音和周圍環境; (6)事故發生後雙方的態度如何,談了些什麼、做了些什麼; (7)發生事故後雙方搶救傷者採取了哪些措施; (8)現場保護及報告情況。 (四)當事人陳述當事人是導致事故的發生者和親身經歷者,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體,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真相比任何人都清楚 。1.詢問當事人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當事人基本情況和駕駛資格確認。主要調查誰是駕駛人,其姓名、住址、職業、聯繫方法和本人的駕駛證號、准駕車型,確認駕車人,防止調包弄假。 (2)駕車前活動、飲食情況,調查駕車人開車前有無連續疲勞、賭博、打牌、生病、飲酒情況,確認有無疲勞駕車、飲酒等違法行為。(3)所駕車輛情況、駕駛時間、行駛路線、行駛速度調查。所開車輛是否為病車;駕車時間、發生事故時間、駕車是否超過法定開車時間;行駛路線、行駛站點線路和車道、是否按路段要求的車速行駛;確認開車時間、所駕車輛、行駛速度有無交通違法行為。 (4)事故的發生、臨危採取措施、主觀心態。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即是否是身體、駕車技術、車輛、道路或者是環境造成的。事故發生時駕車人反應判斷、操作情況、接觸點碰撞部位在何處;事故前後肇事人心態。 (5)當事人違法行為、過錯或意外事件。調查當事人在事故發生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應承擔的責任或者是意外事件。 (6)後果情況、現場保護和搶救情況、責任認可內容。調查車輛、財物損失、人員傷亡情況、駕駛人搶救傷者和保護現場情況,確定事故等級和駕駛人所負責任。 2.詢問筆錄包括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駕車人基本情況:姓名、年齡、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駕駛證號、准駕車型、駕駛經歷。 (2)事故發生時誰開的車、有無駕證、有無同車人、肇事車號牌。 (3)開車前休息是否充分、吃飯飲酒情況(若飲酒,飲了多少酒,飲了什麼酒,和誰在一起飲酒)、出車前心態如何。 (4)所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出車前是否做過安全檢查。 (5)開車時間,從哪裡出來到哪裡去,行駛方向、行駛路線是什麼。 (6)駕車時速度是多少、掛幾檔,時速是從里程錶看到的或估計到的,該路段規定行駛車速是多少。 (7)天氣是什麼情況,有無不利於駕駛的因素。 (8)自述肇事詳細經過。 (9)距肇事地點多遠發現對方(車、人、畜、物),採取了何種措施,是否減速、鳴號、剎車、打方向,對方反應如何。 (10)距對方(車、人、畜、物)多遠感到危險,當時使用哪個檔位、時速多少,怎樣操作的。 (11)事故前車輛行駛方向、路面位置及哪個車道。 (12)對方在發生事故前的車速,行人行走動態,你是怎樣操作的,採取的措施是什麼。 (13)怎樣碰撞、碾壓、刮擦、擠打的,事故發生後怎樣停的車。 (14)肇事後搶救傷者、保護現場情況,何時報警的。 (15)被詢問人有哪些交通違法行為,應負事故何種責任。 3.引起事故的原因不同,詢問當事人側重點不同。飲酒造成事故重點問:在何地和什麼人飲酒,飲的什麼酒,飲了多少酒,飲酒後怎樣駕車行駛。剎車失效造成事故重點問:駕車時剎車了沒有,制動效果怎樣,行駛中左右前後車輛距離和速度,發現對方障礙時雙方相距多遠,感到危險踩剎車時,能不能剎住車,車輛運行軌跡如何,事故是怎樣發生的。超速傷人事故重點問:在何時何地發生事故,所開的車牌號是多少,撞的什麼人,車速是多少,為什麼要超速,接觸點、碰撞點在什麼位置,傷者倒卧位置,誰將傷者送到醫院。 (五)鑒定結論1.鑒定內容及範圍鑒定結論是指運用科學技術、專門知識和技能,對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所作的書面報告。交通事故鑒定結論常有法醫鑒定、車輛鑒定、痕迹鑒定、傷情鑒定結論。鑒定人是有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或依法指定的事故鑒定人員。需聘請其他單位專業人員充當鑒定人時,應出具聘請書,通過鑒定人所屬單位聘請。鑒定完成後,鑒定人應在鑒定報告書上簽名或簽章。並由鑒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公章,證明鑒定人身份。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應告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有異議並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2.《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鑒定的有關規定(1)檢驗鑒定期限。《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9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指派或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對交通事故的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迹、物品、人體損傷、屍體、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態以及現場道路狀況等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進行檢驗、鑒定。對以上內容的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2)檢驗鑒定結論。檢驗鑒定機構在檢驗、鑒定結論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後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複印件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3)對屍體、車輛檢驗鑒定和鑒定機構的選擇。屍體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車輛檢驗鑒定完成後2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當事人不領取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的規定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噹噹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對人身傷害鑒定應當由法醫進行。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政府指定的醫院或省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對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資格的省級專業評估中心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推介當地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機構,當事人可以選擇。(六)勘驗檢查筆錄勘驗檢查筆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人員依法對交通事故的現場、車輛、屍體、物品及其他證據材料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書面記載。勘驗是辦案人員對與事故有關的現場、物品、人身或屍體等進行的實地勘查與檢驗,是交通事故中重要的調查活動。根據其內容不同,可分現場勘驗筆錄,如現場丈量、現場記錄、畫現場圖、筆錄屍體的檢驗筆錄;對人體受傷部位的檢查診斷筆錄;車輛檢驗筆錄。在勘驗檢查筆錄製作完畢後應由勘驗人員、當事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七)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指利用錄像、錄音、電子計算機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音響來證明案件情況的證據材料。交通事故視聽資料主要有錄音、錄像,一般在重大、特大事故中錄製。它反映的內容有交通事故現場周圍環境;事故現場狀態;訊問肇事人、詢問證人記錄;事故處理場景;事故辦案人員各種會議等。交通事故視聽資料由法定人員製作,具有很強的真實性。但在其他案件證據中,由當事人提供的視聽資料,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造假,偽造事實或情節。視聽資料的這一弱點使其需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二、交通事故需要證明的事實(一)車損事故需要證明的事實包括:1.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輛;2.證明發生事故的肇事司機、駕駛員及乘車人;3.證明各方車輛行駛路線;4.證明司機違法行為及情節;5.證明肇事車輛碰撞部位、損壞程度及路面接觸。(二)傷人事故需要證明的事實包括:1.證明發生事故的肇事司機、駕駛員及乘車人;2.傷者的身份;3.傷者行走路線及被碰傷時狀態;4.傷者的傷情及程度;5.傷者的違法行為及情節;6.車輛與傷者的接觸及碰撞部位;7.傷者大致醫療費用。(三)死亡事故需要證明的事實包括:1.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輛;2.證明發生事故的肇事司機、駕駛員及乘車人;3.證明各方車輛行駛路線;4.證明司機違法行為及情節;5.證明肇事車輛碰撞部位、損壞程度及路面接觸;6.證明發生事故的肇事司機、駕駛員及乘車人;7.傷者的身份;8.傷者行走路線及被碰傷時狀態;9.傷者的傷情及程度;10.傷者的違法行為及情節;11.車輛與傷者的接觸及碰撞部位;12.傷者大致醫療費用;13.死者的身份、肇事司機簡歷及家庭情況;14.刑事立案各方違法行為及後果;15.違法行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16.犯罪嫌疑人動機、目的;17.犯罪嫌疑人的責任;18.犯罪嫌疑人與同車人關係;19.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從重、加重、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情節。三、交通事故需要收集的證據(一)飲酒駕車應調查的證據1.飯店服務員證詞。證明何時何地何人飲酒。2.同案人證詞、結算單。證明當事人飲了多少酒,飲的什麼酒。3.飲酒後駕車。4.出事後現場駕車人滿嘴酒氣,全身醉意。5.詢問材料確認飲酒。6.酒精檢驗報告、結論。(二)制動失效應調查的證據1.出車前制動力不足現象。2.現場照片、現場勘查圖、現場記錄。3.出事地點證言。目擊證人、同車人證言,司機詢問筆錄。4.路面車輛行駛軌道。走蛇形、多點多處擦、掛痕迹。5.汽車與人體(自行車)接觸痕迹。6.車輛技術鑒定結論。(三)超載行駛應調查的證據1.行駛證核定噸位。2.拉貨的發票。3.貨物計算(實際載物)。4.司機談話材料。5.出事後車重過磅單。(四)超速行駛應調查的證據1.路段時速標誌。2.車輛(超速)詢問材料。3.剎車印道計算。4.車輛受損情況。5.車速鑒定。(五)雨刷器失效應調查的證據1.法律規定雨刷器必須完好有效。2.雨天。3.在雨中行駛失效。4.證人證言。5.司機談話材料。6.車輛檢驗記錄。7.車輛技術鑒定結論。(六)車輛走逆行道應調查的證據1.常規規定。2.現場照片。3.現場勘查記錄。4.現場圖。5.雙方證詞。6.車體被撞部位、接觸面。(七)丁字路口汽車臨近突然左拐應調查的證據1.雙方行駛(走)路線。2.汽車司機口供。3.三輪車、家人或知情人證詞。4.目擊者證詞。5.現場丈量尺寸。6.車、人體痕迹及地面剎車印、挫印。四、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一)在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1.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有:(1)本方的損害事實。損害事實都是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因為受害人親身受到傷害,距離證據最近,而侵害人距離證據較遠。(2)被告的過錯。如果原告不能證明被告的過錯,視為被告沒有過錯,被告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被告的過錯與本方的損害有因果關係。如果不能證明被告的過錯與本方的損害由因果關係,即視為沒有因果關係,被告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被告如果認為原告應當對本方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麼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有:(1)本方的損害事實;(2)原告的過錯;(3)原告的過錯與本方的損害有因果關係。但是,如果雙方的過錯都無法確定的,那麼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參考雙方承擔責任的能力,造成損害的危險等因素作出裁判。如果能夠確定一方的過錯,另一方的過錯存在與否不能得到證明的,那麼由確定過錯的一方承擔全部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1.機動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有:(1)本方沒有過錯。如果機動車一方不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麼認為機動車一方有過錯。(2)非機動車、行人一方存在過失或者故意。如果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過失,那麼認為非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3)本方的損害事實。(4)本方的損害事實與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的行為有因果關係。2.非機動車、行人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有:(1)本方的損害事實。(2)本方的損害事實與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的行為有因果關係。五、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自我取證?發生事故後應及時取證,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自我取證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人證要找目擊者證據分為人證和物證等很多種。當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司機看到行人沒有走人行橫道、闖紅燈或非機動車有猛拐的現象,一定要詢問旁邊的車輛或行人有沒有看到剛才發生事故的一幕,並留下目擊者的姓名、聯繫電話等資料。因為事故民警一般會在發生事故後的5分鐘至10分鐘趕到現場,盡量請目擊證人留在現場,一同協助警方調查。2.標出行人位置如果傷者需要馬上送至醫院,而警察又沒到來時,可先用粉筆或可以畫出痕迹的石塊大概標出傷者倒地的位置。如果行人確為闖紅燈或不走人行橫道,交警在勘查事故現場時完全可以根據其倒地的位置和其他散落物測量出來。當然,司機如果隨身攜帶相機或錄像機,也可以自己拍下來,提供給辦案民警。3.受詢多提供細節當司機接受民警詢問時,一定要儘可能多的提供事故發生時和現場的細節。尤其是事故現場不能清晰地反映出司機採取了必要的剎車措施時,一定要向交警闡明自己踩剎車時遇到了什麼情況,以致沒有明顯的剎車痕迹。4.不服找法院需要提醒司機注意的是,一定要分清楚賠償責任和事故責任。事故責任由交警進行認定,但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要求,交管部門不再進行調解,當事人雙方如有異議,可直接訴至法院。如果司機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也可以直接訴至法院。 14報案一、撥打「122」報警電話應報哪些內容?當撥打「122」報警電話時,不要因發生事故而緊張,要將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如道路名稱、路段)、車型、車號以及人員傷亡情況講清楚,如實回答接警人的詢問。最好留下聯繫電話和地址。二、哪些事故當事人也必須保護現場,立即報警,等候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2.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的。3.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4.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規定的,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5.車輛不能自行移動的。6.碰撞建築、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7.如有人員傷亡應如下處理:(1)只要有人員傷亡的(不論是死亡還是重傷、輕傷)。(2)事故儘管只是造成了人員輕微傷害,但是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3)儘管沒有人身傷亡,但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較大的(財產損失較大的標準,須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根據本省具體情況協商規定)。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是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解決的,即使雙方能達成共識也必須報警。三、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的該怎麼處理?當事人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在提出請求後10日內提供交通事故證據。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四、處理交通事故的工作時限如何規定?(一)扣留機動車的時限限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肇事車輛,期限為20日,經上級批准可延長20日。檢驗、鑒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鑒定的時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接到報案後5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地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交通事故死亡人員的屍體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強制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三)責任認定期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經上級批准,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四)損害賠償調解期限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30日,必要時可延長15日。五、發生交通事故時如何預付醫療費用?(一)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肇事車輛已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責任限額」,即保險公司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所應當承擔的最高賠償限額。(二)先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再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經常發生對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或者有的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甚至肇事後逃逸,導致搶救費用無法解決的情形。為了及時搶救受傷人員,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主要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已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如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則先行墊付超過限額的部分;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先行墊付全部搶救費用。在墊付搶救費用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追償權應以其實際支出的搶救費用為限。如果肇事者將搶救費用等相關費用都支付給了受害人,則該基金管理機構有權要求受害人返還其所支付的搶救費用。另外,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行使追償權的過程中,受害人及其親屬也有義務為其提供相應的幫助,如提供相應的票據、證明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六、怎樣撰寫事故經過?事故經過材料應當客觀、真實,能夠全面地反映事故情況。其格式可參考如下: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郵政編碼等個人基本情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周圍的重要環境、天氣、道路狀況。3.當事人及對方當事人的交通方式、車輛的行駛方向、所要達到的目的地。4.發現險情的路面情況及採取的安全措施。5.駕駛證的准駕類型、辦理時間,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及車輛類型、牌照號碼。6.預估事故的損失情況,搶救傷者和財物的基本情況。7.有關目擊證人的情況及證人姓名、地址、聯繫電話。8.親筆人或代筆人簽字摁手印。撰寫事故經過日期。材料要用藍黑鋼筆書寫,並且字跡要工整清楚。事故處理2事故處理 21當事人的快速處理一、如何確定交通事故可否私了?(一)可以「私了」的事故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損害賠償事宜,即自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這就意味著,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私了」,而不必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具體地說,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的責任沒有爭議,就可以填寫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後立即撤離現場,並經過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私了」就非常方便。如果雙方當事人均辦理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的交通事故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二)不能「私了」的事故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發生事故的原因有爭議,或者造成人員傷亡的,就應該立即報警。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還規定了以下6種情況,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不能隨意「私了」。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2.司機無有效駕駛證的;3.司機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4.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5.車輛不能自行移動的;6.碰撞建築、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三)「私了」的注意事項事故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駕駛員應主動出示駕駛證,對事故事實以及成因無爭議的,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中「事故事實」以上部分,記錄下事故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姓名及聯繫方法、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並共同簽名,雙方各一份。此後即可撤離現場,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自行協商賠償事宜。當事人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把上述協議書中的「賠償協議」填完,然後辦理賠償事宜。當事人如果對事實部分沒有異議,但對損害賠償無法達成協議的,可就爭議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法規允許「私了」的交通事故,雙方填寫自行解決協議書,該協議可以視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調解書,可作為交通事故車輛的保險索賠證明。但是,對於不屬於法規允許「私了」範圍的交通事故進行「私了」的,雙方的「私了」協議不能作為索賠的依據。二、未在現場報警的,事後還可以要求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嗎?可以。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交通管理部門須從接到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事故進行調查。三、事後報警但未提供證據材料的應該怎麼辦?當事人事後報案,應當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如果其未能提供此類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為當事人未能及時報案,致使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對交通事故事實進行查證的,應該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2交警處理事故的程序一、交通事故的管轄與受理(一)管轄交通事故的管轄如下: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所管轄的區域或者道路內發生的交通事故。2.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不明的,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管轄確定後,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3.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二)受理交通事故的受理按如下規定處理: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的,應當登記備查,記錄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單位、聯繫電話、發生交通事故時間、地點、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人員傷亡等簡要情況。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詳細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2.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願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3.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接到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3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二)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如果當事人已填寫好包括上述內容及賠償責任人的協議書或其他文字記錄,並已經撤離現場,只是就賠償問題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雙方簽字的文字材料;交警記錄並由當事人簽名,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現場製作事故責任書。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噹噹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事故調查程序(一)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1.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必須做到:(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並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2)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一項所列部門。(3)涉及軍民兩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必須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並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2.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二)事故報告單位特大事故發生後,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三)特大事故調查組的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2)查事故的性質和責任;(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應採取措施的建議;(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7)特大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並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9)特大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應報送組織調查的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結束。(四)責任承擔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特大事故調查組可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對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2)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3)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特大事故調查組詢問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五)辦理一般事故(無人受傷)辦理一般事故時應注意如下事項:1.肇事當事人須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經過,按現場處理民警預約的時間到大隊事故中隊辦理有關手續。2.提供本方和對方維修車輛的保險委託手續。3.視事故損失情況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如屬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和部分企業單位提供擔保後,經主管領導或法人代表加簽意見可減免保證金)。4.事故中隊政務組辦理車輛放行、交費、交納保證金手續。5.帶齊車損報告(經保險公司核定)、照片、維修發票、拖車、停車費票據等,到經辦民警處辦理結案手續。(六)辦理一般事故(指傷人及車輛損壞)1.肇事車方須知肇事車輛應注意以下事項:(1)如實訴述事故發生的全過程,按現場處理民警預約的時間辦理有關手續。(2)提供車輛保險委託手續。(3)提供傷者證件、本市區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經車輛經檢驗後辦理放行手續。(4)須定期(按療程)7天內向交警部門反應傷者治療情況(憑醫院證明)。(5)傷者治癒出院後,憑出院證明書到調解組辦理法醫檢驗委託書。(6)帶齊醫院結賬單據、法醫鑒定書、出院證明書、車輛估損報告等前來辦理結案手續。2.傷者須知(經鑒定屬六級至十級傷殘的)傷者應做到以下事項:(1)提供當事人(指受傷者)書面委託書。(2)提供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份證(可用複印件)。(3)單位證明、工資證明、醫院護理證明、交通費用票據、護理人員身份證明、工資證明。(4)經鑒定傷殘(屬一級至五級)的傷者,需到當地政府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家庭供養證明並加蓋印章,提供及被撫養人身份證明、戶口簿、結婚證等。(5)被撫養人當中如有喪失勞動能力或殘疾者,須提供縣以上專科醫院證明材料,並辦理公證手續。四、交通事故處理的重要法定期間分類內容法定期間事後報警 證據提交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交管部門處理的事故證據從提出請求之日起10日內提交檢驗鑒定需要對當事人生理、精神、屍體、車速等檢驗鑒定的應在勘驗現場結束之日起5日內指派專業鑒定部門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時間應在20日內完成,需延期的由區市公安交通部門批准可延長10日,超限的報省級公安交通部門批准公安交通部門得到檢驗鑒定結果後應當在2日內將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後3日內另行委託其他具有資質的機構重新檢驗鑒定並告之公安交通部門事故責任 認定書自勘查檢驗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事故發生後逃逸的,自查獲逃逸人或車輛之日起10日內作出 不能查獲的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對需要檢驗鑒定的從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續表分類內容法定期間事故調解事故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申請公安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調解的自接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公安交通部門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10日死亡從辦完喪事之日,受傷從治療終結之日,傷殘的從定殘之日算起,造成財產損失從定損之日起10日交通事故 民事訴訟對人身傷害提起訴訟從知道應當知道之日起1年民事訴訟一般的訴訟時效為2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一審案件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3交警處理事故的方法 一、交通事故的現場調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屬於交通事故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對經過調查不屬於交通事故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表明執法身份,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繫卡。聯繫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急救、醫療人員到達現場的,由急救、醫療人員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交通警察應當積極協助。交通警察調查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地收集有關證據。現場調查內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裝載情況;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四)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或者意外情況; (五)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 (六)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應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採集、提取痕迹、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應當進行現場攝像。現場圖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傳喚。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或者訊問。詢問或者訊問時,應當根據需要問明交通方式、駕駛人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機動車駕駛證號、准駕車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日期、駕駛經歷,駕駛前活動、休息、餐飲情況、駕駛時身體狀況,所駕車輛狀況、保險情況,行駛路線、駕駛時間、行駛速度,交通事故發生經過,臨危採取的措施及主觀心態等與交通事故有關的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交通事故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並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有關部門。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並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5條、第156條的規定辦理。 二、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多久?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三、交通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駕駛證: 1.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2.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4.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5.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6.使用他人駕駛證的; 7.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但扣留1日折抵暫扣期限1日。 (二)交通警察可以扣留當事人機動車的情形: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並妥善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不領取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的規定處理。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三)扣留機動車上貨物的處理按下面的規定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5條、第156條的規定辦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後如何處理?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在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如果事實清楚,機動車可以移動,應該在做好事故情況記錄後,讓當事人撤離現場,以便儘快恢復交通。如果有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的同時,需要勘查現場的,交管部門應按程序進行。勘查完畢,立即組織清理現場,並儘快恢復交通。 五、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會做哪些調查工作和鑒定工作?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者是雙方當事人需要進行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趕到現場後,立即進行證據收集。如果出於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的,可以予以扣留,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在對事故成因及事實的調查中,需要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進行專業性較強的檢驗,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並由鑒定人在鑒定結論上簽名。 六、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公開的內容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辦案人員必須做到「六公開」。 1.公開辦案人員的身份; 2.公開告知各當事人或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3.公開事故調查事實和證據,出示現場記錄圖、事故照片、檢驗鑒定結論等; 4.公開事故責任認定依據和責任認定結論; 5.公開處罰的依據和處罰決定; 6.公開事故損害賠償項目、標準和事故調解的規定。 七、八種情況必須檢驗體內酒精含量按照交管部門的規定,以下8種情況必須檢驗體內酒精含量: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 2.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的; 3.發生交通事故致傷三人以上的; 4.發生交通事故有惡劣影響的; 5.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有酒後駕車嫌疑的; 6.發生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懷疑或指控另一方當事人飲酒的; 7.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擅自離開現場並在24小時內返回或被抓獲的;交警值勤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飲酒後駕車嫌疑或有醉酒後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嫌疑; 8.對其進行酒精呼吸測試後,車輛駕駛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或測試結果超過醉酒臨界值的。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應由交警將車輛駕駛人帶至醫療機構抽取血樣,檢驗結果由辦案交警書面告知被檢驗人。 24《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解讀一、哪些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自行撤離現場?北京從2007年7月1日起,將實行《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員輕微傷,且車輛能移動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自行撤離現場,自行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後,直接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二、當事人應如何自行撤離現場,協商解決交通事故?發生符合《辦法》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即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員輕微傷,且車輛能移動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步驟撤離現場、協商解決: (一)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需開啟示寬燈和尾燈),相互記錄車輛號牌並交換聯繫方式(例如交換名片、互相撥打行動電話),約定撤離現場後停車等候的地點。 (二)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立即將事故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設置警告標誌。 (三)相互查驗駕駛證(雙方要主動出示駕駛證,相互查驗駕駛證照片與其本人是否相符)和保險憑證,自行確定事故責任。 (四)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並索取報案號(保險公司的報案服務電話提供全天候24小時服務),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各執一份,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三、機動車撤離現場後應將車輛停在什麼地點?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務區、應急車道內;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應急車道內或者輔路的非機動車道內;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協商解決賠償事宜。 四、事故車輛在移動過程中,其他車輛怎麼辦?其他車輛遇到事故車輛撤離現場時,應當讓行,確保安全。 五、哪些交通事故當事人應保護現場,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這些當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一)車輛無號牌的; (二)駕駛人無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的。 六、機動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怎麼辦?機動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後,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一)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的,駕駛人應迅速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會根據不同情況派人員到場處理或告知當事人直接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 (二)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壞的,駕駛人標劃現場後,迅速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七、哪些交通事故應在標劃現場後,立即撤離現場,在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這些交通事故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一)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及其他設施的; (二)無檢驗合格標誌的; (三)無交強險標誌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強險的; (五)一方逃逸的。 八、駕駛人應隨車攜帶哪些物品?為了應對可能發生的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最好在車內攜帶《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石筆或粉筆、簽字筆,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用石筆或粉筆來標劃、固定停車位置,填寫《協議書》自行解決交通事故。 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如何標劃停車位置?對需要標劃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固定機動車停車位置時,可用石筆或粉筆在車輛的每個車輪外延中心垂直於地面上標劃「Т」形線。如果是多車輪的車輛,只需標劃前後四個車輪即可。 1.標劃車輛停車位置; 2.車輛移動後地面的標劃痕迹。 十、在撤離現場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逃逸,另一方當事人怎麼辦?另一方當事人應記清逃逸方的車型、車號、逃逸駕駛人特徵等基本情況,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立即撥打「122」報警,等候交通警察到現場進行處理。逃逸方當事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對投保商業車損險的受害方的車輛損失,由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按規定先行賠付。案件偵破後,由保險公司向逃逸方追償。 十一、當事人如何自行確定事故責任?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為全部責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車的; (四)溜車的; (五)開關車門的; (六)違反交通信號的; (七)未按規定讓行的; (八)依法應負全部責任的其他情形。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負同等責任。 十二、《辦法》第7條中所列8類事故情形都包括哪些具體情形?《辦法》第7條中所列8類事故中共涉及43種情形,分別是: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車的。 (四)溜車的。 (五)開關車門。 (六)違反交通信號的,具體包括以下6種情形: 1.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2.在禁止掉頭的地點掉頭的; 3.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4.未按交通信號指示方向行駛的 ;5.駛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揮通行的。 (七)未按規定讓行的,包括以下26種情形: 1.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2.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 3.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4.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無障礙一方未駛入時,無障礙一方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5.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上會車時,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的; 6.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上會車時,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的; 7.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山路上會車時,靠山體的一方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轉彎的地點,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左轉彎的機動車的; 9.在可以掉頭的地點,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掉頭的機動車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機動車的; 11.與對面駛來的機動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12.行經沒有超車條件的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時超車的; 13.在可以掉頭的地點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車輛先行的; 14.進主路車未讓主路內的車先行的; 15.輔路車未讓出主路的車先行的; 16.進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規定讓行的; 17.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 18.進入環行路口的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後被放行的車未讓先被放行的車先行的; 20.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規定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 21.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且交通標誌、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時,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22.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轉彎的車輛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23.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車未讓左轉彎車先行的; 24.未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的; 25.遇紅燈亮時,右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26.遇綠燈亮時,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先行的; (八)依法應負全部責任的其他情形,包括以下6種情形: 1.逃逸的; 2.裝載的貨物散落過程中,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3.碰撞依法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4.載物超寬的部分刮撞其他車輛的; 5.在沒有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從前車右側超越的; 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如何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一)一方全責,一方無責事故當事人駕駛事故車輛共同到全責方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全責方保險公司負責雙方車輛的查勘定損,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賠付。無責方損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責方交強險進行賠付;超過2000元的部分,通過全責方的商業三者險進行賠付。全責方未投保商業三者險的,由全責方當事人自行承擔。 (二)雙方同等責任雙方負同等責任的應按下列規定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1.雙方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險公司辦理定損。 2.受理方保險公司應無條件為事故雙方車輛查勘定損,並向事故當事人出具雙方車輛的查勘報告、估損單以及保險公司所需的理賠資料。 3.事故車輛雙方損失均不超過2000元的,雙方可以根據受理方保險公司出具的查勘報告和估損單,通過交強險到各自的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4.事故車輛任何一方損失超過2000元的,受理方保險公司應通知對方保險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內部分,由各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過2000元的部分,根據事故責任在商業保險責任範圍內按比例賠償,未投保商業保險的由當事人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 十四、辦理保險理賠需要攜帶哪些材料?辦理保險理賠需攜帶的材料如下: (一)事故雙方當事人駕駛證及有效身份證明(如是單位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如相關索賠單證上已加蓋公章,也可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事故車輛行駛證;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四)事故車輛保單; (五)索賠申請書; (六)事故車輛的損失照片; (七)事故車輛定損單; (八)車輛修理費發票原件和修理明細清單。手續齊全後,保險公司會通知被保險人領取賠款。領取賠款時,被保險人為個人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若委託他人辦理索賠或單位辦理索賠時,請直接向承保公司諮詢。 十五、辦理保險理賠時需注意哪些事項? (一)及時報案發生交通事故後,事故當事人在不妨礙交通的地點,自行確定事故責任後,應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獲得保險公司報案號後,填寫《協議書》。涉及人身輕微傷害和非車輛損失的,雙方當事人應第一時間諮詢各自承保公司,按照保險公司要求辦理相關事宜。 (二)準備齊全的理賠材料根據保險理賠規定,在辦理保險理賠手續時,應按要求提供齊全的理賠材料,使事故當事人及時順利獲得保險賠款。 十六、當事人如何對損失賠款自行協商解決?自行協商解決是指當事雙方自願放棄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就損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現場賠付現金當場結案。當事雙方可填寫《協議書》記錄協議內容及賠償履行情況,並作為證據留存。 十七、無責方當事人不要求賠償的,如何處理?對於無責方當事人無損失或損失輕微,不要求賠償的,為了保證全責方能夠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無責方也需向自己的保險公司報案,並填寫《協議書》。 十八、當事雙方達成協議,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如何處理?當事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持《協議書》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十九、發生符合《辦法》規定情形的事故,當事人不自行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如何處理?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妨礙交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拖移其車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並對駕駛人的其他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二十、對發生事故後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如何對其進行處罰?對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記12分;保險公司按規定應於次年上浮逃逸車輛保險費。 二十一、在哪裡獲取《協議書》?《協議書》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負責監製,免費發放給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駕駛人可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各對外辦公窗口和各財產保險公司營業網點領取,也可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官方網站自行下載。註:北京交管局網站:www.bjjt-gl.gov.cn北京保監局網站:www.circ.gov.cn/beijing 二十二、《辦法》實施後保險理賠有何變化? (一)簡化理賠手續雙方同等責任的情況,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險公司辦理定損。受理方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為雙方車輛查勘定損,並向當事人出具所需的理賠材料。對於理賠中產生的問題,由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協商解決,減少事故當事人往返奔波於兩家保險公司。 (二)提高理賠效率雙方同等責任的情況,由受理方的保險公司對雙方事故車輛進行查勘定損,準備理賠材料,另一方保險公司無條件接受,不再重複定損,有效簡化理賠流程,提高理賠效率。 (三)縮短理賠時間一方全責,一方無責的情況,充分利用北京交強險信息平台,完善交強險無責賠付簡化處理機制,對於交強險條例規定的無責賠付400元,由保險公司內部進行結算,無責方被保險人只需提供必要的材料,縮短了無責方被保險人的理賠時間。 二十三、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事故 時間年月日 時分事故 地點代碼姓名駕駛證號或身份證號車輛牌號保險公司電話保險公司報案號ABC事故 情形1.追尾的□2.逆行的□3.倒車的□4.溜車的□5.開關車門的□6.違反交通信號的□7.未按規定讓行的□8.依法應負全部責任的其他情形□情形描述:9.雙方應負同等責任的□情形描述:傷情及 物損情況當事 人 責任A方負本起事故B方負本起事故C方負本起事故 1.全部責任□ 2.同等責任□ 3.無責任□1.全部責任□ 2.同等責任□ 3.無責任□1.全部責任□ 2.同等責任□ 3.無責任□以上填寫內容均為事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賠償 情況自願放棄保險索賠,自行解決協議如下:A簽名:A簽名: B簽名:B簽名: C簽名:C簽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監製二十四、《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的填寫說明當事人應按下列規定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一)填寫《協議書》,要字跡工整、項目齊全,各執一份。(二)事故時間一欄,須填寫阿拉伯數字,精確到分鐘。 (三)事故地點一欄,須填寫事故發生在某區(縣)某路(路口)、某街的具體地點。 (四)姓名一欄,填寫各方當事人姓名,填寫前須核對各方駕駛證或身份證。 (五)車輛牌號一欄,如實填寫,如黑色牌照的號牌,應在號碼後註明(黑牌)。 (六)保險公司簡稱一欄,填寫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簡稱。 (七)電話一欄,須填寫隨時可以聯繫的電話號碼。 (八)保險公司報案號一欄,當事人向保險公司報案後,保險公司會反饋一個報案號,將此報案號填寫在本欄中。 (九)事故情形一欄,對應事故情形在相應的「□」內劃「√」,對第8項和第9項須簡要描述事故情形。 (十)傷情及物損情況一欄,填寫受傷人員的傷情及車輛和其他財產損失。 (十一)當事人責任一欄,對應當事人所承擔的事故責任在相應的「□」內劃「√」,填寫完畢後,當事人共同簽名確認。 (十二)賠償情況一欄,對於當事人自願放棄保險索賠的,可以根據事故雙方的協議內容填寫,並簽名確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3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本知識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事故認定直接關係到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所以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糾紛,當事人應當認真對待,並且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是必須管,在事故很小,雙方無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公安機關不再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但是如果當事人不能協商處理,或者事故較為嚴重,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事故各方當事人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條件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當事人的人身健康權,並造成財產損害,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應受到刑法的制裁。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構成犯罪,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權責任來調整。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權責任構成需具備下列四個要件: 1.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是自然人或法人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絕大多數是自然人,就是我們通常說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個別情況下,法人也可以成為交道事故責任的主體。具有交通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因道路原因和車輛原因造成事故的,道路建設部門和車輛製造部門的法人,便成為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 2.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章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想通過機動車輛造成他人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則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侵犯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的刑事案件。 3.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所謂違法行為,就是違反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即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4.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違法行為是事故的前因,事故是違法行為的後果,二者是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構成交通事故責任的決定性要件,也就是說交通事故當事人雖有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與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構成交通事故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類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共分為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係的另一方無責任。 某司機由於醉酒開車突然把車開入右側,把正常騎自行車行駛的某行人撞倒,被撞人員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於駕駛員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因此該司機應負全部責任,而被撞人由於無違章行為而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從發生事故的原因力上分析,一方的違章行為對造成事故具有較大的原因力(作用力),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的違章行為對造成事故具有較小的原因力,因而負次要責任。 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行人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在百貨大樓轉盤處騎入快車道,與某司機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解放牌掛斗車相刮,汽車從行人胸部軋過,經搶救無效死亡。在這起事故中,行人騎自行車搶佔快車道,避讓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司機開車不注意觀察,未盡確保安全行駛的注意義務,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負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彼此對造成事故的作用力也大體相當,故各方負同等責任。 某物資運輸公司的司機鄧某,駕駛大貨車以每小時五、六十公里的速度從北向南行駛。行至公路某處時,在鄧某前方六、七十米處,某單位司機張某駕駛130貨車,以六十多公里的時速相對駛來。鄧某不顧會車危險,強行超越車前右側一行駛馬車;張某看到前方鄧某車輛迎面而來,明知有會車危險,仍然按原速前進。結果在兩車接近時,雙方司機驚慌失措,躲讓不及,造成兩車相撞,130貨車被撞後栽入道旁溝內。行駛中,兩車司機都忽視交通安全,遇到危險都未採取合理避讓措施,違反了確保安全行車的交通法規,對事故的發生都負有過錯,過錯程度大體相當,各自過錯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力也基本相當,交警因此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 三、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責任推定是在特殊情況下認定事故責任的方法,公安機關只有在根據現場情況無法認定責任的前提下,才能運用推定責任。如經調查,能客觀認定責任的,則仍須按規定認定責任。責任推定主要有下列幾種情況: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當事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均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若各方處同等程度,如雙方均為駕駛機動車的,各負同等責任;若各方處不同等程度,如一方駕駛機動車,另一方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駕駛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一方負次要責任。 (4)交通事故當事人未標明位置而移動事故現場的車輛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四、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五、正確對待交通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非常重要的,相關事故當事人對此是不能漠然置之。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對此並不是十分重視,比如在交通警察做調查筆錄時,對詢問的問題的回答不是認真對待,覺得無所謂,有些人雖然對自己的回答給予了十分的注意,但在措詞上卻不是十分注意,結果使自己受到了不應有的損失。因此對於事故認定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根據實踐,對以下幾點應當注意: 1對於交通警察的詢問一定要認真對待,準確回答。交通警察所做的詢問筆錄對於事故認定是非常重要的依據之一,因此在回答詢問的問題時就一定要認真回答,準確回答。尤其是在發現交通警察故意偏袒某一方時就更要注意。 2對於交通警察的現場勘察也要給予足夠的重視。 (1)在交通警察繪製圖後,應當立即要求查看其所繪製的現場圖,如果發現有不正確的地方要立即指出,並要求其修改。 (2)如果條件許可,應當在交通警察勘察之後自己也對現場進行攝像或照相,以備比較。 3當認定書做出來後,一定要認真審查其內容。對於認定書的內容一定要認真審查,具體來講,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1)審查對事實部分的表述是否準確; (2)審查認定書中引用的法律條文是否正確; (3)審查法律條文是否應該適用到該事實上。如果認為事故認定有誤,一定要在訴訟程序中堅決請求法院依法進行證據的審查判斷。法院對此認定雖沒有變更權,但經過查證如認為責任認定有誤,可以在判決時不予採納。 六、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救濟辦法 1.通過民事訴訟重新確認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對事故認定有異議,可以拒絕在上面簽名,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的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如果對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不服,可以舉證證明其確屬不妥,讓人民法院對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不予採信,從而不用申請重新鑒定,通過提交證據由法院審查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刑事訴訟中可申請重新認定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法機關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往往都是肇事者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這樣一來,在傷亡人數和無能力賠償數額已確定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就顯得非常重要。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均可申請重新認定。 32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經過調查後,依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的書面認定材料。它是判斷事故各方當事人事故責任的書面證明材料,在當事人因交通事故發生糾紛時,事故認定書就成為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項書證材料,發揮著辨明真偽、評判是非的重要作用。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公安機關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下列期限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證據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該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比較重要的證據之一,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不同於責任認定書載明的責任分擔比例做出判決。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劃分,是基於舉證質證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做出的判決,而不僅是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還可以作為交通刑事案件的證據,但僅僅是證據,法院有權力決定是否採信。因此,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因為它只是證據,而不是行政認定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起訴。 小王駕車在一個十字路口撞到一個闖紅燈的小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了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其中認定小王負主要責任,小李負次要責任,小王不服,以「行政認定行為錯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四、交通事故不一定都有事故認定書並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有事故認定書,例如,當事人自行解決的輕微的交通事故由於沒有公安交管部門的介入自然沒有事故認定書。另外,對於肇事司機逃逸尚未緝拿歸案的事故,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不作出事故認定書,案件當事人要求做出的除外。 五、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可以起訴《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後,當時沒報警,但是只要當事人能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可以就此確認雙方的責任,那麼,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另外,現在輕微事故私了的情況較多,如草率私了,自行撤離現場後,責任方不履行義務,受害方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又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受害方可能會喪失訴權。正確的做法是,交通事故發生後,雙方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私了,協議上一定要寫清楚,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聯繫方式、機動車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對損害賠償協商處理內容等,最後雙方當事人簽字。如果責任方不履行義務,則受害方可以依據協議書,要求交通事故認定部門進行認定或直接到法院起訴。 六、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救濟辦法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重新認定,但是如果確有錯誤的,可以重新製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仍有救濟渠道: 1.可以通過認定機關執法自查時發現,自行糾正,重新製作認定書; 2.可以通過上級公安機關執法檢查時發現來糾正,認為原認定有錯誤的,責令認定機關變更、撤銷原認定書,重新製作認定書; 3.可以通過向上級事故處理機關反映來糾正,上級事故處理機關經過複核,認為原認定有錯誤的,下達執法監督意見書,可以做出變更、撤銷原認定決定,責令重新製作認定書,也可以在變更、撤銷原認定書後,直接做出認定決定; 4.可以通過刑事審判、行政處罰、民事爭議訴訟活動提出異議,審判機關認為認定書確屬不妥的,不予採信,根據庭審調查的事實作出裁判。 張某駕車正常向前行駛,李某從後方快速向前超車,致使兩車相撞。事故發生後,當地派出所勘驗了現場,作出了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但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未對認定的依據及理由予以說明。法院僅根據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了判決。張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完全,而且認定事實錯誤,自己正常行使,並無責任,李某應負全部責任。二審法院採納了張某的意見,予以改判。 七、沒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及車輛的,交通管理部門是否一定要製作事故認定書?交通管理部門不一定必須製作。如果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請求後,於10日內製作。該事故責任認定書上應當載明事故的基本情況及調查到的事實及受害人有無責任的認定。 八、事故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定存在異議應當如何處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定存在異議,在交通隊下達認定書時可以拒絕簽字,並向交警隊上級單位請求複查。如果仍不能做出正確的認定,當事人可以在損害賠償訴訟過程中向法庭申明自己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觀點和理由,請求法院予以糾正。 九、認定書的送達及法律效力交通事故認定書制出後,加蓋交警大隊公章,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領取一份,存檔一份。當事人領取責任認定書時,應當在存檔認定書上簽名或摁指印,並寫明收到責任認定書一份。同意認定或不同意責任認定,註明日期。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處理中是證據的一種,和其他證據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同意事故責任認定,可以選擇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處理事故,當事人若不同意責任認定時,可在訴訟過程中由人民法院對責任認定進行審查。對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正確的,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予採用;對公安機關責任認定確有錯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對認定書中承擔過錯比例不合適的,法院可予以調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責任認定書送達當事人時,應當告知事故賠償可由雙方當事人選擇調解機關。要求在公安機關調解的,應當在接到認定書10日內,雙方(各方)均寫出申請,請求公安交管部門調解。公安機關應予以調解。交警隊對車損事故調解從定損之日開始,對傷者調解從治療終結開始,殘者調解自定殘結束之日開始,死者調解從辦理喪葬結束之日起進行,10日內完成調解。當事人選擇到法院訴訟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以下事項: (1)案件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受理; (2)保護當事人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身體傷害1年,財產損失2年; (3)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如責任認定書、診斷證明、評殘鑒定書等; (4)當事人享有的民事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 33事故認定的實務操作 一、因躲避動物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誰來承擔? 小李駕車在馬路上正常行使,路上突然躥出來一隻小貓,小李把方向盤一打,駛入逆行方向的車道,不慎撞上對面開來的車。這起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小李駛入逆行車道,對方司機完全沒有過錯。但是,小李逆行是為了避閃突然出現的小貓造成的,這也不是小李自身的過錯。 該案該如何處理呢?根據小貓是否屬於家養的情形具體處理。 1.小貓是家養的動物根據小貓的行為是自發的或者由第三方引起的又分為兩種情形: (1)如果事故是因動物的自發行為引起的,這起事故的雙方車輛都沒有過錯,都是受害方。有過錯的是小狗的飼養者或管理者,他任其飼養的動物到處亂跑才引起車禍。所以,對這起交通事故小李不需承擔責任,則飼養者必然得承擔責任。如果小李對於損害事實有過錯的話,他就不能免除責任。 (2)如果動物是因為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其作出引發交通事故的行為,則動物的飼養者不承擔責任,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2.小貓是野生的動物根據小李有沒有過錯分為兩種情形: (1)如果小李沒有過錯,對於野生小貓引發的交通事故則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即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責任。 (2)如果小李對於損害事實有過錯的話,則根據小李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相關規定:《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負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J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小李從外地進貨回來,快到工廠時,由於連夜跑長途非常累,路上一時迷糊,不小心撞翻了路邊的一個水果攤,攤主也被撞傷,攤主要求小李賠償,小李作為工廠的職工,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由其單位承擔受害人的賠償。 三、給老闆幹活時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負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僱員在僱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在此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應當由僱主承擔責任。雖然損害事實不是僱主直接造成的,但加害人是因其對僱主的勞務行為造成了他人損害,所以僱主作為事故連帶責任人理應承擔責任。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可以請求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加害人並不因僱主對僱員負有賠償義務就免除賠償責任,僱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加害人追償。如果僱員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僱主是否要承擔責任視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開車導致交通事故,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責任在於肇事者本人,但僱主還是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後,是可以向僱員追償的。如果僱員的行為雖然超出了授權範圍,但其行為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也應認為他是在「從事僱傭活動」,那麼責任就應當由僱主承擔。要注意的是,這裡強調「表現形式」與其僱傭活動有關即可,並不要求每一個環節都與僱傭活動有實質上的聯繫。例如: 1.僱員在為僱主拉貨的同時,順帶幫朋友送東西,結果發生交通事故,仍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僱員開著僱主的車,完全是為了辦私事,並且拋開實質內容不談,單從形式上看,僱員所作的事情與其職務也沒有任何關聯,則僱主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2.僱員在下班後開著僱主的車為自己搬家,結果撞了人,那麼他本人就要承擔事故責任。他的這一行為與僱傭活動完全沒有關係,僱主也就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四、機動車因質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誰負責?交通事故如果只是因為汽車質量原因造成的,駕駛人本身並沒有操作上的失誤,也沒有違反交通安全規定,也就是說,駕駛人本人實際也是事故的受害人。他可以向兩個單位要求損害賠償:一個是汽車的製造者,也就是生產商;另一個是汽車的承銷商,也就是經銷公司。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可以向以上兩個單位的任何一個要求損害賠償。如果他們拒絕的話,消費者可以對其中之一或兩個一併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如果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一方對消費者要求損害賠償,消費者可以就此向生產商或銷售商進行追償。 ●相關規定:《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五、沒過戶的二手車發生交通事故,誰負責?責任由二手車的所有人承擔,原來的車主不承擔責任。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複》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規定,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時,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證確認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六、違章佔道導致交通事故誰來負責?違章佔道者,佔用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公路法》第4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七、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主負責嗎?車輛被盜,車主就失去了對車輛的控制,其對該車輛造成的損害後果沒有過錯,這種情況下車主不承擔責任,所有責任都由盜用車輛的交通肇事人來承擔。犯罪分子使用盜竊車輛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的,均應對盜車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被盜機動車輛所有人作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對機動車輛被盜的過錯責任問題,因此也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包括代為賠償責任。 ●相關規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應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意見的函》規定,「我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0條規定,當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移交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犯罪分子使用盜竊車輛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的,均應對盜車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被盜機動車輛所有人作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對機動車輛被盜的過錯責任問題,因此也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包括代為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複》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八、發生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如何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尚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相關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九、借來的車輛撞了人誰來負責?小李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無證駕駛是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馬建設作為車輛所有人管理不善,把車借給沒有駕照的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應承擔次要責任。如果小李有駕照,馬建設把車借給他就沒有管理車輛的過失了,事故責任由小李自行承擔。 十、事故現場被破壞時,責任如何認定?交通事故現場如果是一方當事人故意破壞的,則該當事人要承擔全部責任。如果現場不是被故意破壞的,而是因不小心或者其他原因受到破壞,則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則由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十一、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及時報案,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應如何處理?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十二、車輛被他人偷開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這與一般車輛被盜後發生交通事故還不一樣。往往「偷開」車輛的人與車主之間有著特殊的關係,如家人、親戚、朋友、同事,這時車主是要依照具體情況確定是否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三、機動車因修理質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誰負責?車輛修理廠修理車輛後,在車輛離場前應當對其進行檢查,檢驗其性能安全與否。但是駕駛人在車輛修理後也應當對車輛進行檢查。因修車質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的,修理不合格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修車場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但是作為車輛駕駛人,未盡到認真檢查車況的義務,則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四、因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誰來負責?道路施工作業或者是道路出現損毀,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如果未按規定操作,因此造成通行人員及車輛受損或造成其他財產損失的,相關施工負責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在公共場所、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同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如果未能按規定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施工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車禍的技術鑒定 41如何申請技術鑒定 一、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如何申請?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並製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 二是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二、怎樣申請法醫鑒定?申請法醫鑒定,首先應向有關的公安、司法機關提交鑒定申請。該部門經審查符合鑒定條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請法醫鑒定部門的專業法醫師或醫師對法醫學方面的問題進行鑒定。進行鑒定時,受傷當事人一般應到場,並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包括影像學報告、X光片、CT片、致傷物、照片、證人證言等。申請法醫鑒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應與鑒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鑒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鑒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 5.鑒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三、交通事故傷殘者可以到哪些機構鑒定傷殘?傷殘者可以自己直接向有關機構申請評定,也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申請。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相關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9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第40條規定,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四、當事人可否自行選擇檢驗、鑒定、評估機構?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第4款規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由此看出,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五、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人享有的權利包括: 1.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3.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4.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評定人的義務有: 1.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2.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3.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4.保守案件秘密; 5.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迴避原則的規定; 6.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六、車物損失如何鑒定?為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委託物價部門,組織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肇事車輛、受損物品進行損失價格評估鑒定。涉及保險車輛時,要通知有關保險公司參與鑒定。其鑒定結論書作為車輛損失賠償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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