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 離婚案件中,什麼樣的婚外戀證據有效?

在政府機關的王某和一女性關係曖昧,被其妻李女士發覺。李女士決定離婚,為了在離婚的訴訟中處於有利地位,李女士帶領娘家一幫人尾隨二人並堵在賓館房間,強行破門而入後一陣狠打,並拍下兩人在床上赤身裸體的照片。訴訟中,王某否認該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稱系李女士等違法入門,違法毆打併扒掉衣服致裸體。最後,這些照片證據確實沒有被法院採信,李女士想不通,找到律師諮詢。律師給出了證據不被採信的以下理由: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案中,在王某和那位女性在賓館的時候,李女士等強行進入進行房間拍攝或錄像,雖然取得了證據。但是這種取得證據的手段是違法的。

那麼,有哪些有效的婚外情證據?又如何收集婚外情證據呢?一般而言,以下取證方法是可取的。

1、錄音。冷靜的坐下來,通過策略性的談話,錄下對方口頭承認錯誤的語言。

2、書證。給對方懺悔的機會,寫悔過書,書面證據是最有力的。

3、錄像。例如借口短期不在家,在自己家裡偷安裝錄像設備。

4、證人證言。捉姦的時候第三人在場的證明,或者日常生活中周圍同事、鄰居的證明。

5、筆錄。對方在約會的時候,如果你報案說發現賣淫嫖娼,公安局到現場抓獲後,所製作的筆錄是可以作為「婚外情」證據的。

6、雙方來往的簡訊、電話、電子郵件、書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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